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社會契約

社會契約

讓-雅克·盧梭著,龐珊珊譯

選自《社會契約論》,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年。

我假設人類達到了某一臨界點:在自然狀態下,當威脅到人類生存的障礙已經遠遠超出了人類維持生存的能力範圍。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擺脫這種狀態,人類原始的生存狀況必須要改變,否則,人類就將滅亡。

在人類不能創造出新的力量的情況下,就只能通過組合併掌控現有的力量來維持自己的生存。因此,人類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將他們分散的力量聯合成一個整體,在共同的目標下採取統一的行動,從而使自己強大到足以克服任何的困難。

只有當分散的個體聯合成一個整體後才能產生這種合力,但是一個人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維持生存的首要手段,在他與他人聯合成一個整體的同時,他該如何才能不危害到自己的生存或忽視自己應該受到的關懷?這一難題引出了本章的主題,它可以表述為如下內容:

「如何才能找到這樣一種聯合形式:它在利用集體力量保障每個成員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同時,又可使每個成員在聯合的過程中仍然可以保持原有的自由,並只服從於自己的意志。」

這項契約的所有條款都由人類行為的本質所決定,它們被規定地如此精確以至於任何微小的變更都會使它失去原有的含義;儘管它們從未被正式提出,但不論在任何地方,它們的形式從未發生過變化,並得到了人們的承認與認可;如果人類違背了契約,那麼每個人將重新獲得他原有的自然權力,而這是以失去社會自由為代價的。

這些條款無疑可以被簡要地表述為:每個結合者將自身所有的權力都移交給集體。這樣,首先,每個人都應受到同等的待遇,因為每個人已經徹底地將自己交給了集體。不公正的待遇對任何人都是不利的。只要這種權力的移交是無條件的,整個集體便處於最佳狀態,任何結合者都不再擁有任何私人的權利。因為如果個人擁有了這些權力,在沒有更高權威對個人與公共利益進行裁決的情況下,每個人在一些事情上就開始開始成為了自己的權威,並且很快個人可能就會將這種權力無限地擴大。這樣下去,人們就會又恢復到自然狀態中去,人類的聯合體便會陷入混亂或者蕩然無存。最後,既然每個人都將自己交給了集體而非個人,每個結合者都不具有比他人更多的權利。在這項交易中,每個人不但得到了與他所失相等價的事物,還獲得了更多的力量來保存既有所得。

如果我們拋開社會契約中任何非本質的因素,那麼它便可表述為:「我們中的每個人都將自身以及自己一切的權利置於整個集體之中,並接受公共意志的最高領導;每個人都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很快,這種聯合的行為創造出了一個人為的集合體,各締約者已不再是單獨的個人了。它擁有自己的眾多成員,就如同議會中的議員一樣。由此,這個集合體便成為了一個統一體,形成了自我意識,擁有自己的生命與意志。這個由所有人所組成的公共人格曾被成為城邦,而現在則被稱為共和國或者政治體。當它處於消極狀態時被稱為國家,而當它積極發揮作用時,便成為了主權國家,與同類相比時,被稱為強國。它的成員擁有一個共同的名字「人民」;每個成員只要處於共同的主權之下,就可以稱為公民;只要他們將自己置於國家法律的約束之下,他們就可被稱為臣民。然而,人民經常混淆這些詞的含義,錯將一詞當作另一詞來使用;但重要的就是認識這些詞語的精確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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