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兩岸政治如何定位

  如何面對和處理「中華民國」問題一直是兩岸關係發展中最敏感、最棘手的問題。在兩岸互動過程中,台灣方面不斷呼籲大陸方面要正視「中華民國」的存在,那麼,「中華民國」是否仍然存在?這一政治稱謂究竟具有何種意涵?目前台灣方面所謂的「中華民國」在政治學和國際法上該如何被界定?使用「中華民國」這一名稱將會給兩岸關係帶來怎樣的影響?①1949年「中華民國」政權被推翻後所遺留下來的這個「剩餘政權」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政權?其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是什麼關係?隨著2015年11月7日「習馬會」的落幕,台灣社會又一次將「中華民國」問題提上檯面,要求大陸承認「中華民國」的呼聲甚囂塵上。也有台灣學者說,「習馬會」的舉行意味著大陸承認(至少是默認)了「中華民國」的存在。如何看到這些說辭?大陸該如何面對和處理所謂的「中華民國」問題?基於回答上述問題,本文特作如下分析。  「中華民國」問題:制約兩岸關係發展的瓶頸  如何面對和處理「中華民國」問題是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所遇眾多障礙中的最大障礙。「中華民國」問題極其複雜,盤根錯節,是兩岸關係發展中的主要矛盾,是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其它問題都是由這一問題所派生或延伸出來的。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適當解決,兩岸關係就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第一,「中華民國」認同」日漸成為台灣社會的最大公約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在其序言中提及「中華民國」的字眼,但僅止於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而已,從未將台灣與「中華民國」視為一體。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被推翻,不存在所謂的「中華民國」問題,僅存在「台灣問題」。②然而,大陸必須注意到,台灣民眾普遍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等的政治實體,這是目前台灣社會的主流共識。台灣方面要求大陸「正視現實」,其旨意就是要大陸正視所謂「中華民國」存在的現實。雖然台灣藍綠兩大陣營在「中華民國」問題上的認知存在分歧,但這種分歧並未影響藍綠正在這一問題上相互靠攏。具體說來:其一,民進黨雖然在論述上堅持「一中一台」,但從實際行動上看,其日漸接受「中華民國」,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上日漸由「一中一台」轉向「兩個中國」;其二,國民黨雖然在法理上堅持「中華民國」是大中國」,但從實際行動上看,其近些年來一直聲稱兩岸當局互不代表對方,意即「中華民國」代表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大陸,在此語境下經常將「台灣與「中華民國」等同」,這與民進黨的「中華民國」是台灣」概念非常接近,從而在事實上變成了兩岸「一邊一國」。由上分析不難發現,藍綠日漸趨同於「中華民國」共識」,儘管台灣方面聲稱「不統不獨」,但從大陸視角來看,卻是「事實台獨」。「中華民國」共識」一旦形成,將對大陸的對台政策形成巨大挑戰,對此,大陸方面需要作出足夠的政治準備。  第二,「中華民國」問題對兩岸關係發展的制約日漸突出。現階段兩岸互動交流中的商談多屬於事務性商談,基本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故暫時將「中華民國」問題擱置了起來。但隨著未來兩岸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兩岸由事務性協商上升到政治性談判時,能否繼續擱置「一個中國」涵義之爭、迴避「中華民國」問題,對於兩岸雙方(特別是大陸方面)來說,可能是一個挑戰。從短期來看,堅持「中華民國」不僅是國民黨的政治底線,也是民進黨的政治底線(兩者的區別在於,國民黨的論述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民進黨的論述是「中華民國」是台灣」),二者目前均沒有鬆動的跡象。③大陸方面不承認「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固然有其歷史、法理和現實依據,但即便如此,也需要界定清楚目前台灣地區正在運行的自稱為「中華民國」的這個政治實體究竟是什麼,以及進一步解釋為什麼它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不是同一政治實體。總之,隨著兩岸關係邁向「深水區」,「中華民國」問題對兩岸關係發展的制約愈來愈大,甚至成為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無法迴避的一道門檻,要想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受「中華民國」問題的困擾,需要在思維上有所創新。 「中華民國」:已經滅亡,抑或仍然存在?  大陸方面堅持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已於1949 年被推翻,目前台灣方面所謂的「中華民國」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並不是同一個政治實體;而台灣方面則堅持認為「中華民國」自1949年至今依然存在。於是兩岸之間出現了「已亡論」或「猶存論」之爭。  (一)「完全推翻論」VS「不完全推翻論」  關於「中華民國」是否已經被推翻的問題,兩岸的分歧聚焦於「完全推翻論」與「不完全推翻論」的二元論爭。  1、「完全推翻論」  大陸方面堅持「完全推翻論」,即認為「中華民國」已於1949 年被推翻,且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其理據是:依照現行國際法的有效統治理論,一個國家內的某個政權只要控制了該國的絕大部分領土,並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實施了穩定而有效的統治,且得到控制區內絕大多數民眾的認同,該政權就會被承認為合法有效的中央政權,不必全部推翻原來的舊政權並佔據全部領土。據此,「完全推翻論」者認為,中共政權只要在中國境內的絕大部分領土上推翻了國民黨政權的統治,並對中國絕大部分領土實施了有效而穩定的管轄,「中華民國」政府即被認定為被完全推翻。