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與專制
07-22
親愛我,孝何難。親憎我,孝方賢。親有過,諫使更。怡吾色,柔吾聲。諫不入,悅復諫。號泣隨,撻無怨。——《弟子規》由父權而推至王權,由家而及國,乍看來,最是自然不過。家國同構的思想,在中國數千年的文明史中,幾乎未遇到有力的挑戰。便是到了今天,「國家」這一詞本身,便已彰顯了它的淵源。以孝治天下,實是中國數千年專制意識形態的重中之重。王權的鞏固,全賴於父權的天經地義。一、父權是一種自然權力。無論法律如何規定,制度如何變化,即使在現代,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亦必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權,這是基於生物的本能。舍此,則幼兒難以長大成人,生命難以繁衍傳承。當然,在男權社會中,父母的親權主要體現為父權。二、父母子女基於血緣的親情,可減緩父權專橫所帶來的傷害。父母有舐犢之情,子女有孺慕之心。絕大多數的父母都深愛著自己的子女,養育後代嘔心瀝血、不辭辛勞,其財產或事業也終將由子女繼承;子女尤其是年幼的子女,更對父母有天然的崇敬之心。由此引申為父慈子孝的天倫秩序,要求子女服從父母,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就再自然不過了。當父母子女發生衝突時,也可理直氣壯地說,父母是為了子女好,而強要子女順服。因此,不平等的父權,雖不乏專橫暴戾之時,但因具有生物屬性的自然感情為其堅實基礎,減輕了它的傷害,使人幾乎難以找到反對它的正當理由。三、父權有自然的傳遞性,換言之,讓位卑者也有出頭的一天,無論尊卑貴賤,都願意接受其思想。如果受到壓迫的一方,終其一生其地位毫無希望改變,那受壓迫者唯一的出路便是奮起反抗。但父權不同,人作為生物體,逃不出生老病死,父親會衰老死亡,而兒子會為人父,再去統治自己的子女,成為呼風喚雨的一家之主。被父親所壓制不過是暫時的,而自身日後的地位也得基於父權。即使是地位最為低下的已婚女子,也可因為生育子女而對子女及其配偶尤其是媳婦享有支配權,獲得尊嚴和地位。因此,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每個人內心並不反感父權,都樂意接受其至上性、權威性。父權自然而生,即成理所當然,不需要費太多的口舌,也無須多做論證,人們便能順理成章地接受這種權力的統治。反之,近現代以來,雖有諸多有識之士對傳統孝道大加鞭撻批判,但民眾心中仍無法這種背棄基於自然感情的道德要求,「孝」仍然不證自明地成為「賢」的先決條件,尤其是為人父母者,更難自覺放棄對子女恪盡孝道的單方面要求。近年來國學復興,大熱的便是《弟子規》《三字經》等基於孝道的道德訓誡文章,可謂明證。父權作為一種原生的自然權力,可為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秩序背書,同樣不平等的君權,便自然而然地希望以父權作為權力合法性的來源。而要從父權衍生君權,並不費事,無須曲徑通幽,直可冠冕堂皇。大致只需要以下幾步:一、將父權神聖化、絕對化。前已述及,基於人類生物繁衍的本能,必然存在父權,但其本身與其他動物的父母子女關係一樣,不具備絕對性、神聖性,而歷代統治者則全方位系統性地聖化父權。1.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支配權擴大至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須倚仗父母監護保育,並由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質資源,獲得生存,這點無可置疑。但能夠自謀生計的成年子女則非如此。要將父權擴展至君權,第一步即是要讓父親能統治成年子女。如果成年人意志自由,無須聽命於父親,又何須聽命於君王?一方面,父母的生養之恩被無限拔高,讓子女背負著這樣的「原恩」,終身難以回報。父母被視為子女生命的創造者,不僅創造了子女的身體(傳統認為主要是母親),更創造了子女的靈魂(傳統認為主要是父親)。