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讀後感[2008「美國憲政史」讀書報告選登(之二十三)]

關 羅文兵:經典的魅力——《聯邦黨人文集》讀後感[2008「美國憲政史」讀書報告選登(之二十三)]

2009-04-01 12:12:46|分類: 讀書筆記 |舉報 |字型大小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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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年4月15日 作者:羅文兵(中國政法大學學生) 來源:學術批評網

1787年10月至1788年5月,為說服紐約州批准聯邦憲法,亞歷山大?漢密爾頓邀請詹姆斯?麥迪遜和約翰?傑伊共同以「普布利烏斯」的筆名,發表了一系列文章,詳盡全面地論證了憲法的合理性,並對與人民自治政府有關的最為重要的政治課題加以了探討。如今,《聯邦黨人文集》已成為美國建國時期最為重要的文獻之一。這首先是由於它的作者是美國建國時期的傑出人物:詹姆斯?麥迪遜出任了第四任合眾國總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喬治?華盛頓的內閣中任職,是確定美國經濟政策的主動力。約翰?傑伊成為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也因為該文集對憲法作了最為系統和最為全面的分析。作者們不僅詮釋了憲法的結構,而且針對當時的批評逐條逐條予以仔細地反駁,極力捍衛自己的主張。更是因為它解釋了立國之父們的初衷。以至於今天當最高法院法官試圖理解締造者的意圖時,《聯邦黨人文集》仍然是憲法解釋最為重要的詮釋資源。在此,筆者將對自己粗略閱讀這一經典著述的感受,作一個簡略的記述。

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為什麼要聯合?

大致來看,這部分論證集中於第二至第十三篇。筆者以為,有關這點的論述充分體現了聯邦黨人(或許應稱之為聯邦主義者?因為那是還沒有聯邦黨)的用心良苦。作者既從正面的各個角度,論述一個統一的聯邦對於全體美國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的意義,包括統一的國內市場,統一的關稅,商業及貿易自由,邊境管理的整合,公費開支的縮減,國內安全的保障,對派系獨裁的抵制,完整的稅收及公共服務以及最重要的——通過聯合實現對外國勢力的抵禦對國家尊嚴利益的捍衛。作者幾乎考慮盡了所有一個統一而集中了權力的國家所具備的優點,換句話說,拋出了許多沉溺於古代小國寡民舊夢中的人們根本無法回答的問題。

與此同時,作者反駁了反聯邦黨人(或許應稱之為反聯邦主義者?)的觀點,指出,基於人性本質的,以及與之相關且不斷發展著的對資源和利益的慾望,將不可避免的帶來爭奪乃至戰爭。任何所謂商業的特性,美國人民的美德,共和國的本質等,都無法阻止這一趨勢的演進,而最終的後果,將是專制與衰弱。漢密爾頓有一個旗幟鮮明的論點:「一個牢固的聯邦,對於各州的和平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是分裂和叛亂的障礙」。事實上,美國國內的實例——謝司起義,也在論證著這一點。

筆者還不得不注意到了這裡作者所涉及的豐富的歷史事例。漢密爾頓列舉了古希臘、荷蘭和義大利的一些小共和國作為反例。對於這些國家,他是這樣進行描述的:「它們永遠搖擺於暴政和無政府狀態這兩個極端之間連續不斷的革命……那些平靜、幸福的間歇、瞬息的光芒絕大多數都不過是混亂中短暫的間歇」,而最終得出結論只有一個,正如富蘭克林在那幅漫畫中所畫得那樣——「UniteorDie」。

其次的問題:大共和國的可能性及優越性

作者明確指出,「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的兩大區別是:第一,後者的政府委託給由其餘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第二,後者所能管轄的公民人數較多,國土範圍也較大。」實際上,作者證明共和政體比民主政體優越的一個重要論據就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轄更為眾多的公民和更為遼闊的國土」,而恰恰是由於共和政體的治理範圍的擴大,共和政體的缺點得以矯正。作者們總結到:「我們發現,在聯邦的範圍和適當結構里,共和政體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第10篇)。

從書中可以大致總結出,反聯邦黨人反對建立一個高於各州之上的聯邦政府,並推斷這一政府建立必然帶來自由的剝奪的重要論據,在於孟德斯鳩的一個論斷——「實行共和政體版圖必須狹小」。顯然,這是與《聯邦黨人文集》中貫穿全書的核心,擁立「聯邦共和制與新憲法」根本抵觸的。因此,聯邦黨人緊接著對這一問題展開了正反兩面的反駁。從正面來看,「在鎮壓內亂,保衛各州內部的平靜以及在增加各州的對外力量和安全等反面的用處,實際上並不是一種新見解」,已經「得到實踐」並受到「最受人尊敬的政論家的承認」(第9篇);而從反面看來,孟德斯鳩所認為的小共和國其實遠遠小於美國的任何一個州,所以如果對於孟德斯鳩的那個論斷一味刻意堅持,那麼就意味著將美國及其人民將面臨一個危險的選擇——「要麼立刻投入君主政體的懷抱,要麼把我們自己分裂成許多相互嫉妒、相互衝突和動亂的小州,成為不斷衝突的不幸溫床和普遍憐憫或藐視的對象」。這顯然是個「極其糊塗的政策」。在此,筆者無意在此重複書中的引用,但卻感到疑惑,即孟德斯鳩,甚至還有盧梭,為什麼會做出這樣一個論斷,認為實行共和制度則版圖必定狹小呢?是他囿於歷史的局限性只看到了大國的寡頭傾向,還是他也是憧憬於古希臘政治制度的人呢?筆者在書中沒有找到解答,那麼這一觀點是啟蒙運動時期思想家的普遍觀點嗎?