因此,從法理上說,「中華民國」已不存在,但國民黨政權敗退台灣後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性,一直沿用1949年以前的政權名稱——「中華民國」,不僅沿用「中華民國」的殘餘「國家機器」來治理台灣,而且沿用「中華民國」的政治符號來教化台灣民眾,久而久之,使得台灣民眾認為「中華民國」一直存在。  2、「不完全推翻論」  台灣方面則堅持「不完全推翻論」,即認為「中華民國」並沒有被完全推翻,中共軍隊只是推翻了「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的統治,從未推翻其在台澎金馬地區的統治,至今「中華民國」仍在台澎金馬地區實施著有效管轄和治理,何來推翻之有?針對大陸將其首都播遷到台北作為「中華民國」於1949年被推翻的理據,台灣方面駁斥道:「中華民國」首都播遷到台北,並非意味著「中華民國」被推翻。因為從歷史上看,「中華民國」首都曾多次播遷,抗日戰爭時期曾從南京遷到重慶,國共內戰時期又遷到廣州。倘若首都播遷就表示「中華民國」滅亡的話,那麼「中華民國」何止到1949年才滅亡,1938年第一次播遷時就滅亡了。然而,事實證明,「中華民國」不僅沒有滅亡,還組織了八年抗戰並取得了最後勝利。據此,台灣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於1949年之後一直存在,並要求大陸方面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3、兩岸分歧評議  以上兩種對立的論述,究竟何者符合國際法?根據瑞士著名國際法學家法泰爾於18世紀中期首倡的「事實主義理論」,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國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權力,就可以獲得承認。現代國際法理論和國際實踐表明,政府承認的條件通常有二:一是有關政府必須在一國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領土上獨立而實際地確立了有效統治,且已得到本國全部或絕大部分居民的慣常服從;二是該新政府的成立必須符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國在沒有外來侵犯或干涉的條件下所發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該國國內法的規定,原則上也屬於該國的內部事務,其他國家對此應予以尊重,由此產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備了「有效統治」的條件,即有資格獲得承認。④從上述國際法的有效統治理論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符合成為中國中央政府的構成要件,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從國際政治實踐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按1971年第26屆聯大作出的2758號決議於當年恢復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的資格,成為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於台灣當局於1949年至1971年期間仍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那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冷戰」格局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以阻撓的結果⑤;而台灣當局在台灣地區一直沿用「中華民國」及其一整套政治符號,那是台灣當局為維護自身「法統」而採取的單方面行為,既不符合國際法理論,也沒有得到主流國際社會的承認。因此,「中華民國」已不存在。  (二)「(完全)政府繼承論」VS「不完全政府繼承論」  政府更迭必然引發政府繼承的問題。兩岸在政府更迭問題上的爭論,引發了兩岸在政府繼承問題上「完全」與「不完全」的爭論。  1、「(完全)政府繼承論」  大陸方面堅持「(完全)政府繼承論」,即認為「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被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整體上已完成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而不是所謂「部分政府繼承」。大陸方面堅持認為台灣當局是國共內戰遺留下來的非法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法理上擁有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權,這是因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日本必須將台灣歸還中國;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接受日本的投降並收復台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自然也就繼承了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權。目前兩岸未統一狀態是內戰延續狀態,將來兩岸必須復歸統一。該論述旨在為大陸方面堅持「一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府」、大陸必將統一台灣奠定法理基礎。
  2、「不完全政府繼承論」⑥  亦稱「政府繼承未完成論」,該論述最早由台灣大學王曉波教授所提出⑦,目前在台灣堅持這一觀點的學者主要是藍營人士。其主要觀點是:中共沒有在全中國境內(1945年至1949年「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版圖)推翻「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一直以「中央政府」的名義對台澎金馬實行管轄。從事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僅僅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地區的統治,而並未繼承其在台澎金馬地區的統治,故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管轄大陸地區,「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管轄台澎金馬地區的「對等分治」現狀。