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南朝鄉村研究的幾個問題

關於南朝鄉村研究的幾個問題

對於中國中古時期鄉村的研究,日本學者宮崎市定、谷川道雄、宮川尚志、堀敏一等,中國學者韓昇、齊濤、侯旭東、馬新、趙秀玲等①,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值得重視的成績。本文擬在他們研究的基礎上,對南朝村的起源、人口遷徙與村的關係、村的規模及形態、村裡關係以及村制的產生等問題再作進一步探討。

一、關於村的起源

從現有的典籍來看,「村」這個字的出現是在東漢後期,如魏伯陽《參同契》鼎器妙用章第三十二中有「得長生,居仙村」,葛洪《抱朴子內篇》卷三《對俗》所引陳寔《異聞記》中有「村口有古大冢」。其後,三國吳人張勃《吳地理志》有「長城若下酒有名,谷南曰上若,北曰下若,並有村」。《三國志》卷一六《鄭渾傳》在記述鄭渾任魏郡太守的治績時說:「入魏郡界,村落齊整劃一,民得財足用饒。」這是正史中關於「村」的最早記述。自此,村字散見於六朝時期的史記文集之中②,成為鄉村聚落的一般稱謂。這方面,宮川尚志博士和國內學者的文章中都有較細的考索。需要說明的有兩點,一是干寶《搜神記》卷二○有「建業有一婦人背生一瘤,恆乞於市,自言村婦」一語,可見「村」字除鄉間聚落之義外,還有郊野之義;二是「村」成為完整明確的地域概念,即具體的村名出現在史籍中又有一段時間。《晉書》中所見「村」凡十一處,無一例外地皆為泛稱③。同期的地方志和志怪小說中,卻出現了具體的村名。如晉張玄之《吳興山墟名》所見「橋村」、「敢村」,賀循《會稽記》所見「塔墅村」、「岑村」,鄭緝之《永嘉郡記》所見「青田村」,袁山松《宜都山川記》所見「射堂村」,干寶《搜神記》所見「麋村」,等等。正史中出現具體村名的是《宋書》,凡四十二見中共有十四個具體的村名,如「桃墟村」、「牛門村」、「虎檻村」、「下柴村」之類。

較之於秦漢的鄉里組織,「村」的出現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結構的一大特色。在「村」的淵源方面,學界雖然投入了很大的熱情,從多方面予以梳理和詮釋,但這一問題至今尚未定論。

宮川尚志博士在他的名篇《六朝時期的村》一文中指出,「村」在六朝時代已成為鄉野聚落的一種普遍性稱號,而其起源則是漢代的鄉聚,或是在魏晉時期戰亂破壞的縣城廢墟上形成的自然聚落。他的這一觀點得到了廣泛認可。國內學者如齊濤、馬彪等皆沿襲和推演其說。

在宮川氏研究的基礎上,宮崎市定博士依據其中國城市國家理論,論證在漢帝國崩毀的過程中,農民因各種各樣的契機離開了城市,在山野里形成了新的聚落,而後來的朝廷將流民安集於無主之地並使他們專職從事於農業勞動的屯田制度,顯然是「村」之形成的一種推進力,同樣,民間豪族的莊園及依附人口所形成的「屯」,也是村的一種表現④。也就是說,宮崎氏在論述中國占代的城市國家向中世紀聚落體系轉變過程中,強調了「屯」之於「村」的重大意義。

堀敏一先生的觀點與宮崎氏稍異,他認為「屯」並不是專指屯田,實際上,屯與聚同義,故有「屯聚」、「屯塢」和「村塢」等用法。一般的聚包含數個裡,有些聚則成為政權機構所在地,故有王莽改縣為聚之例。堀氏的這一觀點得到了韓昇的支持。他引用《釋氏六帖·國城州市部第四十三》的材料證明其師的觀點於史有據,因為《善見律》十七明確地說:「有市名聚落,無名村。」數村合而為聚,故其中有市。在理清魏晉時期塢壁的來源和內部形態之後,韓昇認為「塢壁及其邑里在和平時代,即轉化為村」。韓昇強調,魏晉時代的塢壁多則數千家,少則數百家,如此龐大的組織並不能簡單直接地轉化為村,而是以塢壁的下級組織(如庾裒塢壁所見的邑里)這種更加自然的生產生活單位轉化為村的⑤。不管怎麼說,村(準確地說是隋唐時期的村)之來源是塢壁。

這是有關村之起源諸說中最有影響力的幾個觀點。無論是聚落說,抑或屯田說,還是塢壁說,皆有史實的充分依據。不過,若細加分析,聚、屯、塢等之於村之形成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先說「聚」。先秦時期已有聚存在,《管子·乘馬》:「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從這條資料來看,聚是有市的,對照上引《善見律》十七「有市名聚落,無名村」來看⑥,很長時間內聚的規模是較大的,因為其中有市。正是聚有這麼大的規模,王莽才有改縣為聚之舉。在談到此期聚與村的關係時,大家都喜歡引用顏之推《顏氏家訓·勉學》中的一句話:「吾嘗從齊主幸并州,自井陘關入上艾縣,東數十里,有獵閭村。……及檢《字林》、《韻集》,乃知獵閭是舊*[谷+巛+囪+比]余聚。」以此證明,聚便是村。其實,這多少誤解了顏氏之意,顏氏此處只是說明今獵閭村的所在為舊時*[谷+巛+囪+比]余聚。那麼,聚大概有多大呢?《漢書》卷一二《平帝紀》元始三年:「夏,安漢公奏車服制度,……立官稷及學官。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鄉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經》師一人。」張晏註:「聚,邑落名也」,又顏師古曰:「聚小於鄉。」《漢書》中有關聚之規模有兩條資料,即《漢書》卷八二《史丹傳》:成帝鴻嘉元年(前20),「封丹為武陽侯,國東海郯之武強聚,戶千一百。」自然,這是聚中之巨者。又《漢書》卷九九上《王莽傳》:哀帝建平二年(前5),王莽因得罪傅太后而為哀帝遣其就國,「以黃郵聚戶三百五十益封莽」。服虔曰:「黃郵在南陽棘陽縣。」按漢代的鄉,自數百戶至數千戶不等⑦,則聚為同一區域上數村之聚合者,其中有市。正因為如此,聚往往成為鄉邑治所,《後漢書》中《郡國志》所舉五十多處有名的聚大多如此。由於具備了一定的區域和人口,聚有可能發展成一座城市,如鞏縣「有東訾聚,今名訾城」⑧;東漢初新城蠻中張滿所據的霍陽聚因霍陽山而名,「俗謂之張侯城」⑨。因為戰亂等因素,聚遭到衝擊和破壞而形成單一村落也是可能的事。東漢末年之後動亂頻仍使得這一可能性成為事實。因此,舊時的聚作為六朝村的來源之一的說法是可以成立的。

在兩漢的行政政令中,一直不見聚的相關規定,這說明漢時的聚不是基層編製單位,不具行政和法律意義,只是自然聚落的稱謂。這一點,齊濤的著述中已有論述⑩,此不贅述。

再說「屯」。宮川氏的論文對屯田之於村的意義有所提及,宮崎氏的著作則著力強調。確實,六朝之前的屯田對於村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作用。屯有「戍守」、「駐紮」之義,屯聚軍隊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種便是屯田。宮崎氏認為國家將流民安集於無主之地並使他們專職從事於農業勞動的屯田制度,推進了脫離以往城市的聚落的形成。這種屯田當屬於我們常言的「民屯」。曹魏的民屯制度是國家用軍事組織形式把流民編製起來並使其佃種國有土地,每屯五十人;東吳的民屯組織形式也是按一定的家庭數或人口數,以屯管理之,在一「屯」之內從事生產和安排生活。在西晉廢屯田為郡縣之後,這些民屯有可能轉成一個村落。不過,「屯」本為「聚集」之義,《楚辭·離騷》:「屯余車其千乘兮,齊玉軑而並馳」,洪興祖補註引五臣云:「屯,聚也。」屯由「聚」而申發出聚集而居之意。《三國志》卷一一《管寧傳》「太祖為司窄,辟寧,度子康絕命不宣」句裴注引皇甫謐《高士傳》:「管寧所居屯落,會井汲者,或男女雜錯,或爭井斗鬩。」又晉桓玄《沙汰眾僧教》:「乃至一縣數千,猥成屯落。」⑾依上述材料,屯之「聚集而居」之義確然可見。史籍中又見「屯塢」,如《後漢書》卷八二《趙彥傳》:「彥推遁甲,教以時進兵,一戰破賊,燔燒屯塢」,自是動亂時期民眾自保求存的一種特殊聚居形式,一旦局勢平穩,屯的軍事色彩淡化,自然聚落之義逐漸顯現。也就是說,無論是自然聚落的屯落還是帶有軍事色彩的屯塢,最後都會融合於村落之中。現北方村莊多有「屯」之名,如「牛堡屯」、「煙筒屯」之類,皆是如此。

