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釋「法不溯既往」?
中國是在1994年才接入的國際互聯網,1997年以前的中國《刑法》中沒有任何與計算機犯罪有關的罪名,比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97年的新刑法中才有的罪名。
新《刑法》是97年10月1日頒布。
《刑法》285、286、387是關於計算機和網路犯罪的罪名。
1996年,有一個非常喜歡計算機技術的大學生,他懂點駭客技術,非法侵入證券公司的計算機系統,想竊取信息用於炒股謀取暴利,被抓了。同時,他刪除證券公司主機信息數據,可能給證券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當時,這種案件十分罕見。按照79年頒布老《刑法》,檢察官找不到合適的罪名起訴這個大學生,就一直關壓到1997年新的《刑法》頒布。當時的,檢察官就用新《刑法》的第285條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起公訴的。
但是,這個大學生的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引用兩條最基本的《刑法》原則:
第一,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這個大學生入侵證券公司計算機行為是在1996年,按照96年的刑法,根本就不是犯罪。
如果不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是不是就成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了?
比如:老《刑法》中有一個「流氓罪」,還有一個「反革命罪」,幾乎是無所不包的「大口袋」罪名。甚至跳舞、穿暴漏一點衣服,都是流氓罪。
這些「大口袋罪名」在司法實踐中造成很多冤案,所以,新《刑法》將其廢除。
第二,法不溯既往原則。雖然按照新《刑法》這個大學生有罪,但97年頒布的新《刑法》,不能追究97年以前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那麼,按照這兩條原則推理,這個孩子是無罪的,法理邏輯是非常清晰的,我不記得這個案子法官是怎麼判的。所以,這個大學生入侵計算機系統案例,從法理上的總結就是:如果某種行為,舊法認為無罪,新法認為有罪,但依據新法不能追溯既往的原則,適用舊法,大學生無罪。「法不溯及既往」也可以說就是「從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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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還有一種情況恰恰相反:如果某種行為舊法認為有罪或處罰較重,但新法頒布以後,新法認為這種行為是無罪或者處罰比較輕,那該適用舊法律還是新法呢?還是說個案例:
記得幾年前,國家準備全面放開二胎生育,我有個遠房表哥問我:他老婆已經剛懷了第二個孩子,懷上孩子的時間大約是2015年11月左右,但是開放二胎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要到2016年1月1日才實施。
也就是說他的孩子是在2015年懷上,孩子生出來是在未來的2016年。如果按照2016年以前的計劃生育政策,是要處以高額的罰款的。如果按照新的法律,就完全合法,一分錢的罰款都不用交。
對不懂法律的人,對這些事情是很困惑的,到底適用哪一個法律呢?
我告訴他叫他放心大膽的生,那種法律對公民有利,那一種處罰輕,就適用那一種法律,這就是「從輕原則」。新的《計劃生育法》對你有利,這個時候就要適用新法。
一句話管總:在廢舊法,行新法的過程中,對公民來說:新法處罰較輕,從新法,舊法處罰較輕,從舊法。所以,「法不溯及既往」說簡單一點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那為什麼將「法不溯及既往」視為是法律原則呢?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就是基於法治的【信賴保護原則(Legitimate expectation)】,
第一:法治社會下,國家和公民之間應該存在信賴關係,公民信賴公權力,尊重法律權威,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要讓公民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判斷:那些是違法犯罪,我不能幹,哪些是不是犯罪,我可以干。讓我們可以依據法律條文可以提前預判、約束自己的行為。第二:用「事後法」懲罰當時的合法行為,是不公正的,不正義的,是侵犯人權的。相當於政府出爾反爾。第三,公民相對國家機器是非常弱勢的,有必要公權進行限制,防止公權濫用,保障人權。
試想一下:
如果法律可以追溯既往,是不是會讓公民面對新、舊法律的規定無所適從?法律威嚴何在?如果民眾喪失了對公權的信任,社會秩序穩定性就會被破壞。
如果法律可以追溯既往,公權力不受約束,是可以隨心所欲的適用法律定你的罪。新的不行,就用舊的。這樣是不利於保護公民合法人身權利的。
綜上所述:【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從舊從輕原則】,二者在法理邏輯是自洽的。目的就是維護公權信用、法律尊嚴和社會穩定,同時限制公權,保障人權。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就是體現【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從舊從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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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學專業,可能說得不嚴謹、有「槽點」,我個人覺得大致意思還是靠譜的。如果專業人士閱讀,不周之處,還請留言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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