秉持該觀點的人士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完成了對「中華民國」政府繼承的說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過台灣,何來「政府繼承已經完成」?所以目前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外的「中央政府」。該論述含蓄地承認了大陸政權的合法性,表面上主張兩岸統一,但是實質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狀態的永久化,即便將來統一,也須在「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實現統一。該論述旨在為「一國兩府」、「一個中國內部兩個對等政治實體」奠定法理基礎。  另外,也有部分海外華裔學者認同台灣學者的「不完全政府繼承」概念,希冀以此對1949年以來的兩岸「分裂分治」現狀作出合理解釋。例如,加拿大華裔學者鄭海麟先生認為,國際法中關於政府繼承的概念,是根據正常的舊政權消亡並被新政權取代的情況而作出的分析判斷,其中並未涉及二戰後處於分裂狀態下的國家內部的政府繼承問題,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這是一種逐步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過程,即使到了今天,這種逐步繼承的過程仍然沒有完成,否則便不存在兩岸統一的問題了。⑧由於「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像它所繼承的滿清政府那樣宣布遜位,因此,即使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從而喪失了中國政府的代表權,但它的國際人格並未消失,至今仍被二十多個國家所承認,並且在許多國際社會組織中保留會員資格。⑨上述解讀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和兩岸現狀與國際法理論之間的衝突,也有增強其解釋力的一面,但由於缺乏國際法支撐,因此其解釋力和說服力依然不足。
 3、兩岸分歧評議  對於兩岸的分歧,我們該如何看待?筆者雖然不贊同「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但也關注到1949年中國內部的政府繼承現象的確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內的政府繼承現象有所不同,運用傳統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確實難以作出很有說服力的解釋。綜合上述各種觀點,筆者將兩岸的分歧概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是時間上「先後繼起」關係抑或空間上「同時並存」關係的分歧,前者為大陸方面所堅持,後者為台灣方面所堅持。  那麼,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問題?既然現行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不能合理解釋1949年的政府繼承關係,「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在國際法上又缺乏依據,那麼,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釋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呢?筆者認為,將目前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理論、政府繼承理論和法理學上的「法理與事實相區分」理論結合起來,足以清晰解釋1949年中國內部發生的政府繼承問題以及「剩餘政權」性質問題,而無須再去建構所謂的「不完全政府繼承」理論。  通過分析不難發現,大陸方面的「完全推翻論」、「完全政府繼承論」側重於描述兩岸關係的法理狀態,旨在強調「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論證其政權的唯一合法性;而台灣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論」、「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則側重於描述兩岸關係的事實狀態,旨在強調「中華民國」事實上仍存在,以此論證其政權與大陸政權的互不隸屬。可見,兩岸關係法理狀態與事實狀態之間的落差是導致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這一落差,是如何解釋和處理「中華民國」問題的關鍵。  從法理上說,大陸方面的論述是符合國際法的,因為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沒有完全政府繼承與不完全政府繼承之分,只要發生政府繼承就是「完全政府繼承」,不存在所謂「不完全政府繼承」的問題,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理論足以證明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然而,從事實上看,「中華民國」被推翻後確實留下了「政權殘餘」,如何界定這個「政權殘餘」是未來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所亟待解決的問題。台灣方面堅持認為它是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的延續,而大陸方面堅持認為它是「割據政權」。於是,雙方各執一端,爭論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個問題:強調法理的論述與強調事實的論述一旦發生了衝突,以何者優先?事實上,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這是一個政治問題。不過,從解決實際問題的願望出發,今後大陸方面在堅持法理狀態的同時,應兼顧事實狀態;台灣方面在強調事實狀態的同時,不可迴避和否認法理狀態。

