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禍從口出:對真實事實的片面陳述也可能構成商業詆毀
作者:姜向陽 張燁
單位: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2010年10月發生了中國互聯網史上的「3Q大戰」,騰訊與360兩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聯網之戰,並走上了訴訟之路。本公眾號2017年4月14日推送了《破壞他人商業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一文,該文主要就「3Q大戰」中關於破壞商業模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分析。
本篇文章關注的是「3Q大戰」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兩大互聯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商業詆毀行為。提及商業詆毀,很容易想到「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但是並不能簡單將陳述真實事實或虛偽事實作為正當的商業評論與商業詆毀的區分標準。在片面陳述客觀事實從而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即便陳述的是真實事實,也可能構成商業詆毀。換言之,片面陳述的真實事實也是商業詆毀中虛偽事實的一種表現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
片面陳述真實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譽產生負面影響的,構成商業詆毀,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要旨
經營者片面陳述真實的事實,對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損害的,也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一、騰訊公司是「騰訊QQ」軟體的著作權人,2010年10月,騰訊公司發現奇虎公司通過其運營的www.360.cn網站向用戶提供「扣扣保鏢」軟體下載,該軟體直接針對騰訊QQ軟體,設有「給QQ體檢」、「清QQ垃圾」、「去QQ廣告」、「殺QQ木馬」和「隱私保護」等功能模塊,安裝後就會自動對QQ進行體檢,然後顯示「體檢得分4分,QQ存在嚴重的健康問題」;「共檢查了40項,其中31項有問題,建議立即修復!重新體檢」;「在QQ的運行過程中,會掃描您電腦里的文件,為避免您的隱私泄露,您可禁止QQ掃描您的文件」等用語。
二、騰訊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奇虎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一審法院認為奇虎公司的行為屬於故意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騰訊公司的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三、奇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其在經營扣扣保鏢軟體及其服務時,不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因而不構成商業詆毀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四、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奇虎公司在「扣扣保鏢」中針對騰訊QQ的評論具有片面性和不準確性,同虛假宣傳一樣容易引人誤解,足以對競爭對手的商譽產生負面影響,因而構成商業詆毀,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敗訴原因
認定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其根本要件在於經營者是否以誤導的方式對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本案中奇虎公司針對騰訊QQ作出的評價雖然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並非憑空捏造的虛偽事實,但由於其對該事實採用片面的陳述方式,仍然會導致消費者對騰訊QQ安全性的誤解,因此法院判決中認定奇虎公司的行為有成商業詆毀。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將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經營者對於他人的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有評論或者批評的自由,但評論或者批評必須有正當目的,不能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以誤導公眾和損人商譽。
2、商業詆毀的實質在於以誤導的方式對其他經營者的商譽造成損害,因此,陳述的內容是真實事實或虛偽事實並不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標準。即使是對真實事實的陳述,也必須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否則有可能構成商業詆毀,並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關於此問題的論述:
二、關於上訴人在經營扣扣保鏢軟體及其服務時,是否存在貶損QQ軟體及其服務的行為,從而構成商業詆毀的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針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活動、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陳述而損害其商品聲譽或者商業信譽的行為。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其判定標準是該行為是否屬於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
1、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虛偽事實」是否包括片面陳述真實的事實而容易引人誤解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將「虛偽事實」認定為包括「片面陳述真實的事實而容易引人誤解的事實」屬於對法律的錯誤理解。本院認為,認定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其根本要件是相關經營者之行為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就片面陳述真實的事實而貶損他人商譽的情形而言,如本案中上訴人宣稱「在QQ的運行過程中,會掃描您電腦里的文件(騰訊稱之為安全掃描),為避免您的隱私泄露,您可以禁止QQ掃描您的文件」,該宣稱由於其片面性和不準確性,同虛假宣傳一樣容易引人誤解,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消費者的決定,並對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或者商業信譽產生負面影響,損害競爭者的利益。換言之,即使某一事實是真實的,但由於對其進行了片面的引人誤解的宣傳,仍會對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損害,因此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予以規範的應有之義,一審法院對此進行認定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終字第5號]。