屯之為村在「邨」字意義的演化方面有所反映。「邨」,《說文解字》:「地名,從邑,屯聲。」段註:「本音豚,俗讀此尊切,又變字為村。」梁顧野王《玉篇·邑部》:「且孫切,地名。亦作村,音豚。」又《集韻·魂韻》:「村聚也,通作邨。」《正字通·邑部》:「墅也,聚落也。」清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屯部》:「邨,《廣雅·釋詁四》:『邨,國也。』此『邦』之誤字。後世用為村落、鄉村。」從上引歷代字書有關「邨」字的解釋,「邨」似經歷了一個從「地名」、「邦名」到「聚落」的演變過程,或可昭現漢唐時期村聚形成的某些事實。依手頭資料所見「邨」最早者為應劭《風俗通義》,《全後漢文》卷四○所錄應劭《風俗通義》佚文五《氏姓》下:「耷氏,新鄭人。楊耷邨在縣西二十五里。」《宋書》卷一百自序:「史臣七世祖延居縣東鄉之博陸里余烏邨。」同書卷三五《州郡志》:「秣陵令,其地本名金陵,秦始皇改,本治去京邑六十里,今故治邨是也。」《漢唐地理書鈔》載顧野王《輿地誌》:「浮陽城南有大連淀,魏延興二年淀水溢注,破仵清邨,因以為地,池內時有鯔魚,言與海潛通。」《水經註疏》卷四○《漸江水》:「浙江之上,又有大吳王、小吳王邨,並是闔閭、夫差伐越所舍處也。今悉民居,然猶存故目。守敬按,……華氏《考古》云:有大吳王村、小吳王村,並是闔閭、夫差伐越所舍處也。」這是所見的幾條關於「邨」的史料。同一時期,「村」字出現了,且漸有以「村」代「邨」之趨勢,至後世,絕大部分被改為「村」字。如宋樂史《太平寰宇記》卷一五七南海縣引前《廣州記》條作:「廣州東百里有村,號曰古斗村。」沈約《宋書》自序在唐人所作的《南史》卷五七《沈約傳》中改作「余烏村」。同樣,《通鑒》卷一一九宋紀一武帝永初元年:「奉晉恭帝為零陵王,優崇之禮,皆仿晉初故事,即宮於故秣陵縣。」胡三省注引沈約語,也改「故治邨」為「故治村」。更為典型的例子是,在上引《漢唐地理書鈔》載顧野王《輿地誌》此條後,同書又有:「浮陽有大連淀,魏延興初水溢注,破仵青村,因以為池,名仵青池。」《漢唐地理書鈔》乃輯佚之作,其所輯資料未註明出處,但一般是同類中以年代先後為序,此條大抵可以說明「仵青村」的說法要比「仵青邨」晚。由此,「村」較「邨」之晚出殆無疑義。問題是,「邨」改為「村」混同了兩者本有的差別。在後世易「邨」為「村」之時,從僅見的保留「邨」字的幾條史料或可看出「邨」的原本之意和兩字混通所透現的村之淵源。《晉書》卷九四《朱沖傳》:「咸寧四年,詔補博士,(朱)沖稱疾不應。……沖每聞征書至,輒逃入深山,時人以為梁、管之流。沖居近夷俗,羌戎奉之若君,沖亦以禮讓為訓,邑里化之,路不拾遺,邨無凶人,毒蟲猛獸皆不為害。」此邨既是羌戎聚集屯之所,便有明顯的民族色彩,衝突之世,自會有效地組織對抗和遷移。又同書卷一二○《李特載記》:「(李特起事),是時蜀人危懼,並結邨堡,請命於特,特遣人安撫之。益州從事任明說尚曰:『特既凶逆,侵暴百姓,又分人散眾,在諸邨堡,驕怠無備,是天亡之也。可告諸邨,密剋期日,內外擊之,破之必矣。』尚從之。……明潛說諸邨,諸邨悉聽命。還報尚,尚許如期出軍,諸邨亦許一時赴會。」既能自保,復有出擊能力,表現了邨的軍事性和政治性,使其性質更接於「屯」。雖然至遲於梁時,「邨」、「村」互通,皆指稱聚落,但兩者的原來之義並不一致,內部的形態也不一樣⑿。

復說塢。作為自衛自固的軍事防禦建築,塢至遲出現於西漢昭帝時。其作為集政治性、軍事性和經濟性於一體的自衛自固單位,於東漢時形成於豪族的田莊,魏晉以降則泛於全域,尤以西晉幽州以南、徐豫以北、秦州以東之永嘉戰後受戰火蹂躪最慘的地區為甚。塢或依城,或必築城,此城指具體環繞居民點而築起的建築物,即牆本身和牆環繞之地。漢晉以來,塢多借城的形式自固自衛。洛陽壘即是「因阿舊城,憑結金鏞」,於永嘉中結以為壘⒀;一全塢的情況也是如此:「洛水又東,經一全塢南。城在川北原上,高二十丈,南北東三箱,天險峭絕,惟筑西面,即為全固,一全之名,起於是矣。」⒁隨著時局的變幻,塢漸漸演化為村。如白騎塢,據楊守敬考證:《後漢書》之《朱儁傳》雲,時賊有騎白馬者張白騎,河內山谷也賊所起之地,故《方輿紀要》謂此塢蓋張白騎所築;《孟縣誌》今名白牆,縣西北三十五里有白牆村。「白牆」蓋「白騎」音訛而得⒂。年代久遠,尚能流傳下來,可見該處一直有民居存在,這是塢在和平時代延存為村的例證。南朝有破塢村,顧名思義,也當是在塢之舊地形成的。

與塢的情況彷彿,此期有依舊城廢垣形成村居者,如梁任昉《述異記》卷下:「洛南有避狼城。雲(周)幽王時群羊為狼食人,故築城避之。今洛中有狼村,是其處也。」又如荊州巴東魚復縣之故陵村,地近楚陵,因以為名,是後漢興平時郡治所在,及改郡巴東,治白帝,則以此為舊郡,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村居⒃。上文的故治村也是如此,是在秣陵縣故治上形成的村,並因以為名。可見此期流民在遷徙過程中,大都習慣於憑藉留存的城址留居,因為城址所在,在地理上具有一定優勢,以滿足安全感的需要。