建立一種新型的政體的問題:複合共和制(聯邦制)較之於邦聯制或單一制的優越性

筆者相信,在此之前,人們的確是認為民主只能在小共和國內實行(如盧梭、孟德斯鳩以及反聯邦黨人),對面積廣闊的地區的治理則只能採取自上而下的帝國式統治。瀏覽中國及相當長時間的俄羅斯,印度的歷史,其實走的正是這條道路。這樣的統治在帶來強有力的統一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個相當典型的缺點,即「一管就死,一放就亂」(這其中的原因又是為什麼?)。而聯邦黨人所設計的複合共和國(compoundrepublic),即如今被我們所熟識的聯邦制則可以解決這一矛盾。根據這一設計,在同一個地域範圍內可以同時重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和國(次級共和國是否能夠被稱為一個國家,應該也是個問題)。這些共和國管理的地域和人雖然重疊,但管理權卻不重疊。所有這些共和國的政府都是直接面對公民個人的,每一個公民都同時是兩個乃至數個共和國的公民。聯邦政府(全國性政府)和次級共和國(州)政府一樣也是直接面對公民個人的,它的權力是獨立的,直接來源於人民,而且有獨立的手段來執行這些權力。而此前歷史上的中央政府卻並不直接面對公民個人,而是採取封建式的「分級管理」,即每一級政府各自管理下級政府,只有最低層次的一級政府直接面對公民個人。

按照文集中的描述,當今美國憲法所施行的,應該是一種雙重主權制吧?因為正像作者們指出,「在美國的複合共和國里,人民交出的權力首先分給兩種不同的政府,然後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權力再分給幾個分立的部門。因此,人民的權利就有了雙重保障。兩種政府將互相控制,同時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按照這個描述,這個體制中將不存在單一國家主權的概念,主權為聯邦和(次級共和國)州所共享,對國家主權進行了分割。如果主權是指立法的權力,那也是為聯邦政府和次級共和國政府(州政府)所共享的。每個共和國都擁有有限但獨立的權力。也就是說,在不同的事項和領域內,有不同的最高權力中心。聯邦與州之間憲法劃分權力。憲法中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授予中央政府涉外、事關全國性事務的有限而必要的權力,而其他對內、地方性的治權都按照默示原則保留給各州。這就形成了聯邦制的優點,即「統而不死、活而不亂」。從制度上解決了大共和國的實踐問題。

國家機關內部結構的組成問題:分權制衡和對立法權的限制

筆者注意到書里有個很新穎的論斷:「的確,沒有任何政治上的真理比這個反對意見所依據的有更大的真正價值,或者更加明顯地帶有自由保衛者的權威色彩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置於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少數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均可公正地斷定是虐政。」(第47篇詹姆斯?麥迪遜)。

按照這段話的說法,那麼實際上,美國憲法制定的一個重要目標,似乎就並不像簡單所理解的那樣,是對民主儘可能的追求,相反,它的核心目標,反而是矯正平民政府的弊病,追求一種在大眾、精英、領袖之間的平衡,追求一種在強大(效率)和安全之間的平衡,不唯人民的意志是瞻,對民主層層設防,充分利用而又加以馴化。文集其他地方也說到,「美國憲法對古今民主典型所做的寶貴改進」,而「不安定、不公正和帶進國民會議里的混亂狀態,事實上是使平民政府處處腐敗的不治之症」,「優良政體的真正檢驗標準應視其能否有助於治國安邦,純粹的民主政體、甚至代議制政府在治國安邦方面顯然都不夠優秀」。

