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查訊問的特點與技巧
檢察機關偵查訊問的特點與技巧
刑事偵查的本質,即是專門的國家機關查明事件性質,進而發現犯罪、證實犯罪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證據的收集和應用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說,證據的固定、提取與應用,是整個刑事訴訟展開的基石。目前,相當一部分人反對口供的使用,甚至奉所謂"零口供"為圭臬,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口供有其不可替代的價值,我們要反對的是口供至上,為口供而不惜引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但不能因此而因噎廢食,放棄這一重要的證據。所謂不輕信口供,絕不是把口供排除斥在證據之外,而是說口供有不同於其它證據的特殊性,必須認真對待,不能輕信。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地位是相當重要的,因為一般而言,真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僅最是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犯罪過程的證據,而且通常它還是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這就是為什麼長期以來,口供被稱為"證據之王"的原因,而偵查訊問,則是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要手段。 一、檢察訊問的概述 (一)檢察訊問的概念 檢察訊問,是指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事訴訟法,採用言語對話、心理影響的方式,獲取犯罪嫌疑人對自身行為有罪供述或無罪辯解的一種偵查手段。 (二)檢察訊問的任務 1、獲取犯罪嫌疑人對事件過程和自身主觀狀態完整、真實的描述 正如前文所述,訊問的目的在於獲取證據。這裡的證據,不僅指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也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辯解。因為就刑事偵查的任務而言,刑事偵查不僅是為了發現犯罪懲罰犯罪,還包括了保護地辜和保障人權。 認識這一點,是正確實施訊問,獲取合法有效證據的前提。在職權主義傳統相當深厚的中國,犯罪嫌疑人長期以來被視同犯罪人,未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偵查人員往往先入為主,不斷地尋找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而忽視了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這才是引供、誘供、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偵查訊問所獲得的犯罪娣疑人供述是系統的,內在邏輯統一的。這就是說,無論由因至果,還是由果至因;不論是從人到事,還是從事到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都必須符合案件內在的一般規律,這個規律用刑事偵查要求來說,就是滿足了"五何要素","五何要素"的任何一環,均能與犯罪嫌疑人口供達到合乎自然邏輯的統一。 2、發現線索,擴大戰果 檢察機關偵查訊問的任務,不僅著眼於本案本事,不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已經暴露的事實,而且要突破餘罪,深挖線索,了解其它犯罪事實;不僅要突破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事實,還要獲取其他人可能存在的犯罪線索。由於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本身具有的隱蔽性和連續性,這對檢察機關擴大案源,強化打擊效果是有重要意義的。這雖然只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訊問,但是,由於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犯罪案件多是法定犯罪,侵犯的共同法益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缺乏被害人的制約,而檢察機關偵辦對象往往或多或少的地掌握一定的公權力,干預偵查的能量較大,因此,要想有效的打擊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就必須多渠道開闢線索來源,而從罪嫌疑人嘴裡獲取的案件線索往往比坐等檢舉控告人的檢舉控告要強得多。 3、保證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偵查訊問,不僅是為了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繩之於法,還要保障其它無辜者不受刑罰追究,這是偵查活動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偵查訊問的目的之一。保證無辜不者不受刑罰追究,從個案來說,是保證無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受刑罰追究,從宏觀來看,是保證整個社會無罪的人不受刑罰的追究,這是法律公證的基本體現,也是保證社會穩定和諧的基本要求 4、教育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轉變思想 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是我們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政策,說服教育也是偵查訊問中一種重要的手段和方法。在訊問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說服教育,對其今後的改造有不可忽視的重用。教育不是萬能的,但不進行教育的訊問無疑是蒼白乏力的,更無法使犯罪嫌疑人達到心服口服的境地。因此,不能以任何借口放鬆這項工作,或者將其與其它任務對立起來。 5、積累審訊經驗、研究犯罪活動的規律 無論是偵查學、訊問學還是犯罪學,都需要有實踐素材的積累。