據上所述,屯、塢和聚,作為古代社會的鄉村聚落,經過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社會整合,皆歸之於村的形態。也就是說,它們都是村的淵源所在。實際上,除了這三種形式之外,村還有其他的來源構成,比如「丘里」。作為國野體系中的野人聚落,丘里在先秦的典籍中有大量的反映,甚至商代的卜辭中也見有丘。《莊子·雜篇》則陽章云:「少知問於大公調曰:『何謂丘里之言?』大公調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為風俗也,合異以為同,散同以為異。』」由此可知丘里是由數個不分族姓的個體居民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的居民點。這種「丘里」既然能夠「合十姓百名而以為風俗」,且時有聚合,表明其中的居民已經以地域關係和鄰里關係取代了舊有的公社居民的那種血緣關係⒄。有學者認為,丘里似在戰國時期「在行政系統中消失」⒅,但新近出土的長沙走馬樓吳簡表明,丘在東漢末和東吳初期仍然存在,它雖然是「官府為有效的勸課農業、徵收租稅而劃分的征管區域」⒆,但丘仍然是野外的自然聚落⒇。據黎明釗的研究,吳簡中所反映的丘里是「異姓丘里」,長沙郡臨湘縣四鄉絕少一姓一丘的例子,一族聚居且獨佔一丘的現象是沒有的,也就是說,「漢末三國時期丘里的聚居形態無疑是由多個族姓來組成一個丘里」[21]。這樣的丘,後來也演化成了村。另外,劉再聰博士在其《村的起源及村名的泛化》一文中還提到了「廬」也是村的來源形式之一[22]。

總的說來,南北朝時期所出現的村,其來源形式是多元的,過分強調某一方面顯然不是合適的。作為後來所有村落統稱的村,因其來源形式的不同,其在聚居形態上當有不同的樣式,這正是歷史豐富多彩的一大體現。

二、人口流移與村的關係

魏晉南北朝多戰亂,與戰亂相聯的便是人口的大規模流動。村之所以在此期形成並具備某些行政職能,同人口的流移存在著密切的關係。

據譚其驤、葛劍雄等學者的研究[23],永嘉亂後的民眾南移主要有這麼三條路線:東線以淮河及其支流汝、潁、沙、渦、睢、汴、沂等水和溝通江淮的邗溝構成主要水路,輔以各水間陸路。移民或駐留於淮北和江淮之間,或渡江後定居於蘇南、皖南和贛北沿江地帶。永嘉後的北人南遷,尤其是貴胄及大族,多數經由此線。江淮間和蘇南、皖南是僑州郡縣的主要設置區[24],也是北方移民最為集中的區域。中線起點主要是洛陽和關中,分別由洛陽經南陽盆地,由關中越秦嶺東南經南陽盆地,由關中越秦嶺至漢中盆地順漢水而下,彙集於襄陽,然後由漢水東南下。秦、雍、梁、司、並等州流民多沿此線,南遷後往往定居於襄陽、江陵等漢水流域和長江中游地區,也有一部分從南陽盆地東南越過桐柏山、大別山隘口進入江漢平原。西線彙集涼、秦、雍等地流民,由穿越秦嶺棧道進入漢中盆地,繼續南遷者循劍閣道南下蜀地,或利用嘉陵江水路,定居於沿線和成都平原,也有沿今隴南白龍江而東南。在蜀地發生動亂時,又有部分流民循長江東下進入長江中游。

除西線外,僑州郡縣集中設置於如皖南傍江、晉陵郡境、尋陽地區、邗溝沿線、南郡周圍、江夏一帶等,基本上是東、中線的範圍和延伸地帶。我們曾經將東晉南朝境內所見具體的村名與僑州郡縣及南遷路線進行過一番比照,發現此期史籍所見的一百零一例村中存在著這麼幾個情況:一是村中有北方流民的遷居,如來護兒曾祖來成居於南兗州廣陵郡白土村④;再如《南齊書》卷一四《州郡志》稱濟陰郡六縣、下邳郡四縣、淮陰郡三縣、東莞郡四縣,「散居無實土,官長無廨舍,寄止民村」,這些村顯有流民寄寓;又據《宋書》卷三七《州郡志》華山太守條,宋大明元年官府為寄寓襄陽的胡族三千家立華山郡,郡治大堤村當是流民聚居之村。如此者約二十例。二是如南徐州南東海郡京口虎射中村、南兗州廣陵郡廣陵縣武陽村、南兗州秦郡桃墟村、南豫州淮南郡當塗縣下溪村等三十一例為僑州郡縣所在區域。三是如晉時日黃村和古斗村,宋時黃石村、青田村、崎村、單龍村、萬歲村和湘陂村;梁時雍州的土因村,其所在地區在東晉南朝時期皆為移民潮所波及,且在梁末侯景之亂後,更有大量移民流人。在移徙民眾分布集中的京口廣陵地區、建康一帶及三吳地區,以江陵為中心的長江中游,以襄陽為中心的漢水流域等,以及南遷路線沿途,具體村名的出現相對較多,並呈現出以遷移路線和交通要道為中心的四散輻射之勢[26]。這種情況實非巧合,實則表明人口遷移與村之形成之間存在著對應的聯繫。

《宋書》卷三六《州郡志》建安太守條雲劉宋時建安郡領有七縣,其中包括沙村縣,「沙村長,永初郡國、何、徐並有,何、徐不注置立。」考之相關史籍,晉建安郡雖領有七縣,並無沙村縣建置,「永初」乃宋武帝開國年號,說明沙村縣設置當在劉宋之初。顧名思義,沙村縣是於沙村所設的縣,並以之為名。其位於富屯溪支流沙溪上,距富屯溪不遠。《宋書》同條還說:從建安郡「去州水二千三百八十,去京都水三千四十,並無陸」。也就是說,建安郡與外界的聯繫主要以水路。劉宋以降乃至陳,進入閩地的主要途徑仍是海路,見《陳書》卷三五《陳寶應傳》。但建安郡的邵武、將樂二縣位於今江西越武夷山,富屯溪貫穿而過,當是浙、贛入閩的陸上交通線。《陳書》卷一九《虞寄傳》記載,會稽餘姚人虞寄,侯景之亂後為張彪所迫被迫前往臨川,「與彪將鄭瑋同舟而載,瑋嘗忤彪意,乃劫寄奔於晉安」。鄭瑋、虞寄等人也許走的就是這條路線。漢末大亂直至侯景之亂,當有移民不間斷地循此路來到閩地,由於環境惡劣,只能沿富屯溪而定居下來。《太平寰宇記》卷一百引梁蕭子開《建安記》稱邵武縣有長樂、將檢二村,「後漢時此川民居殷富,地土廣闊,孫策欲檢其江左時,鄰郡亡逃。或為公私苛亂,悉投於此,因是有長樂、將檢兩村之名」。將樂縣在邵武縣南,有大夫校村和子校村,沙縣村復在將樂縣南。這樣的分布恰好反映了移民由今浙江、江西遷入福建後,漸次推進,逐漸定居的態勢。出於開發的需要及人口增加的因素,官府於此建縣,將其納人行政控制的範圍。

隨著官府控制力的下降,南方的少數民族也進行著頻繁的人口流動,長期蝸居山林洞穴的蠻獠俚等族眾為開拓生存空間,紛紛走進平原河谷,聚為群落[27]。史書在記載他們不同於原來穴居的新區域時,每每以村稱之。如《宋書》卷九七《夷蠻傳》記宋文帝初即位時西陽蠻起事攻郢州事言:「晉熙蠻梅式生亦起義,斬晉熙太守閻湛之、晉安王子勛典簽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統牛崗、下柴二村三十戶。」村有名,說明當時蠻族群落確已以村為名。又《南齊書》卷二六《陳顯達傳》:「世祖即位,進號鎮西。益部山險,多不賓服。大度村獠,前後刺史不能制,顯達遣使責其租賧,獠帥……殺其使。」同書卷一四《州郡志》:「(廬江)郡領灊舒及始新左縣,村竹產,府州採伐,為益不少。」這兩條史料表明諸少數族定居為村後成為了官府的編戶。自然,蠻族聚落與村的關係較為複雜,以後專文論之。

同一時期,與人口相聯繫的便是對南方山區的開發。南渡的北方大族憑藉其政治優勢和大量的依附人口,到處求田問舍。同時為從事多種經營的需要,及免與南方大族發生衝突,開始利用屯邸等形式佔山固澤,墾耕空荒,營建別墅。屯乃開發山林的墾荒組織,唐長孺先生《南朝的屯、邸、別墅及山澤佔領》有詳盡論述,這裡重點說「墅」。

