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基本範疇與方法進路的中國憲法學積累圖式

基本範疇與方法進路的中國憲法學積累圖式

——「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十年考

作 者:鄭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張亮,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來 源:《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年第3期責 編:牧野賜稿郵箱:fxxsqy@163.com

摘 要:基本範疇與方法,是一個學科形成與完善的標誌。2004年至2014年,中國憲法學者圍繞這兩大主題展開了持續十年的自覺積累,以持續十屆的「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平台呈現出來。通過對十屆會議的與會學術材料進行計量統計與實證分析,可以獲得十年憲法學發展的縮影:在這裡,我們收穫了圍繞文本的規範共識和中國意識、比較憲法學的豐富視野、中國憲法學的實踐性品格、青藍相接的學術共同體。與此同時,迫切需要我們提升的空間有:中國憲法學範疇的體系化、憲法解釋學的有效開放性、憲法學實踐性的全面化與實效化、各屆會議之間有待持續聚焦與傳承積累,於此也可管窺中國憲法學今後相關的發展方向。

一、引言: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研究十年積累的統計分析

新中國憲法學的恢復與發展,自始於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與改革開放同步進行,不僅承擔了為社會轉型提供合法性基礎的使命,同時努力在改革進程中形成自身知識體系的客觀性與自主性。互動於改革與學術之間的憲法學,學科獨立性的形成同憲法學知識轉型成了兩個共時性展開的過程。於是,有兩樣東西,對於學科的形成或建立、成熟以及轉型,所發揮的「定海神針」式的基礎性作用和確定性作用,對於這個時代的憲法學尤其顯著——它們一個是基本範疇,一個是方法論。21世紀以來,中國憲法學的積累與發展持續提速,這與憲法學者關於兩者的共識程度的提高以及共識人群的擴大密切相關。正是出於這樣的認識和擔當,憲法學者有意識地通過聚焦中國憲法學的「基本範疇」和「方法」,來推動中國憲法學的體系化和發展,自2004年始的「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以下簡稱「憲法範疇會議」),正是其中的標誌性平台。

至2014年,伴隨著1954年憲法從通過五十周年到六十周年,憲法範疇會議已悄然舉辦至第十屆,完成了會議發起者原初設想的兩個五年周期。與發起初衷一致,這是一個定位於「憲法學」領域內的、理論性的、專題性的系列研討會。從持續時間和持續屆數看,十年十屆的憲法範疇會議,是積累中的中國法學界持續性最強的專題性系列研討會。統計十屆會議投稿論文情況,儘管會議起初定位於小規模,但已有來自54個高校、研究機構的約132名學者向會議投稿255篇論文,與會規模總體上不斷擴大,說明基本範疇與方法進路的研究在憲法學者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形成越來越廣泛的共識。

圖1:歷屆與會論文數及線性趨勢預測

十屆會議的研究狀況及其變遷情況,正是中國憲法學十年研究的一個典型樣本。中國憲法學近年來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的研究進路的多元化,話語表述的去政治化,問題意識的中國化,研究主題的細小化以及諸問題,多在憲法範疇會議中集中地體現出來。因此,以十屆憲法範疇會議的研究狀況本身為研究對象,以呈現十屆會議的總體樣態、大體趨勢為主要目的,就具有了「憲法學學」意義上的重要意義。申言之,十年來的憲法範疇會議研究了哪些範疇,各類範疇的結構分布及其變遷情況如何,運用了或討論了哪些研究方法,方法運用的比例分布及其變遷情況如何,對諸如此類問題統計和總結,不僅僅在於有效總結憲法範疇會議的成就與不足,更是為考察同期整個中國憲法學的研究狀況提供了範本和深加工的標本。

筆者以十屆會議的與會論文、邀請函主題設置、議程設計、全程錄音整理、會議綜述為一手素材,「一分數據一分判斷」,通過統計分析來比較和概括這裡的研究概貌和發展圖景。對此相對閉合、但數量較大的素材群,筆者按不同要素進行分類統計和匯總統計,形成各類基礎表格和匯總表格共計58個。鑒於前述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筆者沿用「基本範疇」和「方法」的會議主題設置和表格分類依據作為本文的基本結構和兩大基本線索,先從這兩大主題分別對十屆會議的研究狀況進行比較和概括,進而從已有的收穫與應有的收穫空間兩方面進行總體性的總結和展望,以此為憲法範疇會議平台的進一步發展、乃至中國憲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參照。

