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考試公文行文的基本規則

  (一)根據隸屬關係行文

  在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之間應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不相隸屬的機關或部門之間,則既不可以發決定、批複,也不可以互相請示和報告,而應採用函來協商或告知有關事項。

  (二)一般不得越級行文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採用越級行文的方式:

  1.情況緊急特殊,如果逐級上報下達會延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

  2.經多次請示直接上級機關而問題長期未予解決或與直接上級有爭議而又急需解決的事項。

  3.上級機關直接交辦並指定直接越級上報的具體事項。

  4.出現需要直接詢問、答覆或聯繫的不涉及被越過的機關的職權範圍的具體事項。

  5.需要檢舉、控告直接上級機關等。

  (三)正確選擇主送、抄送機關

  除有些指揮性、公布性公文不列主送、抄送機關外,公文均有特定的收文對象。正確選擇主送、抄送機關包括:

  1.除普發性公文外,通常一份公文只送一個主送機關,而不應多頭主送。

  2.上行文若是雙主管單位,也應只選擇一個與公文內容、發文目的密切相關的上級機關為主送機關,而把另一個上級機關列為抄(報)送機關。

  3.主送時,除上級機關領導人直接交辦的或指定索要的公文以外,一般不把公文主送領導者個人。

  4.選擇抄送機關的根據是其需要了解該公文的內容,不可隨意擴大公文的抄送範圍。請示公文一律不得在主送上級機關的同時,向下級機關或同級機關抄送。接受抄送公文的機關不必向其他機關抄送、轉送。

  5.聯合行文的機關必須級別相同或相近。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經批准在報刊上全文發布的行政法規與規章,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可不再另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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