偵查訊問是偵查人員第一次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的交鋒,是刑事訴訟,包括日後的庭審的重要基石。在犯罪手段變化越來越多,犯罪智能化程度、隱蔽程度越來越高的情況下,不斷地提高偵訊技術,已成為偵查學者和廣大一線偵查員的一項艱巨的課題。偵查訊問為這解教這個課題提供了第一手的資料,注重偵查訊問經驗的積累,注重成敗得失的歸納總納,是提高和發展偵訊水平的必經渠道。正如毛澤東指出的:認識總是從實踐中來,回到實踐中去,訊問學的發展,也必然遵循這一規律。 二、檢察訊問的特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訟訴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檢察機關主要負責三類案件的偵查:即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賭案件的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報復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案件的偵查。 由以上案件管轄可以看出,檢察機關的偵查對象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偵查的案件類型主要是職務犯罪,這就決定了檢察機關開展訊問時,與普通刑事案件偵查的訊問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一)訊問地位重要,訊問難度大 由於職務犯罪隱蔽性強,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物證、書證較少,毀證滅跡簡單,許多職務犯罪還是一對一的犯罪,沒有第三人在場,這就使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倚重程度較高,許多關鍵證據要靠偵查訊問獲得,訊問人通常是也背負著巨大壓力上陣。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侍無恐,採取頑固到底的做法,致使偵查訊問陷入僵局。 (二)訊問對象反偵查能力強,不易突破 由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具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具有一定的職務,有的還是多年從事政法工作的政法幹部,反偵查能力強,對偵查人員一般的訊問技巧、訊問模式都較為熟悉,這就為檢察機關突破犯罪嫌疑人增加了難度。 (三)訊問對象易翻供,易反覆 由於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在訊問初期,會產生極度焦躁、抗拒的心理。這種心理,實際上是有利用偵查的,正如兵法所說的:敵靜則深若玄洪,敵動則虛實盡顯,在經過偵查人員的攻堅突破之後,犯罪嫌疑人由於害怕、猜忌或損耗太多精力而突破。然後,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較強的社會閱歷和較高智能,在經過初期的慌亂後,即能調整情緒,開始構建防禦體系,這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從焦躁不安的一味否定、一味抗拒轉變為經冷靜分析、理性思考後的否定、抗拒。這種否定和抗拒是建立在理性邏輯之後的,非並一味的否定和抗拒,甚至會採取掉車保帥的策略。這時,犯罪嫌疑人極易翻供,產生反覆。 (四)相關佐證少,詭詐技巧不易施展 偵查訊問的一個重要特點,即是它的詭詐性。審訊不只是法律行為更是一種偵查行為。由於偵查對抗雙方目的的截然對立,使得誠信同審訊無緣,(除非你把審訊的目的明白地告訴對方,如進行訴辯交易)而詭詐同成功的審訊實踐卻猶如孿生娣妹。偵查的全部實踐都貫穿著詭詐性是無可爭議的事實。 法律講的是公平、公正和誠信。但審訊的詭詐性卻告訴我們在審訊這種激烈的"活力對抗"中,誠信只能是程序性的,即所謂程序標準,也就是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德"辦案。如果我們施謀用謀時想到的是道德不道德,這種"宋襄公似的道德觀在活力對抗中只會窒息對抗者用謀的積極性與靈感" 然而,這種偵查中的詭詐不是憑空而就的,它實施的基礎就是偵查機關所已掌握的證據和事實,它可以是推斷性的結論,但它的根基必須實實在在。這就像哈哈鏡,人必須是真實的,而照出的影子是扭曲的。就檢察機關而,它所偵辦的職務犯罪案件難以獲得更多的其它有效證據。較為客觀真實的痕迹物證這一類證據少,伴隨而來的即是鑒定結論、刑事科學技術難以發揮用武之地。檢察機關偵查中所依賴的證據除了言辭證據外,就是其它少量的書證。這種相關佐證少的局面,一方面把訊問推到了更為重要的位置上,另一方面,卻不利於訊問中的證據出示乃至詭詐的使用。 三、檢察訊問的方法 由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在偵查訊問即有與普通刑事案件偵查訊問相同的共性,也有與之相區別的個性。因此,檢察機關的訊問也有其獨特的方法和特點。 (一)重視外圍調查,重視其它證據的收集 是否掌握足夠的證據,是訊問能否順利開展的前提之一;訊問即是對證據的發現與固定,也是對已有證據的檢驗與審查,二者是辨證統一的。職務犯罪偵查往往是由人到事的偵查,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正式立案之前還有初查的過程,這是職務犯罪對象特殊性所決定的。因此,在外圍調查階段,儘可能地掌握相關的證據,才能在今後的訊問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重視發現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一般而言,普通刑事案件偵查中證人的發現方法並不完全適用於職務犯罪案件,因為職務犯罪案件並沒有明顯的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做案是一個長期、穩定、隱蔽的過程,不太可能有所謂疑人疑事出現。但是,從證人口中得知證人的線索仍是有效的方法之一。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的時候,利用好證人及其證言,就是開闊偵查思路,獲取偵查線索的有效方法。 2、重視書證的收集 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之一即:雖然相對自然犯罪而言,其書證物證較少,但在可能獲的證據中,書證卻又往往佔了絕大多數,而且書證類型複雜,因此書證在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中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這些書證往往比較隱蔽,在偵查中,應當注意搜查可疑的記事本、便條等,這些往往是有價值的書證所在。 