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15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2條 (三)《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 (四)《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
(五)《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8年第6號) (六)《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第37號 ) (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號) (八)《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 (九)其它有關規定 二、辦理程序 (一)進口用戶或進口商向我部機電辦遞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和相關材料; (二)我部機電辦審核上述材料; (三)審核通過,屬我部簽發的,出具《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屬商務部門簽發的,網上轉報商務部門;審核未通過,返回相關材料。 三、需提交的材料
進口單位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口情況說明; (二)《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如有附表,相應提交一式兩份(均加蓋進口商和進口用戶公章); (三)進口用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進口訂貨合同; (五)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委託進口商代理進口產品的,應提供進口代理商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委託代理進口協議(複印件); 2.進口採用國際招標方式採購的機電產品,應提供國際招標主管機構簽發的《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 3. 進口投資項目下的機電產品,應提供投資主管機構出具的項目批准或備案文件(複印件),投資主管機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情況說明、項目產品招標情況統計表; 4.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提供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對該產品的型號核准證書(複印件);
5. 進口實行授權經營的機電產品,應提供授權經營的證明材料、產品簡介/技術參數; 6. 進口國家強制性認證的機電產品,應提供《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7. 進口實行生產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企業申請進口相關零件、部件用於生產的,應提供生產許可證明材料(複印件); 8. 進口舊機電產品,應提供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或許可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產品預檢驗報告; 9.進口舊機電產品用於翻新的,應提供從事翻新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10.不進行招標,延續進口以前中標商產品的,應提供以前或最近一次許可證複印件主/附表及情況說明。 四、《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填寫要求 《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各項按照商務部機電和科技產業司每年發布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統計工作手冊》「進出口統計代碼表」中統計代碼對應的名稱填寫。 五、辦理時限 (一)屬我部機電辦辦理的機電產品,在收到完整無誤的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屬於商務部門辦理的機電產品,在收到完整無誤的申請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後的電子數據在線轉報商務部門; (三)如需加急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進口商應書面說明原因。 六、其它事項 (一)申請進口單位所提交材料不齊全、不真實、不正確的,不予簽發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許可證延期或修改時,需要換證。申請時需完整退回原證並提供書面說明;一證只能延期或修改一次,延期可延一年。 (二)妥善保管《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存檔聯。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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