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視點 | 趙莉:獨生子女是不是無法繼承父母遺產?

註:本文已經作者趙莉老師授權許可,如有轉發請務必徵得作者同意。

獨生子女是不是無法繼承父母遺產?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莉

轉帖自「我愛飛飛翔翔」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1f303f0102v9u6.html

最近,網傳一篇《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遺產無法繼承,99.99%的人都想不到!!!》(以下簡稱「網傳文章」)的文章,其核心是從訴訟角度闡釋,獨生子女無法通過訴訟來實現繼承權,主要原因在於無可起訴的對象,又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而不能通過特別程序來解決。很多朋友們看後亦紛紛向我求證,隨後有律師撰文《獨生子女繼承的困境,怎麼破》(上海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桂芳芳、楊大地),公證員亦撰文《獨子繼承困境,是個法律偽命題》(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員馮愛芳)。作為家事法的一名教學研究人員,必須認真談談此問題。

從網傳文章的內容可以看出,與其說「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說「單獨繼承人通過民事訴訟繼承遭遇法律空白」,所以,該標題是有點聳人聽聞的,但是,獨生子女今後確實將成為單獨繼承人,獨生子女在單獨民事訴訟繼承時,注意,是單獨民事訴訟繼承,確實會遭遇網傳文章談到的法律空白。可是,接下來的問題是,既然是單獨繼承人,又何來民事糾紛呢?沒有民事糾紛的對方,何必通過民事訴訟去實現繼承權呢?要回答這些問題,必須了解一下,在我國,民眾如何實現繼承權。

一、如何實現繼承權

對於普通人來說,要實現繼承權,有兩個要件,即一、證明自己是繼承人;二、要有可繼承的財產。我國《繼承法》第3條列舉了遺產的種類,因此,不動產、存款、機動車乃最多的繼承財產,司法實踐中甚至還有車牌、電話號碼、網店乃至冷凍胚胎的繼承訴請。實踐中,凡遺產在第三方處,如存款在銀行且繼承人不知密碼的以及涉及轉移登記的,如不動產等,相關部門均要求繼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書或繼承權公證書才能取到存款或辦理轉移登記。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部的《房屋登記辦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為此,各地房產登記部門又都制定了詳細的登記規範,對於因繼承而發生的產權登記轉移,如果是非訟方式,則必須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比如2009年2月20日起實施的《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第3.1.2.7房屋繼承、遺贈轉移登記需要材料(4)中明文規定「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2009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第3.2.13.2房屋繼承、遺贈轉移登記需要材料(4)中亦明文規定「繼承的需提交繼承權公證文書,遺贈的需提交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囑公證書(原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公布,將於2015年3月1日起實施,該《暫行條例》第14條第2款對繼承房產的登記只規定可單方去辦理,但對如何辦理,即通過何種程序提交何種材料,卻隻字未規定。而早在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就曾發文《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但該規定卻在行政訴訟中則遭到法院的否定,比如,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2011)章行初字第22號、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贛行終字第13號盧建華訴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案件中(曾照旭、王鋒:《繼承公證不是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的法定要件》,載《人民司法(案例)》2012第12期第101-104頁)就曾予以明確:繼承公證不是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的法定要件。去年8月登載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成為公報案例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以下簡稱「公報案例」)中又再次予以確認。但是,必須注意,起訴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都是行政案件,不是民事案件!

同樣,涉及被繼承人儲蓄支取的,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1993年第7號)第四十條中規定,「在涉及存款人死亡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時,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但如果不辦理繼承權公證而起訴銀行,銀行亦是敗訴的,比如,遺囑執行人因無法取款成訟案件中,遺囑執行人的取款訴請獲得法院支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溫瑞商初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書)。中國法院網「繼承人銀行取款遭拒起訴銀行獲法院支持」等等。(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35777.shtml)

綜上,可以看出,要實現在第三方處的遺產取得或登記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相關部門要求民眾提交法律文書或公證書;但又確實如上述判決所言,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實現繼承權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今年3月1日即將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1條要求「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因此,不能再把繼承房產的問題全部推給法院或公證機構,對於無糾紛的不動產繼承,房地產部門應該自己審查了!當然,民眾願意辦理繼承權公證,也是可以的。

二、公證處是不是都能出具繼承權公證?

