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案中被告人的工作職責對犯罪定性的影響

監守自盜案中被告人的工作職責對犯罪定性的影響
2012.11.28人民法院報
◇ 張琰成

【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馬春受河南省安陽市龍泉鎮河南天通冶金公司僱傭,從事門衛看護公司物品的工作。由於公司地理位置偏僻,夜晚只有馬春一人看門,他便利用條件,白天和收購廢品的被告人張西、張小歡父子二人預謀後,晚上趁無人之機,由張西開機動車前來,共同竊取公司大院內存放的硅錳合金。馬春、張西參與價值人民幣228264元的竊取行為,張小歡參與14250元的竊取行為。

案發後,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馬春向安陽市公安局龍泉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張西、張小歡退出贓款人民幣50000元。

【分歧】

本案中,對於被告人馬春利用在河南天通冶金公司看門的便利條件,夥同張西、張小歡竊取公司財物的監守自盜行為,應定盜竊罪還是定職務侵占罪,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對三被告人以盜竊罪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第一被告人馬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秘密手段,將其代為看管、保管的公司財物竊取,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定職務侵占罪,對第二、第三被告人應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究竟應定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我們從犯罪構成來分析:

本案中,三被告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且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客體方面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在主體方面,被告人馬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受雇於被害單位的成年人。以上三個方面均符合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求。因此,兩罪客觀方面的不同,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盜竊罪客觀方面要求手段是秘密竊取,財產必須是他人的財產;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要求手段是利用職務便利,採用非法手段(並不排除竊取手段)達到將保管、持有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佔有目的,財物要求是本單位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人馬春對於竊取的財務是否有保管的職責,就是本案認定盜竊罪或是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所在。

如果其沒有保管的職責,那麼他的盜竊行為和一般人員犯罪沒有區別,僅是利用了自己在公司看門,熟悉情況的便利條件。夥同他人竊取後對公司謊稱自己不知情,就是盜竊行為,應定盜竊罪。如果其對公司財物負有看管保護的職責義務,那麼他就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侵佔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馬春是被害單位聘用的人員,作案時不僅僅利用了自己看門的熟悉情況的便利條件,更重要的是利用了單位僅有其一人看管,其負有對公司財務的保管職責的職務便利,採用非法手段順利地將看管、保管的單位財產佔為己有。所以,其行為完全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本案應定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張西、張小歡的行為,應按職務侵佔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該案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對被告人馬春、張西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被告人張小歡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現判決書已生效。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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