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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料加工及復出口業務和來料加工及復出口業務的異同及操作_長劍飛魚

進料加工及復出口業務和來料加工及復出口業務的異同及操作 2013-11-07 15:39閱讀: (一)相同點一是兩種加工貿易都經歷了「進口—加工—出口」三個環節。二是兩者具有共同監管方式,即對用於加工製造出口產品的進口料件實行海關保稅監管,在進口時進行監管登記,免徵關稅和增值稅,產品出口時由海關核銷進口料件。(二)不同點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產品的所有權不同。來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費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產加工的產品完全歸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進料加工中,經營單位對原輔料和生產加工出來的成品擁有所有權。二是兩者的貿易性質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外商與經營單位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經營單位接受外商委託並要按外商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收取工繳費,純屬加工貿易性質;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是自主經營,與銷售料件的外商和購買我成品的外商均是買賣關係,經營單位從中賺取銷售成品與進口原材料之間的差價,使外匯增值,屬於一般國際貿易性質。三是產品的銷售方式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生產加工出來的產品由外商負責運出我國境外後自行銷售,銷售的好壞與我方毫無關係;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經營單位在產品生產加工出來後要自己負責對外推銷,產品銷售情況的好壞與自己密切相關。四是稅收政策規定不同,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實行退稅(或免抵退稅),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加工貿易主要運作程序包括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合同的審批手續,稅務部門和海關對合同履行登記備案手續,銀行開設保證金台帳手續,稅務部門辦理退(免)稅及核銷手續,以及海關、銀行核銷合同、台帳手續。一、 外經貿部門審批合同國內加工貿易企業對外簽訂的加工貿易合同,應按規定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在審批合同期間,應重點核查經營加工貿易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防止「三無」企業(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違法活動。二、 稅務部門履行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經營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必須事先報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備案。出口企業在向海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進口手續前,事先持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及有關清單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到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備案手續。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審核後,應留存以下資料:(一)進料加工《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二)進料加工《加工

載入中...內容載入失敗,點擊此處重試載入全文 料件備案清單》。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進料加工業務,主管退稅機關不得給其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三、海關履行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加工貿易企業的所在地海關根據加工貿易企業提供的對外加工貿易合同及外經貿部門的批件進行審核,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簽發《開設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繫單》給加工企業,由其向銀行申請辦理保證金台帳開設手續。四、銀行履行開設保證金台帳手續銀行根據海關開具的《開設銀行保證金台帳聯繫單》,為加工貿易企業設立保證金台帳,並簽發《銀行保證金台帳通知單》交加工貿易企業,以便憑此向海關辦理合同備案及《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簽發手續。五、國稅機關辦理退(免)稅手續加工貿易業務料件進口後或加工貨物復出口後,經營企業持有關單證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退(免)稅手續。屬進料加工業務辦理退稅手續,屬來料加工業務辦理免稅手續。六、海關、銀行核銷合同、台帳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在海關規定的核銷期限內,在合同執行完畢或最後一批加工產品復出後一個月內,主動向海關辦理合同的核銷手續。海關確認後,簽發《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聯繫單》交加工貿易企業向銀行辦理保證金台帳核銷手續。七、國稅機關辦理退(免)稅證明核銷手續在加工貿易合同執行完畢並向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後,經營企業持有關單證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退(免)稅證明核銷手續。主管退稅機關清算退免稅款後,核銷備案台帳記錄並出具《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核銷後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或《來料加工貿易免稅已核銷證明》。一、 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免稅規定(一)、對出口企業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設備,海關予以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二)、從事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的企業,憑《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後的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2、加工企業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免徵增值稅、消費稅;(三)來料加工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內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其國內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徵稅款也不予退稅。主管稅務機關徵稅部門應加強來料加工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內貨物進項稅額轉出的監控檢查,對進項稅額轉出不實的,應在下期納稅申報時進行調整或補稅,並按規定予以處罰。(四)對逾期未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核銷手續的或海關不同意核銷來料加工合同的企業,主管其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將會同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依法補征已免稅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並進行處罰。(五)小規模納稅人從事來料加工業務委託其他加工企業加工的,可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加工企業可憑《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辦理加工費的免稅手續。二、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退稅政策規定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就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環節看,退稅的辦法與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在料件的進口環節存在著不同的減免稅,因此,對已實行減免稅的進口料件必須實行進項扣稅,使復出口貨物的退稅款與國內實際徵收的稅款保持一致,對不同加工形式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分別按不同的辦法處理。(一)、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出口退稅的規定1、進口料件採取作價銷售方式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外貿企業將減稅或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生產出口貨物時,應按銷售給生產加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填具《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後,主管出口企業徵稅的稅務機關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註明的應繳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其應退稅額中抵扣。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抵扣稅額銷售進口料件應抵扣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抵扣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實征的增值稅稅款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抵扣進口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徵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徵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出口企業不得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取得的海關徵收增值稅完稅憑證交主管徵稅稅務機關作為計算當期進項稅額的依據,而應交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作為計算退稅的依據。