墅的興起是六朝時期江南大土地經濟的產物。墅的本義是私人的一種田產家業,是地主於故宅祖產之外另行增置的一種田園館舍,故亦稱「別墅」、「別廬」、「田墅」、「山墅」等。如華亭墅,《世說新語·尤悔》注引《八王故事》云:「華亭,吳由拳縣郊外墅也,有清泉茂林。吳平後,陸機兄弟共游於此十餘年。」這大概是較早以墅命名的地方。劉宋大明初年頒布佔山格,取消了國家對山林川澤的傳統壟斷權,大族佔山固澤的活動達到高潮。如孔靈符的永興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28];竟陵王蕭子良「於宣城、臨成、定陵三縣界立屯,封山澤數百里」[29];蕭正德「自征虜亭至於方山,悉掠為墅」[30]。伴隨佔山固澤活動的是大族藏匿逋亡,競招游食。《宋書》卷四七《劉敬宣傳》:「宣城多山縣,郡舊立屯以供府郡費用。前人多發調工巧,造作器物。敬宣到郡,悉罷私屯,唯伐竹木,治府舍而已。亡叛多首出,遂得三千餘戶。」又《宋書》卷二《武帝紀》載東晉虞亮藏匿亡命千餘人。東晉南朝的各種逋亡以隱戶、部曲、義故等名義或公開或隱蔽地在屯、別墅的組織形式下勞作,以後很多兵與吏為了逃避苦役也變成逋亡,往往也成為私家的各種名義下的私屬。反過來,私家的屯、別墅等吸引逃亡民眾和流移人戶成為他們的依附人口,成為屯墅上的主要勞動者。在屯墅廣闊、含山帶水的情況下,這些依附人口必於勞作地點就遷居留。如孔靈符在餘姚、鄞縣、鄮三縣「墾起湖田」,表徙山陰縣無貲之家遷往,「並成良業」[31]。山東高平大族郗鑒率宗族鄉里千餘家立墅於玉環山,《太平寰宇記》卷九九江南道溫州瑞安縣條云:「自東晉居人數百家,至今湖田尚在。」時日稍久,形成村落在所必然。同書卷九三餘杭縣引山謙之《吳興記》所記的一條史料可為這一推斷的佐證:「晉隱士郭文,字文舉,初從陸渾山來居之。王敦作亂,因逸歸於此處(由拳山),今旁有由拳村,出藤紙。」按謝靈運《山居賦》:「剝芨岩椒」,自注云:「芨音及,采以為紙」,其始寧山莊一帶所產「剡藤紙」、「玉葉紙」名聞天下,並用來抄寫公文,以至「剡牘」成為公牘的代稱。考慮到當時小戶細民難以單獨從事造紙業,因此有理由相信,由拳村系某一大族屯墅控制下的從事造紙的勞動者居止所在。面對屯墅組織下的處處村落,顧野王在《玉篇》中乾脆寫道:「墅,村也。」由於南方大族的佔山固澤是墾發空荒之地,這種屯墅大多分布於人少地荒的區域,那麼在屯墅組織下形成的村居可被看作是南朝地區開發推進的一個標誌。

綜合上面二節所述,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說,東晉南朝村的形成和發展,一方面與歷史上多元的自然聚落演變有著深刻的淵源,體現了聚落髮展的歷史繼承性;另一方面又自有其直接的具體的時代因素。正是這一時期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和大量空荒之地的存在,通過與屯田組織的結合、與鄉族集團自衛自保形式的結合、與僑州郡縣制的結合、與大族田莊屯墅的結合,形成了一股巨大的促動力,使漢末以來逐漸形成的村沿著人口遷徙的洪流,伴隨著南方開發的進程,由北而南,由開發地向未開發區域,層層推進,進而瀰漫全域。

三、南朝村的形勢、規模及形態

漢末以來的分裂動亂和民族大遷徙,以及南朝境域內經濟開發的逐步推進,使村得以漫布至四野八荒,同時對村落的分布形勢影響甚大。

南朝村落的選址追求防禦和生產生活功能的統一,契合於南方特殊的地形地貌,多傍山依水,形成頗具特色的山水村落。村之所在,多為岡巒起伏、河流環繞之處,有山村、水邊村,又有傍山臨水者,其中又各有分別。現據史料稍加條理。

山村又分山中村、山下村。如揚州會稽郡山陰縣木客村[32]、江州豫章郡抱岡山村[33]等皆是村在山中,為名副其實的山村。荊州河東郡松滋縣巴復村[34]、揚州吳興郡餘杭縣由拳村及武康縣橋村等等[35],或村傍山居,山因人而名,或以山為屏障,村因山而名,都屬於山下村。在所見的史料中,多見村中有山者。如揚州吳興郡山墟村「有山,名百丈、流襄二山」[36];臨海郡黃石村「有石鼓山,山上有石似鼓,兵革興則鳴」[37]。這種村中有山的例子很多,大抵是民眾圍繞山脈擇地居住而形成的。即使山居,人們多擇溪谷構舍其中,傍青山而帶溪流,取舟楫、薪材、耕植之便。如荊州宜都郡佷山縣南岸有溪,名長楊。此溪上溯數里重山嶺回處,有射堂村。「村東六七里,谷中有石穴。清泉流三十許步,便入穴中,即長楊溪源」[38];雍州南陽郡酈縣「北五十里有菊溪,源出石澗山。有甘菊村,人食此水多壽」[39]。另外,荊州巴東郡夷陵縣的七谷村[40]、揚州吳興郡長城縣的上箬村和下箬村[41]等等,都是背山臨水的村。背後靠山,有利於抵擋寒風;面朝流水,享受灌溉、養殖之利;緩坡階地,既可避免淹澇之災,又可使居所獲得開闊的視野。

水邊村,即是逐水而居的村落。因地形的不同可分為江(河)邊村、洲(湖)中村和海邊村。在相關史籍中,江邊村多有記載,如揚州會稽郡的大吳王村和小吳王村臨近浙江[42];荊州巴東郡的巴鄉村[43]、江夏郡的上烏林村[44]、巴東郡朐忍縣的石龍、博陽二村[45],為沿長江而聚者;梁州漢中郡南鄭縣的長柳村[46]、雍州新野郡山都縣的五女村[47]、荊州江夏郡雲杜縣的須導村[48]等沿漢水而居。又《太平寰宇記》卷九四引《括地誌》記載吳興郡烏程縣的上康、下康二村分別建在庾浦兩岸[49]。另外,諸水匯合之處,寬敞平坦,地力肥沃,是民居佳所,會稽郡山陰縣的徐村便是一例:山陰縣西四十里有二溪,「東溪廣一丈九尺,冬暖夏冷,西溪廣三丈五尺,冬冷夏暖,二溪北出,行三里,之徐村,合為一溪,廣五丈余,而溫涼不雜」[50]。上述臨江(河)水而建的村落,其形態基本取決於河道的走向、形狀和寬窄變化,呈帶狀排布,由於河道彎曲比較自然,村落的表現形態A然也是隨彎就曲。湖中村即是湖上有島,島上建村,《搜神記》卷四河伯條曰:「吳餘杭縣南有上湖,湖中央作塘。有一人乘馬看戲,將三四人至岑村飲酒,小醉,暮還。時天熱,因一馬入水中,枕石眠。」洲上村的典型例子則是雍州廣平郡的五柘村,《太平寰宇記》卷一四引梁鮑至《南雍州記》云:「酇城南四里有五栢村,榆樹連理,異木合干,高四丈,鄉人以為社。其洲並樹在五栢村,因以為名。」可以想見,五栢村位於洲上,四周環水,村中心便是那株連理社樹。據盛弘之《荊州記》,枝江縣西至上明東及江津,其中有九十九洲[51],津鄉縣「左右有數百洲,槃布江中,其百里洲最為大也」[52],「其上寬廣,土沃人豐,陂潭所產,足穰儉歲。又特宜五穀」[53]。可見長江之上諸洲均有人居住。梁蕭世誠《荊南地誌》對此也有記載:「枝江縣界內洲大小凡三十七,其十九有人居,十八無人。」諸洲中,有洲因民居而洲村合名者,如枚回洲,伍端休《江陵記》日:「洪亭村下有白藉洲,東南得邴洲,上頭有枚回村。舊雲是梅槐合生成樹,是以名之,音訛,謂之梅迥。」[54]梁元帝之《荊南地誌》則直接稱洲為「枚回洲」:「高沙湖在枚回洲上。」[55]至於海邊村,則有會稽郡鄮縣的鄮村[56]、南徐州南東海郡的東城村[57]等等。

