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後收益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後收益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本報法律組

編輯同志:

我與許某婚後購買了一套住房,並將許某婚前所有的一套小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我們協議離婚時,對許某婚前房屋婚後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發生了爭執。我認為,許某名下房屋所產生的升值款20萬元和租金16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我有權分得18萬元。而許某認為,他婚前的房產及其收益均歸他所有。請問,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獲得的收益應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讀者 胡愛雲

胡愛雲讀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兩個部分。自然增值指財產因通貨膨脹或價格上漲等非因當事人主觀努力而產生的價值增加。主動增值是指由於雙方對該財產付出勞務、投資、管理等智力和勞動所產生的增值。據此,許某個人房屋的自然增值款20萬元仍屬其個人財產,你無權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而該房屋出租獲得的16萬元租金,系投資收益,由於與房屋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屬於房屋的主動增值,你有權分得其中的一半。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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