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金融理財產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5)89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
現將我院與省銀行業協會、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銀行浙江省分行簽署的《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金融理財產品時應加強與銀行的溝通,遇有問題及時報告我院執行局。
2015年1月7日上午,省高院執行局邀請省銀行業協會以及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銀行浙江省分行法律、運行、科技、個金等部門,共同商議規範人民法院對金融理財產品的執行和銀行協助執行行為,以及通過網路信息化方式查控金融理財產品事宜,與會各方在多個問題上達成共識:
一、客戶購買的金觸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二、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是否持有金融理財產品,應當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銀行根據協助查詢通知書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是否持有自營產品和代售產品;如果持有,還應提供金融理財產品的名稱、種類、數量、期限、交易賬戶、對應的資金賬戶等信息。
三、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持有的銀行自營產品,應當出具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通知書。法院應根據各行業務系統功能,確定是只凍結故執行人金融理財產品交易賬戶所對應的資金賬戶,還是既凍結該資金賬戶,同時還凍結金融理財產品本身,並在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通知書中載明。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限制被執行人變更資金賬戶而銀行技術上又能實現的,亦應在上述法律文書中載明要求銀行通過人工方式控制被執行人變更資金賬戶,銀行按照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通知書的要求予以辦理。
對於被執行人持有的銀行代售產品,人民法院只能要求銀行協助凍結金融理時產品交易賬戶所對應的資金賬戶。
四、人民法院處分被執行人持有的銀行自營產品,應當出具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既要載明處分該金融理財產品,轉化成資金。又要載明從該金融理財產品交易賬戶所對應的資金賬戶扣劃相應的資金。
對於有固定期限的銀行自營產品,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以後處分。
五、金融理財產品屬於新興業務,查詢、凍結、處分等事項在產品設置、合同約定、業務系統功能等方面尚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對金融理財產品採取執行措施前應充分考慮各銀行的具體許可權和系統功能。與會銀行應積極爭取總行支持,調整、完善系統設置,儘早實現對金融理財產品本身的凍結和對資全賬戶的限制交更。雙方本著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原則,逐步推進金融理財產品的執行合作。
六、如果即將開通的最高法院與相關銀行「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中沒有包含對金融理財產品的查控,省銀行業協會和與會銀行支持省高院將我省「點對點」網路查詢的範圍擴大至金融理財產品,並在金融理財產品凍結、扣劃等有關規定明確後,通過系統改造、優化,積極爭取總行完成相關係統的開發、投產,支持我省法院實現對金融理財產品的網路凍結、扣劃功能。
七、部分銀行已在開展金融理財產品質押業務,對質權人和出質人簽訂了金融理財產品質押合同,合同中載明了金融理財產品交易賬戶,並對相應的金融理財產品辦妥凍結手續的,人民法院對金融理財產品執行中應依法保護銀行的質權,在金融理財產品喪失質押功能時,法院可以依法採取處分措施。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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