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規定消費者買到假貨 賣家先賠償
07-22
2012年09月26日14:13羊城晚報[微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再上省人大常委會,做出重大調整買到假貨?賣家先賠!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麗娜報道: 今早的省人大常委會上,還有一部條例是第三次接受審議———《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這部關乎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每次上會都會引來眾多修改意見。這次接受審議的「第三版」仍較「第二版」做出了重大調整———明確了銷售者先行賠償的責任。銷售者不得拒絕賠償責任修改稿第六十六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 銷售者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拒絕。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 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要求賠償。」而這一條的修改, 正是充分吸納了「二審」時的意見。7 月份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時,廣東省質量監督局局長任小鐵旁聽了會議。他認為,在對修訂草案進行修改時,應明確經銷者的首負責任。任小鐵舉了一個例子: 「美國法國的一些大型連鎖超市, 每年都要從中國採購大量商品放到國外的超市銷售。他們會不遠萬里親自派人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到中國來對中國的生產企業進行審查。看你的企業能不能生產出合格的產品。但是當他們進入中國開設超市時,就不做這件事了。也去街邊採購燒臘、雞翅,出了問題就說是生產企業的事,他們不負責。」任小鐵認為,出現這樣的局面,就是因為現行的法律,特別是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明確生產者和經銷者誰是主要責任人。在任小鐵看來,不明確首負責任,經銷者在面對消費者維權時,往往會提出「我也是受害者,你去找生產企業,產品都是他們生產出來的」; 而消費者又沒有能力去找到生產廠家,最後就變成不了了之。而當經銷者的首負責任被明確後,「就會主動做一件事, 就是自覺監督生產者。因為出了事他知道自己跑不掉,就一定會記錄每一件商品是從哪買的,自然就建立起了溯源制度。」修改稿正是充分吸納了這一意見, 明確了銷售者的首負責任。監督不利不晉陞要追責除了明確「誰來負責任」,修改稿還加強了對政府的考核與責任追究。修改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查處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範圍,定期對其監督管理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商品、重點市場、重點地區的整治情況;本行政區域內各相關部門在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中的配合、協調情況等等。考核的標準、程序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對於考核結果,優秀的要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 要予以通報批評, 並責令限期改正, 且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情況嚴重而又屢禁不止的地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提出整治期限和要求,並可以直接督查、督辦。如果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移送案件推諉或者不受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修改稿規定,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被依法追究責任。有關責任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不予獎勵、不予晉陞職務和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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