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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需要什麼樣的行為準則?

南海需要什麼樣的行為準則?

2011-07-22 1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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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華網的報道,就在南海爭端鬧得紛紛揚揚之際,正在舉行的東盟外長系列會議上傳來消息,中國與東盟就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指針案文達成一致。有意思的是,聯合早報網對此報道稍有不同,其標題是《中國與亞細安正式簽<宣言>實施準則》。其實,從字面上來看,指針應該還是比較原則性的東西,而準則則更為細化。由於具體的內容目前仍未公布,我們無法判斷哪種報道更為準確,只能暫且存疑。

其實,是原則性的指導方針還是具體的行為準則,並不應成為中國與東盟爭執的焦點。外界普遍認為,中國不願意達到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具體協議,新華網報道中用「指針」一詞或許反映了這一傾向。但從根本上看,真正攸關各方利益的,其實不是行為準則的性質,而是行為準則的內容,即這份文件中鼓勵什麼行為、允許什麼行為、禁止什麼行為。

根據2002年11月簽署的《南中國海各方行為宣言》,各方應遵守的行為主要包括如下:

第三條規定:各方重申尊重並承諾,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規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

第四條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第五條規定: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它自然構造上採取居住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

第五條下面的第(三)款規定:在自願基礎上向其它有關各方通報即將舉行的聯合軍事演習。

筆者以為,在上述《宣言》中,對中國有兩大不利:一是籠統地規定不得以武力和武力相威脅解決爭端。對於相對武力更強、但佔有島嶼相對更少的中國來說,這一規定無疑是自卸武裝,至少是放棄了一個可以進行鬥爭的籌碼。有人可能說,不以武力解決爭端是聯合國憲章都認可的規定,南海行為規則怎可例外?但中國確實應考慮到,當其他國家採取鞏固、蠶食(如不定期地宣示主權、建立主權設施等)等手段強化對既有島嶼的佔領,中國除了武力以外,是否還有其他有效的手段加以應對?如果沒有,政策模糊比政策清晰對中國更為有利,不規定「不以武力或武力相威脅」比規定這些東西對中國更為有利。其實,不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要打仗,反而是中國可以藉此遏制其他國家採取漸進蠶食政策的重要手段,從而避免進一步衝突的發生。

二是沒有明確規定單方面採油屬於「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從而為其他國家大肆採油留下了可乘之機。其結果是,當這些國家單方面採油、侵奪其他各方權益時,他們不認為自己是在使爭議複雜化,但如果中國進行干涉,反倒屬於「使爭議複雜化」、反倒「影響和平與穩定」了。由此,中國不但在國際輿論上佔據不利位置,更在海洋權益上面臨重大損失。

所以,接下來中國應該做的不是制止《宣言》變成《行為準則》,而是在制訂這一《行為準則》的過程中,細化或加入有利於中國國家利益的規定,特別是把制止單方面採油的行為明確為「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並儘可能在新的行為準則中為自己反擊其他各方的蠶食行為留下活動空間。中國作為一個有著13億人口的世界第二經濟大國,完全不必擔心在與東盟交往中承擔什麼義務。中國所要擔心的是有美國因素滲入的國際化,而不應是多邊化。而且,制訂一個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固然會抑制自己,但也會抑制對方,關鍵是要使這種抑制儘可能地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

當然,對越南等國來說,要它放棄開採石油是很難做到的,因為石油業已成為其重要的經濟支柱。這樣,落實中國早已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就成了各方所能接受的共同選擇,從而改善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被動處境。當然,「共同開發」的最終落實,不但需要中國調整當前政策,還要對整個南海爭端的解決有長期規劃與戰略方案,特別是從根本上處理好中國崛起這一背景下與東盟國家間戰略互信與制度化共處的問題。這就要求中國外交擺脫那種走一步看一步的保守心態,善於未雨綢繆、提前布局,以一種更有前瞻性、更具戰略性的姿態處理包括南海爭端在內的重大外交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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