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醫務人員無相應資質,醫院被判全部責任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劉榮廣律師
【摘要】
產婦孫某某懷孕後在曲靖某某醫院建立孕產保健手冊,並定期在該院做產檢,產前檢查母嬰一切正常。產婦在該院分娩後胎兒出現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呻吟原因待查、新生兒吸入性肺炎等癥狀,並立即轉院搶救,最後胎兒被確診為腦癱(痙攣型)。家屬認為是醫院在分娩過程中的過失行為所致孩子的病情,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患方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請求核查醫院幾位在病歷上署名醫務人員的行醫資質,經核查醫方5名醫務人員不具備相應行醫資質,最後人民法院直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院具有過錯,並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產婦孫某某於2010年6月經檢查確定懷孕後,多次到曲靖某某醫院進行孕期檢查,並於2011年1月20日在曲靖某某醫院處建立孕婦保健手冊,期間按醫院要求做各項檢查,結果均顯示:胎兒及產婦各項指標正常,能滿足順產要求,初步判斷預產期為2011年2月13日。預產期之日,產婦陳某某到該院處做B超檢查,結果是胎臍繞頸一圈,醫務人員僅告知一切正常,還沒有產前癥狀,等疼痛、見紅就來醫院。2011年2月14日凌晨3時50分許,產婦肚子有疼痛感且下體見紅,遂於凌晨4時15分趕到醫院,辦理相關手續後,收入產科待產,經醫院檢查診斷為:孕二產、孕四十周,頭位早破水,同時醫務人員告知產婦丈夫:一切正常,疼痛為產前癥狀,宮口開到10公分時才可以分娩。次日8時,醫務人員告知產婦:「胎兒一切正常,建議選擇順產方式」,自2月14日8時至5月15日凌晨1時,醫院對產婦的多次檢查結果顯示一切正常,期間產婦疼痛難忍,其丈夫多次主動找到醫務人員詢問,得到的答覆是:「一切正常,宮口10公分才可以分娩」。5月15日凌晨1時48分,醫方的陳某在簡單檢查後,將產婦帶到一個衛生環境條件惡劣的產房,陳某帶上手套將羊水弄破後,說「用力用力」,接著脫去手套去打掃衛生,過了幾分鐘,陳某再次帶上手套在產婦下體動了幾下,又說:「用力用力」,接著又去打掃衛生,反覆多次後,約一個小時還未分娩,時間已至2時42分,陳某(長達一個小時分娩過程中只有陳某一人,同時還忙於打掃衛生)用一個儀器聽守胎心後說:「孩子的心動已經不好了」,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兩、三分鐘後陳某找到一位穿白大褂的女醫生,接著產婦的丈夫被趕到產房外等候。2011年2月15日3時5分以順產方式分娩出一女嬰,新生兒出生表紫、窒息,經搶救後於2011年2月14日4時10分轉入曲靖市第某某人民醫院治療,並直接被送入重症監護室同時被立即下達病危通知,患兒在曲靖市第某某人民醫院搶救治療5天後轉入昆明市兒童醫院繼續治療,於2012年2月10日被確診為:腦癱(痙攣型)、陣驚原因待查。
【訴訟經過】
家屬在得知孩子將來可能不會走路,不會說話,沒有智力甚至可能能誘發癲癇,當時的病情被確診為:腦癱(痙攣型)、陳驚原因待查後。決定為孩子維權,向醫院討個說法,以查明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經過多方打聽後找到本所律師,希望幫助維權。在了解案情並充分向家屬說明相關風險後,律師決定接受委託。於2012年5月20時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50萬餘元。
訴訟過程中患方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委託鑒定機構對醫方在對患兒提供醫院服務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患兒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鑒定。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鑒定機構對患兒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護理程度及後期治療費用進行鑒定。
在訴訟進行的同時患方還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請求核查曲靖某某醫院實際為產婦孫某某提供醫療服務的醫務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行醫資質,經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核查,曲靖某某醫院為患兒提供診療服務中有5名醫務人員無相應資質。患方在收到當地衛生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通知後,將該通知提交給了法院指定對本案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收到《通知》後於2013年6月10日向法院函告,內容為「由於在患者出生前後為其母親進行治療的醫生無相應資質,鑒定中心不能依法對委託事項進行鑒定,對該案我的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的鑒定部分,我中心依法不予受理」。另外,經鑒定患兒腦癱(痙攣型)目前達一級傷殘;後期治療費需人民幣45萬餘元;患兒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為兩人。對於本案的傷殘賠償金、護理費及後期治療費用明確的計算依據後,患方在開庭之前後人民法院變更了訴訟請求,具體賠償請求為220萬餘元。
【法院判決】
本案經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醫患雙方舉證質證並充分發表辯論意見後,法院認為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為原告提供醫療服務的醫院的部分工作人員沒有相應資質,但醫院系取得相應醫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故本案仍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本案的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應適用《侵權責任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和《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中「二、醫師進行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醫師不得從事執業註冊範圍以外其他專業的執業活動。」規定,本案醫方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部分工作人員無相應資質,根據《侵權責任法》58條第一項之規定:「患者有損害,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院具有過錯。同時由於醫方提供醫療服務的部分人員無相應資質,導致本案患者的損害後果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無法通過鑒定作出判斷,醫院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對患者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患方各損失210萬元。
【律師點評】
本案起初的爭議焦點是,醫方在為產婦及患兒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過錯與患兒腦癱(痙攣型)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的問題。可訴訟過錯中由於患方代理律師超前的辦事思維的助力下,申請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的醫務人員的行醫資質進行核查,殊不知經過主管部門核查後,為患方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確實有5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這樣一來患方維權的獲勝機率將大大增加,不然如果真正能通過鑒定,很可能醫院只需承擔次要責任(30%-40%),甚至鑒定出來沒有責任。可以說在查出醫方有多名醫務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後,本案已經風迴路轉,同時也真正體現了專業醫療糾紛維權律師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作用的巨大之處。基於此本案在律師正確的訴訟思路和訴訟方式的指引下,法院最終全部採納了患方代理律師的意見,判決醫院承擔本案的全部賠償責任,最大限度的維護的患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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