漢魏以來,動亂不止,民眾的選居擇址體現出時代特色,其村落形勢首先具有濃厚的安全防禦意象,即從村落布局中所表現出來的安全防禦目的,也就是說,防禦性成為這一時期村落布局的重要特色。此期的村落或處山林深阻,如張恭兒所居上保村,「村落深阻,牆垣重複」[58];或峻山險水,如荊州亭下村、射堂村、平樂村、東亭村[59]、百里洲上諸村皆是[60];或形勢險要,如前引大吳王村、小吳王村以故城為居,七谷村地處西陵峽[61],等等,不是藉重水疊山,便是靠峻山險勢來保障安全,均是在客觀上達到安全防禦目的的同時,又使人們獲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此外,基於南方川湖密布的特殊地貌和有待進一步開發的現實,民眾多在大江大河等交通要道附近落足,這其實也是其防禦心理的一種反映。南朝村落在地理上的居險要、雖相對偏僻而又不遠統治腹心的特徵,使其往往成為交戰雙方的憑藉和爭奪的對象。《梁書》卷一七《馬仙琕傳》稱其在邊境,「常單身潛入敵庭,伺知壁壘村落險要處所,故戰多克」。張弘策隨蕭衍自襄陽攻京師,「緣江至建康,凡磯、浦、村落,軍行宿次、立頓處所,弘策兼管為圖測,皆在目中」[62]。因此之故,村名常出現在戰敗逃亡將軍的記載中,南朝的例子尤多,如陳顯達之於烏榜村[63]、張彪之於若邪村[64]、孔覬之於嵴山村[65]、沈攸之之於湯渚村[66],等等,這方面,宮川尚志的論文論說甚詳。

山村水居在借山水作屏障以獲得安全保障的同時,相對豐裕的水土資源也是他們選居擇址的必要條件。有山有水、有田有土、有村舍,構成了一種典型的自給自足的生存環境。如巴鄉村,「村側有溪,溪中多靈壽木,中有魚,其頭似羊,豐肉少骨,美於余魚。溪水伏流逕平頭山,內通南浦故縣陂湖。其地平曠,有湖澤,中有菱、芡、鯽、雁,不異外江,凡此等物,皆入峽所無」[67]。他如平樂村、射堂村、東亭村、甘菊村、長樂村、將檢村等等皆是如此。陶淵明所著《桃花源記》既摹寫了當時人村居的部分現實,也表達了人們對理想村居環境的嚮往,僅一埡口與外界相通的情形,隱含著一種安全防禦的功能,入內的「豁然開朗,土地平曠」,儼然一獨立自在的生活空間。集防禦功能和生產功能於一體,構成遺世獨立、寧靜安逸的田園生活,是動亂時代民眾的孜孜以求。此外,大族的佔山固澤因其本身就是以尚待開發的無人山林川澤為對象,所形成的村落自然地具有山水特色。

魏晉以降北人南遷,有集團遷移,有單戶流徙,規模不等,其遷徙原因和擇居目的也不盡相同。同時,村落星處山林澤間,形勢各異,使得村的規模大小不一。

南朝村的規模,或「十家五落,各自星處」,或「二三百家,井甸可修,區域易分」[68]。從幾十戶到上千戶,大小不一,規模不定。秣陵斗場村和故治地,縣治所在,規模不會太小。酈縣甘菊村僅二三十餘家,是較小的村,但還有更小的,如剡縣坂怡村「村中十餘家咸皆奉佛」[69]。《南史》卷五五《羅研傳》稱:「百家為村,不過數家有食,窮迫之人,什有八九。」這只是羅研為申說蜀中窮困積弊情形的方便而約舉成數而已,不可當作村的標準戶數。這裡還須辨明一點,即在分析村落規模時,歷來存在著三種看法,一是稱某某里又稱某某村,則謂村裡規模同一;二是稱某某里某某村,則謂村小於里;三是稱某某村某某里,則謂村大於里。這三種看法都有值得再討論的必要。魏晉以下,里伍潰散,里制瓦解,里之作為地域概念日益為村所取代,這是事實,但不能排除在里制瓦解的情況下里單獨作為地名保留的可能性。如南朝史籍中屢屢出現的「左里」,大約就是從一行政單位逐漸變成地名的。類似的情況很多,有明確記載的,如梅里,最早為太(泰)伯所都,稱為吳城,《吳越春秋》言「太伯起城,周三里二百步,外郭三百餘里,在西北隅,名曰故吳」。《後漢書》志第二二《郡國四》注引劉昭曰:「無錫縣東皇山有太伯冢,民世修敬焉。去墓十里有舊宅,井猶存。臣昭以為即宅為置廟。」唐陸廣微《吳地記》:「今無錫梅村有泰伯廟。杜氏《通典》、吳熙《泰伯梅里鎮》載,無錫縣東南三十里有泰伯城,地曰梅李鄉,亦曰梅里村。」此梅里就是隨著世事變遷從基層行政單位轉變並單純作為地域概念的名稱保留下來的,並因此形成村名——梅里村。當然,南朝時期也存在著以里制規劃自然村落的情況,下文再作詳述。

由於史料的局限,我們難以了解南朝的具體村居形態,只能從零星的記載中窺知一二。一是村有界。沈約《宋書》自序稱自己的伯父沈亮在劉駿出鎮歷陽時為行參征虜軍事,針對劉駿所作「民有盜發冢者,罪所近村民,與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的規定提出反對意見,他認為盜墓賊固然要嚴懲,但罪及附近村民則不合適,理由是「冢無村界」,村人無法防範。也就是說當時的村落民居和田地各有所分,是以有界,而墓地一般在野外,故曰無界。但那時的村界如何劃定,不得而知。二是一般情況下,村民集中居住,設有村門,並有村內外之別。《廣博物志》卷四六引《虎薈》稱:「梁衡山侯蕭泰為雍州刺史,鎮襄陽時,虎甚暴,村門設檻機發,村人炬火燭之,見一老道士自陳雲從村告乞還,誤落檻中,共開之,出檻即成虎馳去。」這雖然是一則志怪故事,但村門之設當為不虛。另《太平御覽》卷五五九引盛弘之《荊州記》:「霄城東南有單龍村,村外有單龍冢,甚高大。」又《宋書》卷九一《吳逵傳》:吳興烏程人吳逵「經荒饑饉,系以疾疫,父母兄弟嫂及群從小功之親,男女死者十三人。逵時病困,鄰里以葦席裏之,埋於村側」。從史籍來看,北方村落立村門者為多,大抵處平原地區的村落,基於防禦之需,當築牆而居,村外便是田地。因為戰亂,南方的村也依地勢設置防禦,史書中的村堡、村塢之稱便透露出這種信息。三是村有大道。《高僧傳》卷一二劉宋廷尉寺釋僧富條稱:「時村中有劫,劫得一小兒,欲得心肝以解神,富逍遙路口,遇見劫,具問其意,因脫衣以易小兒。」又《宋書》卷六七《謝靈運傳》:謝靈運徙付廣州後,「秦郡府將宗齊受至塗口,行達桃墟村,見有七人下路亂語,疑非常人,還告郡縣」,謝氏受此事牽連而被殺。這兩條史料中所說的村路大概就是村通往外界的大道。