延伸閱讀
根據事實的不同屬性可以將事實分為真實事實、虛偽事實以及真偽不明的事實,作者在寫作中進行案例檢索,發現只要是以誤導的方式給其他經營者的商譽造成損害的,無論陳述的是何種事實,均有可能構成商業詆毀。
一、對真實事實的不當陳述構成商業詆毀的案例
案例一:原告上海連和五金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和五金公司)與被告上海希世五金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世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463號]認為:「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涉案判決書對於連和五金公司商標侵權原因有客觀描述,但被告希世公司未予刊登,具有惡意貶低連和五金公司商譽的嫌疑,其行為構成不當陳述即不公正、不全面、不準確的陳述客觀事實。5、被告希世公司在網站上刊登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涉案判決書,違反了相關當事人的約定,該行為確有不當。6、兩被告在雜誌廣告中均註明鏈接網站,借網站刊登涉案判決,擴大了雜誌廣告的影響範圍。根據法律規定,商業詆毀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而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不全面、不準確、不公正宣傳介紹某些客觀事實,或對產品、服務進行不當陳述及評價,亦屬於商業詆毀。被告希世公司在網站上宣傳、刊登涉案判決書時採取了不當陳述的形式,使原告的商譽受到貶損,因此被告希世公司上述行為屬於商業詆毀。」
二、對外散布真偽不明的事實構成商業詆毀的案例
案例二:上海巧速美實業有限公司與海鹽亞威工業物資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上訴案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153號]:「本院認為,上訴人巧速美公司在其網站發布涉案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應當考慮以下要素:一、上訴人在其網站上所發布信息是否屬於虛偽事實上訴人認為,其在網站上所發布的《審查決定書》的內容是對真實事實的表達,不屬於虛偽事實。本院認為,事實的屬性可以分為經證明為真實的事實、經證明為虛假的事實和真偽不明的事實。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的目的通常在於,通過詆毀行為以損害他人的商譽,降低其競爭力,從而直接或間接的提升自己的市場優勢。商業詆毀的立法目的即是要規制經營者通過不正當的評價而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如果經營者依據真實的事實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客觀、公允的評價,通常不可能構成商業詆毀。但經營者在傳播真偽屬性不明的事實時,此時其他經營者可能仍具有法律上可保護的商譽,在某些情形下,經營者對外片面散布真偽屬性不明的事實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並實質性的損害其他經營者商譽,其行為效果與散布虛偽事實並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因此,商業詆毀立法中所規定的虛偽事實並沒有將真偽不明的事實完全排除在外。本案中,上訴人在其網站發布《審查決定書》時,該決定書尚未生效,相關事實仍為司法未決事實,在事實屬性上屬於真偽不明事實。上訴人將該司法未決事實發布在其網站上,其行為仍有可能構成商業詆毀。」
三、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構成商業詆毀的案例
案例三:寧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寧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寧波暢想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知終字第72號]認為「雖然法律並非禁止經營者對於他人的產品、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進行任何評論或批評,但評論或者批評必須有正當目的,必須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不能誤導公眾和損人商譽。經營者為競爭目的對他人進行商業評論或者批評,尤其要善盡謹慎注意義務。本案中,暢想公司在缺乏相關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涉案文章中對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的研發實力、營銷狀況、商品聲譽等進行恣意杜撰和惡意評判,並通過在外貿企業聚集的QQ群上傳、發送及在新浪微博推薦等多種方式傳播涉案文章,顯屬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極易使相關軟體客戶對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的軟體產品產生不信任或負面評價,進而影響客戶的後續判斷,可能產生棄用或另作選擇等不良後果,足以對中源公司和中晟公司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故應認定暢想公司的涉案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案例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二中民初字第01670號]認為:「被告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無事實依據地宣稱搜狗瀏覽器所謂漏洞事件是由原告奇虎科技公司精心策劃、幕後操縱並動用水軍、槍手進行轉發、散播,同時發布原告奇虎科技公司心懷鬼胎,第一時間忙著攻擊對手等不實言論,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判斷,導致消費者對原告奇虎科技公司形成負面評價,這種評論已超出正當商業評價、評論的範疇。
此外,除上述不實言論外,被告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在被控侵權文章中還進行了一定數量的評價和表述。這些評價和表述,使用了「抹黑搜狗炮製史上最惡劣造謠事件」、「瘋狂抹黑」、「手段之兇殘」、「公然置公眾利益於不顧,煽動製造社會恐慌,已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拒絕360,就是拒絕白色恐怖」、「心懷鬼胎」等詞語和表述。在被告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並未證明搜狗瀏覽器所謂漏洞事件是由原告奇虎科技公司精心策劃、幕後操縱並動用水軍、槍手進行轉發、散播的情況下,上述評價和表述缺乏事實基礎,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並具有負面評價效果和誤導性後果,違背誠實信用的公認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奇虎科技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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