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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出口稅收函調規定解答

原創 2017-08-30 胡曉明 編 扒開稅霧

一、哪個部門負責出口稅收函調的發函及復函結果處理工作?

國稅機關的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函地國稅機關)負責出口稅收函調的發函及復函結果處理工作。

二、什麼情況需發函調查?

經發函地國稅機關調查評估崗對《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中所列的下列六類審核疑點選擇性採取要求出口企業提供收匯憑證、備案單證或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分析、稅務約談、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核實後仍不能排除疑點的:

(一)出口企業為一般風險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屬一般風險供貨企業級別為二級及以上,且出口貨物屬一般風險商品為三級及以上的,連續6個月累計申報應退稅額超過50萬元。

(二)從新增供貨企業購進一般風險商品,自首次申報之日起連續6個月內,累計申報退稅額超過50萬元;

(三)出口一般風險商品,本月申報的退稅額超過50萬元且環比增幅超過100%;

(四)跨商品大類(海關統計商品22類出口商品)出口一般風險商品,連續6個月累計申報退稅額達到50萬元以上,一般風險商品累計退稅額超過10萬元的供貨企業;

(五)按照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退稅的企業,其供貨企業供貨商品是跨大類的(出口商品碼前4位);

(六)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可不發函調查?

出口業務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提示,自收到最近一份復函12個月內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同類商品(商品編碼前4位相同),以往函調未發現問題且進貨金額年度增幅不超過30%的;

(二)出口到香港、澳門、台灣、東南亞國家、陸路毗鄰國家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不包括通過上述國家和地區轉口),且出口商品不屬於價值較高、退稅率較高、體積較小或重量較輕的商品,也沒有將不退稅或低退稅率貨物申報為高退稅率貨物商品代碼疑點的;

(三)使用國稅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免)稅的;

(四)屬於進料加工的。

四、怎樣發函調查?

發函地國稅機關調查評估崗在函調系統中填寫《關於調查出口稅收有關情況的函》,經複審崗確認、核准崗核准後,向復函地國稅機關發函調查。

五、什麼情況應重新發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函地國稅機關應重新發函,並在調查函中說明再次發函理由:

(一)在函調系統中錄入的發函內容有錯誤;

(二)復函中說明供貨企業不屬於復函地國稅機關管轄。

六、哪個部門負責出口稅收函調的復函工作?

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國稅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復函地國稅機關)負責出口稅收函調的復函工作。

七、怎樣開展出口稅收函調的復函工作?

復函地國稅機關應及時通過函調系統查閱調查函接收情況,在收到調查函後,按照以下要求開展核查並復函。

(一)對供貨企業的日常稅收征管情況進行分析,並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對調查函所列內容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後應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核查資料。

(二)復函地國稅機關應自收到調查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對供貨企業的核查情況,在函調系統如實、完整、規範地填寫《關於調查出口稅收有關情況的復函》,經復函地國稅機關分管局領導核准後進行復函。

(三)復函地國稅機關發現核查的出口貨物是供貨企業外購或委託加工的,且業務真實性存在疑點,可在函調系統填寫《關於調查外購或委託業務有關情況的函》,向其上游企業主管國稅機關發函調查,上游企業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本條的要求開展核查,並在函調系統填寫《關於調查外購或委託業務有關情況的復函》進行復函。

(四)復函地國稅機關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時復函的,應自收到調查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函地國稅機關回復《延期復函說明》,說明不能按期復函的原因及擬復函的具體時間,並應自回復延期復函說明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復函,60個工作日仍無法完成核查的,應在復函中說明情況,選擇復函類型為「經核查尚未處理完畢」:

1.向上游企業主管國稅機關發函調查尚未收到復函;

2.供貨企業正被增值稅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尚未有結論;

3.供貨企業經實地核查查無下落,導致復函地國稅機關無法核實有關情況;

4.因供貨企業拒絕、逃避等行為導致復函地國稅機關無法正常開展核查;

5.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騙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

(五)復函地國稅機關復函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在發現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再次函告發函地國稅機關並說明理由。再次復函改變原復函類型的(復函類型為「經核查尚未處理完畢」除外),應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國稅機關。復函以最後一次內容為準:

1.有與原復函內容不一致的新情況;

2.原復函類型為「經核查尚未處理完畢」,現有關工作已完成並有明確結論;

3.原復函類型為「經核查尚未處理完畢」,至復函之日起60個工作日仍無處理結果的,回復相同類型的復函。

八、如何處理復函結果?

發函地國稅機關及時通過函調系統查閱復函情況,收到復函後,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調查評估崗自收到復函5個工作日內,應綜合其他核實情況,對所涉及的出口業務按如下要求處理,並在《審核疑點業務處理表》上提出處理意見,交複審崗確認,同時填制《復函結果業務處理表》,並將復函處理結果錄入函調系統。

(一)復函類型為「正常業務」的,結合其他核查情況,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復函類型為「正常業務」,並不是辦理退稅的直接依據,發函地國稅機關收到「正常業務」類型的復函後,需結合其他核查情況,決定函調相關業務是否辦理出口退稅——編者注);

(二)復函類型為「經核查尚未處理完畢」的,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待復函地國稅機關再次復函後,視復函情況處理;

(三)復函類型為「存在不予退(免)稅的情形」的,對復函所涉及的出口業務,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已辦理退(免)稅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屬於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應視同內銷徵稅;屬於涉嫌騙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自復函所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早開票日期前12個月內,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且尚未函調的已申報出口業務發函調查。已辦理退(免)稅的,按照該筆業務所涉及的退稅額暫扣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涉及追回稅款、暫扣稅款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編寫的《全國出口退(免)稅操作實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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