二、主導與偏頗:憲法學「基本範疇」研究的十屆會議狀況

「基本範疇」是「憲法範疇會議」的第一主題,以會議論文的題目與關鍵詞為主要根據、參照論文內容,可統計得十屆會議中的「基本範疇」類論文有206篇。統計各類範疇的論文數量與比例,是考察憲法範疇會議研究重點的分布及其變化的依據和風向標。

當然,這一功能的發揮,需要一項前提性工作:對憲法範疇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以此作為相關論文歸類統計的框架。根據相關範疇與憲法文本的關係及其在憲法文本結構中所處的位置,論文所關注的憲法範疇,被劃分如下三大類五小類:(1)憲法文本相關範疇,這一大類再按照憲法結構分為三部分:基本制度、基本權利、國家機構。相關論文的選擇,相對寬泛地根據該論文的主題範疇,是否這三者所「相關」的範疇,而不是嚴格局限於憲法文本概念。(2)文本外範疇,論文的主題範疇屬於不能歸入憲法文本相關範疇的憲法學其他範疇的,列入此類。(3)憲法學範疇理論。由此,形成表2的匯總樣態,基於此,十屆會議中「基本範疇」的研究大致呈現出如下特徵。

表1:「基本範疇」各類論文數量與占本屆「基本範疇」類論文部分比例歷屆情況匯總表

(一)範疇類研究相對於方法論研究的主導地位

「憲法範疇會議」的舉辦初衷在於:通過聚焦「基本範疇」和「方法」,來凝聚和積累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基本共識。在255篇的十屆會議論文中,「基本範疇」類論文206篇、「方法」類論文223篇。從這裡的數字可見,因為「基本範疇」類論文與「方法」類論文的統計分類並非採用非此即彼的排他標準,大部分論文在兩者的歸類上存在重疊;也因此,僅就這兩個數字或比例之間的對照中,不能反映出兩類論文的相對比重。然而,在兩大主題之間,「基本範疇」的主導地位,仍然是明顯的,這至少可以從兩方面顯現出來。

首先,從會議名稱看,「基本範疇」居前、「方法」居後的排列,顯現了兩者基本並列、略有主次的先後關係。這個排列順序的形成,在第一屆會議上,會議發起者之間本身有一個商議與磨合的過程,並自此之後通貫於歷屆會議。第一屆會議打出的名稱橫幅是「憲法學的方法與基本範疇」,該屆主辦者林來梵教授在開幕式主持中也是這樣來排列兩項主題的:「我們就在杭州的秋天裡思考憲法學的兩個專業性很強的課題:一個是方法,一個是基本範疇。」然而,會議的另一位發起者韓大元教授對「基本範疇」第一主題地位的強調是一貫的,他在第一屆開幕式上如是說:「現在應當回到我們憲法學的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中國憲法學的基本範疇。」但在第一屆上,與會者就兩大主題的主次關係很快達成了共識,如林來梵教授在第一屆會議第一單元「方法與傳統」的主持中如此調和:「本次研討會的中心主題是:中國憲法學的基本範疇。但考慮到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首先我們可來討論一下憲法學的方法問題,因為我們知道確定哪些概念為憲法學的基本範疇,一定程度上依賴於憲法學的方法意識和態度。」

其次,從十屆會議的單元設置上,以範疇命名的單元專題占明顯的主導。較之以與會論文為素材的分析,以單元專題設置為素材的分析,提供了更為宏觀的概括性視角。如表2所示,總體而言,「基本範疇」在專題設置層面明顯地體現出憲法範疇會議主導性主題的地位。從各界會議具體的單元專題設置對比關係看,半數會議(第三、六、八、九、十屆)沒有在專題設置上體現出對方法的專門關注,儘管「方法」內容曾經受到過同等關注(第二、五屆),但從第八屆開始,「方法」在單元專題設置中淡出,不再有直接關於方法問題的單元專題。