父母對自己創造的生命,具有無限的所有權,不因其年齡成長或智力成熟而有所改變。為此,官方塑造了一大批孝道典範,將終身為「孝」上升到最高道德。如著名的二十四孝,絕大多數都是褒揚的成年子女對父母的馴服順從。另一方面,不承認成年子女獨立的財產權。為父母控制成年子女提供了物質基礎。父母若在,子女別居即是大不孝,因此,子女不能憑藉自己成年而取得獨立的完整的財產權,哪怕是對自己合法收入的財產權。財產由父母佔有、支配,甚至子女也是父母的財產,成為父母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事雖小,勿擅為。苟擅為,子道虧。物雖小,勿私藏。苟私藏,親心傷。」子女沒有安身立命之本,獨立人格就無從談起。2.扼殺子女自由意志,強化父母不受制約的特權。因為家庭同一、財產同一,父母子女的利益大體一致。但子女作為活生生的個體,其意志或利益總有與父母矛盾之時,當此之時,官方意識形態總是以父母的意志吸收子女的意志,要求子女單方服從,並上升為最為基本的道德原則。如被奉為國學經典的《弟子規》中便體現得十分突出。《弟子規》中大都是行為規範,禮儀修養,雖失之苛,尚不過分。但其最為核心的內容,卻是這幾句「親愛我,孝何難。親憎我,孝方賢。親有過,諫使更。怡吾色,柔吾聲。諫不入,悅復諫。號泣隨,撻無怨。」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和子女發生矛盾,該怎麼辦?如果是子女的過錯,當然想也不用想,父母打罵隨意。但如果是最為極端的情況,明明是父母做錯了呢?首先,子女無怨無悔地順從是最高原則。「親愛我,孝何難。親憎我,孝方賢。」而當父母做錯了事,這條原則不但不能改,還要發揚光大。「親有過,諫使更。怡吾色,柔吾聲。諫不入,悅復諫。號泣隨,撻無怨。」父母有錯,子女不能堅持自己的意見,主張自己的權利,唯一能做的事是勸說,並且必須輕言細語、小心翼翼地勸說。如果父母不願聽從,只能繼續更加誠心誠意和顏悅色地勸說。父母不高興,還可以任意責打懲罰子女,子女不能有怨言。天下至為無理之事,莫過於此!誰人犯了錯,理當受罰。而父母犯了錯,不但不受罰,連最溫柔的勸諫也可以不聽從,不但不聽從,還有權責罰進諫之人,不但有權責罰,還要求受罰的人不能生怨!僅僅因為他是父母!所謂《弟子規》,不過是父母的特權宣言,子女的受虐症養成寶典,荼毒人心,以此為甚!當然,《弟子規》固然登峰造極,其他扼殺子女自由意志,強化父母特權的宣傳也比比皆是。如孔子的《孝經》,如三綱中的「父為子綱」,如「尊尊親親」「父父子子」,如「長幼有序,尊卑有別」,如「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如「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意識形態的一再強化,原本父母為撫育子女而正當享有的親權,演化成了幾乎不受任何制約的特權。無論父母賢愚良奸,對子女都擁有了生殺予奪之大權。二、將統治者擬製為天下之父,如此,父權就可順利移植為君權,且具有至高無上的最高權威。「以孝治天下」的倫理規範中,強化父母的無限特權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核心是將之移植於君王,使君權不受任何限制和制約。為了使芸芸子民易於接受,君王被擬製為萬民之父,來維護秩序天道。這種擬制並不需要堅實的邏輯基礎,只要暴力壟斷信息再加上文人們反覆宣傳教化,以及一些「愛民如子」的政治表演,就可收到催眠術般的效果。基於自然的父權被偷梁換柱為人造的君權,專制君主的統治便有了合法性支持,讓民眾相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乃大道正義。至於雙方的權利義務,君與父同,臣與子同。這一套法術,歷代統治者駕輕就熟,輕鬆愜意。比如說,前引《弟子規》那一段,「親愛我,孝何難。親憎我,孝方賢。親有過,諫使更。怡吾色,柔吾聲。諫不入,悅復諫。號泣隨,撻無怨。」,將「親」換為「君」,便是所謂「忠臣」最高的行為準則。歷代甚至不乏苦諫至死以求賢名者,這種自虐到極致的行為竟被奉為良臣典範。皇帝雖然垮台已久,此種思維模式仍賡續不絕,令人難以辯駁。