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財產成了「攔路虎」?
大洋新聞 時間: 2011-10-26 來源: 老人報 作者: 本報記者 李 泓
本報記者李泓 儘管舊有的傳統倫理道德觀念逐漸被淡化,老人再婚被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但是與年輕人談婚論嫁的浪漫相比,許多老人的再婚路程走得並不如意,特別是老人對財產的處理方式,常常成為再婚的焦點,成為老年人再婚的障礙。
老人再婚容易陷入功利和算計
部分老年人再婚存在著錯誤的擇偶觀念,摻雜著很多其他的動機。最明顯的是過於功利,反而把感情放在其次。有部分老人再婚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些經濟上的利益和一些社會需求。
「相比年輕人的戀愛來說,老年人的黃昏戀更加實際。與年輕人找對象不同,老年人再婚的動機中功利因素較重,對對方的要求也較高。」廣州越秀區某正規婚介中心吳女士稱,「如注重對方的社會地位、家庭經濟情況,想通過再婚來改變自身的處境;還有一些過分為自己或者自己的兒女著想,貪圖小便宜,對再婚對象的要求很高,目的是獲得對方的錢物和財產繼承權。」
72歲的許伯告訴記者,他做了大半生會計職員,屬於工薪階層,住房在女兒名下,現在每月只有2200元的退休金。許伯的老伴3年前去世,1年前他在廣州越秀區某婚姻介紹所里留下了自己的個人資料,許伯是這樣寫下自我介紹和要求的:憑著大學文化、知識分子的良知忠誠和熱情,想覓一位健康、有文化素質、品德好、60歲上下,誠心相伴的知心人,並且希望對方有勞保、醫保,以免後顧之憂。可是,沒有想到許伯這一看似簡單的願望卻至今沒有實現,他後來向工作人員打聽到對方不滿意他的理由是:他的經濟條件不是很好,沒有自己獨立的住房等等。
子女擔心老人吃虧甚至受騙
老人再婚不可避免牽涉到財產問題,子女不僅關心老人去世後房產和遺產的劃分問題,而且擔心對方有不正當企圖。
家住廣州荔灣區的楊小姐近日向記者訴苦,母親2年前去世,之後父親認識了一位羅女士,但是父親一直沒有向她介紹羅女士詳細情況,都是隻言片語,只說是老同學介紹認識的。更令楊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平時沉默寡言的父親,卻開始對她滔滔不絕地談起一些物業投資的事情。楊女士決定與父親口中提起的老同學聯繫,可是她聯繫上父親的老同學後,對方卻一直和她談投資的事情,甚至還提出向她借錢,從幾萬到幾千都有。
楊小姐的心開始焦慮起來,她越發感到不對勁,不得不私下查詢了父親的財產狀況,令她驚訝的是,父親曾經幫羅女士塗銷某一處房產的債務。於是楊小姐當面質問父親,而父親回答說是幫羅女士的忙而且錢已經還了。楊小姐開始有些抓狂,她感覺到父親要上當受騙了,不斷要求父親帶羅女士出來見面,可是父親說羅女士一直不同意。楊小姐無奈之下把父親的證件和存摺都收了起來,可是父親對她的行為十分惱火,也因此大吵了一架,父女倆的關係開始破裂。
楊小姐告訴記者:「對於父親找老伴再婚,包括母親家在內的所有親屬和我的態度都是同意的。但前提是要了解對方,父親再婚已經不是他個人的事情,我們很擔心他上當受騙,怕他承受不了打擊。」
公證和協議為老人再婚護航
廣州正平天成律師事務所劉曉燕律師認為,老人若進行再婚前的財產公證,可有效防止婚前與婚後財產糾紛的發生,保護再婚老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老人需要調整對財產公證的錯誤觀念,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互相算計,而是為了保證婚姻質量。
一、針對婚前財產,可做婚前財產公證。
不是所有的財產都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如存款、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二、針對婚後財產,可簽訂婚後財產協議。
對於婚後財產的使用、歸屬、支出,再婚雙方應當達成書面的協議,必要時,可進行公證。
婚後的財產協議約定的範圍包括:雙方因各自的不動產(房屋)租賃、出售等所產生的收益,雙方各自因利用自己的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收益,對各自財產的處分,債務的承擔,婚後家庭開支分攤。但不限於雙方各自的工資、退休金、補貼、津貼。
三、針對雙方百年後各自財產的歸屬,做遺囑公證。
再婚老人有必要在生前針對各自的合法財產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財產的歸屬。
老人再婚除了上述財產問題,還包括老人再婚後的居住地和贍養等問題,必要時,再婚老人雙方,或者包括再婚老人各自的子女在內的四方應當就相關問題達成雙方、甚至四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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