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規:離婚除了房子,這五大財產只屬一方,不再平分!

自從新的《婚姻法》實施以來,產生了很大的反響,在農村地區,隨著80後90後離婚率的逐漸增高,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成了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昨天,針對房產專門為大家講述了那些情況下,房產屬於一方的財產,不能平分。詳見農民知道嗎?有這三種情況,離婚時房子不平分!

那麼除了房子外,還有那些財產只屬於一方,離婚時不再平分呢?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種:一方的婚前財產。其中包括了婚前的房產,婚前的存款,婚前的車子等。

在農村常見的婚前財產就是一方婚前全額或者付了首付款買的房子,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這是歸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對於男方(或女方)婚前付了首付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離婚的時候該房產視為男方(或女方)的婚前財產,但是對於共同還貸的部分,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與另一方適當補償。

第二種: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在農村,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如果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是只屬於受傷害的一方,不管是婚前獲得還是婚後獲得的。另一方都不得要求分割,這個其實很符合社會公德。

第三種: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這在農村,涉及父母死亡後,房子繼承的問題。如果父母沒有立遺囑,父母死亡的時候就按照法定繼承走了,一般兒子繼承的房產,也必然有兒媳的一份。如果父母留下了遺囑,遺囑中詳細寫明房子只有兒子有繼承權,那麼這個房子就沒有兒媳婦的份了。在以後兒子兒媳離婚的時候,兒媳就不能要求分割兒子繼承的這個房產。

第四種: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這個很好理解,比如女方的婚戒、衣服、鞋子、包包、化妝品,雖然說可能價值比較大,但因為是專屬於女方的生活用品,因此男方不得要求分割。另一方面,男方的鞋子、衣服、包等,也是歸屬於男方所有,女方也不得要求分割。

第五種: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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