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書丨趙心澤:《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制度研究》
簡介:股東會決議效力及其瑕疵一直是公司法研究中的熱點問題。《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制度研究》結合《公司法》和《民法總則》的相關法條,分析股東會決議的法理基礎、效力種類、效力判斷的標準和原則,試圖釋明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斷步驟與衡量標準,為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提供進一步指引。作者結合域內外大量立法例、典型案例,深入探討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主體資格、適用情形、裁判規則、起訴期間、訴訟擔保與保全、溯及力與既判力等訴訟規則,主張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多項司法原則進行個案裁量,從而認定決議效力。
作者丨趙心澤
作者簡介
趙心澤,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14-2015),現就職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博士期間主要研究民法、商法、公司法等,曾在《政法論壇》《廣東社會科學》《法制日報》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數篇。
精彩書評
本書的突出特點是將學理解釋運用於法律適用過程。作者針對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廣泛引用了歐美各國和台灣地區的司法案例和判決意見,總結和剖析了不同法系的法學理念、法律制度和判例經驗,將各種訴訟情形進行了詳細歸納,闡明了作者對不同案例情形下司法審判規則的深入思考,體現了法律適用精細化、科學化的趨勢和方向。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王利明
本書的研究顯示出其獨到的特色和鮮明的亮點。亮點之一,本書對股東會決議的研究融公司法、民法及合同法原理於一體,展示了跨越民商法相關學科的理論境界和廣闊視野。亮點之二,本書融實體法研究與程序法研究於一體,與股東會決議瑕疵及其效力爭議問題的實際狀態和現實需求高度吻合。亮點之三,本書的研究極具部門法研究的實用性和操作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劉凱湘
目錄
導論
一、研究緣起
二、研究現狀
(一)關於決議不存在之訴
(二)關於決議無效之訴
(三)關於決議撤銷之訴
(四)關於決議瑕疵訴訟的程序問題
三、本書結構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創新
第一章股東會決議效力理論探究
一、股東投票表決權的性質
二、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性質
(一)延伸至商法領域的社團決議
(二)股東會決議與合同法律性質之比較
三、股東會許可權範圍與越權決議之效力
(一)股東會許可權範圍
(二)投票代理權徵集機制與股東提案制度
(三)越權決議之效力
四、股東會決議效力理論探究
(一)股東會決議的成立
(二)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形成
(三)股東會決議瑕疵的治癒
(四)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多層次判斷標準
五、本章小結
第二章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制度探究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及其制度價值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及其法律救濟原則
(二)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制度價值
二、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與股東派生訴訟之比較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與股東派生訴訟的相同點
(二)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與股東派生訴訟的區別
三、股東會決議撤銷訴訟制度流考
(一)大陸法系流考
(二)英美法系流考
(三)我國確立股東會決議撤銷訴訟制度之流考
四、本章小結
第三章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類型
一、決議無效之訴
二、決議撤銷之訴
(一)召集程序瑕疵
(二)表決程序瑕疵
(三)股東會召集地點不當
(四)股東會召開期限違反規定
(五)股東質詢權瑕疵
(六)股東提案權瑕疵
(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三、決議不存在之訴
(一)股東會決議效力的「二分法」與「三分法」之爭
(二)我國未規定「決議不存在」類型之立法疏漏
四、本章小結
第四章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主體資格
一、原告資格
(一)有關原告資格的一般規定
(二)股東資格認定標準的爭議
(三)繼受股東的原告資格
(四)表決權契約與表決權信託
二、被告資格
三、第三人資格
四、本章小結
第五章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程序問題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擔保
二、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保全
三、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和解
四、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起訴期間
(一)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起訴期間
(二)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起訴期間
五、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既判力與溯及力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既判力
(二)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溯及力
六、本章小結