  單就台灣方面的「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來說,雖然表面上具有一些解釋力,但其既不符合現行國際法,也不符合當今主流國際社會的認知,更不符合兩岸關係的史實,僅僅是台灣方面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單方面說辭。倘若大陸方面現在承認「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就等於默認了「中華民國」仍然存在,這對大陸方面來說是一個巨大挑戰。  另兩種說辭:「政府繼承未發生論」與「國家繼承論」  在政府繼承問題上,除了上述「(完全)政府繼承論」與「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兩種對立的說辭之外,還有以下兩種:  1、「政府繼承未發生論」  這主要是兩蔣時期的觀點,目前馬英九當局關於「一國兩區」的論述也帶有該說辭的痕迹。其主要觀點是:兩蔣時期的國民黨政權基於維護「中華民國」法統地位的考量,堅持「一國(「中華民國」)一府」,從根本上不承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的合法性,認為大陸政權是「中華民國」內部出現的叛亂團體,「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其領土主權範圍包括外蒙古、大陸地區和台澎金馬地區;儘管「中華民國」政府」暫時退據台灣,但要光復大陸,實現國家統一。兩蔣時期的國民黨政權在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合法性的情況下,必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任何)政府繼承,這種觀點即為「政府繼承未發生論」。馬英九上台主政後,重返「一中」軌道,在法理上堅持「互不承認主權」,並提出「一國兩區」論述。倘若僅從法理層面來分析,馬英九在1949年的政府繼承問題上的態度亦屬於「政府繼承未發生論」;而從事實層面上看,馬英九當局的實際行動卻並非完全如此,其在很多場合的表述都隱含著承認大陸政權合法性的意蘊,故在事實上應屬於「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馬英九時期和兩蔣時期均秉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但二者有所不同,前者僅在法理論述上堅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而在實際行動上卻堅持「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後者不論在法理論述抑或實際行動上均堅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

 2、「國家繼承論」  此為「台獨」論述,⑩其主要觀點是:1949年後,雖然「中華民國」退出了中國大陸,但它在國際社會直到1971年才退出聯合國,迄今仍在台澎金馬地區及周圍海域實施有效管轄。「中華民國」的版圖雖然大大縮減,但它並未被消滅。其所謂的論證「理據」是,「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1945年外蒙古從「中華民國」中分離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國;1949年中共通過暴力革命又從「中華民國」中分離出去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此,「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範圍僅縮限於台澎金馬。儘管因兩次國家繼承致使「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大為縮限,但其依然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上述論述的錯誤之處在於,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非是從中國分離出了一個新國家,而是一個國家在內部因革命或戰爭而導致的政府更迭,其引發的是政府繼承,而非國家繼承,這與1945年外蒙古分離而引發的繼承問題有所不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所謂外蒙古「獨立」,其實是屬於國際法上的「分離」,其引發的是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問題)。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中,儘管雙方名稱均帶有「國」之字樣,但在此語境下,「國」的實質含義是政府,而非真正意義(或現代民族國家意義)上的「國」。從國際法上看,中國依然只有一個,它所發生的變化只是中國內部中央政權的更迭,並沒有從中國分離出一個新的國家。這種繼承不屬於「國家繼承」,因為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情況,除了通常由領土變更事實而引發之外,「國家繼承」關係的參加者是兩個以上不同的國際法主體,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並沒有引起「領土變更的事實」(這點也可從雙方有關的法律文件都承認「一個中國」並堅持領土不得變更獲得證明),也沒有引起國際法主體的變化。  現實中,無論是「中華民國」繼承大清,抑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雖幾經遞嬗,但仍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國,隨著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不斷變化,先後經歷了君主立憲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才得以誕生;二次大戰後,法國又相繼建立了第四共和國和第五共和國。這期間,不論其名稱如何變化,世界上的法國只有一個。?對於此類現象,奧地利國際法學家菲德羅斯指出:「一個國家不因革命而消滅,也不因政變而消滅。這個原則不僅為國際法學說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國際慣例所一致同意的。」?因此,國民黨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華民國」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實,並不影響中國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繼續。「國家的同一名稱並不是國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須的,一國可以改變其名稱而不喪失其同一性」。?通過政府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了「中華民國」的一切合法的國際權利。?