比如,把「君王」換為「國家」,國家同樣被擬製為父母,「祖國母親」,人民須以子女事父母之心效忠國家,此等要求,在今日仍大行其道理直氣壯。如「是國家養育了你,就算國家對你不好,你怎麼能說國家的壞話?」(親愛我,孝何難。親憎我,孝方賢)「我們的國家確實還有些問題(親有過),有意見可以提,這是為了國家變好(諫使更),但不能詆毀國家(怡吾色,柔吾聲)。這麼大的國家,要改進需要時間,不能著急,慢慢來(諫不入,悅復諫),即使受了委屈比如被打為右派反革命,或被勞教被強拆,也不能背叛國家,不能當漢奸(號泣隨,撻無怨)」。三、君王極力維護父權,與家庭中的強權者結為同盟,成為其統治的堅實社會基礎。1.君王們不遺餘力地宣揚孝道,得到了全天下父親們的認可,從而以忠促孝,以孝及忠。父親們成為既得利益者,與君王結成了利益共同體。而因家長是家庭中的強權者,得到了家長們的支持,也即得到了社會主流的支持。雖然這無疑會損害弱勢者即婦女兒童的權益,但專制社會下,無獨立人格的婦女兒童,在政治上亦處於無權地位,即使受損受害,幾乎無損於君王的統治。加之父權本身具有的傳遞性,兒童會成長為父母,婦女也對子女享有支配權,於此,大部分臣民皆推崇父權和君權,或至少默許之,君臣父子即成為全社會的共識。故此,朝代變遷,君王更替,「以孝治天下」的宗旨卻幾無更改。2.君王以道德和法律的手段,強化父權的暴力性,培養臣民的暴力崇拜。父權源於本能的父子親情,暴力並不佔主要因素,但君權與父權不同,其實質是以暴力為後盾。為了讓父權與君權無縫對接,官方有意地強化父權的暴力性,強調父親對子女無條件的懲戒權及財產的處分權。原始的親情成為了暴力外的一層糖衣,是非道理等更付諸闕如。世人皆愛權力,尤其是不受制約的權力,更有侵蝕人心的效果。父親們食髓知味,形成了崇尚暴力而不屑邏輯道理的傳統,剝奪了子女們質疑的權利。子女們則由敬畏暴力而生崇拜,由是代代相傳,生生不息。這樣,推而廣之,對更具有暴力性的君權亦是俯首帖耳,相信其至高無上、天經地義,不敢有任何疑問,甚至認為,國與君一體,國無君不立,「國不可一日無君」,無君無國,則人民完全無法生活。君權附著於父權,父權為其根本。父權的神聖絕對一日不清除,專制的陰魂就一日不消散。而要否認君權,必須回到父權的原點。一、父權雖是自然權力,但卻只是及於未成年子女的有限權力。這對於無信仰、不承認超越權威的人而言有些困難,但只須稍作思索,便可察覺絕對化父權所存在的悖論。父權的至高且絕對的最核心原因,是其(和母親一起)賦予了子女以生命,但其實他並不是子女生命的創造者,因為沒有哪位創造者對自己的作品一無所知。而父母對子女這種十分複雜的生命體可謂一無所知,若不藉助外界檢測手段,甚至懷孕後許久,都不能確定是否孕育了一個生命。對於父親來說更是如此,母親尚可確認誰是自己的子女,父親連辨認自己後代的能力都沒有。可見,子女的靈魂和意志是來源於造物主而不是父母。父母既不是創造者,當然就不享有對子女的無限權力。只因未成年子女孱弱無能,無知無識,為了補救這種直到成長和成年才能去掉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父母根據自然法具有保護、養育和教育所生的兒女的責任。二、父母支配子女的權力只能是暫時的,成年子女享有和父母一樣的意志自由。父母終身所應享有的來自子女的尊重、敬禮、贍養和孝順的權利,絕不等於子女須服從父母的一切命令。三、父母的權力不是無條件的。如果父母未盡到對幼兒的撫養教育的責任,則自動喪失其權力。四、既然父權只能及於未成年子女,那麼成年子女與其父母一樣人格平等、意志自由。由此,天下臣民作為完全獨立的自由人,當然就和擬制之父(君王或「國家」)也不存在天然的從屬關係(暫不談君權與父權所存在的本質區別),而只能存在基於獨立意志的委託性契約關係,其統治須源於被統治者的合意。最後說一句,現今不少父母或師長,讓不懂事的幼兒學習背誦弟子規,更以此為行為典範要求幼兒服從。這種從幼年時就訓練子女單方面服從的方式極為自私,實則是將子女當成了父母自身謀利的工具,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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