是不是單獨繼承、無糾紛的情況下,公證處就能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呢?顯然不是,因為我國《公證法》第31條第6項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時,不予辦理公證。辦理繼承權公證要提交哪些材料呢?馮愛芳公證員撰文的《獨子繼承困境,是個法律偽命題》中提到,身份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財產證明這四大證明,具體可以到各公證處的網站上去查一下。比如,上海東方公證處網站就列明了繼承權公證所需材料。

(http://www.sh-notary.gov.cn/guide/notary/heirdom_notary.html)顯然,公證處出具繼承權公證,不僅要求是無糾紛的,還要求材料齊全;如果材料不齊全,則難以出證。實踐中,公證機構也會去核實,幫助申請人取得上述材料或相關證明,但是,由於我國《公證法》只賦予了公證機構審查核實權,而沒有規定調查權,因此,通過公證方式去調查遺產的多少,即財產證明,是有難度的。2013年4月,司法部、中國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規定,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存款查詢函》後,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並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繼承人為多人的,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查詢請求。查詢申請人可在公證機構簽署《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為查詢。至此,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問題得以解決,但是其他類型財產等的查詢問題,並未解決。為此,確有必要列清財產清單,告訴獨生子女銀行、證劵等密碼。同樣,如果親屬關係複雜,比如被繼承的父母有多次婚姻,而提供的材料不齊、公證又無法核實時,也是無法出證的,此時,提前辦理公證遺囑,就顯得尤為必要,否則,今後,獨生子女可能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不僅無法辦繼承權公證,訴訟亦難。而且,如馮愛芳公證員撰文的《獨子繼承困境,是個法律偽命題》中提到,僅「查清法定繼承人是唯一還是多數,還遠遠不夠。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呢?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呢?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資格呢?」這也就意味著,一旦公證員有疑惑且無法核實上述問題時,也是無法出證的。另一方面,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遺囑檢證問題,通過訴訟來啟動法院檢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但非訴訟的情況下,公證機構如何來檢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實踐中,公證機構的做法是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進行審查核實,否則無法出證(滕州市公證處陳華:《公證實踐中的遺囑繼承問題探析》,載《法制與經濟》2013年第11月,第19頁)。

三、單獨繼承人在公證處無法出證時如何實現繼承權?

可見,在上述公證處無法出具繼承權公證、相關部門不予辦理登記轉移時,繼承人只能通過訴訟去實現繼承權,此時,在民事訴訟中,單獨繼承人便會遭遇無可起訴對方之困境,只能起訴財產登記處或財產所在處。上述發生在南京的公報案例就是在背景下,單獨的遺贈繼承人實現繼承權所採取的方式,因為該案中的原告陳愛華系跟被繼承人同居之人,非配偶,正欲登記結婚而男方查出病情身故,留有房產讓其繼承的遺贈。原告陳愛華又不知道被繼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繼承人情況,無法提供給公證機構親屬證明,公證機構無法給陳愛華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僅做了一份聲明繼承的公證。(現代快報:

《自書遺囑辦理繼承房產過戶遭拒 市民怒將住建局告上法庭》http://news.xdkb.net/society/2014-09/03/content_634413.htm)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單獨繼承人的繼承權不是無法實現,而是欲通過民事訴訟繼承時,會遭遇法律空白。如果說上述公報案例中的原告是單獨繼承人而非獨生子女,單獨繼承人的獨生子女會在哪些情況下,欲通過訴訟來實現其繼承權?首先,是獨生子女想調查被繼承的父母的全部遺產時,會遭遇無法啟動司法程序調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證遺囑時、公證機構表示無法對自書遺囑進行檢證而無法出證時。對此,在獨生子女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個如馮愛芳公證員提出的質疑,即是否有必要寫遺囑?表面看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在只有一個法定繼承人時,如果遺囑指定繼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繼承人時,似乎確無必要。即使寫,也可以不走遺囑繼承而走法定繼承,同樣能實現和遺囑繼承相同的獨生子女繼承的結果。但比如,父親在先去世時立遺囑指定將房屋給配偶(即獨生子女之母)繼承,母親未過戶又去世且未留遺囑,發生法定繼承,此時,獨生子女作為單獨繼承人,將通過二次繼承來繼承父母遺產時,會發生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並存的問題。如果自書遺囑繼承無法出證,則其無法通過民事繼承訴訟來實現繼承權,就只能按照上述公報案例的模式,起訴房和城鄉建設局;或有存款又不知密碼時,起訴銀行。因此,繼承權還是可以實現的,從該角度說,獨子繼承困境,似乎是個法律偽命題。但是,這樣實現繼承權,無論對當事人本身,還是對房產登記部門、銀行而言,都是成本極高、代價極大的。公報案例中的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一套住房,但如果其遺產中有坐落於不同區域的數套房產、在數家銀行有存款(繼承人不知密碼)、還有股權、汽車,那麼,其繼承權如何實現?總不能一家一家地起訴吧!再者,將於2015年5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63條增加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係,如果在將來的實踐運用中導致單個繼承人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來實現繼承權,公證又無法出證的話,則單獨繼承人再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來實現其繼承權,就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了。

