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女子起訴離婚 結婚證上名字卻不是她

現代快報2017-05-2756評

連雲港一女子到法院起訴離婚,當庭出示的結婚證上女方身份信息顯示竟與其本人不是同一個人。現代快報記者從連雲港海州區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原來是女方結婚時未到法定年齡,辦理假身份證騙領了結婚證。法官表示,如果原告和被告無法認定雙方系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本案只能變更為解除同居關係進行處理。

庭審 到庭女子與結婚證上女子非同一人

2008 年 4 月 2 日,女子田某於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好,但之後因家庭瑣事兩人時常吵鬧,不久便分開居住,兩人婚姻名存實亡。今年 4 月,田某向海州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海州區法院民五庭開庭審理此案時,本以為這是一個普通的案件,然而庭審中的一份重要證據卻讓案情變得撲朔迷離。

這份證據便是兩人的結婚證,結婚證上女方的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與到庭女子田某提供的身份證信息不一致,如果按照現有證據來看,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的人並非原告田某。

事實 未到法定婚齡,購買假身份證登記結婚

通過深入的法庭調查,原來,田某和張某 2007 年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一見鍾情,不久便開始談婚論嫁。

但原告田某當時還未達到法定婚齡,為了能夠與張某登記結婚,他們想到了利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 " 好主意 ",於是他們通過黑中介購買了一個假身份證,並順利矇騙過婚姻登記部門工作人員,完成了婚姻登記。起初,兩人還比較幸福,日子久了,沒有了戀愛時期的神秘與好感,雙方矛盾漸漸多了起來,常常為生活瑣事大吵大鬧,後來被告張某乾脆自己搬出去住,田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

說法 合法的婚姻才可離婚

主審法官表示,離婚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以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

本案中,原、被告雖有結婚登記,但雙方登記時,田某未達到法定婚齡,且當事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虛假的,婚姻登記具有瑕疵,因此從雙方提供的結婚證來看,田某與張某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那麼,這種關係應當如何解除呢?法官提供了解決辦法:首先,當事人應當提供雙方婚姻登記的檔案、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計生檔案等能夠證明雙方夫妻關係客觀存在的證明材料;如果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則無法認定雙方系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本案只能變更為解除同居關係進行處理。

以虛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結婚登記的案件,在我國許多地區屢見不鮮,法官提醒大家:婚姻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否則不僅會使婚姻效力處於不安定的狀態,而且一旦面臨離婚,雙方的財產權益、訴訟權益都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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