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文)(2)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全文)(2)

2012年10月26日 21:22 來源:新華網

參與互動(0)0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心理援助的內容。發生突發事件,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對處於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開展疾病診療服務,應當按照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第十八條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對服刑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等,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對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進行督促和指導。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創建有益於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區環境。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技術指導。第二十一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第二十三條 心理諮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範,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諮詢服務。心理諮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心理諮詢人員發現接受諮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心理諮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諮詢人員的隱私,並為其保守秘密。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路,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精神障礙發生狀況、發展趨勢等的監測和專題調查工作。精神衛生監測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交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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