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報告中的大案要案清單
【學習小組按】
有關兩高的報告,推薦一篇文章如下。轉自微信公號「新華視點」,來源「新華全媒頭條」,編輯「郝方甲、薛艷雯、王貞、耿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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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分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做工作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說,司法工作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今年的「兩高」報告點名提到了20餘起案件,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些正在影響中國法治進程的標誌性案件。
1、劉鐵男案
↑2014年9月2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案。新華社發
劉鐵男原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2002年至2012年,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或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子劉德成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3558萬餘元。
2014年,劉鐵男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李達球案
↑李達球資料圖片
李達球原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2003年至2013年,其利用職務便利,為17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
2014年,李達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3、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超群案
↑圖片來自新華視點微博
2014年2月,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超群立案偵查,在其家中搜查出現金人民幣1.2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
初步查明,馬超群利用職務便利,向多家單位和個人索要巨額財物;指使公司工作人員,通過虛開發票、虛列臨時工工資、虛增工程量等手段,貪污巨額公款;擅自將巨額公款借給他人且長期未歸還。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4、「念斌投毒案」
念斌系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居民。2006年7月,該村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癥狀,其中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並將其逮捕。2007年,福州市檢察院以念斌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訴。2008年,福州中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念斌提出上訴。
此後,該案經過福建高院、福州中院多次開庭審判。2010年,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核准死刑。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建高院先後兩次再度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認為雖然念斌對投毒過程作過多次供述,但許多證據與其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證,而且這些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解釋、排除,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因此檢察機關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不能成立,遂依法宣告念斌無罪。2015年,福州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依法賠償念斌113萬餘元。
5、「呼格吉勒圖案」
↑翻拍的呼格吉勒圖生前照片。新華社記者李雲平攝
呼格吉勒圖原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職工。1996年4月9日晚,一名楊姓女子被扼頸窒息死於公共廁所女廁內。案發當晚,呼格吉勒圖與其同事閆某吃完晚飯分手後,到過該女廁所,此後返回工作單位叫上閆某又到案發女廁所內,看到被害人後,二人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公安機關認定呼格吉勒圖有重大作案嫌疑並將其逮捕,後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呼和浩特中院一審、內蒙古高院二審,以故意殺人罪、流氓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之後,呼格吉勒圖父母向人民法院、檢察院提出申訴。有關媒體也對此案給予高度關注。2014年11月,呼格案進入再審程序;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被改判無罪;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呼格吉勒圖父母國家賠償金人民幣205萬餘元。
6、王玉雷涉嫌故意殺人案
↑23王玉雷,cntv視頻截屏
2014年2月18日晚,河北省順平縣白雲鄉北朝陽村村民王玉雷報案稱發現有人(後確定是村民王偉)躺在地上,旁邊有血跡。該縣公安局經偵查認定王玉雷殺害王偉,將其刑事拘留後提請批准逮捕。順平縣檢察院審查時發現,王玉雷所作9次供述中,前5次均為無罪供述,有罪供述中對作案工具說法不一致,且其身體多處淤青、右臂骨折,並迴避受傷原因。經過仔細提審,王玉雷最終陳述受到刑訊逼供,沒有殺害王偉。
縣檢察院3月22日依法對王玉雷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縣公安局經重新偵查,最終查明該案為犯罪嫌疑人王斌所為。2015年1月,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王斌死緩。
7、「徐輝強姦殺人案」
2001年5月,徐輝被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6年12月,徐輝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有罪供述與在案證據存在矛盾等疑點,將該案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
2014年9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宣告徐輝無罪。
8、「黃家光故意殺人案」
↑黃家光,央視《今日說法》截屏
2000年10月,黃家光被原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減刑假釋執法檢察活動中,了解到黃家光長期不斷申訴並拒絕減刑的情況,即組織專人調查,發現原審裁判認定其參與實施犯罪的證據不實。
2014年9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宣告黃家光無罪。
9、「王本余姦淫幼女、故意殺人案」
↑王本余,圖片來自新京報網
1996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王本余將一名8歲女童姦淫並殺害,以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判處王本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2年3月,北京市檢察機關在辦理李彥明故意殺人案時,李彥明供述除在北京實施的犯罪外,還在包頭殺害一名小女孩並與王本餘一起拋屍。北京市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經多次調查走訪,發現王本余案存在錯判的重大可能。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否認了原審判決關於王本余故意殺人、姦淫幼女的事實認定,認定了其幫助李彥明拋屍的事實,以包庇罪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
10、晉濟高速特大燃爆事故
↑事故現場,圖片來自「新華視點」微博
