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寶馬案終有定論,無罪原因竟是不宜開車?
南京寶馬案終有定論,無罪原因竟是不宜開車?
近日,轟動一時的南京寶馬案終於落下了帷幕。經二次鑒定,最終結論認為:儘管王某在案發當時受到精神狀態的影響,辨認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尚未完全喪失。因此,鑒定意見是「其作案時患急性短暫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此次的鑒定結果,受害方家屬表示接受,並確定不會進行三次鑒定。
為何因司機肇事而產生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卻可以不用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原因就是此次車禍的肇事者本身並不適宜開車,所以在肇事後無法承擔全部刑事責任。那麼究竟什麼樣的人不適合開車上路,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總結得出以下四種人群不適合開車:
第一類,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的人。我們都知道,在報考駕駛資格考試之前,報名者都要進行體檢,只有體檢結果合乎標準才能夠繼續接下來的報名流程。然而這類體檢是最基礎的檢測,只能檢測出體檢者身體的感知能力(視覺能力,聽覺能力等)是否健全,卻無法檢測出深層隱患。一些患有慢性疾病的病人,如癲癇病人、心臟病人、眩暈症病人等,在疾病突發時,很有可能會短暫地失去意識,陷入昏迷。如果在機動車行駛狀態下發病,就無法控制行車方向,從而發生事故。更重要的是,相比於在正常情況下發病的病人,行車狀態發病的病人搶救起來也更加困難,常常會因為事故而加重病症,增加搶救的難度。
第二類,身體不協調的人。如今生活水平提高,買車的人多了起來,路上的機動車數量增加了,路況也開始變得複雜。在遇到突發路情時,身體不協調的人經常會手忙腳亂,無法在第一時間準確判斷並控制身體做出最恰當的反應,因此「錯把油門當剎車踩」的事故報道也屢見不鮮。
第三類,性情暴躁的人。隨著汽車的普及,很多汽車相關的新辭彙也相繼誕生,如「路怒症」指的就是帶著憤怒去開車。具有「路怒症」癥狀的駕駛員通常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會用語言和手勢來威脅他人駕駛安全,或者故意用不安全的方式駕駛車輛,給其他規範行車的駕駛員的安全帶來隱患。日常生活中脾氣暴躁的人,在開車上路的時候會更難控制自己的情緒,也更容易因一時衝動而危險行駛,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
第四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該類人群不同於患有嚴重慢性疾病的患者,在病症潛伏期很難被查出,在病症突發時也很難被控制。正如南京寶馬肇事車主在此次病發前與正常人也沒有區別,可一旦發作就為時已晚。在此專家也建議大家,在正式開車上路前,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著想,准駕駛員最好要到正規大醫院做一次全面的檢查,結果合格後方可從事駕駛活動。
有以上幾種癥狀的人是不可以開車的,請大家多多注意,為了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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