表9-1:兩岸各政治力量關於1949年繼承問題的論述比較表

  另外,兩岸雙方的聲明和立場也表明,1949年中國內部的繼承並非國家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1949年10月成立以來,從未主張自己是新獨立國家,而是堅持聲稱自己是中國的代表政府,在聯合國席位問題上亦一貫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1949年中國人民推翻國民黨政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新的中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理當享有中國在聯合國一切合法權利」。從台灣方面來看,國民黨政權敗退到台灣後,雖已失去對99%的中國領土的控制,但卻未主張自己是「不同於中國的另一國家」,仍堅持自己是中國的正統政府。?  可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與1945年外蒙古的分離建國是性質不同的兩個重大事件,兩者所引發繼承問題的性質迥然不同。台灣方面故意將二者混同,其目的無非是藉此來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  梳理與總結  大陸方面自1949年以來,一直堅持「(完全)政府繼承論」,旨在堅持「一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府」、為最終統一台灣奠定法理基礎。迄今為止,儘管對台政策出現過幾次調整和變化,但支撐政策的法理基礎始終未變。  然而,台灣方面的情況卻比較複雜,其大陸政策及其所依賴的法理基礎,前後不斷變化。台灣兩蔣時期堅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旨在堅持「一國(『[中華民國』)一府」、為反攻大陸奠定法理基礎。李登輝主政前期(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開始在不同場合承認大陸政權的合法性;同時,台灣藍營政黨及部分人士也開始提出「不完全政府繼承論」,旨在為「一國兩府」、「一國兩治」或「一國兩體(即一個中國內部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等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提供法理依據。李登輝主政後期和陳水扁時期,拋棄了從政府繼承角度來論述兩岸關係,轉而用國家繼承理論來論證「一邊一國」、「兩岸異國」,以便為其「台獨」活動提供法理支撐。馬英九時期雖然在法理上堅持「未發生政府繼承論」,以便為其「一國(『中華民國』)一府(『中華民國』政府)兩區(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提供法理支撐;但在事實上卻堅持「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強調「兩岸對等,互不隸屬」,實質上是堅持「一國兩府」、「一國兩治」或「一國兩體」等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備註:儘管馬英九當局並未直接使用「一國兩府」、「一國兩治」等語詞,但事實如此),其在這一點上與李登輝主政前期的主張並無本質區別,只是更含蓄一些而已。正因如此,馬英九當局的法理論述與實際行動之間一直存在著較大落差。為了明晰起見,現將上述關於兩岸繼承關係論述的各種觀點彙整如下,參見表9-1。  表9-1:兩岸各政治力量關於1949年繼承問題的論述比較表  (圖表來源:作者自製)

 從「三C」關係看「中華民國」問題  要真正認清所謂「中華民國」問題,就必須釐清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和「中華民國(ROC)」三個概念的意義及它們之間的邏輯關係。由於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和「中華民國」(ROC)」三者的英文名稱中均含有大寫「C」,為了表達方便起見,此處稱三者為「三C」。  (一)國名與國號區分視角下的「三C」關係  從國名與國號的關係來看,國名是一貫的、連續的和穩定的,而國號是隨著政府更迭而不斷變更的。?就中國來說,「中國」(China)是國名,而「中華民國」(ROC)」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則分別是中國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國號。從某一個特定歷史時期來看,國名與國號是一體的,具有同一性。從這一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謂「中華民國」之間的中國代表權之爭,也可以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謂「中華民國」,何者與中國具有同一性之爭。  1、「中國」(China)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關係的法理解析  從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構成的四要素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政府,是組成中國這個國家的四要素之一,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中國在目前階段(1949年迄今)的國號,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雙重身份:在「國家」層面,它是中國的國號,與「中國」的國名(China)可以互換使用;在「政府」層面,它是目前中國的中央政府,代表中國行使主權。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既是一個國家,也是一個中央政府。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問題上,曾存在過法理上與事實上的落差。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1949年成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在法理上成為中國的國號,並與中國具有同一性,但由於當時國際社會處於「冷戰」格局,受到美國等西方國家的阻撓,直至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才在事實上與中國具有同一性,從而完成了法理上與事實上的統一。