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刊首發 關曉紅 | 清季引入近代文官考試的醞釀與嘗試(一)

作者為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原文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6期,注釋從略·專題論文·

清季引入近代文官考試的醞釀與嘗試(一)關曉紅  清季政制轉型,引入西方文官制度成為配合仿行憲政的重要舉措。限於資料缺乏與觀念偏差,既往關於中國引入西方文官考試製度的研究,大多集中於民初,對於清季文官考試的發軔及其曲折,或語焉不詳,或僅作為背景簡略提及。在科舉停罷、學堂考試尚不足以承擔掄才重任的情況下,清廷醞釀並嘗試引進西方文官考試製度。此事與新政、憲政關係密切,牽動各方權利,其後又成為民初文官考試的重要參考,因此,有必要在系統爬梳材料的基礎上深入探究。  咸同以降,清廷為應對內憂外患,求才不拘常格,導致科舉、保舉與捐納多途並進,加劇仕途擁堵、吏治腐敗。1905年立停科舉後,由於新舊人才的選拔皆處於過渡交替狀態,官員的錄取及任用不斷突破既有規制的藩籬,情況日趨複雜:一方面,掄取新人才之責轉至主持新式學務的學部,因各方渴求西學專門人才,新式學堂畢業生供不應求,「學生將近畢業,而各省已爭先電調」。隨著《獎勵學堂出身章程》的出台,學部於考試學堂畢業生後,直接遣往各地任職,此舉打破了唐以來取士與銓選分開的傳統,自兩漢後舉士與舉官再度合二為一。另一方面,外務部、商部、巡警部、民政部等新設衙門乃至各省督撫挾新政之急需,紛紛強調各自行事的特殊性,撇開職司銓選的吏部,從不同渠道、不同地域頻繁奏調官員與留學生,舉官之權大有下移之勢。而自丁未年(1907)始,為科舉善後、疏通舊學人才而舉辦的優貢、拔貢考試以及舉貢生員考職(均由禮部主持、吏部配合),亦相繼在各地舉行,源源不斷地提供為數眾多的後備官員。  途徑各異、標準不一的取才選官導致魚龍混雜及冗員、冗費,且未能有效地解決人才匱乏的急需。隨著新政的逐步展開,如何選才用人,怎樣制訂入仕起點與驗放標準,成為當道不得不面對的棘手難題。新舊遞嬗時期的人才標準與錄用,牽涉清代職官制度的變動,本身也是官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而引入西方文官考試製度,不僅涉及觀念與制度變動的中西新舊糾葛,亦受制於利益群體纏繞的人事關係。一、 丙午改官制中文官考試的醞釀  目前所知最早向清廷奏請仿行西方文官制度的,是戴鴻慈、端方等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日俄戰後,中國朝野多將日本戰勝俄國視為立憲對專制的勝利,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催促清廷立憲。五大臣出洋考察歸來,認為仿行立憲,首先需將職官改為西方立憲國家的官制。1906年8月25日,考察政治大臣戴鴻慈等呈遞《奏請改定全國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折》,指出科舉已停,取士及選官作何標準,「舉國茫然莫知所適,有志仕進者不知從何道以求進身之階,數年之後必多歧念,此不可不急為設法者也」。為此,應儘快「更定任用、升轉、懲戒、俸給、恩賞諸法及官吏體制」,藉此完成科舉停廢后的過渡銜接,並與即將更改的立憲官制相配套,即以立憲國的職官標準甄別和選拔官吏。  以近代立憲國的標準為參照,這份奏摺特別介紹了日本的文官考試製度,強調其所學、所試、所業相結合成效顯著,呼籲清廷仿行而為選官開闢新途,「嗣後新增官職,均用新法試驗,以廣登進,學既驗其本末,人必爭自濯磨,非惟吏治可以振興,即學風亦於以丕變」。針對清代吏治不能分職久任的痼疾,強調以專門學問為入官進階,可令官員分職久任。  戴鴻慈等上奏不久,御史吳鈁亦專折指陳「新政日繁,需材日多」與「全國學堂甫有萌芽,尚無效果」相互矛盾衝突的嚴峻現實,認為十年之內難以急就西式專門人才,而保舉則流弊甚多,亟須釐定「寬取嚴用之法」,保舉不得以泛語注考,而應「分別指定堪膺何項之選者,據實保薦」。