外貿企業採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產品,外貿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稅務機關對其保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銷售料件的增值稅。2、進口料件採取委託加工方式復出口外貿企業採取委託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貨物的退稅,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適用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的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加工費金額,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對進口料件實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憑海關完稅憑證,計算調整進口料件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購進國內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進項金額×原輔材料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加工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實征的增值稅稅款(二)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出口退稅的規定1、從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採取進口料件加工方式復出口貨物的,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2、生產企業對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後,應先根據海關核准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等單證資料填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蓋章後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再將此免稅證明送主管其徵稅的稅務機關,並准許其在計征當期應納稅額時,將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規定的征、退稅率之差的積從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中扣減。在當期退稅申報時,將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規定的退稅率的積從當期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稅額中抵扣。計算公式為: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免徵或抵扣的稅額)-上期留抵進項稅額當期不予免徵或抵扣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 + 海關實征關稅 + 海關實征消費稅3、生產企業進口料件計算扣除方法生產企業免稅進口料件的計算扣除有兩種辦法:一是購進法;二是實耗法。(具體內容見第四章「開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計算方法」一節)4、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5、生產企業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給其他生產企業再加工裝配後出口的,中間加工環節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須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徵稅規定徵收增值稅、消費稅,貨物最終出口環節按現行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三、加工貿易的幾項具體政策規定(一)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財稅〔2004〕116號)(二)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三)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1、保稅區外企業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海關監管的保稅進口料件經加工裝配後,如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直接復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現行進料加工政策辦理「免、抵、退」稅手續;如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直接復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現行來料加工政策辦理免稅手續。2、保稅區外企業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海關監管的保稅進口料件經加工裝配後,如以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復出口到保稅區內企業的,保稅區外企業應視同內銷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不得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貨物最終離境後,由保稅區內企業按現行出口退(免)稅政策辦理退免稅。3、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方式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貨物離境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保稅區海關須在上述貨物全部離境後,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4、保稅區內生產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產品出口的,可按保稅區海關出具的出境備案清單以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稅。5、保稅區內進料加工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可憑保稅區海關簽發的「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等單證。第四章 加工貿易相關證明的開具管理一、《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開具規定外貿、工貿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採取將進口料件銷售給生產企業作價加工方式時,應在銷售進口料件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前,持以下憑證資料申請開具《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主管退稅機關按照初審、複審、終審三級審核程序核實憑證資料準確無誤後,方可出具證明。(一)申報系統生成的《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及電子數據;(二)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及複印件;(三)海關代征進口料件增值稅完稅憑證原件;(四)《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原件及複印件;(五)進口料件的進口報關單;(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辦理規定(一)進料加工業務的登記備案。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在第一次進料之前,應持外經貿管理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和進口料件、出口成品、料件單耗備案清單及進料加工貿易合同、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並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及電子數據,向主管退稅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出具。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在向主管徵稅的基層徵收管理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前,根據當期進料加工復出口情況模擬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參與當期的納稅申報。模擬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後在當期辦理退(免)稅申報時,應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持以下憑證資料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開具正式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主管退稅部門按規定審核無誤後,方可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與模擬出具免稅證明的差額部分在下期申報時予以調整。1、申報系統生成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及電子數據;2、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3、進口料件進口報關單;4、進口合同原件;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三)開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計算方法生產企業在申請開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時,有兩種辦法:一是購進法;二是實耗法。  採用「實耗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收齊前期單證)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採用「購進法」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按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出具。採用「實耗法」的,原則上按照「計劃分配率實耗法」進行管理,主管退稅機關根據進料加工手冊中的"計划進口總值"和"計划出口總值",計算確定該手冊的計劃分配率。計劃分配率=計划進口總值÷計划出口總值其中,計划進口總值為進料加工手冊合同中扣除客供輔料後的進口總值。