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靜:晚清法律之變
來源:新浪博客
1784年,黃埔港內,一艘英國船向第一次到中國的美國船鳴禮炮致敬,不幸造成了岸上一個中國人的死亡。
這船的大班被官府逮捕,如果三天之內交不出兇手,要絞死大班,還要逮捕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商務監督,而同時,要永久停止西洋各國一切的對華貿易。
船長照辦了,還寫了一封信:「我希望這可憐的老人不要受傷害,因為那件事完全是一樁不幸的意外。」
這位炮手最終被處以絞刑。
1821 年,美國船上的一名船員失手將瓦罐扔到中國農婦頭上致傷,被獲絞刑,屍體被送還船上。數年後,英國水手傷中國村民林維喜致死後,中方要求處以絞刑,英方拒絕交出人。
鴉片戰爭當然主因是利益,但是,也不能低估此事引發的中英衝突之劇烈。基頓在《治外法權在中國的發展》一書中認為:」林維喜被殺案引發的治外法權之爭是導致1839年公開敵對的直接原因。」
十九世紀三十年代,西方人決定不向中國地方當局交犯罪嫌疑人,除非此人已經受到本國人民的審判,並明白無誤地證明他確已犯了殺人罪。
但是,我看到這裡的疑問是,難道數千年中國的刑律中沒有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的定罪差異嗎?不會吧。
二
查當時的大清律,規定是「不分戲殺、誤殺、擅殺,皆擬絞監候。」
絞監候,意思是死刑緩期執行。
看,有,過失殺人,是可以不必死的呀。
當時的英國人馬士說「這種法律如果能公正地執行,那麼,英國人是很情願服從的。因為在這同一個時期里,按照英國的法律,不必說是偷羊盜馬,就算是盜竊價值超過12便士的財物,都要被判處慘酷的死刑……」
可見也不是不接受死刑,那麼爭議究竟在哪兒呢?
馬士說「在上述的各個案件中,英國律師的普遍主張是罪狀都應屬於過失殺人或自衛殺人,而中國法官卻普遍主張都屬於鬥毆殺人,對於這種罪狀的懲處,便統統都是『絞刑』
我能找到的材料中,沒有中方當時審理的原始資料,不知道他說的「鬥毆殺人」的說法準確不準確,中方認定的依據是什麼,但結果肯定是絞了。有兩種可能,一是認定故意殺人,絞了。一是認定過失殺人,但出於某種考慮,也絞了。
很明顯,中外司法上在定罪和量刑上出現了重大分歧,有分歧也是正常的,就需要一種正當的法律程序、用一種公正的審判方式才能有望得到解決。
關鍵在於有沒有這樣的程序和方式?
記載的這幾起案件,都沒有公開審理,當然也沒律師,也沒有上訴這一說。
這並非只針對西人,在當時的刑律中,此種狀態普遍存在,史料中有當時還算革命青年的汪精衛的評論「中國之民,死於刑者,為數不可記」,法律「以殘酷為主義」,故「民多濫死」。
為什麼會濫死的原因,也有尖銳的分析「裁判官寧殺無辜,不欲以之逢上吏之不悅;寧殺無辜,不欲以之傷同僚之感情;寧殺無辜,不欲以之益聽訟之勞」
馬士在書中對當年大清帝國司法傳統的描述是,「在中國,一個被指控為犯有罪行的人,僅憑他被控訴一事,就可以被假定為有罪。聘請律師幫助是被禁止的,審判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迅速結案、恢復秩序而不在於確定事實和恢復公平正義……任何人在中國法庭受審時,都有可能會面臨著被刑訊逼供的危險。對外界表現精心執法的最為公開的辦法,就是簡單地宣告『一命抵一命」
沈家本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大拿,他說:「中國之重法,西人每訾為不仁,其旅居中國者皆借口於此,不受中國之約束」。
列強以不平等條約攫取在華領事裁判權後,中國政府為收回司法主權,被迫進行近代的司法改革。1902年清政府下詔宣布立法的宗旨云:「「參酌各國法例」,「務期中外通行」,「與各國無大懸絕」。
三
沈家本老爺子主持的這場改革,有幾點值得一記:
1 他描述過當時死刑之多,「中國刑法,周時大辟二百,至漢武帝時多至四百九條,當時頗有禁網漸密之議。……計現行律例內,死罪凡八百四十餘條,較之順治年間增十之七、八,不惟為外人所駭聞,即中國數千年來,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而「歐美日本各國死刑,從前極為慘虐,近日則日從輕減,大約少則止數項,多亦不過二、三十項。」
2他特別奏請將戲殺、誤殺、擅殺三項虛擬死罪改為徒流。「此數項罪犯,在各國僅處懲役禁錮之刑。」而「中國現行律例蓋雖名為絞罪,不過虛擬死罪之名,多費秋審一番文牘而已。……擬請嗣後戲殺改為徒罪,……誤殺、擅殺……現律應擬絞候者,一律改為流罪。使刑罰「總期由重而輕,與各國無大懸絕」。
3 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等酷刑,他指出:「夫刑至於死,生命斷絕,亦至慘矣。若猶以為輕,而更議其重,將必以一死為未足而淫刑以逞,車裂、菹醢、炮烙、鐵梳種種慘毒之為,有加無已,極其殘忍之性,互所底止?而死刑不可再分輕重,其理由大可研求矣。」.
4 主張廢除殘存的刺字肉刑。他認為用肉刑去禁絕犯罪,收效不大,意欲用肉刑去警戒他人,也沒什麼用。他認為,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恥,庶幾悔過而遷善。詎知習於為非者,適予以標識,助其兇橫;而偶罹法網者,則黥刺一膺,終身受辱,有過無由自新也。」
5.反對刑罰報復主義,主張刑罰的目的在於懲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來,「刑法乃國家懲戒之具,非私人報復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輕重,是不過私人報復之心,而絕非國家懲戒之意。」根據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訂刑律的同時提出了改良監獄的問題,他認為,「刑罰與監獄相為表裡」,「設獄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將以感化人也。」
不能不感佩這老爺子啊,那可是一百年前。
第6點很可一說,他制定「罪刑法定」原則,《大清新刑律》第十條規定:「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這被公認為近現代刑法典的基石。
在這個問題上,張之洞曾提出了激烈的反對意見,他認為,如果因法律無規定,不論何項行為都置之不理,就會給刁徒有空可鑽,這樣法政就會廢馳。
沈家本則認為,法者,與民共信之物,法律有明文,才知道什麼應做,什麼不應做。如果刑律之外,再參考官吏的意見,人們將無所適從。「以律無明文之事,忽授類似之罰,是何異以機殺人」。
他又認為,如果允許司法官於律無規定之時比附其他條文定罪處罰,則其立法、司法兼而有之,就不符合立憲國家的基本原則。
爭論之聲,在數百年後的孫偉銘案中依然迴響。
推薦閱讀:
※長得像皇帝是什麼感覺?晚清瞿鴻禨靠臉取悅慈禧,升遷速度快
※晚清最有名四大漢臣,如果沒有他們,大清國撐不到1912年
※罕見舊照,直擊晚清最殘酷的刑具
※「西人」與晚清的「大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