3、重視刑事科學技術的使用 刑事科學技術是偵查學最早包含的內容,早期的刑事偵查學往往是以刑事科學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在今天,刑事科學技術愈成為刑事偵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主要是和人打交道,不需要刑事科學技術。這種觀點有失偏頗。誠然,檢察機關的自案件所須要用的的刑事科學檢驗技術要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少得多,但是,這並不能抹殺刑事科學技術在自偵案件中的地位。刑事科學技術的應用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文書檢驗。正如前文所述,書證是檢察機關主要應固定的證據,文書檢驗,對確定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之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2)筆跡鑒定。在檢驗文書的真實性時,很大一部分是檢驗文書權利人簽名的真實性,因此,筆跡鑒定也是檢察機關刑事科學技術應用的一項重點。 (3)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鑒定在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中,對明確資金流向,把握偵查方向,獲取犯罪證據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有的放矢 偵查訊問實際上就是偵查員與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心理對抗,偵查訊問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勝決於對偵查對象心理活動的把握。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會經歷焦躁、對抗、反思、翻供、動搖、突破幾個階段,這只是一般的規律,不是說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會經歷這些階段。不同的心理變化階段,有不同的針對措施,有的放矢,才能儘快突破。 1、焦躁對抗階段 正如前文所述,犯罪嫌疑人此時的心理狀態是慌亂、驚恐,尚未構建成完成的心理防線,不知道偵查機關究竟了解什麼內容。這個階段,偵查人員宜從快,從狠,堵塞退路,使之措防不及,以期一舉突破。 2、反思翻供階段 若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動表現出由語辭激烈,情緒激動,突然轉變為沉默,冷淡,甚至出現反覆翻供的現象,就意味著犯嫌已經開始構築心理防線了。偵查對象一般會在試探偵查人員,甚至採用棄軍保帥的技倆試圖了解偵查人員所掌握情況的多少,這時,偵查人員應保持冷靜,採用刺激、用間,用詭詐的方法應付犯嫌的對抗,讓其陷入懷疑、猜忌的困撓,破壞他自身對犯罪過程的回憶與認識,使其不攻自破,所謂上兵伐謀,其理於此。 3、動搖突破階段 經過長期的斗解,犯嫌這時表現欲供還拒,欲說還止的心理狀態。這時,偵查人員不能面露喜色,一方面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另一方面要強調隱匿真相的嚴重性,引導犯嫌儘快做出真實供述或辯解。 (三)因時因事置宜,施用謀略 1、施用謀略的原則 施用謀略,首先要合法,不能搞引供誘供,更不能搞虛假承諾。其次要保密,"謀出於智、成於密、敗於泄"。再次要慎用,我不贊成偵查機關搞電影里偵探片的連環計,層層緊扣推理,看似合理,可現實鬥爭中謀略運用一但失敗,必將陷入被動,甚至使整個偵查活動陷入僵局。 2、施用謀略的時機 施用謀略並沒有一成不變的時機,但有一個原則性的指導意見:那就是在犯嫌心理即將轉化的時候。把握時機很重要,時機不對,沒有效果,反而會讓犯嫌鄙視偵查人員,喪失敬畏感,下一步的訊問更難開展。 3、施用謀略的要領 偵查活動是一項針鋒相對的刑事訴訟階段,偵查訊問更是面對面的交鋒,知已知彼,百戰不殆。偵查人員需要時時掌握犯罪趨勢,反訊問的動態,以確保訊問活動能夠立於不敗之地。在具體案件訊問中,任務緊急,案情多變,偵查人員更需要在逐步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為犯嫌畫像,成其要掌握其心理特點,採用偵查學中的"三到"思維方式,揣摩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及期背後的心理依據,此其一。 其二,謀略要奇。奇正相倚,正奇相對。所謂正,即是一般的訊問手段和方法,這是基礎;所謂奇,則要求訊問突破常規方法,做到"奇者,攻其不備,出其不意",這樣才能隱蔽自我,以暗攻明。 總之,訊問,特別是檢察訊問是一項理論性與實踐性都很強的偵查活動,要求偵查人員不僅有一般的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在實踐中學習、歸納、總結。檢察訊對問象的特殊身份,更要求檢察幹警在偵查過程中有敏銳的洞察力,有過人的膽識,這些,都是要在實踐中摸索與學習的。實際工作的前輩偵查員已經為我們積累了相當的經驗,這些是檢察幹警寶貴的財富,繼承這筆財富,對歷史的經驗有所揚棄,才能更好的提高檢察機關在偵辦案件中的訊問水平。本文就一本的檢察訊問理論做了粗淺的闡述,還遠達不到出於實踐指導實踐的標準,只期引玉耳。 參考文獻 [1]檢察機關偵查訊問務實[M].何家弘.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23 [2] 刑事案件偵查[M].任惠華.法律出版社.2000.13 [3]職務犯罪案件偵查[M].裘樹祥.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42 [4] 檢察機關偵查訊問實務[M].何家弘.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10 [5] 剖析審訊屬性 提高審訊藝術[J].杜建明.檢察日報.www.jcrb.com.2002.9.8 [6]謀略論[M].柴宇球.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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