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可訴條件取消具體行政行為限制
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2014-08-26
法制日報 北京8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將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對「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行政行為」。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立法中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針對的是「抽象行政行為」,主要考慮是限定可訴範圍。審議修改過程中,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專家學者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可訴範圍已作了明確列舉,哪些案件應當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是清楚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不再從概念上作出區分,建議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採納了這一建議。
被訴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制度,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提出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僅有利於解決行政爭議,也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行政的意識。應當總結近年來一些地方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好的做法,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上述規定。
維持案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法院和專家學者提出,實踐中複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複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建議對原有制度作有針對性的改革,明確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與原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作出上述修改。
擬將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個月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個月。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和社會公眾提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只有三個月,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應當適當延長起訴期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大行政訴訟案件調解範圍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適當擴大行政訴訟案件調解範圍。
原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和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的案件除外。」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和法院提出,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修正案草案規定的調解範圍可以適當擴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除外。」
規範性文件不合法處理程序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原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和專家學者提出,修正案草案將規範性文件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規定不夠明確,建議修改,以便於執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規定作上述修改。
可以撤銷明顯不當行政行為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的行政行為情形中,增加一項「明顯不當的」情形。
有些地方、法院、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於行政機關明顯不合理的行政行為,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不利於解決行政爭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上述修改。
適當延長行政案件審理期限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適當延長了第一審案件和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和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為三個月和兩個月。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和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過短,實踐中許多案件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建議根據行政審判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第一審案件和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一審案件和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修改為六個月和三個月。
暫不對受案範圍作大的調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暫不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作大的調整。
上一次審議時,一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另一種意見認為,當前行政訴訟制度實施中的突出問題不是受案範圍規定過窄,而是現有受案範圍內的爭議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進入訴訟解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已經根據實踐的發展擴大了受案範圍,而且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受案範圍除該法明確列舉的外,人民法院還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受案範圍還會隨著實體法的發展相應擴大。
適當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原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簡易程序。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為提高審判效率,應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同時應當增加規定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化機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中增加「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情形;同時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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