對被保舉者應「仿日本登用筆記試驗之法,及格者再複試之,當堂抽問,使口答焉。又及格而後試之事,試可而後畀之官」。並恢復清初之「舉主連坐法」,若被舉者贓私枉法,舉主須承擔失察連坐責任。  迄今未見資料顯示吳鈁之折與戴鴻慈等上奏的背後關聯。僅就文字內容而言,兩折均以日本文官考試為仿行對象,且反覆強調改革官員選用升轉之法的急迫性,提倡專門之學,主張學用結合,卻有異曲同工之妙。  從後續相關報道看,清廷很快有所反應。1906年10月上旬,即戴鴻慈等上奏的一個月後,有報刊透露:釐定官制大臣會議議及職能擴展後的新機構建制,「將來高等文官均須考試,應俟內閣之庸勛局設立後,再在該局內設文官考試處,專辦奏補官之考試事宜,所有考官則臨時奏請簡派。各衙門委用官之考試等事亦歸該處稽核」。據此,文官考試已被提上議事日程,並與官制改革相銜接,即在內閣庸勛局下設文官考試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至於考官臨時奏請簡派的做法,則與科舉鄉試、會試如出一轍。值得注意的是,文官考試處為內閣庸勛局下設,不屬吏部、學部,是內閣實體化新體制架構的組成部分。  任何制度的立意和設計,要落實為具體設制並有效推行貫徹,決非輕而易舉。清季引入近代文官考試製度首先遇到的障礙,即因官制改革進程受阻,導致原有方案不得不整體擱置。內官改制原擬將軍機處、政務處、吏部與內閣合併,因招致強烈反對而作罷。丙午官制改革在內官層面,只是將隋唐以來的六部制,通過新設、合併、改設等三種方式擴展為十一部,至於中樞機制,則直到宣統三年(1911)春季仍然沿襲清初以來的多元多軌格局,無法合併劃一,不僅未減少機構,而且為仿行立憲增設了考察政治館。政出多門的中樞,原是為分權制衡,以削弱相權,確保皇權集中、各方統一,故改制絕不僅僅是機構合併與增設,而必然涉及到整個權力架構的變動,牽一髮而動全身。因內閣未變,吏部仍存,擬議的文官考試處無所附著,只能停留於紙面。  由於文官考試處的設置無法落實,便須籌措臨時替代之法。很快有消息傳出,為了配合官制改革,奕劻與各部、院堂官擬對司員「即行考試以覘才識,分別內用外用,嚴定去留」。而吏部也議定了月選新章程,對捐納勞績人員「一律於月選時當堂考試,嚴防槍冒頂替之舊弊」。儘管新規只是針對捐納出身及勞績晉陞者,但通過考試加以甄別,而不再單憑上官隱情甚多的保舉評語,對於久為官場詬病的捐納、保舉,也不失為一種補救。吏部的積極姿態,除了迫於輿論壓力外,與西方立憲國官制架構中並無吏部,因而自身岌岌可危不無關聯。1906年12月,吏部又針對各部院推出新舉措:「各項分部人員仍擬查照向章酌定分發學習,以練專長而裨部務,……其民政、度支、陸軍、法、農工商各部一律照舊掣籤分發。惟到部後應入各部所設之學館肄業。」此招集權放事,一舉兩得:一方面可防止新設各部援引外務部、學部成立時自行奏調所需人員的成例,藉此全面掌控並強化吏部的人事權;另一方面則順水推舟,將培訓與考試甄別人才的任務交給各部,在減輕吏部自身負擔的同時,避免被裁撤。  吏部的上述努力頗有些一廂情願,農工商部很快便以該部「所調用人員大抵皆有專門之學,與別衙門公事不同」為由,奏請「嗣後本部司員仍照成案辦理,請飭吏部毋庸簽分人員」,而且當日即獲上諭批准。「奉旨著照所請,吏部知道。」在專門人才與專門之學大行其道之時,以銓選通才為職司的吏部勢力日漸衰微,乃至最終被裁撤的結局已露端倪。二、 《考驗外官章程》的出台與實施  由於前述京內官制全面改革的方案被擱置,吏部與中樞機構均未更改原有格局,丙午官制仿行立憲實行文官考試、任用的設想形同一紙空文。此時立停科舉後兼負培才與掄才雙重重任的學堂,尚未能解決各部院及各地對專門人才的急需。吏部對咸同以降多途並進的銓選試圖做出的一些改進,仍難以規範各級各類人才的選拔和甄別。選任官員方面,各部自行其是,人情請託、賄買的情況屢見不鮮。翰林侍講惲毓鼎所記,折射出當時人才任用的亂象:「自各新衙門之設,求進者麇集輦下,無一定之級,無一定之途,人人存速化之心,習鑽營之術。此近五年朝局大變象也。破壞廉恥,擾亂志氣,莫此為甚!世之治也,名器貴而人皆自重;世之衰也,名器賤而人愈不知足。氣浮志亂,其害及於世道,其禍必中於國家。」  