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雇為騙子取款因詐騙罪獲刑四年半
只要幫別人從15張銀行卡里提取詐騙款,就能輕輕鬆鬆掙取3%的傭金,「80後」小伙梁某以為找到了一個好職業,只可惜法網恢恢,梁某近日因詐騙罪,被浙江省麗水市龍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來自廣東的梁某,現年30歲,小學文化,一直沒有正經工作。2016年1月至3月間,梁某與同鄉好友吳某(另案處理),為獲取非法利益,受雇於鄭某(刑拘在逃),負責為其提供取款服務。每次,以取款金額的3%獲得報酬。
經查,鄭某所在的詐騙團伙系冒充被害人「領導」等,撥打電話騙取被害人信任後,以借錢為由,誘騙被害人向指定銀行卡匯款。這些詐騙款隨即被轉入多張銀行卡,供梁某等人取款,完成贓款的快速轉移。
2016年3月19日,梁某和吳某接到鄭某指令,手持9張銀行卡,到廣東多家銀行的ATM取款機,分批取出16萬餘元的詐騙款,交給鄭某並獲得報酬。這些詐騙款,是鄭某當天從龍泉韓某處騙取的。
此外,2016年1月7日和3月15日,梁某和吳某兩次為鄭某提供取款服務,共取得詐騙款近6萬元。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某明知涉案款項系他人實施詐騙所得,仍多次為他人提供取款服務並獲取報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電信詐騙共同犯罪過程中,梁某及鄭某等人相互合作,分工明確,以冒充領導方式詐騙、贓款轉移、提取詐騙款等行為均系整個詐騙犯罪過程中重要環節,且不可分割,不宜區分主、從犯。根據梁某實施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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