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權力下放」不能一放了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圍繞這一目標,全國上下掀起了新一輪改革,其中包括了事權下放。自然,我們安監系統不可能置身事處,不例外,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權力下放,原來由總局批准的交由省局審批,原由省局審批的交由設區的市局審批,更多的,是原由設區市局審定的交給縣(區)局批准。

  當然,這樣做是正確的,畢竟,「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眾所周知,區(縣)是中國治理體系中最為核心的環節之一,眾多法律、法規、政策都要通過這個環節落地實施。由於市場主體、民眾同基層的接觸是最密切的,從方便公眾、市場主體和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的角度,政府必須在貼近民眾的基層提供更多的服務,賦予區(縣)一級更多的管理、服務許可權,才能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也才有利於解決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同樣的道理,上級也要給予街鎮一級的基層單位下放更多的許可權,才能扭轉「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的局面。

  但是,我想提醒一下,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事權下放是正確的,是不可逆轉的,但不能一放了之。為什麼這樣說呢?

  一是,原來由上級審定批准的事項,下級只是進行格式審查或者是程序審查,對於所上報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要件基本不需要把關,現在由下級來負責批准,下級有沒有這個能力和水平來審查呢?如果沒有能力,會不會造成事項的先天不足從而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呢?

  二是,原由上級審批的,還可以進行總量控制,如果由下級審批,下級會不會在當地政府的要求或暗示下,突破總量控制的要求呢?比如,煙花爆竹的經營權下放到縣(區)後,會不會導致「煙花一條街」現象的死灰復燃呢?

  三是,這也是最重要的,權力下放到下級,下級有沒有人來做這個事呢?我們知道,社會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權力也是有多個組成要件的。一項權力其實包含了「責」、「權」、「利」這幾大要件,其正常運轉至少要有人、財、物等要素相匹配。現實情況是,越到基層,人員越少,有的縣(區)安監局只有幾個人的情況並不鮮見,應付原有工作已是捉襟見肘,如果再加事項,難免會疲於應付,甚至是無法應付。如果,僅僅只是將責任轉移給了下一級,事權承接的單位,責任越來越重,但是人力、財力都無法跟上,效果難免差強人意,反而引起民眾更大的不滿。

  就此看來,權力下放是好事。但既然是好事,就要將好事辦好、辦實,不能留下安全隱患,畢竟,生產安全是涉及到人命關天的大事。一是,權力下放後,要對權力承接單位的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使其有能力對所接權力合理運用,也就是扶上馬,送一程;二是,從維持權力正常運轉的角度,事權下放必須做到「責、權、利」相一致,即按照多少責任、匹配多少權力和多少人員的原則,給予承接事權的單位足夠保障。

(評論員王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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