1、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1)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收齊前期單證)進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計劃分配率<剩餘的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收齊前期單證)進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計劃分配率(2)當期單證齊全部分(含收齊前期單證)進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計劃分配率>剩餘的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剩餘的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2、進口料件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徵稅率—退稅率)3、免抵退稅抵減額=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四)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最後一筆出口業務在海關核銷之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被海關收繳之前,持下列資料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1、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結案通知書》;2、出口貨物報關單;3、進口貨物報關單;4、出口收匯核銷單;5、向海關補稅的稅收繳款書複印件;6、向海關辦理核銷的、記有全部記錄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複印件;7、申報系統生成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及電子數據;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管退稅機關根據進口料件和出口貨物的實際發生情況出具《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後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與當期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一併參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實際分配率=(實際進口總值—剩餘邊角余料)÷(直接出口總值+間接出口總值+剩餘殘次成品)實際進口總值不包括原材料調撥、進料退運、進料轉內銷等用紅字沖減的部分。本手冊應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進料加工直接出口總值×實際分配率核銷手冊應補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本手冊應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已開出免稅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核銷手冊應補開免證明的進口料件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核銷手冊應補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徵稅率—退稅率)核銷手冊應補開免證明的進料加工免抵退稅抵減額=核銷手冊應補開證明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若由於採用計劃分配率法計算已開具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免稅證明金額大於應開具的金額,則應按照上述步驟計算應沖減的金額,補開紅字免稅證明,參與最後一次申報的加工復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於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退稅部門將登記手冊號、進口總值、出口總值等錄入審核系統,在實際工作中該環節可結合免抵退稅申報已並進行);於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將實際進口料件價值錄入審核系統,對出口單證收齊部分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同時,審核系統根據計劃分配率自動生成列印《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免稅證明》);並於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同時,審核系統根據實際進口總值和實際出口總值,經重新計算後出具核銷後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免稅證明》)。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三、《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管理規定1、從事來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應當在執行來料加工合同免稅進口第一批料件後,並在開始復出口貨物之前,持以下憑證資料,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1)來料加工的進口貨物報關單;(2)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3)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4)出口企業與外商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5)出口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出口企業自行加工的除外);(6)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2、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免稅證明資料齊全的,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初審、複審、終審三級審核的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交出口企業,並由出口企業將此免稅證明傳遞給加工企業。3、出口企業或加工企業開始執行來料加工合同出口貨物後,應在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將當月來料加工業務收入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徵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來料加工免稅申報,同時附報下列資料:(1)稅務機關出具的《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2)出口企業與外商結算加工費開具的「出口商品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監製)(出口企業附送);(3)加工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工業統一發票(普通發票)(加工企業附送);(4)財務上對加工費作收入記載的帳簿記錄(複印件);(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4、加工企業向出口企業收取加工費,必須向出口企業開具工業加工修理修配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發票時,應註明所加工的貨物名稱、數量、加工費金額,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免稅證明編號。5、來料加工合同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應當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合同變更證明》、海關變更後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變更手續。主管退稅機關應按合同變更後的增減差額重新出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減項以負數表示)。6、出口企業應當在來料加工合同執行完畢,併到海關辦理來料加工合同核銷手續後,持以下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已核銷證明》,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核銷手續。(1)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複印件;(2)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及複印件;(3)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複印件;(4)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結案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5)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原件及複印件;(6)海關批准剩餘料件及製成品用於國內銷售的補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7)已批准辦理的《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複印件;(8)主管徵稅機關簽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原件及複印件;(9)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出口企業主管退稅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出具《來料加工貿易免稅已核銷證明》。7、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部門批准,來料加工剩餘料件及製成品用於國內銷售,應當徵收增值稅、消費稅。補充: 來料加工:從事來料加工經營業務的企業應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按其規定: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應單獨設置「受託加工來料」備查科目和有關的材料明細帳,核算其收髮結存數額。對進來的原材料、零件等,帳內不核算其成本,帳內企業只需核算對其進行加工、裝配過程中所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購買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要在當期做進項稅額轉出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其餘的分錄與其他企業一致!進料加工: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之計算1、應納稅額的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3、應退稅額的計算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購買原材料借:原材料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收到退稅款借:應收出口退稅款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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