自然,南朝的村中亦多屬於散居型的村落,陶淵明在其詩中勾勒出了他所處的村落形態:「方宅十餘畝,草屋八九間。榆柳陰後檐,桃李羅堂前。曖曖遠人村,依依墟里煙。狗吠深巷中,雞鳴桑樹顛。」[70]這首詩作於義熙二年,此時陶淵明尚在舊宅,其自傳《五柳先生傳》稱其宅邊有五柳樹,因以為號。結合遇火後其詩的描述「一宅無遺宇,舫舟蔭門前」來看[71],陶居是單家獨戶式的小院落,四周花果樹木圍繞,房前流水宛轉。其所處之村,當系散居。但陶家的耕地並不集中,據《癸卯歲始春淮古田舍二首》:「在昔聞南畝,當年竟未踐。」陶淵明當年(403)始踐南畝,而據《歸園田居》:「開荒南畝際」、「我土日已廣」等句,他在三年後又在原有南畝旁開墾新田,其移居西廬後又耕於「西田」[72],同時在廬山東林寺也有田產[73],如此耕地有的離居宅很遠,須立田舍方便農事。以此推之,當時農人于山林水澤居住,也許如詩人那樣在居所四周墾殖謀生,說明正待進一步開發的南方山村,民眾耕地似不集中於居宅周圍。就此而言,村域的界限又是十分模糊的。

四、南朝村與里的關係及村制的萌芽

鄉里亭制度是兩漢時期地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是縣之下的一級政府機構,里是鄉之下的居民組織,亭則是專門的治安保障機構[74]。它們的系統設置保證了基層社會的穩定,促進了整個社會有秩序地向前發展。換句話說,社會秩序的穩定是鄉里制度實施的基礎。然而,隨著土地兼并、豪族興起、人口流徙等社會現象的出現,自東漢中後期開始,尤其是魏晉以降,鄉村裡居生活和地域分布的穩定性被打破,整齊劃一的里的格局漸趨崩壞。與此同時,自然聚落的分化重組也對里制產生了瓦解作用。對傳統里制破壞最烈的是戰爭和災荒以及連帶而來的人口流亡,誠如衛瑾所言:「魏氏承顛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75]不過,史籍中反映兩晉南朝時期在制度層面上仍延續著兩漢鄉里組織形式[76]。《宋書》卷四○《百官下》:「漢制,……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五為什,什長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為鄉,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鄉佐、有秩主賦稅,三老主教化,嗇夫主爭訟,游徼主奸非。」沈約在此僅述漢制而不及宋法,意似自漢以下至宋沿而未革。對此,史籍中可以找到一些例證,如《南史》卷六《梁武帝紀》,天監六年,詔置州望、郡宗、鄉豪各一人,專掌搜薦,這是為適應搜薦人才的需要而設,卻透露出南朝鄉的建置的信息。《宋書》卷五四《羊玄保傳》:「劉式之為宣城,立里民亡叛制。一人不擒,符伍里吏送州作部。」梁初,安成王蕭秀出為都督江州刺史,「聞前刺史取徵士陶潛曾孫為里司」[77],陳高祖未發達時曾做過里司[78],則終南朝,里仍然存在。甚至亭制也有部分的保留,如《梁書》卷一三《范雲傳》:「出為始興內史,郡多豪猾大姓,……邊帶蠻俚,尤多盜賊……雲入境,撫以恩澤,罷亭侯,商賈露宿。」說明梁朝之亭為官吏商賈行旅止宿之處。

然而,大範圍的人口流移到了南方,或「星居東西」[79],或投庇大姓,不僅不可能保有原來的里伍編製,反而會對南方原有的基層組織帶來衝擊。加之僑州郡縣與實州郡縣交錯,造成地方行政區劃的混亂和社會秩序的紊亂,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難度。東晉南朝反覆進行的土斷和檢籍,一方面是舊有里伍制瓦解的反映,同時也表現了政府整頓村裡,實現行政重組的努力。從相關史料看,政府重整里伍的措施收到了些微成效,《宋書》卷二七二九《符瑞志》中所記地名基本以里為稱,且政府在嘉獎孝義淳行時也多改其所居為某某里。在村落遍布四野八荒且具備部分社會職能和形成完整的地域概念時,政府的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意義。《宋書》卷九一《潘綜傳》稱:「孫恩之亂,妖黨攻破村邑,綜與父驃共走避賊」,因保護父親免遭傷害,不惜捨命相救,有司嘉其孝行,「改其居為純孝里」。同樣的表述還見於同卷的《郭世道傳》,郭世道「仁厚之風,行於鄉黨,鄰村大小,莫有呼其名者」,後「郡榜表閭門」,改所居獨楓里為孝行里。這種表述是否可以理解為,村作為聚落單位和地域概念而為時人所用,里則不論從法制上還是從時人的表述中仍保有其基層行政單位的地位。那麼,在實際生活中,里與村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呢?對此,宮川博士認為,里在南北朝時期的法律上是存在的,當表述本籍時,舉鄉亭里的名稱,當表述居住地時,則常用村名。他贊同加藤繁的觀點,即數個小村集為里,大村一村為數里,在一向比較安定的地方只有里,以城市保留下來的較多,而新開發的偏遠地區,只有村而無里,在城市與偏遠地區之間,則村與里並存[80]。應該說,宮川博士的觀點大體無誤,但要看到,在南北朝時期,由於戰亂和人口流移的緣故,里只保留在都城、郡治和縣邑這些城市(鎮)中,城市與偏遠之間,村裡並存的情況只能是推論,史籍中沒有確鑿的依據。當然,在不是新開發的地區,存在著以里作為戶籍單位的情況,在此意義上,數個小村集為里,一個大村為數里。

如前所述,基於村在南朝時代作為主流聚落形態、日漸形成村落共同體、具備越來越多的社會功能和完整地域概念的事實,政府必不能忽視甚或壓制它的發展。在釐定里伍努力收效甚微的情況下,或者說在政府尚無力對無序的鄉村社會加以整治的情況下,只好一面把握機會恢復鄉里建置,另一方面賦予村一定的行政職能。

村具備行政職能首先體現在成為稅收單位上。早在東晉初年,就有一些地區以村作為賦稅徵收單位。據《晉書》卷二○《劉超傳》,劉超任句容令時,針對當時結評百姓家貲之弊,「但作大函,村別付之,使各自書家產,投函中迄,送還縣」,由於避免了擾民,其效果十分明顯:「百姓依實投上,課輸所入,有逾常年」。我們不知道晉時地方官吏四齣結評百姓家貲時是否以村為單位來進行,若果如此,劉超的做法即為應時明智之舉。他正是利用村基於地緣和血緣基礎上形成的村落共同體和聚居單位的特點,以村為單位,讓村民自書家產,既減少了勞動量,提高了行政效率,又在免於擾民的條件下,達到了增收的目的。這樣的做法當引起了時人和後人的注意。宋孝武帝時始使台使督逋切調,齊沿襲之,蕭子良上言:「凡此輩使人,朝辭禁門,情態既異,暮宿村縣,威福便行……又征村切里,俄刻十催,四鄉所召,莫辨枉直,孩老士庶,具令付獄。」[81]可見劉宋時村已為中央政府所承認,並成為中央官吏巡行和徵收賦稅的基層單位。