表2:專題設置中的「基本範疇」和「方法」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與會論文涉及「方法」內容的論文,包括方法運用與方法研究。方法類單元,主要是為專門關於方法或方法論研究的論文而設置,因而,範疇類單元專題懸殊的主導地位,準確地說,是相對於方法論研究類論文而言的,大量的範疇類論文同時也是作為方法運用類論文,於是有了對255篇十屆會議論文總數中「基本範疇」論文206篇、「方法」論文223篇之間174篇(佔全部論文68%)的重合幅度,這表明「基本範疇」研究同「方法」運用與研究之間的密切關聯:範疇類研究有助於促成方法論自覺,方法上思考在範疇類研究中發揮著防腐消毒的功能。

(二)範疇研究格局以圍繞憲法文本範疇的具體研究為主導

進入到範疇類論文內部的研究主題分布格局,根據憲法文本相關範疇、文本外範疇、憲法學範疇理論三大類別的分類統計、細分與比較,範疇類與會論文的研究根據體現出:對範疇的具體研究佔主導、憲法文本相關範疇研究為核心、文本內各類範疇基本均衡的特點。

圖2:各類憲法範疇研究比重圖

第一,從對各類憲法學範疇的具體研究同憲法學範疇理論的對比關係中,前者占明顯的主導地位。從表1、圖2可見,十屆會議中憲法學範疇理論文章,佔206篇範疇類論文中比例不到一成(7%);而且,14篇論文中有12篇是來自前五屆。可見,就憲法學範疇本身理論的研究在十屆會議中的變化路線是:在前五屆會議受到穩定關注、尤其是首屆會議上關注度較高(第一屆占範疇類論文的43%,第二、四、五屆基本維持在二成左右),到後五屆會議基本式微(第七、十屆分別有1篇,第六、八、九屆均無此類論文)。這顯現了範疇類研究中重具體研究一個個的範疇,輕抽象論述純粹的範疇理論的格局和趨勢。

第二,在關於具體範疇的研究中,憲法文本相關範疇的研究居於核心地位。這一點可以從兩個統計數據中獲得印證。一方面,從十屆會議與會論文涉及到的約47個憲法學範疇的內容分布看,涉及到基本制度相關範疇8項、國家機構相關範疇10項、基本權利相關範疇17項、文本外範疇12項,申言之,前三類憲法文本相關範疇作為一個整體,共35個,遠遠超過涉及到文本外範疇的數量。另一方面,從表1統計數據和圖2比重看,儘管文本外範疇比三類單個的憲法文本相關範疇要高,但憲法文本相關範疇三小類作為一個整體,其數量和比重,不僅遠遠高於文本外範疇,而且超過後者與憲法學範疇理論的總和。具體到各屆會議,文本外範疇的非核心地位在其中八屆中是明顯的,例外的僅有第二屆、第九屆。在各屆會議的的常態分布下,文本外範疇出現詞頻較高的主要體現為憲法範疇/憲法概念、民主、憲法變遷、憲法秩序、制憲權,等等。而且,隨著研究的進展,文本外範疇的研究也越來越多地結合到文本相關範疇的研究中。由是觀之,「圍繞文本」、「圍繞規範」的研究立場,總體上已經較明顯地體現在憲法範疇研究中。

第三,在憲法文本相關範疇內的三個子類型之間,研究比重基本均衡;其中,基本權利相關範疇與國家機構相關範疇類論文,顯現出大小不等的雙重心地位。

基本制度相關範疇、國家機構相關範疇、基本權利相關範疇的論文之間,大致呈現出1:2:3的對比關係,其中後兩者分別佔十屆會議範疇類論文21%、28%的比例(見表1),沒有出現某一類範疇缺位或獨大的非均衡結構;另一方面,涉及到三類憲法文本相關範疇在數量分別是8個、10個、17個,也基本同前述比例接近。因此,關於中國憲法學對國家機構研究重視不夠、相對薄弱的直觀判斷,在憲法範疇會議的平台上並沒有顯現出來。國家機構研究的數量雖然仍不及基本權利,但在憲法文本相關範疇的研究中基本上已經具有次重心地位。

