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跳樓事件羅生門!院方稱「孕婦向家人跪求剖腹,家屬說同意但遭醫生拒絕

澎湃新聞綜合報道

待產孕婦五樓墜下身亡

據華商報報道,8月31日20時左右,在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一名孕婦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身亡。

據了解,今年26歲的馬某系綏德縣吉鎮鎮張家峰村人。9月4日,華商報記者和馬某的家屬取得聯繫,對方發來簡訊講述了馬某身亡的經過。據其介紹,產婦馬某於8月30日下午住綏德院區婦產科48床待產。

「然而到晚上,醫護人員稱48床的產婦不見了,陪產人員在分娩中心外也沒有見到產婦。」該親屬微信上告訴華商報記者,過了一會才得知產婦馬某從產房的窗口跳下去了,正在醫院急救室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了解,綏德院區婦產科分娩中心內設有待產室、產室、手術室、備用手術室以及嬰兒室等科室,因分娩中心系產婦生育的地方,故陪產家屬需在分娩中心外的座椅或者走廊內等待,未經允許是不允許進入分娩中心。

9月4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在馬某的所住的待產床上看到,馬某的待產床上被子仍保留原樣,床旁柜上巧克力、蘋果等食物原封不動的放置著。而馬某跳樓的地點系分娩中心內對門的備用手術室,備用手術室的地面上一雙拖鞋孤零零的擺放著,窗台上有警方取證過的痕迹。

警方:產婦馬某系自殺死亡

9月5日,榆林市衛生計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高治中告訴澎湃新聞,該局對產婦馬某死亡事件進行了專門調查,並向榆林市政府進行了報告。公安機關勘查認定系自殺。現在正在進行善後工作。

綏德縣公安局一位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證實,目前已排除他殺嫌疑,確認產婦馬某系自殺死亡。該局在召開座談會上,向患者和醫院口頭通報了上述結果。

院方稱:三次建議剖腹產均被家屬拒絕

事發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婦產科,該院官方微博消息稱,8月31日,該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二病區產婦馬某墜樓身亡。

下面是《關於產婦馬XX跳樓事件有關情況的說明》全文:

2017年8月31日,我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二病區產婦馬XX跳樓身亡,隨後網路出現相關不實網帖。為正視聽,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產婦馬XX,女,26歲,身份證號6127XXXXXXXXXX3325,綏德縣吉鎮鎮張家峰村人。產婦於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經41+1周要求住院待產」之主訴入院。初步診斷:1.頭胎41+1周孕待產;2.巨大兒?入院完善相關檢查後,因胎兒頭部偏大(彩超提示雙頂徑99mm,一般足月胎兒雙頂徑不大於90mm),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道分娩,並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產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時許,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

2017年9月3日早9時,綏德縣公安局負責人來院召開警、院、家屬三方座談會,通報產婦跳樓身亡結論,建議產婦家屬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異議。

綜上所述,該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我院診療行為無關,我院對產婦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對顛倒黑白、意圖利用跳樓事件謀求不當利益的造謠者表示極大憤慨並保留依法維權權利。

特此說明

榆林市第一醫院

2017年9月3日

9月5日下午,現代快報記者通過電話聯繫到了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的院方發言人楊先生。楊先生表示 ,孕婦家屬自始至終都不同意剖腹產。

現代快報:孕婦為何會墜樓身亡?

楊先生(院方發言人,下同):事件發生後我們十分重視,第一時間聯繫了綏德縣公安局,公安幹警在調查後排除了他殺,具體原因現在還在勘察中,但結論是自殺的 ,我們醫院將按照程序客觀公正解決此事。

現代快報:家屬最終到底有沒有同意剖腹產?

楊先生:他們是不同意,我們查實了,住院當天我們就開具了《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建議進行剖腹產,家屬不同意,都簽字了。

現代快報:院方有什麼證據證明始終是不同意剖腹產的?

楊先生:那個女孩可憐啊,我們後來調監控視頻里看的都感到非常痛心,他媳婦,那個女孩子走出病房,都(向家屬)跪下了啊,家屬還不同意。

現代快報:家屬也發了一則聲明,院方有什麼看法?

楊先生:31日,我們的醫生都勸家屬進行剖腹產,但他們沒同意。現在家屬在網上又說當時同意了,這都不對,要以事實為依據。

現代快報:產婦是在待產房墜樓的,墜樓前的情況到底是怎樣的?

楊先生:我在外地,具體的情況等我回醫院後再給你回復。

「產婦由於疼痛兩次走出分娩中心」

9月4日下午,在家屬簽字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華商報記者看到,產婦馬某、其丈夫延某分別在該同意書上簽字並按了手印,同時其丈夫延某在後面寫有「情況已知,要求經陰道分娩,諒解意外」、「情況已知,要求靜滴縮宮素催產,諒解意外」,並在後面簽字按手印。

華商報記者在綏德院區提供的分娩中心外的監控視頻中看到,8月31日18時05分10秒,產婦馬某走出樓道打了一個電話,隨後不久馬某的丈夫及其婆婆紛紛來到其旁邊,在視頻中,馬某和其親屬訴說著什麼。由於疼痛難忍,18時15分,馬某雙手扶著肚子跪在地上,緊隨而來的醫生和家屬扶起馬某,並勸說馬某進入分娩中心。19時20分馬某再次走出產房,期間醫護人員緊隨出來,27分40秒,在眾人的勸說下,馬某再次進入分娩中心。

