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話國家元首 - 踏浪而來的日誌 - 網易博客

漫話國家元首

「元首」一詞來源於拉丁文,是首席元老和國家第一公民的意思。然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有著不同的內容。

羅馬共和國,元首是指元老名單中的第一名,即首席元老。只是當執政官徵詢意見時,元首有權第一個發言。元首一般都是由監察官跟於財產、聲勢等,從元老院的成員中挑選出來的。

公元前28年,屋大維當選為執政官。他以執政官的身份對元老院進行了「清洗」。清洗後的元老院增加了大批擁護屋大維的新貴,從此元老院成了屋大維的馴服工具。表面上屋大維宣布恢復共和制,實際上他已竊取了羅馬共和國的一切重要官職,他是終身執政官、終身保民官、大祭司長、首席法官和最高統帥。接著,元老院又授予他「奧古斯都」(意思是「神聖的」和「至尊的」)及「元首」的稱號。從此,元首和執政官合二為一,屋大維雖保留了共和國的形式,但是他獨攬行政、軍事、宗教和司法大權,成了事實上的專制君主,羅馬共和國名存實亡。因此,後世的歷史學家就把這種屋大維式的個人獨裁統治,稱為「奧古斯都的元首政治」,簡稱為「元首制」。元首制確立的那一年——公元前27年,也就是羅馬帝國開始的日子。

在現代歷史中,元首這一稱謂逐漸演變為主權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各國無論歷史多麼不同,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和發展水平多麼懸殊,社會制度與政治制度又相互差異,但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有自己的元首或由特定的機關行使元首職權,這幾乎是沒有例外的。

元首出國訪問,享有最高規格的國家禮遇,這是人們熟知的常識。現代化的傳播工具使人們能經常看到這樣的場面:禮炮齊鳴,彩旗飄揚,國歌高奏,兩國元首莊嚴肅穆地闊步在鮮紅的地毯上,檢閱雄偉的三軍儀仗隊。當出現歡迎的人群熙攘如潮,掌聲與歡呼聲交織成一片,氣球、彩帶和花束,五色繽紛,令人目光繚亂的畫面的時候,圍守在電視屏前觀看的本國人民大都會油然掠過一陣興奮、自豪和歡樂的感覺,縱使在有些國家裡,元首平時與國內的人民隔閡極大,但此時此刻卻另當別論。人們之所以產生這種不可思議的同時又是十分自然的感情,我們與其說那是由於他們感到本國的元首受到尊敬而引起,倒不如說那是由於透過元首的受到尊敬,人們因之而感覺到自己和自己的國家、自己的人民受到了崇敬更為確切。這種微妙的感情足以表明,在元首的背後,站立著整個國家和廣大人民。元首按其本質來說固然是統治階級的代表,但在許多場合,尤其是國際性場合,往往表現為民族的象徵和國家的代表者。

當然,元首的任務遠不止於僅僅從事國際禮儀。許多事實告訴我們,甚至在世界形勢風雲變幻的關鍵時刻,幾個國家的元首在一起開會,往往可以決定國際的戰爭局勢或者維繫著幾代人的持久和平。這絲毫不是說,人類命運和世界歷史的發展是由少數人決定的。而是說,國際鬥爭中錯綜複雜的各種經濟和政治力量的組合、分化和對抗,有時候可能要通過國家元首,即這些力量的代表者們,進行強硬的或者巧妙的談判來完成的。

在每一個國家裡,法律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國人民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法律由國家元首公布,標誌著它的嚴肅性、統一性和具有高於除憲法以外的一切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元首代表國家發布命令,如發布全國動員令、戒嚴令、大赦令等。此類命令同其他國家機關所發布的命令相比較,擁有更高的權威性。在一般的國家裡,元首通常還擔任著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可見,元首在國內的崇高地位同樣是無可爭議的。

不同的國家,國家元首的稱謂、產生方式及許可權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國家元首有國王、皇帝、沙皇、女王等的稱謂;在民主共和制國家,國家元首有總統、主席等的稱謂。

在君主制國家,國家元首實行的是世襲制,即父傳子,子傳孫的繼承製。共和制國家,國家元首是選舉產生,其中議會制共和制的國家元首,如奧地利、墨西哥等國的總統是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制共和制的國家元首,如美國、義大利,總統是間接選舉產生的。

