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檢察官手記:從輟學到犯罪有多遠

文/王蘭


前言:

天津兩孩墜樓太過慘烈,令人唏噓扼腕,各方聲音如潮而至,犯罪立法懲處自罰各說,雖於事件本身幾乎無補,卻也彰顯了公道人心。而輟學的未成年人犯罪這事,似乎不那麼引人注目,筆者之所以喋喋不休一說二說三說,是以為這是只要稍稍用心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甚至妄想著這微弱的喋喋聲,或能成為壓垮駱駝的那一根草,也未可知。

須說明一下,這題目和主題沒變,但老瓶中裝的可是新酒,所述案例和思考是與時偕行的喲。

2016年,某市犯罪的未成年人近半數是在義務教育階段輟學,這些輟學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顯示,其輟學大致有4類情況:

一是未成年人本身不愛學習,學習成績不好。二是父母不盡責,聽之任之,甚至愛管不管。三是學校不作為,來上課就教育,不來拉倒。四是監管落空,有關部門未落實監管措施。

這些原本應該坐在明亮教室里讀書的孩子,卻站在了審判席前。其個體的原因不一而論,縱觀這些少年犯的成長軌跡,便會發現他們有著一個驚人相似的經歷:上學—輟學—在社會閑逛—犯罪。

輟學成了這些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路徑和階段。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原來因貧困而輟學的比率已大大降低,在經濟發達地區也已幾近絕跡。那麼,這些本該完成義務教育的孩子為什麼會在義務教育階段輟學?九年義務教育由誰監管?從輟學到犯罪距離有多遠?

現列舉4個典型案例:

找不著法定監護人

大營鎮任村的小林,今年17歲卻已經有了「3年的社會經驗」。他因盜竊被泰州公安局收容教養一年。因盜竊被宜興法院判刑八個月。令人吃驚的是,明傑在刑滿釋放的第二天即又入室行竊,被當場抓獲於是案發。釋放次日即犯罪,此種情形在所有刑案中不算多見。

通過社會調查得知,小林未讀初中,13、4歲即開始學做裝潢生意,在他的頭腦中是非觀念混亂,榮辱辨析不清。案件處理過程中從公安訊問,到檢察審查,至法庭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罰500元時,竟都無法通知其法定監護人到場。

不作為的學校

張郭鎮歐家村的俊偉,今年滿16周歲。他是超生得來的兒子,爹親娘愛,然而他喜歡上網遊戲,卻不喜歡上學讀書。經常曠課逃學,讀初二時成績太差根本聽不懂老師的課,後來乾脆不到校,待混到初三時領畢業證書完事。輟學後身無牽絆,更泡網吧,甚至不回家睡覺。終日泡網也需要財力支撐的,在手頭拮据卻又想購買遊戲設備、充值時,俊偉多次鑽窗入室盜竊,終至構成犯罪。

檢察官詢問其父母為何讓其輟學,其父母答:俊偉不喜歡上學,上了也沒用。俊偉最後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期六個月,罰金800元。

賺錢的理想

垛田鎮張庄村的志凱,學習成績不好,他的父母也不以為意,因為他們認為賺錢最重要。於是初中一年級的志凱即輟學外出打工,然而以他14歲的年齡很難在外立足,沒多入便淪為小偷。

後因聚眾鬥毆罪而案發時,他的盜竊行為已11次,數額1萬多元。志凱以聚眾鬥毆罪、盜竊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1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他的父母在替其交1萬元罰款時,不知有何感想。

落空的監管

安豐鎮萬耿村的鑫鑫,初中二年級輟學。父母離異後,他便居無定所。因其經常打架鬥毆,也沒能力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公安部門曾多次聯繫其父母,但父母均不願意做他的監護人。於是他更加有恃無恐,於今年2月1日下午,爬牆入室盜竊,被發現後咬被害人的手,掐人脖子,並揚言「我從派出所出來殺你全家」。

鑫鑫被以搶劫、盜竊罪起訴到法院。在法庭上,審判長讓他作最後陳述,他說:我想爸爸媽媽,我想回到學校。然而他的後一個願望已經是不可能的了。

綜觀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從輟學到犯罪距離很近很近。九年義務教育有強制性,強制性又叫義務性,即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在這些輟學的、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承擔責任的是未成年人本人,他們為各自的犯罪行為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然而辦案檢察官認為,他們未滿十八周歲即違法犯罪,家庭、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家庭管教不力是這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首要因素。

第一個案件中的小林,小小年紀即輟學,被收容教養,回來後又犯罪,釋放後再犯罪,自始自終我們都沒有看到其法定監護人的身影。第四個案件中的鑫鑫的父母親竟然不願意承擔監護職責。

令人遺憾的是,對這些不履行監護責任法定監護人,我們沒有看到他們被訓誡的記錄。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威懾需要人去施行。

    二、學校、老師未盡職責是這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容忽視的一個因素。

    我們走訪了部分未成年犯當年的老師。老師們對當年的學生除了惋惜之外,更多是對其父母親不負責任的譴責。這些父母確實不負責任,應該受到譴責乃至處罰,但老師和學校的所作所為亦難究其責。

    僅僅從法律上來看,第二、三兩個案件中的老師和學校就已經存在不作為的過錯。

  •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學生輟學,學校、教師應該「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規定,「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 輟學是這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轉折點,那麼在學生逃學乃至輟學後,在這些學生義務教育權利被剝奪之後,他們的老師做了什麼?學校做了什麼?

    如果老師將有限的精力,放一些在這些差生、這些問題少年身上,如果學校不是將畢業證書發放給那些未在班未在讀的學生,以示完成了義務教育,或許他們不至於犯罪。

    三、相關職能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是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要素。

    未滿十八周歲系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責任能力的人,相關法律法規對他們有特別法律保護。

  • 《義務教育法》規定了適齡兒童接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其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了「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 但我們遺憾地看到,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被侵害後,並沒有任何機構任何人站出來捍衛他們的這種權利。那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盡責時,公安部門也未對這些失職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以致於辦案部門在辦案全過程不能見到其監護人,以致於未成年犯站在法庭上想念他的爸爸媽媽。

    「養不教父之過」,當「父」有過錯的時候,誰來管這些「父」?法律的強制性很強,然而現實是很難落到實處。不能落實的規定,事實上就如一紙空文。

    今年是《義務教育法》實施的第十三年,然據不完全統計,不算中途輟學的學生,某市每年都有近百名初一、初二年級學生,保有學籍,卻並不到校上課,捱到初三也能順利領取初中畢業證書。

    這期間學生因為各種原因而輟學,家長聽之任之,校方不管不問,這些都是義務教育中部分責任的表現,結果都將家長、學校應當履行的教育義務推向了社會。輟學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必然結果,卻是其犯罪的一個重要契機和路徑。

    真正落實義務教育的精神,目前還有很大的現實距離。

    在此呼籲兩點:

    一、真正落實《義務教育法》,讓每個適齡孩子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對輟學的學生,其家長、老師、學校及相關部門各盡其責,戮力協作,敦促返校。一個都不能少。

    二、相關部門要將監管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老師、學校事項,落到實處。對未盡職責的父母、老師、學校等,予以訓誡責令,至其改正。一個都不放鬆。

    倘因此阻遏哪怕一個未成年人犯罪,善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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