四、結束語

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公布,細則尚未公布之際,筆者已經通過媒體呼籲,希望下面在制定細則時,要從方便民眾的角度,構建切實可行的登記規則,比如遺囑鑒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審查和准司法公證的兩種途徑,讓民眾選擇,這樣,對於遺產不多、僅有一套房屋之繼承人可選擇由房地產部門審查;而對於遺產較多之無糾紛繼承人,可選擇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到不同部門使用的高效方法去實現繼承權。同樣,民事訴訟也要建立方便單獨繼承人的繼承製度,讓無法獲得繼承權公證的單獨繼承人走民事非訟的途徑去實現其繼承權。所以,這絕不是一個法律偽命題!

附:繼承訴訟(調解)收費和公證收費對比表

說明:

1.以下表格根據2007年4月1日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製作。

2.選取的是法院調解的收費對比,是因為公證針對的是無糾紛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5條調解案件減半收取後的對比表。

3.對於一些小額繼承,公證機構也正在制定便民措施,有的公證機構對小額收費較低,沒有200元。所以,從下表可見,10萬元以下,公證收費較低。超過1000萬之後,也是公證收費低於法院,呈現兩頭低的特徵(藍色為對比低的)。10萬至1000萬部分,訴訟調解收費低於公證收費。當然,必須注意,公證收費辦法沒有法院明確,用的是「不超過」。所以,該對比表僅供參考。

財產金額

法院訴訟費

(調解結案)

公證收費

1

不超過1萬元的

每件25元

不超過 1.2%(最低200元)

2

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1.25%

不超過 1.2%

3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1%

不超過 1.2%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0.75%

不超過1%

5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0.5%

不超過0.8%

6

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

0.45%

不超過0.8%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0.40%

不超過0.8%

8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0.35%

不超過 0.5%

9

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

0.30%

不超過 0.1%

10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

0.25%

不超過 0.1%

附:

1、網路熱文: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遺產無法繼承,99.99%的人都想不到!!!(來自網路,作者不可考)

2、《網上熱傳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存在困境專家回應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遺產是個偽命題》,記者朱寧寧( 2015-01-15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視點。

附1:

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遺產無法繼承,99.99%的人都想不到!!!

【導讀】:在我國,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證的方式繼承,另一種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繼承遺產。然而,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嚴格要求繼承人出示各種證明文件,有些證明文件繼承難以提供,從而無法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繼承,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然而,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必須由明確的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而獨生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無人可告,導致無法辦理遺產繼承。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法律顧問工作室提醒作為獨生子女的父母務必在生前做好遺產繼承公證。且看下面案例獨生子女繼承遇到的困難:

小案例:獨生子父母雙亡,股票房產繼承難

已到不惑之年的劉先生是家裡的獨生子,父親早在十幾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萬餘股銀行股票歸老伴,也就是劉先生的母親郝老太太全權處理。今年6月,郝老太太也病故了,臨終前留下遺囑,將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留給兒子劉先生繼承。

不過,在繼承遺產時,劉先生卻遇到了難以想像的困難。劉先生要求繼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銀行無法確認劉先生的繼承權,不予辦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訴,自己是獨生子,沒有其他同為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訴誰呢?

