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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性病可能被追究刑責

故意傳播性病可能被追究刑責2013年01月04日03:29京華時報 評論(47人參與)

  本報訊(記者張然)為預防、控制性病的傳播流行,保護人體健康,衛生部對1991年實施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今年元旦起正式實施。該辦法規定,患者故意傳播性病或被追究刑責。

  艾滋病有專門條例管理

  《辦法》所稱性病包括《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我國重點防治的生殖道沙眼衣原體感染、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以及衛生部根據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況等因素,確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等。與以往不同的是,艾滋病因納入《艾滋病防治條例》管理,不再包括在本辦法中。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業務應當取得與性傳播疾病診療相關的診療科目,確定相應科室,並應當具備相應的診室、消毒滅菌所必需的設備等。《辦法》明確規定,只有具備依法取得的執業資格,並經性病診療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才能開展性病診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小廣告中的「黑診所」、「江湖郎中」就此被排除在外。

  故意傳播性病將被追責

  針對近年來個別性病患者故意傳播性病的現象,《辦法》規定,性病患者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性病。性病患者違反規定,導致性病傳播擴散,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歧視

  《辦法》還加強了對就診者的權益保護,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性病患者及其家屬。性病患者就醫、入學、就業、婚育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辦法》明確要求,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不具備開展性病診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科室,在診治、體檢、篩查活動中發現疑似或者確診的性病患者時,應當及時轉診至具備性病診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科室處置。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衛生部發布的性病診斷標準和相關規範開展工作,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則進行檢測,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及時就醫。同時,新版《辦法》也提出醫務人員感染防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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