2014年3月1日,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內,兩輛運輸甲醇的鉸接列車追尾相撞並起火燃燒,引燃引爆隧道內滯留的另外兩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和31輛煤炭運輸車等車輛,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傷和42輛車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8197萬元。
檢察機關依法對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杜濤一等21人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並從中進一步查明8人重大受賄犯罪問題。
11、崑山特大爆炸事故
↑傷者在事發現場接受救助。新華社發
2014年8月2日,江蘇崑山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大鋁粉塵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1億元。
檢察機關依法對崑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安委會主任陳藝,崑山市安監局副局長陸冠峰等15人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並從中進一步查明7人重大受賄犯罪問題。
12、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庭審現場。新華社記者謝環馳攝
1993年至2013年,劉漢、劉維兄弟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敲詐勒索、妨害公務等數十起犯罪。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2起故意殺人、3起故意傷害等犯罪,致5人死亡。
5月,劉漢、劉維等5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其餘31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13、「秦火火」案
「秦火火」真名秦志暉。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志暉利用社會熱點事件進行炒作,通過微博捏造並散布大量虛假信息,包括捏造2011年「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原鐵道部向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捏造雷鋒生活奢侈情節、造謠地方公務員被強令給紅十字會捐款並惡意攻擊中國慈善制度等等。
2014年,秦志暉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14、「邊民」案
↑董如彬。圖片來自新華視點微博
「邊民」真名董如彬。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董如彬以營利為目的,接受黎某某等人委託,邀約並組織被告人侯鵬等人,虛構事實、編造帖文,通過互聯網傳播並進行惡意炒作,收受委託人34.5萬元。特別是在中國船員湄公河遇害案件處理過程中,董如彬為提高個人影響力,利用網路編造、散布大量虛假信息,引髮網民圍觀,擾亂公共秩序。
2014年,董如彬以非法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
15、王英生故意殺人案
↑王英生殺害的醫生,圖片來自中國青年報微博
王英生系某單位退休職工,2012年10月因患腦血栓病到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醫,在接受治療後自感病痛沒有緩解反有所加重,認為系主治醫生針灸所致,遂產生報復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攜帶斧子到醫院,將主治醫生砍死。王英生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6、溫嶺殺醫案
↑二審庭審現場。王先富 攝
浙江省溫嶺市箬橫鎮人連恩青在該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鼻部手術治療後,感到術後效果不佳,多次到醫院投訴。2013年10月25日,連恩青攜帶榔頭和尖刀來到市第一人民醫院行兇,致該院醫生1死2傷。2014年4月,被告人連恩青被判處死刑。
17、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
↑泰州廢酸,圖片來自江蘇檢察在線
2011年至2013年,江蘇省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託給沒有危廢處理資質的公司處理,後者將2萬多噸廢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嚴重污染。2014年8月,相關人員因犯環境污染罪分別獲刑2至5年不等。
此後,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公益訴訟原告,向排污企業提出索賠。法院最終判決6家企業支付1.6億餘元賠償金,用於環境修復。
18、首例撤銷未成年人父母監護人資格案
↑圖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未成年人父母監護人資格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法院開庭審理。
受害女童父母離異,其隨父親生活,長期遭受父親虐待和性侵、猥褻;其母在離異後一直未盡撫養義務,得知女兒遭遇生父性侵也置若罔聞,不願接回孩子。法院作出審判,撤銷受害女童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女童監護人,立即生效。
19、「中威」執行案
↑中威輪船,圖片來自新華國際客戶端
中威輪船公司及陳震、陳春訴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經上海高院終審判令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29.2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億元)。
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未履行判決義務,上海海事法院於2014年4月對其一艘貨輪依法實施扣押。貨輪被扣後數天,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提交了賠償金及利息。
20、葛蘭素史克行賄案
↑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葛蘭素史克公司。丁汀 攝
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系知名跨國製藥企業葛蘭素史克公司設在中國的企業,因涉嫌嚴重商業賄賂等經濟犯罪被依法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採取賄賂銷售方式,行賄數額巨大。
2014年,被告單位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30億元,被告人馬克銳(英國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驅逐出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21、奇虎與騰訊公司案
2014年2月、10月,最高法對奇虎公司與騰訊公司之間不正當競爭上訴案和壟斷糾紛上訴案先後作出判決,騰訊公司均勝訴。這起壟斷案的審理,系第一次嘗試「全媒體」庭審直播,第一次允許國外專家參與庭審擔任專家證人。
壟斷案涉及互聯網領域即時通信服務相關市場界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是國內外公認的前沿和難點,並對互聯網企業之間開展有序競爭,促進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具有里程碑意義。
22、首例台灣居民大陸遺屬通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取得補償金案
2012年7月,台灣地區居民謝賢德因其妻方某某提出離婚而情緒激動,將方某某勒死。被害人系福建省人,其家屬向台灣地區宜蘭地方法院提起補償申請和補償殯葬費申請。
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框架下,福州中院協助宜蘭地方法院查明被害人家屬確系困難戶,宜蘭地方法院決定給予其補償金新台幣共計117萬餘元。隨後,在最高人民法院與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的協商下,2014年4月,被害人家屬順利收到全部補償金。
23、首例在華外國人非法獲取公民信息案
彼特·威廉·漢弗萊(英國籍)、虞英曾(美國籍)在上海註冊成立公司,接受境外客戶委託,對多家公司或個人進行「背景調查」。兩人通過向他人購買公民戶籍、出入境記錄、行動電話通話記錄等信息,製作「調查報告」賣給委託客戶,先後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256條。
8月,漢弗萊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並驅逐出境;虞英曾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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