在君主制國家,凡封建君主制國家的國家元首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歷史上有「朕即國家」的說法,意思是國家集立法、司法、行政等權力於一身,等於說我就是國家,國家就是我。史學家稱我國古代的第一個王朝是夏,但對於夏的傳說甚少記載。若從商朝算起的話,君主的存在已經有了大約三千多年的歷史。君主為一國之首,這個觀念的溯源是極其久遠的了。在這漫長的歷史時期里,社會制度歷經變遷,國家的性質和形式,尤其是國家機構的具體組織,變化相當之大。但君主作為國家的元首,世代綿延,並未改易。君主的某些基本點,譬如說,君主世襲,君主是最高立法者、軍隊的最高統帥者、行政權的最高首領、重大案件的最高裁判者,君主享有種種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特權,這種至尊的地位幾乎是沒有多少變化的。即使到了本世紀初,我國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已經發展起來,封建帝制已日薄西山,氣息奄奄,但君主的這種特徵仍然清晰可見。我們只要指一下清王朝崩潰前夕的法律,就能窺其全豹。1908年,清朝統治者處在資產階級革命浪潮的衝擊下,為了挽救殘局,頒布了所謂《憲法大綱》。在這部欽定的憲法大綱中,仍然明確地公開宣告:君上有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全部的國家權力,宣稱:「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這就是存在於中國幾千年的元首的寫照。當然在歷史上王權鼎盛的年代,元首的威靈顯赫的實際權勢比此更有甚者。我國歷代封建王朝由於重臣弄權,外戚竊柄或者宦官專權,從而導致王權旁落,君主虛有其位,成為傀儡的情況,並不少見,但那只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發生的現象。縱然這種現象頻繁出現,甚至持續了較長的歲月,可是歸根結蒂亦不至影響君主作為全權者的名義和法律地位。從整個政治制度來看,古代的君主始終是最高權力的實際上的或者名義上的擁有者。

元首既然作為國家機關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以分權學說為理論指導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下,現代國家的元首顯然已經不大可能擁有包括立法權在內的全部的最高國家權力了。這是元首概念在歷史上發展的一次質的變化;儘管在現代的幾個君主制國家裡,像英國、荷蘭、瑞典、丹麥、挪威、比利時、西班牙等工業發達的國家,國家元首的名稱以及元首的某些傳統活動方式依然保持著與古代一樣的形式和風貌,但是他們的內容卻已經和過去的元首判然不同了。議會君主制國家元首不掌握行政權,是形式上、禮儀上的國家元首,比如日本、英國就是這種情況。現代歷史上也曾出現過法西斯專制國家。也還有少數國家的元首兼任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政黨領袖甚至是宗教首領,集大權於一身。不僅如此,那裡的統治手段還保留著封建君主以及奴隸主暴君的色彩。但在今天的世界上,絕大多數應該屬於民主國家的元首。無疑,從古代的元首概念發展到現代民主國家的元首概念,這不能不是一種極其重大的變革。

總統制共和制國家,凡總統都兼任行政首腦,並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是實質上的國家元首,比如美國。這裡所說的實質上的國家元首是指兼任行政首腦,掌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形式上的國家元首是指不兼行政首腦的國家元首,不掌握實權。

元首作為崇高的國家職務,必須由適當的人選擔任。有許多國家發展歷史上的實際的領袖人物,曾經擔任過國家元首的職務。他們曾經起過非凡的作用或者創立了很大的業績。誠然我們還可以舉出不少在出任國家元首期間為自己的國家作了傑出貢獻的政治家。諸如這樣的元首,他們享有聲譽和贏得人民的信任,是理所當然的。許多國家元首,包括有較高威望的以及不甚著名的元首在內,往往同指導一國實際生活的國內外政策聯結在一起。他們有的是政策的親手制定者,有的是政策的得力推行者。某一個元首上台,有時常常伴隨著一項新的政策的開始;而元首的下台,同時往往又是某項政策的結束或改變。固然,人存政舉,人亡政息,這絕不是普遍規律;但不可否認,這樣的現象在政治歷史上也並不是根本沒有存在過的。元首與政策的關係,在有的國家,在有的時候,表現得相當明顯。國家元首,對於某些人來說,可以是推行政策的工具,或者,是改變和阻止某種政策的樞紐;元首的職位誰屬,可以有利於某種勢力、集團以至幫派的特殊利益。國家元首對於另一些人來說,又似乎權傾一時,能在物質上、精神上享受榮華富貴,因而是特具誘惑力的職務。總之,許多國家特別是剝削階級國家的歷史表明,元首職位往往是各種政治勢力激烈鬥爭的焦點,一系列武裝篡奪、宮廷政變、陰謀、暗害等驚人的事件的爆發,大都與此有關。

資產階級鼓吹的「三權分立」是指立法、行政與司法的三權分立,並沒有單獨提出「元首權」。那麼,按照資產階級的分權原則,元首權主要應歸入那一種權力?元首應是立法機關體系還是行政機關體系或者是司法機關體系呢?

在資產階級政治學和憲法學中,普遍把元首包括在行政機關裡面。英美的政治學和法學著作,都稱元首為「政府最高元首」,而在歐洲大陸國家裡,則稱「國家元首」。名稱雖不一致,但他們都視元首為行政權的實際上或者名義上的最高首領,這一點似乎是沒有什麼分歧的。其所以如此,究其歷史發展的原因,也就不難理解。溯自洛克、孟德斯鳩首創分權學說,他們是以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存在作為事實上的根據的。英國是資產階級議會制建立最早的國家,資產階級革命使英國資產階級的代表在議會裡掌握立法權,而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則保持他的行政權力。國王在歷史上既然曾經以自己的行政權力來同議會的立法權相抗衡,因此,元首作為行政的首腦,在傳統的觀念上也就順乎其章了。到後來,議會制在美國和歐洲各國盛行起來。在那些國家裡,即使是資產階級革命進行得比較徹底,資產階級掌握著全部國家權力,但他們的國家權力組織既然以號稱「議會之母」的英國作為楷模,並以「三權分立」作為指導原則;因此大都以議會作為國家意志的表現者,即立法機關,而以元首作為行政權的最高體現者。這一點如果在英國由於號稱英王是議會的組成部分因而還看不太清楚的話,那麼在美國和現在的法國就表現得最清楚不過的了。美國、法國的總統是該國的元首,同時又是實實在在的行政權的最高領導人。所以資產階級學者根據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歷史發展的事實,認為元首的性質屬於行政權的最高領導(事實上的或者名義上的),這已經是十分普遍的觀念了。

