市場經濟與法理學的更新和變革

【期刊名稱】《中國法學》市場經濟與法理學的更新和變革【英文標題】Market Economy and Legal Construction Renewal and Change of Market Economy and Jurisprudence【作者】劉昇平,章文,張朝霞【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律系,吉林大學法學院【分類】法律經濟學【期刊年份】1993年【期號】4【頁碼】3【全文】【法寶引證碼】CLI.A.11082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新的歷史時期,法理學如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更新乃至變革某些法學基本理論與觀念,是當前和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擺在法學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作者以市場經濟為參照,就一些涉及法理學的方法、觀念和理論的更新和變革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見解,供法學界進一步探討。本刊在今年第3期曾發表了王保樹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一文,本期發表這篇法理學的論文,今後還將繼續刊登探討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學科有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要更新的理論、觀念和需要研究的理論課題,以饗讀者。去年早春小平同志的南巡重要談話驅散了籠罩在計劃與市場問題上的「左」的迷霧,消除了計劃與市場姓「資」與姓「社」的困惑。其後召開的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目標。今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又把這一目標變為國家意志,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下來,成為全黨全民的法定目標。市場經濟就這樣在歷史巨人的推動下,在古老的中華大地以前所未有的氣勢蓬勃發展。培育市場經濟,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不僅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經濟革命,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在觀念、制度、體制等領域破舊立新的一次深刻的社會革命。這場具有綜合社會意義的市場經濟大潮,尤如十多年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大討論那次思想解放運動一樣,正在有力地推動著法學家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即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含的「三個有利」為根本標準,檢驗既有的法學方法、觀念和理論,實現法學理論的更新和變革。這裡,我們試以市場經濟為參照,就一些涉及法理學的方法、觀念或理論的更新和變革問題略述己見,以求教於法學界同行。一、對法的本質問題要擺脫單純的「本體」意義上的理解和解釋長期以來,法理學對法的本質的解釋僅局限在本體意義上,即單純在法的存在、關係、規律以及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繫與區別上,解釋法的性質或給法下定義。在此範圍內「法是由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或國家意志的體現」的觀點不能說是錯的。但法的本質是多層面的,就功能層面和意義而言,法的本質,歸根結底在於解放、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任何類型的法,就其歷史性的本質來說,莫不如此。就社會主義法而言,這一層面和意義尤為鮮明和重要。以往法理學在闡述社會主義法時,不是沒有提到保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而是沒有把它放到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的高度。究其原因,一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我們黨和國家奉行的是以階級鬥爭為綱,而不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種「左」的路線致使法學在理論上嚴重失誤;二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是政治的附庸,不是政治為經濟服務,用經濟作標準檢驗政治和政策,而是相反,經濟為政治服務,用政治和政策作標準檢驗和限制經濟。鄧小平同志南巡時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在於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這一見解為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提供了新的思維和理論勇氣,使我們終於認識到、並可以理直氣壯地說,解放、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的固有內容,社會主義法存在的根本依據和價值,就在於此。若失去這一本質,社會主義法就不成其為真正的社會主義法。二、在法律價值體系上要確立效益優先的價值觀法律價值是一個由多種要素構成、以多元形態存在的體系。在該體系內部各種價值要素的位階是流動的。社會發展的每個特定階段和每個特定時期,總有一種價值處於首要或統領地位,其他價值則處於次要或被統領的地位。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整個歷史時期,法律的效益價值應當始終處於法律價值體系的首位。效益優先,首先是由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性質和根本任務所決定的。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始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只要這一點不動搖,效益優先的價值體系就不應當有任何改變。效益優先又是由人民大眾的法律評價標準所得出的。人民大眾對法律的評價,是以人民大眾的利益和需要為出發點的,而這一出發點導源於他們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在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社會生產方式最終起決定作用的方面。社會生產方式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統一。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分別表徵人與自然和人與人的關係。馬克思主義法學在對法律進行價值評價時,應當把人民大眾對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要求作為基本評價標準,其中又應當以生產力作為總的、最根本的標準。以生產力為根本標準,自然就會得出效益優先的結論。