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一個國家只有一個代表該國家的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具有同一性的客觀事實,在法理和事實上否定了台灣當局與中國的同一性,但這並非意味著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是在國際法層面上來講的,是就在國際社會的代表權問題而言的,而非就兩岸之間的管轄和治理而言的。為了給台灣在「一個中國」框架內預留應有空間,有學者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籠統地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具有部分同一性」,該說辭表面上是為了表達「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意蘊,但事實上無異於承認了「中華民國」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事實上,大陸方面的「一個中國」表述在國際和國內兩個場域存在著不同版本:在國際場域,大陸方面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具有同一性;但在國內場域(即兩岸之間),大陸方面並不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而強調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若將國際場域里的同一性延伸至國內場域(兩岸之間),則容易讓人們產生台灣存在於中國之外的錯覺,特別容易被「台獨」人士所利用。因此,對於大陸方面來說,既要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關係,又要給台灣留出適度的空間。
 2、中國(China)與目前台灣所謂「中華民國」(ROC)」關係的法理解析  分析台灣目前所謂的「中華民國」與中國的關係,需要研究兩個問題:一是目前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是否與中國具有同一性的問題,以便看清其是否為一個「國家」;二是目前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是否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具有同一性的問題,以便看清其是否為一個「中央政府」。  首先,目前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與中國不具有同一性。在1912年至1949年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中華民國」在該時期的實質意涵即等同於「中國」,換言之,這一時期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具有同一性,兩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互換使用。但1949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法理上成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後,「中國」的國號開始由「中華民國」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的「中華民國」不可以再與「中國」互換使用。?但由於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阻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未能在事實上成為代表中國的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做出第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在事實上成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此,所謂的「中華民國」在法理和事實上均失去了與中國的同一性。雖然退台(特別是在被驅逐出聯合國)後的國民黨政權並不願意接受這一結果,但由於實力所限,其並沒有能夠在短期內通過反攻大陸、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方式重新實現自身與中國的同一性。因此,儘管台灣當局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在國際社會主張其與中國的同一性,但已失去主流國際社會(特別是聯合國)的承認。  其次,目前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並非同一政治實體。儘管目前台灣當局自稱是歷史上「中華民國」的延續,並自稱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是同一政治實體,但事實並非如此。歷史上的「中華民國」,既具有「國家」的意義,也具有「政府」的意義。從國家意義上說,其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是1912年至1949年期間中國的「國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與中國(China)互換使用;從政府意義上說,其是當時中國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國際社會代表中國。但是,目前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卻完全不同,在國號意義上,其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在政府意義上,其已不再是中國的中央政府,失去代表中國的資格。因此,目前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之間雖然存在某些歷史連續性,但已不是歷史上的「中華民國」本身,後者已於1949年被推翻。台灣方面實際上是借著台灣當局與歷史上「中華民國」的某些聯繫,故意將自己說成是歷史上的「中華民國」本身,從而論證其主體的獨立性和政權的合法性。然而,這種藉歷史上曾存在過的「『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來論證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也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邏輯是站不住腳的,其錯誤根源在於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與目前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嫁接甚至等同起來,將「歷史」當作「現實」,將「連續性」擴大為「同一性」。