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以後,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建立,使元首的概念在歷史上又一次發生了質的飛躍。這不僅表現為無產階級國家元首在階級本質上,從而在內容與作用方面都根本不同於資產階級的國家元首,而且表現為元首的性質與地位的多樣性。根據1936年斯大林憲法確立的政治制度,蘇聯以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作為國家元首。而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既然是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所以不言而響,它就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了。

「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在詞義上是有區別的。前者代表國家,後者代表政府(最高行政機關)。從實際狀況來看,在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國家元首就是政府首腦,二者沒有區別 如英國、義大利則不同。英王和義大利總統是國家元首,而他們的內閣總理(首相)是政府首腦,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元首與政府首腦大都也是分開的。

世界各國的實際情況差別極大,所以國家元首的性質、職權、形式也都十分懸殊。現代國家的元首所具有的比較明顯、比較共同的基本特徵是:

①對外代表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是一國的憲法或者法律所確定的地位,也是國際法公認的準則。當今的世界,國與國之間的交往頻繁;在國際活動中,一個主權國家如果沒有最高的代表者,這是不可想像的事情。在事實上,每一個國家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即國際人格者,在彼此的交往活動時所發生的國際關係中,主要以元首、政府首腦和使節這三種人來行使代表權的,而國家元首則享有最高的代表權。元首作為國家的最高代表,在國內可能擁有、也可能不擁有實際的最高權力。他作為元首,國家使節由他派遣,發出的國書由他簽署,外國的國書由他接受,所謂接受,是指有權承認或者不承認該國的政府;在國外,他享有外交特權;在和別國的外交關係中,例如參加國家一級的會見或者進行談判、締結條約時,他作為國家的最高代表等等,則是主權國家行使權力的象徵。

②居於國家機構的首腦部位。首先,元首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不是別的什麼組織的一部分(例如作為社團、政黨、企業等的首腦)。某一政黨的、哪怕是執政黨的領袖,某一宗教團體的、哪怕是在教權國家裡的宗教領袖,如果他不擔任相應的國家職務,即使權勢很大、影響很深,像伊朗的霍梅尼那樣,也不是國家元首。在不同的國家裡,元首可能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也可能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一部分;他的地位或者握有實權,或者只是名義,但不管怎樣,他總是處在國家機關的頭腦部位或者是首腦機關的組成部分。

③根據憲法行使元首權。各國憲法對於元首行使什麼樣的職權,一般地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雖然由於各國具體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很難有劃一的內容;而且他們行使權力的方式也各有不同。但是從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規定和實際狀態中,我們還是可以歸納出若干項屬於國家元首所行使的基本的職權,並把它們稱之為元首權。例如公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統率武裝權、任免官吏權、外交權、赦免權、榮典權等等。擁有元首權,是國家元首的重要特徵之一。

④享有禮儀上的特殊待遇。這一特徵與前面三個特點聯繫起來,元首既代表國家,居於自家首腦部位,行使元首職權,那麼他就必然會引起外國以及本國國民的崇敬心理。即便是對於那些君臨而不統治的元首,在禮儀上的特殊待遇還是存在著的。例如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雖然是十足的虛君,但1972年即位的時候,上萬群眾在場外山呼萬歲。又如任何一個國家元首出訪的時候,他必然受到最高規格的禮遇,這種禮遇可以說是國家的其他官員所不能比擬的。而且這已是國際慣例。

在現實生活中,各國的元首在形式方面和制度方面的差別很大,元首行使的職權有大有小,虛實不一,元首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實際地位又不完全相同。一個國家應該有國家元首作為自己的最高的代表者,事實上,差不多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家元首。不過,特殊的情況也是存在著的。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家,它們並沒有自己的國家元首。由於這些國家屬於大英聯邦的成員,所以都承認英國女王是他們的國家元首。還有一種情況,像歐洲的安道爾公國,由於在歷史上曾受西班牙的烏蓋爾地方主教和法國國王亨利四世的共管,因而世代沿襲,一直由兩個外國人,即西班牙烏蓋爾主教和法國元首共同作為它的國家元首。奇特的是這兩個國家的元首從1278年以來長達695年沒有見過一次面。直至1973年8月25日,法國總統蓬皮杜才與烏蓋爾地方主教在法國的加奧爾第一次會晤;1978年10月,法國總統吉斯卡爾·斯坦才和烏蓋爾地方主教第一次同時來到安道爾。當然,這是罕見的特殊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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