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俊峰:思想史視域中的共同體與正義
【核心提示】共同體的規範原則不能構成共同善的最終根據,共同體成員約定俗成的規則也不能構成人們行動的最終根據,因為它們之間總是會產生一種人們自以為正確但相互之間衝突的情況。
在古希臘,正義意味著城邦共同體的成員應該遵守城邦法律與規範,這種法律與規範使得共同體穩定有序。在這個意義上,正義表達了一種社會秩序原則,它本身顯示了一種價值取向。正因如此,柏拉圖在《普羅泰戈拉篇》中隱含地表達出「敬畏與正義成為城市的秩序原理和友誼的連接紐帶」,「正義是國家內部人民之間的紐帶」。
由此可見,古希臘人是在城邦政治共同體中思考正義原則的,城邦構成正義得以存在的載體。在柏拉圖看來,只要每個人的德性向善,正義城邦就會出現。而亞里士多德指出,人是政治的動物,每個人只有生活在政治共同體中,才配享有人的資格,取得公民身份。
現代性造就流動共同體
近代以來,在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的影響下,工業革命的推進使得社會現實發生了很大變化。作為整體的社會系統逐步分化為經濟、政治、文化等不同領域,並且彼此之間相對獨立。西方這種現代化進程促使現代性問題產生,前現代社會的整體性不復存在。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進程,社會風險的出現消解了原來傳統權威共同體的穩定性,開始朝著臨時共同體的方向發展。資本邏輯下的社會生存成本,決定了每一個成員要根據自己的需求而加入共同體,無論這種需求是物質利益抑或精神的。我們把這種共同體形態稱為流動共同體。在理想形態的意義上,流動共同體的臨時性決定著其成員自願加入、自願退出,成員之間相互平等、互相尊重。人們決定加入某個共同體都是基於理性選擇,在比較個人與共同體的力量中,朝著有利於自己資源配置方面進行策略選擇。也就是說,在通過加入共同體而獲得更強的抵抗社會風險的能力,使自己的生活成本降低而不是增加的時候,個人就會選擇成為共同體的成員,充分利用共同體資源改變自己的生存處境。
人們主觀上希望處於一個秩序井然、能夠體現正義原則的共同體作為生活的場域,在其中人們彼此相互承認、互相尊重,彼此承擔責任與義務。如果這個共同體能夠滿足複雜多樣的現實需求,就會促使人們產生身份認同意識,但是,實際情況果然如此嗎?
生活世界異化阻礙正義共同體形成
市場經濟鍛造了人的算計能力,人們從個體的私利出發,選擇一條能夠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生存道路。如果每個人都以同樣方式進行選擇活動的話,最後博弈的結果是大家只有通過妥協,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實現每個人利益最大化。這就是說,當每個人依照理性選擇自己的生活,達成具有生存正義、發展正義的共同體時,對每個人都是有利的。從理論上說的確如此,但現實卻並不支持這樣的論點,因為現實社會更多受到貨幣與權力的操縱。哈貝馬斯認為,系統侵入生活世界,生活世界被殖民化,人不再是人本身。特別是資本主義社會使得人嚴重異化,失去本性。「每個人都千方百計在別人身上喚起某種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犧牲,使他處於一種新的依賴地位,誘使他追求新的享受方式,從而陷入經濟上的破產。每個人都力圖創造出一種支配他人的、異己的本質力量,以便從這裡面找到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滿足……他的貧窮隨著貨幣的權力的增加而日益增長。」這種顛倒改變了人的處境,如果人們接受這樣的現狀,也就是接受和承認產生這種異化現狀的制度,並使這種制度合理化。
因此,問題在於如何通過反思和批判,消除這種貨幣與權力對人的操控,使人能夠從這樣的生存狀態中擺脫出來。馬克思認為,階級社會中的國家是貨幣與權力寄存的載體,私有制使人的境況變得越來越糟糕。「私有制使我們變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個對象,只有當它為我們擁有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它對我們說來作為資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們直接佔有,被我們吃、喝、穿、住等等的時候,總之,在它被我們使用的時候,才是我們的,儘管私有制本身也把佔有的這一切直接實現僅僅看作生活手段,而它們作為手段為之服務的那種生活是私有制的生活—勞動和資本化。」只有當人們認識到自己的處境,產生擺脫現實困境的思想自覺時,變革行動才可能發生。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主張通過社會革命的方式改變無產階級的貧困狀況。哈貝馬斯則主張通過溝通與協商的方式,重新構建生活世界,消除系統對生活世界的入侵與殖民化。
正義與善觀念在共同體中統一
金里卡指出,作為政治共同體的民族國家,是主權的承擔者,它的意志和利益確定著政治合法性的標準。它使人們共享一種共同的民族語言、文化與民族身份。正是這種「共同的歷史感、共同的疆域、共同的語言、共同的公共制度,公民們覺得自己共同歸屬於一個特定的社會,因為他們使用同一語言、擁有同一種歷史。他們共同參與的社會和政治制度就依賴於這種共同的語言,而制度彰顯和固化著這種共同的歷史;並且,在面對不確定的未來時,他們視為自己的生活機會息息相關於社會和制度的持續存在。公民們可以在這個意義上共享民族的確定性,而不必共有同一種種族血統、同一種宗教或者同一種善觀念」。可以說,這種共同的歸屬感構成民族身份的基礎,同樣構成了公民身份的基礎。
每一個共同體都不是預先給定的自洽之物,也不是簡單的抽象物。它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這種形成條件和基礎構成了共同體存在的現實根據,共同體的正義原則也需要不同正義觀之間的碰撞,以形成一種共識。這說明,共同體的規範原則不能構成共同善的最終根據,共同體成員約定俗成的規則也不能構成人們行動的最終根據,因為它們之間總是會產生一種人們自以為正確但相互之間衝突的情況。為什麼共同善之間會產生衝突?因為受到社群文化傳統的不同影響,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宗教信仰、經濟收入等因素影響,使得人們對正義持有不同的觀點與看法。試圖通過羅爾斯的無知之幕過濾掉這些因素是不現實的,人們在現實生活之中,常常根據不同情況選擇自己認為適合表達正義的觀點。這就使得正義與共同體之間不僅有著相同之處,同時存在著差異。我們只能從實際生活呈現的情景之中,尋找一種既能體現正義又能使差異獲得統一的原則,這將構成我們審視和承認共同體的根據。與此相應,公民身份可以被視為一種調試劑,它既可以顯示共同體是否正義、秩序井然,又能夠顯示共同體的共同歸屬感是否有利於增進成員對公民身份認同,共同體是否具有凝聚力。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馬克思社會共同體與公民社會認同研究」(11BZX015)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北師範大學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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