第六章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司法裁量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分類的經濟分析
二、決議程序瑕疵的效力判斷原則——在程序正當、效率與穩定之間
三、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司法裁判——在實然與應然之間
四、法院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不當的處理
五、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其他權利救濟方式
(一)異議股東之股份回購請求權
(二)其他附帶權利請求
六、本章小結
後記
參考文獻
致謝
精彩書摘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公司財產所有者對公司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具有對董事、監事的選任,章程變更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等法律或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決定權。股東會依據資本多數決的原則,由股東對決議事項通過贊成或否定的方式作出意思決定,股東會決議即是股東投票權利集中後產生的公司意思表示。
為避免股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權益受不當侵害,同時為求股東會決議能夠正確、適法反映股東意志,並作為公司開展後續法律關係的正當基礎,公司法對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設有專門規範,以決定其效力。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不僅關涉股東、債權人等相關者利益,並且對公司的運營、發展乃至生死存亡具有深遠影響。股東會決議存在效力瑕疵,將使由決議而引發的一系列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對股東及其他相關人利益產生消極影響。如果決議存在程序或實質瑕疵,則該決議可經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這一方面可有效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為公司的健康運營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股東提起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情況非常普遍,然而我國《公司法》僅以第22條單條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適用情形與裁判規則,卻未對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訴訟主體、起訴期間、訴訟擔保與保全、溯及力與既判力等法律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故而留下諸多可資探討的空間。由於立法空白的存在,法院在處理該類訴訟時出現司法適用的困難以及較多「同案不同判」的現象。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其第一節以9個條文對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進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立法空白。
然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還難以完全解釋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適用規則。在其基礎上,還須釐清與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有關的法理和民法規則,才能對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效力進行判斷。例如,在個別股東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判斷股東會決議效力還須依據《民法總則》第144條至第156條對個別股東意思表示的效力進行認定,若個別股東意思表示未生效,將影響整個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此外,在我國公司法中,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僅有「決議無效」與「決議可撤銷」兩種類型,即「二分法」體系,然而伴隨著學說與實務關於「決議不存在」概念的發展,我國公司法應逐步形成關於股東會決議瑕疵效力規範的「三分法」體系。對決議效力的認定還須在多項司法原則的指導下,參照先例進行個案裁量,以平衡不同司法原則之間的衝突。
本書從股東會決議的法理基礎、效力種類、效力形成中的問題、效力的判斷標準、判斷原則出發,意圖釋明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斷步驟與衡量標準,為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提供進一步指引,以避免在存在多個部門法法條管轄的情況下,法院遺漏適用相關法條,或顛倒適用法條的順序。本書同時結合域內外立法例、典型案例,對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主體資格、適用情形、裁判規則、起訴期間、訴訟擔保與保全、溯及力與既判力等訴訟規則進行深入探討。
由於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股東會決議與股東大會決議的產生程序與訴訟規則基本一致,為行文方便,本書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為主展開討論,相關法理可以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其他公司決議類型。
前言/序言
王利明教授序:中國法治建設的成就舉世公認,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我們在短短几十年時間走過了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才走過的道路。在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後,擺在我們面前更為艱巨的任務是法律的適用,即如何使「紙面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使法律真正實現其預期的社會效果,這就需要對法律進行科學解釋,以保障法律規則的準確適用。
