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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的種類

  

  【找法網 海運知識】按不同的分類標準,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一、按提單收貨人的抬頭劃分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記名提單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已具體填寫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提單所記載的貨物只能由提單上特定的收貨人提取,或者說承運人在卸貨港只能把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提單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該人佔有提單,承運人也應負責。這種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可轉讓流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以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使用記名提單,如果貨物的交付不涉及貿易合同下的義務,則可不通過銀行而由託運人將其郵寄收貨人,或由船長隨船帶交。這樣,提單就可以及時送達收貨人,而不致延誤。因此,記名提單一般只適用於運輸展覽品或貴重物品,特別是短途運輸中使用較有優勢,而在國際貿易中較少使用。

  2.指示提單(Order B/L)

  在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內填上「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Order of……)字樣的提單。這種提單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單又分為託運人指示提單、記名指示人提單和選擇指示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只填記「指示」字樣,則稱為託運人指示提單。這種提單在託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託運人就是以議付銀行或收貨人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提單而取得議付貨款的。如果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指示」,則稱為記名指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或指示」,則稱為選擇指示人提單。記名指示提單或選擇指示人提單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銀行的名稱,也可以是託運人。

  指示提單是一種可轉讓提單。提單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把它轉讓給第三者,而不須經過承運人認可,所以這種提單為買方所歡迎。而不記名指示(託運人指示)提單與記名指示提單不同,它沒有經提單指定的人背書才能轉讓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單在國際海運業務中使用較廣泛。

  3.不記名提單(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而註明「提單持有人」(Bearer)字樣或將這一欄空白,不填寫任何人的名稱的提單。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簡便。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承運人交付貨物只憑單,不憑人。這種提單丟失或被竊,風險極大,若轉入善意的第三著手中時,極易引起糾紛,故國際上較少使用這種提單。另外,根據有些班輪公會的規定,凡使用不記名提單。在給大副的提單副本中必須註明卸貨港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記名提單雖然安全,不能轉讓,對貿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認為:由於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因此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任何人持有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放貨,對貿易各方不夠安全,風險較大,很少採用。指示提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適應了正常貿易需要,所以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背書分為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書人(指示人)在提單背面寫上被背書人的名稱,並由背書人簽名。後者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不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在記名背書的場合,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被背書人。反之,則只需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

  (二)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劃分

  1.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根據大副收據簽發給託運人的提單。如果承運人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就是確認他已將貨物裝在船上。這種提單除載明一般事項外,通常還必須註明裝載貨物的船舶名稱和裝船日期,即是提單項下貨物的裝船日期。

  由於已裝船提單對於收貨人及時收到貨物有保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凡以CIF或CFR條件成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賣方應提供已裝船提單。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國際貿易中,更是要求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國際商會1993年重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作為運輸單據時,銀行將接受註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指定船隻的提單。

  2.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貨待運提單又稱備運提單、待裝提單,或簡稱待運提單。它是承運人在收到託運人交來的貨物但還沒有裝船時,應託運人的要求而簽發的提單。簽發這種提單時,說明承運人確認貨物已交由承運人保管並存在其所控制的倉庫或場地,但還未裝船。所以,這種提單未載明所裝船名和裝船時間,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一般都不肯接受這種提單。但當貨物裝船,承運人在這種提單上加註裝運船名和裝船日期並簽字蓋章後,待運提單即成為已裝船提單。同樣,託運人也可以用待運提單向承運人換取已裝船提單。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種待運提單于19世紀晚期首先出現於美國,其優點在於:對託運人來說,他可以在貨物交承運人保管之後至裝船前的期間,儘快地從承運人手中取得可轉讓提單,以便融通資金,加速交易進程。而對於承運人來說,則有利於招攬生意,拓寬貨源。但這種提單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運提單沒有裝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貨不及時而使貨主遭受損失;另一方面,待運提單上沒有肯定的裝貨船名,致使提單持有人在承運人違約時難以向法院申請扣押船;第三,待運提單簽發後和貨物裝船前發生的貨損、貨差由誰承擔也是提單所適用的法律和提單條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確規定的問題,實踐中引起的責任糾紛也難以解決。基於上述原因,在貿易實踐中,買方一般不願意接受這種提單。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承運人在內陸收貨越來越多,而貨運站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貨物裝入集裝箱後沒有特殊情況,一般貨物質量不會受到影響。港口收到集裝箱貨物後,向託運人簽發「場站收據」,託運人可持「場站收據」向海上承運人換取「待運提單」,這裡的待運提單實質上是「收貨待運提單」。由於在集裝箱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已向兩端延伸,所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集裝箱運輸中銀行還是可以接受以這種提單辦理貨款的結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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