效益優先,還是由效益價值的性質所決定的。效益價值屬於經濟範疇,其他價值(如正義、公平、自由等)則屬於思想道德範疇。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觀和價值觀,作為經濟範疇的效益,應當優先於作為思想道德範疇的其他價值,自不待言。效益優先就是發展優先,因而(根據小平同志的思想),與其他價值比較,它是硬道理,法律的其他價值均應當服從和服務於效益價值。堅持效益優先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理論上它有利於防止和糾正各種錯誤思潮,堅定不移地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保證法學研究健康發展和進步。在實踐上,它有利於按照人民大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依據時代精神,確立新的法律原則,加速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三、必須承認公法與私法的二元論,並確立私法優先的觀念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劃分公私法被認為是資產階級法學方法和法律觀點的影響,也由於片面理解或誤解列寧在公私法問題上的個別見解,特別是由於我國商品(市場)經濟嚴重落後,以及相應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的極不發達,我國法學一直拒絕接受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方法,更談不上承認私法優先。近年來,隨著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政治與經濟高度一體化格局開始分解,政治與經濟趨向合理分離,民事和商事立法日漸增多,使得法學家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和修正原有的觀點,接受公私法相對獨立的事實以及私法優先的觀點。其實,在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論著中,早就有公法與私法的觀念,例如,恩格斯在論述法律的產生時明確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論住宅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538—539頁)這一體現歷史和邏輯統一的論述,不僅充分說明了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私法先於公法,也包含著公法、公共權力是為私法而設立的思想。遺憾地是,我們過去忽略了這一論述對法律分類的意義。如果我們不僅僅從法律的來源看問題(因為從法律的來源看,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因而都是「公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法的說法只在這個意義上成立。)而換一個角度,即從法律的調整對象、方法和原則的角度看問題,就會看到法律確實有公與私之分: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社會和公民之間縱向關係以及政治權力與權力之間的各種關係,而私法調整的是(私人、民間)橫向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分離,有著重大的意義。首先,公法與私法的調整對象和範圍不同,通行的原則不同,不能把公法領域的強制性原則和方法適用於平等互利的私法領域。換言之,要收縮行政權力在私人或民間領域不適當的延伸和干預。其次,有利於明確私權的獨立地位、私人權利和義務的協商性、以及私權的不可侵犯性,以有效地保護法人和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的權利。再次,有利於樹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個法治的法律基礎的觀念。根據歷史的經驗和規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如權利和義務對等、權利本位、規則非人格化等)是現代法治的基礎,私法中的人權、財產權、平等權和自由更是公法權利的原型和現代權利體系的核心和基礎。要實行法治,就必須重視私法建設,宏揚私法精神即民法文化。四、在法律的定性分析中,應當著重利益分析歷史唯物主義的核心觀點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經濟關係,而「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係首先是作為利益關係表現出來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537頁)在階級社會中,利益關係集中表現為對立的階級關係,即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的關係。在社會主義社會,對立的階級關係和階級矛盾已經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社會關係主要表現為人民內部各種利益之間重疊、競爭或衝突。因而,作為利益關係表現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全部法律制度不再以階級性為其首要特徵,本來意義的階級分析方法或姓「資」姓「社」的思維模式,應被對人民內部關係的利益分析方法所代替,儘管在一般法的分析中階級分析仍然是重要的分析方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過程中,自覺地把利益分析方法運用於法律分析,便於觀察和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利益關係、不同利益群體(階層、或集團)的權利主張、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各種利益之間的對立與協調以及不同的價值觀,可以更好地在堅持「三個有利」和效益優先的前提下,綜合運用法律的、政治的、道德的以及其他各種標準,在各種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個人利益和群體利益中區分出正當的利益與不正當的利益、主要利益與次要利益、需要優先確認和保護的利益與非迫切的利益。在此基礎上,從理論和技術上幫助法律機關把正當的利益確認和宣布為法定權利,激勵人們在法律的範圍內盡其所能地追求和實現正當、合法的利益,限制和制止人們謀求不當的、非法的利益;並幫助立法機關確定合理的權利義務界限,以引導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五、要更新法律行為的觀念,充分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行為的市場特徵市場經濟概括起來就是各種各樣的交易或交換活動——商品交換、勞務交換、信息交易、技術交易、證券交易、期貨交易以及與交換和交易相關的要約、承諾、擔保、抵押、保險、仲裁等。可以說,市場就是交易或交換總體,即市場行為的總和。因而,市場經濟就應當是法制(法治)經濟的命題可以轉換為另一種命題:市場行為應當是法律行為。把市場經濟納入法制軌道,實質就是用法律來規範、引導、保障、制約市場行為。既然如此,為了有效地發揮法律對行為的調整機能,既調動人們的市場行為、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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