承擔這一使命的首先是司法解釋。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領域最具理論和實務價值的重要問題,因我國立法一貫的精鍊,公司法對此只有簡單的原則性規定,面對豐富紛繁的股東會決議的實踐和各種複雜的爭議和糾紛,公司法簡要的條款規定很難完全回應法律適用的具體要求。由此,在我國《公司法》2005年全面修訂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即開始了系列性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並先後出台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二)(三)》,即《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三)》,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原則通過,即將公布施行,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關於公司決議的法律效力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公司法適用所做的具有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工作,它以司法的職能和權威有力地保障了公司法相關規範的有效實施。
學理解釋也責無旁貸。法學是一門科學,法學工作者的任務不僅是對特定領域法律問題進行理論的闡述,也應對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和豐富實踐給予密切關注和深入分析,不僅應在立法的制度設計方面貢獻智慧,更應對法律的準確適用提供清晰的指引和學理解釋。法律適用中的學理解釋不僅構成司法解釋的必要支持和補充,更反映了法學理論解決現實問題的實用價值。就此而言,即便我們對於法律文本的價值做出了準確、科學地判斷,但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適用體現在具體的個案中,那還是一種「象牙塔式的形而上的研究」。
本書的突出特點是將學理解釋運用於法律適用過程。作者針對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廣泛引用了歐美、我國台灣地區、大陸的司法案例和判決意見,總結和剖析了不同法系的法學理念、法律制度和判例經驗,將各種訴訟情形進行了詳細歸納,闡明了作者對不同案例情形下司法審判規則的深入思考,體現了法律適用精細化、科學化的趨勢和方向。
令人關注的是,本書的作者趙心澤是一位年輕的學子,經過中國人民大學的本科培養和北京大學的碩士、博士培養,她具備了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出色的民商法專業的學術造詣。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對於法律實務工作者來說擁有得天獨厚的條件,而對於一直埋頭書齋、學業初成的年輕學者來說,是很大的挑戰。趙心澤為此而進行的探索,既是民商法研究在公司決議效力問題上取得的具有建樹性的理論成果,也充分展示了作者對法律適用研究的熱忱和對民商法理論進行挑戰的勇氣。作為趙心澤母校的老師,我為學生的學術精神和成績感到欣慰,是為序。
劉凱湘教授序:此書的作者是我指導的博士研究生,雖然她從事民商法研習的時間尚短,但其對於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這一專項問題的研究卻達到了相當的深度。股東會決議瑕疵和效力問題是公司法學界一直以來關注的熱點,有關於此的研究成果亦為相當的豐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也把這一問題作為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儘管如此,本書的研究仍顯示出其獨到的特色和鮮明的亮點。
亮點之一,本書對股東會決議的研究融公司法和民法及合同法原理於一體,展示了跨越民商法相關學科的理論境界和廣闊視野。股東會決議瑕疵及效力判斷的研究雖然屬於公司法上的問題,但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卻不能僅限於公司法的視野,決議行為亦屬具有意思表示內容的法律行為,在法律效力分析上,其具有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類似的構成,因與此,剛剛頒布的《民法總則》在法律行為部分特別對法人的決議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由此,不藉助民法和合同法原理是難以對決議行為的法律效力作出到位的理論分析和說明的,這正是本書採用的最為必要也是甚為明智的研究方法。
亮點之二,本書融實體法研究與程序法研究於一體,與股東會決議瑕疵及其效力爭議問題的實際狀態和現實需求高度吻合。股東會決議瑕疵及其效力本是公司法範圍內的實體法問題,但此類問題又總是與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的程序法問題如影相隨地連結在一起,如果簡單地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部門分工將其中的問題進行分割研究,是不可能將此問題研究透徹的,也不能對此問題的解決提供完整可行的法律方案。本書基於實體法的原則和立場,又著眼於程序法的需求和目標,將兩個領域、兩類問題的研究有機結合,表現出法學研究不拘門戶、尊重現實的科學態度和精神。
亮點之三,本書的研究極具部門法研究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它精細地分析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具體判斷步驟,提煉了一套非常詳盡、可操作性強的司法判斷步驟和法律適用規則,這對於解決複雜的審判實務問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現象提供了良好指引。本書結合域內外立法例,對股東質詢權瑕疵情形、股東提案權瑕疵等特殊情形進行深入解析,建議引進股東會瑕疵決議治癒制度與司法裁量駁回制度,以完善股東會瑕疵決議非訴與訴訟救濟體系。對決議瑕疵訴訟的分類進行論證,闡釋了司法裁量的寬鬆化與嚴格化傾向,說明要合理把握程序正義、公司經營成本、商事交易效率、法律關係穩定等價值之間的關係。闡明在決議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形下,對決議效力瑕疵作出的學理判斷、實然司法判斷與應然司法判斷是不同的,指出了現有的審判思路和未來的立法方向。較之其他關於股東會決議問題的研究,本書作者幾乎把自己完全置於裁判法官的位置,其強烈的願望就是為司法裁判貢獻一整套現成的操作規程和裁判指引,這對於一個研究者來說,是煞費苦心的努力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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