劉宋時始以村為封賜單位。順帝時,晉熙蠻梅式生起義,「斬晉熙太守閻湛之、晉安王子勛典簽沈光祖,封高山侯,食所統牛岡、下柴村三十戶」[82]。這是一種特殊情況。南北朝時代,南方少數民族紛紛走出山林洞穴幽谷,形成村落。中央政權雖將其納入州郡縣的地方行政系統,但他們自有首領,時叛時順,並未完全馴化於漢人的統治。因此漢族政權通過任命刺史郡守、封侯和食邑的方式加以安撫,以蠻酋為中介間接統治蠻族村落[83],劉宋即採取了這種方式。但這裡的村僅僅是蠻族內部的聚居單位和管理單位,所以在不了解漢族政權對蠻族的具體管理方式、不了解蠻族村落是否成為漢政權的稅收單位的情況下,不能肯定這種封賜具有普遍意義。值得注意的是,此兩村系少數民族漢化後形成的自然村落,宋政權以它們為封賜單位,表明此種村落如果在此之前未被納入政府的有效控制的話,那麼此時已開始為政府所認可,並賦予一定的行政意義,同時也側面反映出蠻族居住地以外的南朝地域村與政治經濟體制存在著一定的關係。

更重要的是,村在劉宋時開始被賦予了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兩漢時代,在實行鄉里制度的同時,又「民有什伍,善惡相告」,「里魁掌一里之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84]。為保證里民相互監督、「善惡相告」的有效性,又在里內什伍劃分的基礎上實行什伍連坐制。這種機制使官府權力有力地滲透到基層,對基層社會產生有效的控制力。東漢後鄉里潰散、「閭伍不修」的情況使這種情況發生了改變。東晉時代,官府的主要任務是把大量的流亡人口重新編人戶籍,對混亂的僑州郡縣進行整頓,及劉裕等人比較徹底地完成土斷工作,戶籍混亂情況有所改變之後。劉宋初始著手釐定里伍,並繼承了前人對里民管理的內核,在里之外,又擴展及村,村裡之內,什伍相連,實行比伍制(符伍制)[85]。《宋書》卷五三《謝方明傳》稱:「江東民戶殷盛,風俗峻刻,強弱相陵,奸吏蜂起。符書一下,文攝相續。又罪及比伍,動相連坐,一人犯吏,則一村廢業,邑里驚擾,狗吠達旦。方明深達治體,不拘文法,闊略苛細,莫敢犯禁,除比伍之坐,判久系之獄。」這段史料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從行文來看,由於此制嚴苛,被視為「風俗峻刻,奸吏蜂起」的表現,故比伍制於宋初似尚未嚴厲推行於全域。同樣的情形還有齊式之任宣城太守,「立吏民亡叛制,一人不禽,符伍里吏送州作部,能禽者賞位二階」,羊玄保認為此行不妥,因為「亡叛之由,皆出於窮逼。今立殊制,於事為苦」[86]。二是符伍制在地方上的施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地方官的施政方針和意願。謝方明除比伍之坐、羊玄保反對亡叛制以及前引沈亮對劉峻為防盜墓而連坐村民等等,說明符伍連坐的施行各有側重點,且行廢不定,可以說劉宋時期的符伍連坐從中央角度而言只是弘以大綱,在不同地域存在著不同的實施內容,權以時事,在置廢及連坐標準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宋書》卷九一《蔣恭傳》所記蔣恭因受盜事牽連而被獄終獲釋放之事便能證明這一點。儘管這一制度在實行上有很大的伸縮性,但它畢竟是對村民控制的有效威懾手段之一,故梁代仍沿用此法,如《南史》卷二○《郭祖深傳》記載官府對「名在叛目者」,「錄質家丁。合家又叛,則取同籍,同籍又叛,則取比伍,比伍又叛,則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那麼,官府又是以什麼為中介貫徹其旨意呢?《南齊書》卷五《海陵王紀》說延興元年(494)冬十月,海陵王下詔:「諸縣使村長路都防城直縣,為劇尤深,亦宜禁斷。」說明官府是通過設立村職的方式來實現其基層權力的建構。在此事之前,建元三年(481),丹陽尹蕭子良上表要求「修治塘遏」,中有「丹陽、溧陽、永世等四縣解,並村耆辭列,堪墾之田,合計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卜四頃,修治塘遏,可用十一萬八千餘夫」語[87],此村耆尚不能明確為古時里老之職,從其熟悉掌握村內人力和土地資源的情形看,若不是官府任命的村職,便是村內德高望重、對村內生產生活管理具有一定權威之人,在習慣聚族而居、鄉里觀念濃厚的鄉村,他們代表著當地的血緣秩序和地緣秩序。也就是說,齊初的地方政權通過村耆一類權威人物管理鄉村經濟事務。延興前後,對村的管理進一步制度化,仿里制設立村職。須申明一點,前引詔書指稱的地域不明,蕭子良上表所舉又僅限於王朝的中心區域,村落尚且遍布,則在里制不存或不及的荒遠地區,在村落是唯一的聚落形態的條件下,為實現官府的有效控制,村制的建立可以想見。至梁武帝天監十七年下詔安撫流亡,就直接要求「村司三老」及流移他境又樂還者之親屬「詣縣,占請村內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託」[88]。至此,村制始有普遍意義。此「村司」即上文「村長」,如里司又名里長;「三老」如里父老。他們構成村職,直接對縣負責,是上級政權管理民村事務的代表,同時也是上令下達、下情上通的渠道。據此而言,村作為自然聚落,在聚落形態和社會職能上對里發起衝擊的同時,也越來越多地具有了行政意義。中央權力在不能強有力地滲透到各村落時,就通過利用村落的血緣和地緣優勢重建自上而下的社會政治秩序,實現在基層的行政重組。這一歷史趨勢發展到唐代,便正式形成了村制。《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89]就是說,唐代繼承了秦漢的鄉里制度,復里作為整齊劃一·的有固定人戶數量的行政單位的舊貌,但又適應歷史潮流,揚棄南朝開始萌芽的村制,承認村自兩晉南北朝發展起來的社會意義和行政意義,同時革除里制村制混亂之弊,依照村落大小,設村正,協助鄉里管理村落,利用村落的血緣和地緣秩序為王朝統治服務,完成了基層行政體系的革故鼎新。

注釋:

①對中國古代縣以下的基層組織,日本學者探討較多,就漢唐這一研究時段而言,宮崎市定《中國村制的形成——古代帝國崩壞的一個方面》(《宮崎市定論文選集》上,商務印書館,1963)、《關於中國聚落形成的變遷》(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3卷,中華書局1993)、谷川道雄《六朝時代都市與農村的對立關係》(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5輯,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見劉俊文《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4卷,中華書局1992)、堀敏一《魏晉南北朝時代的村》(唐史研究會編《中國的都市與農村》,汲古書院1992)等,為其中代表性的作品。韓昇《魏晉隋唐的塢壁和村》(《廈門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馬新《兩漢鄉村社會史》(齊魯書社,1997)、齊濤《魏晉隋唐的鄉村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4)、趙秀玲《中國鄉里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等,則是近十年來漢唐鄉村研究的優秀作品。近期,侯旭東是此期鄉村(按照他的說法,叫「村裡」)研究最為活躍的學者,他的一系列關於北朝村落和村裡制度的論著,或考索,或分析,皆予人全新的啟發。

②《抱朴子外篇》卷五十《自敘》:「村裡凡人謂良守善者,用時或齋酒肴候洪。雖非儔匹,亦不拒也」;崔豹《古今注》卷下:「漢鄭弘為靈文鄉嗇夫,宿一埭,埭名沈釀,於埭逢故舊友人,回顧荒鄰,村落絕遠,酤酒無處。」

③即便《晉書》中偶然出現具體村名,亦當具體分析,因為《晉書》畢竟是唐時人所撰。

④見氏著《關於中國聚落形成的變遷》,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3卷,第1—29頁,中華書局1993;另可參看谷川道雄《六朝時代都市與農村的對立關係》,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5輯,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

⑤韓昇《魏晉隋唐的塢壁和村》,《廈門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

⑥《善見律》是對《四分律》的解釋,成書於南齊。

⑦《續後漢書·職官》:「凡縣戶五百以上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馬新曾對西漢平帝、東漢桓帝的每鄉戶數作過統計,數據是:西漢平帝時每鄉平均戶數為1847戶,東漢桓帝時為2900戶。見《兩漢鄉村社會史》,第190頁,齊魯書社,1997。

