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繼承是怎麼樣的?

關於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婚姻法》第27條明文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間都應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視。

  2.《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根據此條規定,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無法定的權利義務,他們僅是直系姻親關係。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雙方享有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他們屬於擬制直系血親關係。

  3.與繼父母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同於養子女。

  此種情況下,繼子女與其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這種撫養關係的形成而終止。也就是說,該繼子女既與其生父母繼續保持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又與繼父母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其依據即在於此。

  4.《婚姻法》第27條只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並未明確這種繼子女與繼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近親屬之間是否也要產生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據相關司法解釋不承認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效力可及於其他近親屬。

繼父母子女之間能發生繼承嗎?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我國法律規定,有撫養關係的繼繼父母子女與父生子女居於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是,無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女則可能因彼此關係的解除,而喪失繼承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離婚父母與子女之間、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關係有幾種情況:

  1.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扶養他(她)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

  2.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一般情況下,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可以互相繼承,但是他們之間的繼承權,也可因繼父和繼母的離婚,子女歸繼父或繼母一方單方扶養,另一方因其不繼續承擔扶養責任而使原扶養關係終止,從而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滅。

  3.養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如上,一般情況下,有扶養關係的養父母子女之間可以互相繼承。但也可能因養父與養母的離婚,子女歸養父或養母一方單獨扶養,而使不盡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的一方與原養子女之間關係解除,從而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利的消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代位繼承人的解釋中明示:「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

  其中,被代位繼承人包括與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而代位繼承人卻並未包括與被代位繼承人(無論是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還是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24條解釋「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由此可知,此司法解釋不承認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效力可及於其他近親屬,即此種情況下,只有繼子女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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