萬般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把妻子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母親的遺囑合法有效,讓其按遺囑繼承股票和房產。

西城法院立案部門審查後認為,劉先生的妻子並不是繼承案件的適合被告。劉先生也撤回了起訴,另尋辦法。

獨生子女繼承

現存三個難題

西城法院的辦案法官發現,獨生子女繼承父母財產的案件由於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與法律規定的不協調,已經出現了繼承障礙。根據該院受理的幾起父母離異或父母雙亡的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案件,法官發現了獨生子女繼承遺產主要存在幾方面困難:

法官說,首先,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繼承其父母的遺產就更存在著現實的障礙。

其次,因繼承人要求繼承的遺產絕大多數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摺或者不知道存摺、信用卡的密碼。而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願為其辦理支取存款及辦理掛失支取手續,從而導致繼承人無法實現繼承權。

另外,即便有證據可以證明獨生子女為唯一合法繼承人,銀行鑒於自身規章制度的原因,經常存在不積極配合權利人行使繼承權的情形。

無兄弟姊妹作被告

繼承受阻難以起訴

在繼承受阻的情況下,繼承人往往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法院確認其權利,以一紙判決來實現繼承權。如果繼承人不清楚父母遺產的範圍,也通常是以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並申請法院調查被繼承人生前所留遺產的情況。比如侯瓚起訴妹妹要求分割遺產,目的就是為了查清其父侯躍文生前的財產狀況,最終繼承遺產。

法官告訴筆者,如果繼承人是個獨生子女,又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的,還不清楚父母財產信息的,想通過訴訟途徑查明遺產繼而繼承幾乎是不可能的。

法官解釋說,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如果獨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提起遺產繼承或確認權利的訴訟,根本沒有適合的被告。也就是說,繼承人總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這種起訴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法院都無法受理,更不可能為其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情況了。

而民訴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雖然可以沒有被告,但也僅限於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幾類,對確認繼承人繼承身份的程序尚存法律空白,因此,導致獨生子女無法通過直接訴訟的途徑實現權利。

附2: 網上熱傳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存在困境專家回應

獨生子女無法繼承遺產是個偽命題

□本報記者朱寧寧( 2015-01-15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視點

最近,一篇「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遺產?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引發各方關注。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真的會遭遇法律空白嗎?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了一些業內人士和法學專家,他們給出的答案是:我國不存在獨生子女繼承的法律空白,獨生子女繼承困境是個法律偽命題,但可以在制度上進一步完善。而單獨繼承人的獨生子女繼承權欲通過民事訴訟繼承時,則會遭遇法律空白。

不能把繼承問題都推給法院公證

這篇被多次轉載的認為獨生子女繼承難的文章核心是從訴訟角度闡釋,獨生子女無法通過訴訟來實現繼承權,主要原因在於無可起訴的對象,又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而不能通過特別程序來解決。因此,文章提醒獨生子女的父母務必在生前做好遺產繼承公證。

事實果真如此嗎?在我國,民眾如何實現繼承權?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莉告訴記者,對於普通人來說,要實現繼承權有兩個要件:一是證明自己是繼承人;二是有可繼承的財產。我國繼承法第三條列舉了遺產的種類,除了不動產、存款、機動車之外,司法實踐中甚至還有車牌、電話號碼、網店乃至冷凍胚胎的繼承訴請。但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實踐中,凡遺產在第三方處,如存款在銀行且繼承人不知密碼的以及涉及轉移登記的,如不動產等,相關部門均會要求繼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書或繼承權公證書才能取到存款或辦理轉移登記。雖然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要實現繼承權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我國目前沒有獨立的非訴程序法,所以公證機構在實質上承擔著大量的非訴事件處理工作,從歷史沿革和實務工作中,公證程序成為主要的非訟程序,不僅適用於遺產繼承案件,更適用於夫妻財產案件、認領親子案件、收養案件、監護案件等。將於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要求,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對此,趙莉認為,今後,不能再把繼承房產的問題全部推給法院或公證機構,對於無糾紛的不動產繼承,房地產部門應自己審查。當然,民眾願意辦理繼承權公證,也是可以的。

獨生子女非訴繼承路徑暢通

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員馮愛芳平均每年處理近百件遺產繼承案件,訂立幾十件遺囑。她告訴記者,實務中從未覺得「獨子繼承」有何特殊的法律困境與探討意義。

「目前從公證機構平均每年近兩千件的繼承案件處理量來看,大量的獨生、非獨子女家庭的遺產繼承案件,經過公證人員的法律告知和介入調解,消解在繼承公證工作中,在法律層面,並不存在所謂的獨生子女繼承困境一說。非訴繼承仍然是遺產繼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總體而言,路徑是通暢的,選擇是理性的。」馮愛芳說。

