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諾:每案必議第312期】嚴某涉嫌販賣毒品案、馬某涉嫌組織賣淫案、白某涉嫌受賄案、田某涉嫌職務侵佔案等
智豪每案必議案例討論會是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獨創的一項品牌活動,即每周五下午召開會議,提交所有在辦案件,並由全體律師進行討論,共同形成辯護意見的一項工作制度。每案必議討論會自2009年以來,迄今已開展了311期,累計討論過兩千餘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雲南強姦殺人李昌奎案、劉漢劉維全國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辦的案例還多次被《刑事審判參考》收錄,以供各地法院參考。
2015年7月24日,第312期每案必議團隊討論會如期召開,根據律師們提交申請的情況來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討論。本次會議由智豪所高級合伙人石宗初律師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嚴某涉嫌販賣毒品案,本案中嚴某之前的供述曾承認販毒事實,其後則全盤否認。智豪律師經過查閱案卷材料,發現了諸多證據上的問題,決定做無罪辯護。經承辦律師介紹案情後,律師們提出了以下思路以供參考:1.從言詞證據上,供述前後不一致;2.部分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證據效力較低;3.毒品辨認程序上存在瑕疵,毒品包裝上沒有指紋鑒定,也無指認現場筆錄;4.毒品稱重、提取程序均未當面進行。
第二件案件是賀某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本案中,賀某與其司機因索要工程款與債務人發生糾紛,在爭吵打鬥過程中,賀某司機持刀捅向債務人,致其死亡。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賀某應否對死亡結果負責。律師們對此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並從實行過限的角度進行了分析,此外,律師們還提出被害人過錯、積極賠償、從犯等角度為承辦律師豐富了辯護觀點。
第三件案件是馬某涉嫌組織賣淫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馬某作為總經理,其所在公司內設的洗浴中心提供賣淫服務。律師們對此進行了討論並認為:1.本案中首先應注意的是公司是否對賣淫者實施了組織、管理;2.本案中組織賣淫的行為是單位行為,若要追究自然人責任,應追究組織、策劃、實施者,馬某並非上述行為主體,不應被追責;3.從證據的角度看,僅有公司賬目並不能認定為賣淫和組織賣淫,還應當有「嫖客」的證言予以證實,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組織賣淫的事實。
第四件案件是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張某作為某公司的副總經理,被指控與公司三名股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0餘萬。經過討論,律師們認為,張某職位較低,且剛擔任副總不久就案發,作為領取固定工資的打工仔,不應對全部金額負責,而應由享有股份、參與分紅的股東們對此負責。此外,張某在本案中僅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應為從犯。最後,張某也向公司投入了自己的資金,顯然證明其主觀惡性較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
第五件案件是白某涉嫌受賄案。本案是二審案件,白某一審被認定受賄37萬,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判處5年有期徒刑。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發現一審認定中無論是受賄事實還是受賄金額均存在問題。經過討論,律師們認為:1.白某已全部翻供,辯稱受到刑訊逼供,且十餘次訊問中僅有5次筆錄、3次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與筆錄內容也不一致,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2.白某的行為僅僅是違規經商的行為,並非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取感謝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
第六件案件是田某涉嫌職務侵佔案。本案已在智豪每案必議團隊討論會上經過多次討論,其基本案情是,田某作為公司員工,因認為公司懲罰制度不合法且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向其足額支付,而在開展業務時帶走公司12000餘元離開公司。經過討論,律師們認為田某主觀上是想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缺乏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應認定為犯罪。同時,在認定職務侵佔數額時不應僅憑該公司出具的曠工、缺班記錄而全額計算12000餘元,而應扣除其應得的工資,在扣除其應得的工資後,金額為10000元以下,未達到職務侵占罪的入罪標準,不應以犯罪論處,
註:為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及委託人隱私,以上均為化名。
團隊討論參加人員:
專家團隊:
陳偉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學博士、博士後
付其運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閆峰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
初紅漫 重慶工商大學刑法學博士
鄧多文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博士後,重慶文理學院法學副教授
刑辯精英團隊:
張智勇 張軍 余華賓 陳文遠 石宗初 羅林 段文彬 朱凱來 彭軼平 白剛 馬選剛 張俊 汪華勇 熊杰 唐華 劉珺 陳靜郭亦菲 鄧曉琴 陳啟建 秦亞 劉杏華 袁梅 劉源圓 張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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