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與精神損害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與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何就其損失(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失)獲得救濟,相關立法與司法解釋很多。現根據立法及我區的審判實踐,總結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審查範圍只包括物質損失,這是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無論是在審判活動還是在司法解釋活動中都應遵守這一原則。  二、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又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這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要求。  三、在刑事訴訟中未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是否支持,由法院依法裁判。  四、附帶民事訴訟不繳納訴訟費用,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須預交訴訟費用。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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