  (二)「一個中國」是分析「三C」關係的邏輯起點  釐清三個「C」之間的關係,應先確立分析問題的前提基礎和邏輯起點。從理論上講,無非有兩種情形:一是先確定中國(China)為一個實體架構的主權國家,然後以此為前提和起點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中華民國」與中國(China)的關係;二是先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謂「中華民國」的對等關係,然後以此為前提和起點來分析兩者與中國(China)的關係。研究前提和起點的不同,會導致研究結論的迥然不同。  如果將實體意義上的一個中國作為分析問題的前提和起點,那麼中國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所謂「中華民國」中的一者具有同一性,不可能與兩者均具有同一性,更不可能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中華民國」』」,在這個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謂「中華民國」是「零和」的博弈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中央政府,同時表明所謂「中華民國」並非中國的中央政府。  如果先確立所謂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對等關係,然後在此基礎上再分析兩者分別與中國(China)之間的關係,那麼,此時所謂「中華民國」就是一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等的中央政府,中國(China)也就變成了一個虛體架構。台灣方面對於三「C」關係的分析均是依此邏輯展開的,倒置分析問題的前提與起點,正是台灣方面所作論述的問題所在。  可見,在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中華民國」與中國(China)的關係時,將何者作為研究前提和起點至關重要,前提和起點不同,分析結果就會不同。因此,未來研究三「C」關係時,必須先確立正確的研究前提和起點,即必須先確定中國為一個實體架構的主權國家,然後在此基礎上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所謂「中華民國」分別與中國(China)的關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所謂「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只有這樣,才不會違背法理、歷史和現實。(三)「中華民國」猶存論」的兩種變相說辭  1、「角色易位說」  這是台灣方面的說辭,其主要觀點是:1949年至197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主權代表政府,儘管沒有在聯合國正式行使中國的代表權,但並不影響其作為中國主權代表政府的性質;1971年之後的台灣當局(即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儘管不能在聯合國行使中國的代表權,但如同1949-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並不影響「中華民國」作為主權政府的性質。  那麼,1949-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1971年至今的所謂「中華民國」在主權地位、性質方面是否相同?兩者角色是否相互易位?眾所周知,1949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控制了中國的絕大部分領土和人口,並行使主權管轄,理應是中國在國際社會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但由於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陣營的阻撓,其未能在聯合國行使代表中國的合法權利。所以,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中國行使主權時,用的是「恢復」一詞,即表示其原本就有代表權,只是被限制或剝奪了,是代表權的「恢復」,而非「開始」。特別是在1971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正式代表中國,其與中國在國際場域具有事實上的同一性。而當下台灣所謂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則不具有同一性,儘管台灣現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與20多個國家維持「邦交」關係,但這純屬「金錢外交」的產物。從「國家」構成的角度來說,台灣方面所謂「中華民國」已喪失對中國絕大部分領土的控制和管轄,也不具備代表整個中國的資格和條件。以上分析表明,1949-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1971至今的所謂「中華民國」並非簡單的「角色易位」,兩者的性質、地位、合法性和正當性根本不同。台灣學者的這一說辭,旨在凸顯「中華民國」主體性」。  2、「平行治理說」  這是台灣方面的另一說辭,其主要觀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理上擁有對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主權,但實際上僅治理(或治權僅及於)大陸地區;「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同樣擁有對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主權,而實際上僅治理(或治權僅及於)台灣地區。該說辭實質上是「主權重迭,治權分立」論述的另一種表達形式。另外,該說辭還被某些台灣人士簡約為下列一個公式:「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中華民國」(ROC)』」。?這個公式的政治意涵是,「一個中國內部存在著兩個中央政府」或者「一個國家,兩個對等政治實體」,旨在論證「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地區的「中央政府」,其策略是以台灣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地區中央政府的承認,來換取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地區的中央政府的承認。上述觀點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必須予以澄清。