科舉停廢后,銓選舊規無法適應新變化,難以挑選能夠承辦洋務、新政等與傳統迥異的專門政務人才,而文官考試、任用新規又遲遲未能出台,各部以急需專門人才為名,自行其是,使得本來已亂象紛呈的吏治更加混亂不堪。  甄別人才標準久不確定,也使得新設部門選用人員時左右為難。據說張元濟曾提出,考慮到外交場合需要熟悉外文與國際法,外務部應徹底換血,即以留學回國的畢業生淘汰原有司員。慶親王奕劻原擬採納施行,後來惲毓鼎向外務部尚書那桐(琴軒)提出:「舊司員雖不盡才,然尚有練達政事者,若洋學生於語言文字之外,朝章國體一無所知,萬一心術不端,通外賣國,堂官且瞠目不知所措,其弊無窮。」此說顯為偏見,愛國忠君與否,與新舊華洋並非直接關聯,可這類託辭卻最為驚悚,外務部只得放棄原有意向,只是將舊司員撥到儲才館培訓,「練習而後用之,舊員則仍而不易」。  用舊人而行新政,對清廷而言確屬無奈。新政急求良才與仕途多路徑、無規範的矛盾,再度促使各方考慮過渡權宜之法。1907年4、5月間,袁世凱在直隸率先以日本文官試驗法為參照,設置了考驗官員處,宣布「凡初次到省,暨新選新補應行甄別人員,無論何項出身,除道府大員由本部堂延見考問外,余須經該處考驗,方能出具勘語,分別委以差缺。此外,有自願呈請考驗,或指交考驗之員,亦由該處一律辦理」。  直隸所定考驗官員的科目,分為五項:1.閱歷,以曾辦何事、有無成績為考驗內容;2.批判(即公文寫作),如公牘文字,考其學識;3.律例,包括新舊法律及對各國憲法的了解;4.行止,如舉動靜躁,是否有吸食鴉片等不良嗜好;5.口才,即面試時表達是否簡明流暢、有無條理等。五項考驗內容,由考驗官員處逐項填注,連同課卷,呈請總督藩司核定。考試時間不固定,根據應考人數的情況,或每十天到半月一次不等。  直隸的做法以日本文官試驗法為藍本,不僅面試與口試相結合,將履歷與學識、品行及能力俱列入考察範圍,且增加了對新法律及各國憲法了解的內容,並作為入仕為官的必經之途,較之既往的考驗辦法,更能適應新時勢的要求。其規定凡初次到省者,無論何項出身,均須參加各項考試,不再強調正途、異途,至少在程序設計上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1907年5月《盛京時報》以《選官察吏新法》為題,報道了直隸新進官員「皆當試以中外法律及政治等學,必考驗合格乃得予以差缺」的情況。  身兼北洋大臣的直隸總督,掌首輔之區,為督撫之首。直隸舉辦新政一向頗具示範效應,常為樞機和封疆大吏們所關注。面對御史接二連三奏報仕途冗濫、危害吏治的情形,清廷對考驗外官一事極為重視,決定在各省推廣直隸的做法,藉以發揮澄清吏治的作用。  以直隸設置官員考驗處為契機,1907年11月3日清廷頒布上諭,強調:「近年捐納、保舉流品冗濫,以候補人員為尤甚。迭經降旨飭令各省督撫,於各員到省時考試甄別,乃於數年來分發選缺到省各員,經督撫考試黜革開缺暨咨回原省者甚不多覯。一味虛應故事,濫容闒冗,是並無揚清激濁之誠,殊屬不成事體。著憲政編查館會同吏部,詳訂切實考驗外官章程,請旨飭下各省督撫,將所屬地方候補選缺到省各人員認真考驗,嚴定去留,並條列實績,咨報吏部查核,以清仕途而端治本。」諭旨表明,在前述內閣下設文官考試處的方案擱淺後,清廷試圖通過推廣直隸的做法尋求新的突破。不過,原擬自上而下的變革路徑變為自下而上的嘗試,即先由各省試行,再至京師各部。  內官改制後,吏部在選官銓敘問題上,對京師各部院尚書咄咄逼人、強調錄用專才而擅自奏調的情形無可奈何,但對各省督撫發號施令則遊刃有餘,加之上諭明示軌則,尚方寶劍在手,以外官為突破口相對較易。同時直隸的做法也給了吏部一個轉圜機會,以直隸經驗為先導,在外官中試行官員考試之法,不僅可先避開改制阻力較大的京師各部,減少紛爭摩擦,亦可根據實施情況伺機推進。故吏部尚書在兩宮召見時表態,將積極與憲政館一道擬定考驗外官章程,並建言在實施環節,應發揮諮議局的監督作用,「由諮議局隨時考驗州縣之優劣,一面由督撫操縱其中,則真情不難畢現」。(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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