⑧《後漢書》志第十九《郡國志一》。

⑨《後漢書》卷二十《祭遵傳》。

⑩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第37—38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5。

⑾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2141頁,中華書局,1958。

⑿從邨到村,其間的演化過程,史書闕載,難以考實。諸學者引用此等史料時,不

加分辨地改邨為村,有些欠妥。

⒀《水經註疏》卷一六穀水,第1387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⒁《水經註疏》卷一五洛水,第1301頁,江蘇占籍出版社,1989。

⒂《水經註疏》卷七濟水一,第635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⒃《水經註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10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⒄參見程濤平《楚國野地居民社會形態研究》,《歷史研究》1990年第1期。

⒅張懷通《先秦時期的基層組織——丘》,《天津師大學報》2000年第1期。

⒆邱東聯《長沙走馬樓佃田租稅簡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1998年第4期。

⒇李卿《<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質與內容分析》,《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1期。

[21]黎明釗《同鄉、同里與異姓丘里》,《周秦漢唐文化研究》第1輯,三秦出版社,2002。

[22]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八屆年會暨繆越先生百年誕辰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2004。

[23]譚其驤《晉永嘉喪亂後之民族遷徙》,《長水集》上冊,人民出版社,1987;葛劍雄《中國移民史》第二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

[24]參見胡阿祥《東晉南朝僑州郡縣的設置及其地理分布》(上、下),《歷史地理》第8、9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5]《北史》卷七六《來護兒傳》。

[26]參見張劍容《論南朝時代的村》,華東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1。

[27]《宋書》卷七七《柳元景傳》:「先是劉道產在雍州,有惠化,遠蠻悉歸懷,皆出緣沔為村落,戶口盈盛。」

[28]《宋書》卷五四《孔季恭傳附弟靈符傳》。

[29]《梁書》卷五二《顧憲之傳》。

[30]《南史》卷五一《臨川靜惠王宏傳附子正德傳》。

[31]《宋書》卷五四《孔季恭傳附弟靈符傳》。

[32]《水經註疏》卷四○漸江水,第3305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33]《晉書》卷六六《陶侃傳》稱其母諶氏,「墓在臨川南五十里抱岡山村」,村在山中,才有此稱。

[34]《太平寰宇記》卷四六松滋縣引梁元帝蕭世誠《荊南志》:「巴人後遁而歸,因有巴復村,在山北,因日巴山也。」巴人傍山居,山因人而名。

[35]《太平寰宇記》卷九四武康縣引晉張玄之《吳興山墟名》「七里橋山頂有石橋,長一丈六尺,甚峻滑,一名石橋,一名石頭山,今山下有橋村」。村傍山居,以山為名。由拳村亦因由拳山而名,見同書卷九三引山謙之《吳興記》。

[36]《太平御覽》卷四六引《吳興記》,中華書局,1961。

[37]《輿地紀勝》卷一二台州引孫詵《臨海記》,第673頁,中華書局,1992。

[38]《水經註疏》卷三七夷水,第3058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39]《太平御覽》卷六七引盛弘之《荊州記》,第320頁,中華書局,1960。

[40]《水經註疏》卷三四江水二,第2845頁,江蘇占籍出版社,1989。

[41]《太平寰宇記》卷九四長興縣引山謙之《吳興記》。

[42]《水經註疏》卷四○漸江水,第3321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43]《水經註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11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44]《水經註疏》卷三五江水三,第2883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45]《水經註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05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46]《水經註疏》卷二七沔水上,第2314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47]《南史》卷一二《宋武丁貴嬪傳》。

[48]《水經註疏》卷二八沔水中,第2415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49]庾浦位於黃浦江上游,《太平寰宇記》卷九四引《括地誌》云:「蓋康浦也,以其左右有上康、下康村,晉殷康為太守,百姓避其名,因改為庾。」

[50]《水經註疏》卷二九,第2442頁,江蘇占籍出版社,1989。

[51]《太平御覽》卷六九引,第327頁,中華書局,1960。

[52]《水經註疏》三四引盛弘之《荊州記》,第2885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53]《太平寰宇記》卷一四六引。

[54]《太平御覽》卷九七○引,第4300頁,中華書局,1960。

[55]《太平寰宇記》卷一四六引。

[56]《漢唐地理書鈔》引顧野王《輿地誌》:「邑人以其海中物產于山下鄮村,因名鄮縣」,則鄮村既為山下村,又臨海。

[57]《南史》卷四《齊高帝紀》:「海陵如皋且東城村邊海岸崩壞,見一古墓。」

[58]《資治通鑒》卷一三五齊武帝永明元年。

[59]此四村皆見於《水經註疏》卷三七夷水。

[60]《襄陽耆舊記》卷一:「永嘉末,(蔡瑁)其子猶富,宗族甚強,共保於洲上,為草賊(張)[王]如所殺,一宗都盡,今無複姓蔡者。」可見,亂世民眾以洲自保為普遍現象。見舒焚、張林川《襄陽耆舊記校注》第73頁,荊楚書社,1986。

[61]《輿地紀勝》卷七三峽州景物下:「馬穴山在夷陵縣,地名七谷村。」《水經注》卷三四江水二:「經狼尾灘、黃牛灘,江水又東經西陵峽……歷禹斷江南,峽北有七谷村。」推知村南臨江峽,北屆山嶺,處於屏障之中。

[62]《梁書》卷一一《張弘策傳》。

[63]《南齊書》卷二六《陳顯達傳》。

[64]《南史》卷八《梁敬帝紀》。

[65]《南史》卷二七《孔琳之附孔覬傳》。

[66]《南齊書》卷二五《張敬兒傳》。

[67]《水經註疏》卷三三江水一,第2811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68]《南齊書》卷一四《州郡志上》。

[69]《太平廣記》卷一一○引《冥祥記》,第750頁,中華書局,1961。

[70]《陶淵明集》卷二《歸園田居)),見袁行霈《陶淵明集箋注》第76頁,中華書局,2003。

[71]《陶淵明集》卷三《戊申歲六月中遇火》,見袁行霈《陶淵明集箋注》第219頁,中華書局,2003。

[72]《陶淵明集》卷三《庚戌歲九月中於西田獲旱稻》,見袁行霈《陶淵明集箋注》第227頁,中華書局,2003。

[73]《陶淵明集》卷三《丙辰歲八月中於下潠田舍獲》,見袁行霈《陶淵明集箋注》第231頁,中華書局,2003。又陶氏祖父陶茂曾「居江州尋陽東林」,也許於此置有田產。

[74]參見馬新《兩漢鄉村社會史》,第189頁,齊魯書社,1997。

[75]《晉書》卷三六《衛瓘傳》。

[76]《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縣五百(戶)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

[77]《梁書》卷二二《安成王秀傳》。

[78]《南史》卷九《陳武帝紀》。

[79]《晉書》卷七五《范寧傳》。

[80]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四》,第98頁,中華書局,1992。

[81]《南齊書》卷四○《竟陵王子良傳》。

[82]《宋書》卷幾七《蠻夷傳》。

[83]參見白翠琴《魏晉南北朝民族史》,第429—431頁,四川民族出版社,1989。

[84]《後漢書》卷二八《百官志五》。

[85]劉宋比伍制區別秦漢時期的主要點在於比伍中的等級界限更加森嚴。一般民眾在比伍中皆稱伍民,而士人在比伍中稱「押符」,故比伍又稱符伍。參見《宋書》卷四二《王弘傳》。

[86]《南史》卷三六《羊玄保傳》。亡叛制又見於《宋書》卷七四《沈攸之傳》。

[87]《南齊史》卷四○《竟陵王子良傳》。

[88]《梁書》卷一《武帝紀》。

[89]《通典》卷三《食貨三·鄉黨》,第64頁,中華書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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