家屬回應:曾兩次主動提出剖腹產

9月5日上午,北青報記者聯繫到墜亡產婦馬某的丈夫延先生,對於醫院發布的聲明,他表示不認可。

家屬出具的情況說明 北京青年報 圖

延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我妻子期間疼痛難忍有兩次,出來跟我說『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點左右,第二次是18點左右。她出來喊疼的這兩次,我都主動跟醫生說,她疼的話咱們就剖腹產。其他臨床的產婦都可以證明我說過這個話。但是醫生回復說,檢查後產婦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產。」延先生向北青報記者表示,「做剖腹產,我們不會不同意的。在這之後我也著急了,還打了一個電話給醫院的朋友,讓他找熟悉的醫生做剖腹產。打完電話,護士出來就說我妻子人不見了。」延先生稱,事發後,醫院也沒有出面給出任何的解釋。「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會作出這種激烈的反應。」

9月5日下午,針對醫院的上述說法,現代快報記者撥打孕婦丈夫延先生的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隨後聯繫上了延先生的堂哥,他在接受採訪時,和先前延先生的說法一致。

現代快報:你當時在現場嗎?

延先生堂哥:我不在現場,我是他堂哥,情況是我後來了解到的。

現代快報:院方說你們始終不同意剖腹產?

延先生堂哥:不是這樣,如果和院方說的一樣那我們就沒話說了。她(孕婦)兩次要求剖腹產,下午5點多就跑出來說疼得不行,要剖腹產,我堂弟同意了, 去問醫生,醫生說檢查一下,檢查出來說馬上就能生,不用剖腹產,我們就在外面等,然後他們把小孩用的衣服拿進去了, 我們以為孕婦已經開始分娩了。結果等了一個小時,6點的時候孕婦又出來了,出來說疼得不行,要求做剖腹產, 醫生還是說馬上能生,不能做剖腹產,然後把人拉進去了。

人拉進去後,我堂弟開始找關係托熟人看能不能讓大夫給她做剖腹產,等我們打完電話,正好一個護士出來,我們問她情況怎樣,護士卻說產婦找不著了。

現代快報:院方說孕婦曾經跪著求你們做剖腹產,你們沒有同意?

延先生堂哥:她第二次出來的時候確實跪下了,說疼得不行,我們都同意了(做剖腹產),我們也跟醫生說了,醫生說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產)了。

現代快報:當時幾個家屬在場?

延先生堂哥:四位在場,孕婦的母親、二姑、婆婆、她丈夫。

現代快報:現在的狀況是怎樣的?

延先生堂哥:目前沒有什麼結果,院方不給我們任何答覆。

剖腹產由產婦還是家屬定?產婦在生產過程中,是否要選擇剖腹產等相關事宜,該由誰來決定和簽字,是產婦本人還是其家屬?

公立三甲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附屬第一人民醫院)婦產科副主任醫師賀銀燕告訴澎湃新聞,從全世界範圍來看,都是鼓勵順產這一自然的生產方式。但在臨床工作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特殊或複雜的醫學情況(醫學指征),需要剖宮產;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不存在需要剖宮產的醫學指征,但產婦和家屬堅決要求剖,醫院在反覆溝通和告知產婦及家屬剖宮產風險之後,產婦和家屬不為所動的情況,醫院會適當放寬剖宮產的指征。

她說,幾乎所有的產科手術,在知情同意書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屬雙方都簽字同意才可以進行手術。這是因為,雙方簽字才表明,雙方在了解了目前手術風險的基礎上仍然同意該診療方案。如果患者和家屬意見不一致,醫院首先會加強溝通,儘力讓雙方都知曉並理解,以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然後才進行手術等治療。當然,也有非常緊急情況下,進行特殊處理的案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在家屬不簽字情況下手術。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僅僅患者本人簽字,就不能進行剖腹產等手術嗎?

一位婦產科專家告訴澎湃新聞,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意外情況。手術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成功,如果手術中或手術後,患者死亡了,怎麼辦?

這位婦產科專家表示,剖腹產也存在羊水栓塞、出血、傷口感染等風險,甚至影響第二次生育。所以,在臨床中,她碰到一些案例,產婦頭胎B超發現是女孩,生產過程中已經出現了難產的情況,家屬仍然不同意剖腹產,因為擔心影響生育二胎。醫院只能拚命跟家屬做工作。

專註於醫療領域的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表示,手術無論成功與否,承擔後果的都是患者本人。

劉曄提到,《侵權責任法》第55條明確規定了患者的自決權,即患者本人有權知道病情和醫療措施,並有權自主作出決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時將此知情同意權委託給了家屬行使,但家屬代做決定的權利仍然來源於病人,二者矛盾時,醫生應尊重病人自己的意願。

劉曄表示,患者的自決權是極其重要的權利,表明毎個個體都是獨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時,這一權利依舊屬於自己,而不能被家屬剝奪,由家屬代為決定生死。作為醫生,應當知曉並充分尊重患者的自決權。

劉曄表示,在美國等國家,醫院都嚴格實施患者本人簽字的制度。如果其他人代簽,可能要坐牢。即使患者患的是癌症,醫院也會將病情充分地告知患者本人,請其自主決定未來的治療方案。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侵權責任法》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法律第七章是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法律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綜合澎湃記者吳躍偉華商報 現代快報北京青年報)


本期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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