從以前看美國歷史,知道在此之前,各州憲法普遍存在議會(立法)權力至上的趨向。州議會除掌握立法權外,還選舉任命州長和高級行政官員,大部分州還將法官的任命權也交給議會。相當一部分州將州長的任期規定為一年,至少有10個州拒絕給予州長否決議會法案的權力。而很明顯,聯邦黨人不希望看到立法權的一權獨大。「立法部分四處擴張它的活動範圍,並且將所有的權力都捲入到激烈衝突的漩渦中心」(第63篇)。也就是基於這樣的態度,作者們才提出了那個著名的結論:「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才會設計出為我們所熟知的「三權分立」——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將它們授予三個不同的機關分別行使,相互獨立,但在行使權力時又相互依賴。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依照作者們從文中泄露出的這樣的觀點,三權分立制度的設計,針對的並不是通常猜想的行政權的擴張,而是「由選舉產生的專制」,即立法權的獨大。作者們似乎根本不介意行政權的巨大,相反卻強調「決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門的強而有力」、「行政首腦最必要的條件是強而有力,最宜集權力於一人」、「使行政部門能夠強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統一;第二,穩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夠的權力」。而對於民主色彩最濃厚的議會,反而多加限制,「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並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範圍內彼此儘可能少發生聯繫」(第62篇)。那麼,首先,這些建國元勛們為什麼會這樣想?是一種對邦聯制度的缺陷的逆反嗎?其次,這樣的制度設計,還能否適宜於行政權日益擴張,立法權漸漸萎縮的今天?最後,對立法權的分割,對司法部門穩定性的高度維護,對行政權的加強,這些因素都不禁使人們疑惑——美國的政治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民主制呢?或者說,這種民主制在多大程度上,其實是摻入了君主制和貴族制的特徵呢?

最後:憲法的至高無上及憲政下的民主

縱觀《聯邦黨人文集》,其核心目標,似乎就是限制和駕馭民主,力圖削弱民主和民眾對政治的影響力。看上去,作者們壓根兒不信任直接民主制,在具體規定代議制的規程時,對議員的任期、選舉方式、許可權等各個方面都做了精心安排,為的就是在滿足大眾的參與感的同時,暗中降低他們對政治過程的影響力,做到不唯人民的意志是瞻,對民主層層設防,充分利用而又加以馴化。而為達到這一目標,文集集中闡明了憲政主義的意蘊,這主要表現在憲法的至高性、司法審查、權力的制約等方面,其要義就在於否定任何不受限制的權力,包括人民的權力。

憲法高於任何政治權力。政府的權力是憲法賦予的,政府只能採取為憲法所規定的行動。憲法高於立法機構及其所制定的法律(表現為司法審查)。當這兩種在等級上有差別的規則發生衝突時,「憲法應作為解釋法律的準繩,在二者發生明顯矛盾時,法律應服從憲法」。這實際上是對立法機關、民主、民意的一種制約。民主由此得以馴化。最重要的是,憲法的至高性還表現為對人民本身的限制。憲法是「按照人類事務的自然和經過考驗的程序,根據長時期內可能出現的種種迫切需要的結合而制定的。」憲法雖為人民所批准,但是即使是人民也不能隨意加以修改,否則就失去了其穩定性和權威性。憲法高於一時一地的民意。聯邦黨人對憲法的修訂持嚴厲的警視立場,刻意設定了嚴格苛刻的程序而增加修憲的難度,以確保憲法的延續性與穩定性。這仍然旨在對民主加以制約,防止多變的大眾情緒被人煽動利用,防止大眾意志因其本身的不審慎而顛覆政治的根基。使得美國的民主不是無限制的民主,而是憲政之下的民主。

聯邦黨人對民意(或者可直接說是民主?)如此警惕的態度,卻不禁使人問到,首先,他們究竟推崇怎樣的民主?他們反對純粹民主,是純粹民主本身的問題還是國情的問題?或者更進一步的,民主的深度和廣度真的是越深越好、越廣越好嗎?其次,看上去,《聯邦黨人文集》在從事政治的主體的問題上是繼承了柏拉圖的觀點,即強調政治是一門獨特的技藝,需要智慧和經歷,刻意地否定直接民主制。一般人對政治問題的看法無甚價值,只應通過投票業餘參與政治而不宜成為官員或議員。那,如此而言,民眾或民意在政治中應當佔據什麼樣的位置?如果每個人對國家事務有著同等的發言權,這樣的政治是可欲的嗎?會有效嗎?政治是可以還是應該成為全民的事業呢?

或許《聯邦黨人文集》本身,就有著多種的思想淵源。雖然通常看來,《聯邦黨人文集》,包括美國憲法,受的是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影響。但就筆者現在看到的感覺,書中如此濃厚的保守主義色彩,卻更容易讓人聯想起埃德蒙?伯克和霍布斯。當然,作為可以說是歷史上第一次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政府的嘗試,力圖解決自由與平等的兩難困境,本身就是美國立憲試驗的核心內容。而聯邦黨人通過權威分散、職能重疊這些嶄新的發明,建立了兩級一般意義上的政府,確保了執行權力的有效性;用「州權至上」理論監護著全國政治權力;鄉鎮制度培養了公民的自由精神;加上建立在人民共同理解基礎上的完備的司法體系,已經使這種政治體制經受住了奴隸制度、威爾遜主義、機器政治和老闆統治等數不清的挑戰,筆者敢說,這已經是聯邦黨人在政治文明上的巨大貢獻了。對於更深層次的,幾乎已經涉及到思想史的古今之爭的東西,則遠非筆者,甚至是這部文集所能詳盡的了。

轉引自:學術批評網(www.acriticism.com)首發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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