馮愛芳介紹,在我國,遺產處理分為兩種途徑:一是有爭議的繼承訴訟;二是無爭議的繼承公證。獨生子女家庭僅表現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數量較少,在實體法律適用與繼承處理程序上並無任何特別之處,根據家庭和財產的不同情況,兩條途徑均可選擇適用。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且對遺產分割有爭議且不可調解的,自然會走上法院訴訟;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均先於其死亡,獨生子女確定為唯一法定繼承人通過非訴渠道的繼承公證處理遺產是更為經濟、理性的。

那麼,目前獨生子女通過非訴渠道繼承公證處理遺產,渠道通暢嗎?程序繁雜嗎?需要提交什麼材料?證明什麼內容?對此,馮愛芳介紹,根據公證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事項,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為:身份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財產證明,這些基本材料也是訴訟環節的當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礎性材料。如果財產不明的,可向公證處申請開具查詢函,前往有權部門查詢死者遺留的全部財產,包括房產、存款、理財賬戶中的資產、股權等。從實踐中看,依據公證機構開具的查詢函,有權部門出具登記在死者名下的財產證明,操作中並無障礙。即便遺產查詢成為繼承案件的難題,這一難題具有普遍性,不單單構成獨生子女繼承的難題。

「證明獨生子女跟父母之間關係且唯一繼承人的身份也不是難題。」馮愛芳補充指出,可以憑藉《獨生子女證》加以證明,甚至可以提供《計劃生育獎狀》加以佐證。如果證件遺失也沒關係,公證人員會前往檔案館調閱或通過核實被繼承人人事檔案的方式查清被繼承人的全部繼承人。

對於實踐中繼承公證的正當性備受責難,公證過程中證據的收集與認定也被指困難重重的現狀,馮愛芳認為,這些問題其實都根源於公證的非訴程序功能從未被發現或加以重視。或者說,非訴程序自身的社會功能與價值也未被足夠重視。「如果我們能夠認識到非訴價值理念與非訴程序設置的社會功能與作用,認識到非訴和訴訟的分野與銜接是合乎國情、合乎理性的,那麼,這個話題才能在穿越迷霧之後有討論的基礎,更有成效、更有意義。」馮愛芳說。

建多種途徑讓民眾選擇繼承方式

「與其說獨生子女繼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說單獨繼承人民事訴訟繼承遭遇法律空白。」趙莉表示,單獨繼承人的獨生子女繼承權雖然不是無法實現,但如果想通過民事訴訟繼承確實會遭遇法律難題。

趙莉介紹了單獨繼承人的獨生子女只能通過訴訟來實現其繼承權的兩種情形:首先,獨生子女想調查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時,就會遭遇無法啟動司法程序調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證遺囑時、公證機構表示無法對自書遺囑進行檢證而無法出證時。

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是否有必要立遺囑呢?「表面看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在只有一個法定繼承人時,如果遺囑指定繼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繼承人時,確無必要。但比如,父親在先去世時立遺囑指定將房屋給配偶(即獨生子女之母)繼承,母親未過戶即去世又未留遺囑,發生法定繼承時,獨生子女要想作為單獨繼承人通過二次繼承來繼承父母遺產,就會發生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並存的問題。這時候如果自書遺囑繼承無法出證,則其無法通過民事繼承訴訟來實現繼承權,但可以按照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起訴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趙莉說。

「但如果將於5月1日施行的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導致單個繼承人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來實現繼承權,公證又無法出證,則單獨繼承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來實現的話,就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了。」趙莉強調。

因此,趙莉建議,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公布但細則尚未公布之際,在制定細則時,應從方便民眾的角度,構建切實可行的登記規則,比如遺囑鑒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審查和准司法公證的兩種途徑,讓民眾選擇。這樣,對於遺產不多、僅有一套房屋的繼承人可選擇由房地產部門審查;而對於遺產較多且無糾紛繼承人,可選擇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去實現繼承權。

本報北京1月14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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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題微信群開通及暫行規則

1、建群宗旨:即時分享婚姻家事法律領域審判動態、典型案例,實務中相關問題探討與交流,各地法院家事審判改革動態,推進中國婚姻家事法制進程。

2、本群定位:法律職業共同體陽光交流的平台,歡迎關心婚姻家事法律的學者、法官、公證員、律師、公益人士、媒體朋友加入本群。

尊重群友,不要未經允許、隨意添加其他群友為個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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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保證群的質量,未經群主同意,請勿擅自拉人進群;本群一律由群主邀請入群,請先添加群管理員楊曉林律師(個人微信號:13366156089)個人好友,註明:申請加入「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題微信群及城市、單位、姓名,由群主統一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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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相關問題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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