  從表面上看,該說辭似乎符合目前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但事實上不符合兩岸關係的歷史和現實,其錯誤有二:一是基於「中華民國」仍存在的假定;二是基於目前台灣當局與歷史上的「中華民國」具有同一性的假定。如前所述,這兩個假定都是站不住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大陸地區,『「中華民國」』治理台灣地區」,這個說辭是借著台灣當局事實佔有並治理著台灣地區這一現實,來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再進一步論證其在法理上擁有台灣。然而,「事實佔有」與「法理擁有」是兩碼事,在通常情況下,兩者是合一的,某一主體在法理上擁有某物也會事實上佔有該物。但也有一些時候,二者是分離的。某主體在法理上擁有某物,卻未必在事實上佔有該物;反之亦然。但是,只有在法理上擁有該物的前提下,事實佔有該物才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倘若僅在事實上佔有,那麼只有在得到擁有者的授權和同意時,事實佔有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某主體在事實上佔有某物時,並非表明該主體在法理上擁有該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49年完成了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因而在法理上擁有對台灣地區的主權行使權,但台灣當局卻一直以「中華民國」的名義,事實佔有台灣地區並實施有效治理,由於這種事實佔有並沒有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人民的授權或委託,而只得到了部分台灣民眾的授權或委託,因此僅具有部分合法性,而欠缺整體合法性。需要強調的是,台灣當局事實佔有並有效治理著台灣,並不意味著台灣當局在法理上擁有台灣。該說辭的問題是,把「事實佔有」變成了「法理擁有」。  注釋  ①胡慶山著:《台灣地位與公法學》(下冊),台北,稻鄉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頁。  ②胡慶山著:《台灣地位與公法學》(上冊),台北,稻鄉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頁。  ③文久:《「台灣共識」挑戰中共》,載香港《廣角鏡》,2013年8月號,第19頁。  ④梁淑英主編:《國際公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頁。  ⑤由於冷戰時代美國採取反共圍堵政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介入韓戰而被聯合國視為侵略者,所以聯合國內部多數國家早期仍承認蔣介石政權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使得其暫時維持了優勢。參見張國城著:《兩岸關係概論》,台北,華梵大學人文教育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0頁。  ⑥該概念在現行國際法上不存在。按照國際法,政府繼承沒有完全繼承與不完全繼承之區分,這一點不同於國家繼承(國家繼承有完全繼承與不完全繼承之區分)。  ⑦王曉波:《中國的和平統一一定要實現——有關「一個中國」和「一國兩制」的若干問題》,載台灣《海峽評論》1999年2月號,第98期,第1-2頁。  ⑧鄭海麟著:《海峽兩岸關係的深層透視》,香港,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44頁。  ⑨鄭海麟著:《海峽兩岸關係的深層透視》,香港,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25頁。  ⑩但也有台灣統派學者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屬於「國家繼承」,如台灣政治大學吳瓊恩教授認為:「中華民國」在1912年繼承滿清的中國,是完全的繼承,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繼承「中華民國」的中國,則是不完全繼承,這是『國家繼承』的問題」。參見吳瓊恩:《兩岸現狀就是「一國兩制」——論有關台灣主權問題》,載台灣《海峽評論》第96期,1998年,第26頁。  鄭海麟著:《海峽兩岸關係的深層透視》,香港,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第123-124頁。  (奧地利)阿·菲德羅斯等著:《國際法》,李浩培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00頁。  (美)漢斯·凱爾森著:《國際法原理》,王鐵崖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9頁。  王英津著:《國家統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頁。  張國城著:《兩岸關係概論》,台北,華梵大學人文教育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0頁。  需要指出的是,馬英九當局在這一問題上的論述和行動存在著較大落差,即在法理上堅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但在事實上堅持「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對此,我們應注意區分。  陳動:《論國名與國號》,載《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第28-32頁。  胡慶山著:《台灣地位與公法學》(下冊),台北,稻鄉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頁。  需要說明的是,該公式僅僅在兩岸當局實際管轄的地理範圍意義上可以成立,倘若超出該意義(譬如在主權或主權權力意義)上則一概不能成立。但該公式具有很強的迷惑性,需要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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