然而,國家機構的研究,雖然從廣度上涉及了人大制度、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家主席、司法等各方面,但從分布比例來看,主要還是集中在立法、憲法實施、憲法解釋、違憲審查、憲法監督等人大職權類的範疇上,涉及到的其他國家機構相關範疇,一來類型不多,二來相關論文數量很低(見表3),沒有形成群稿討論的態勢而只是個體性的初始研究。因此,國家機構研究的內部結構中,偏頗現象嚴重。如果考慮到這一點,十屆會議的研究對於整體、全面的國家機構研究而言,仍然是薄弱的。

(三)「基本範疇」仍需填充的偏頗結構:基本權利-憲法監督-憲制

具體到一個個範疇的層面,統計十屆會議涉及到的約47個憲法學範疇的相關與會論文數量,並據此排序,可以發現,這些具體範疇的分布結構,在集中程度上,較為偏頗,在分布廣度上,較為分散。

表3:「基本範疇」類論文所涉範疇詞頻TOP 10排序表

如表3所示,47項憲法學範疇中,前十位高詞頻的範疇依次是:憲制和「立憲主義」等相關範疇、「基本權利、憲法權利」、「憲法範疇、憲法概念」、「立法」、「憲法實施」、「民主」、「政黨、黨的領導」、「財產權」、「憲法解釋」、「違憲審查、憲法審查、司法審查、備案審查」。這十項範疇涉及論文103篇,占範疇類論文的50%。其中,前三位範疇在涉及的論文數量上和第四位範疇幾乎形成斷檔,可以說是超高詞頻的範疇,共涉及論文61篇,占範疇類論文的29.6%。

與十項高詞頻範疇形成懸殊對比的是,相關論文不超過兩篇的低詞頻範疇有22個(佔47個所涉範疇總數的46.8%)。具體而言,十屆會議僅有兩篇論文涉及的範疇有5項、佔10.6%,它們是:人大監督、審查基準/審查標準、社會權/福利權、言論自由、基本義務。只有一篇論文涉及的範疇有17項、佔36.2%,它們是:人民民主專政、基本國策、國防權、文化、重大事項決定權、法治國家、法律保留、首都、公民、個人、環境權、基本法、自由、藝術自由、集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共和主義。

兩者之間的中詞頻範疇的數量也是居中的,共15個。其中,十屆會議有三篇論文涉及的範疇有11項、佔23.4%,它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主席、領土、人權、勞動權、平等、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未列舉權利、憲法秩序、國家結構、制憲權。有四篇論文涉及的範疇有4項、佔8.5%,它們是:人民大表大會/人大/人大制度、憲法監督/監督憲法的實施、人格尊嚴/尊嚴、憲法變遷。

以「基本範疇」為主題的會議上,詞頻越高的範疇通常是與會者確認其「基本範疇」地位共識越高的範疇。據此,在上述對詞頻統計的三層次分類中,前三位範疇憲制和「立憲主義」等相關範疇、「基本權利、憲法權利」、「憲法範疇、憲法概念」具有顯赫的超高詞頻地位。然而除了「基本權利、憲法權利」之外,另兩者成就超高詞頻均另有原因。就憲制相關範疇而言,第九屆會議貢獻24篇,這與其所處年份相關,但除去此屆,其他6篇論文難以成就其超高詞頻的地位。而對於「憲法範疇、憲法概念」範疇,多為對於會議主題「基本範疇」本身及其相關的何為憲法範疇、如何區分其與憲法概念等問題的探討所推高。三者中,唯有「基本權利、憲法權利」並非基於外在原因成為焦點,而較純粹地體現了與會者關於其「基本範疇」地位的共識。三者之外,還有一個隱性的超高詞頻「基本範疇」,即「憲法實施」、「憲法解釋」、「違憲審查、憲法審查、司法審查、備案審查」、「憲法監督/監督憲法的實施」四者具有高度相關性乃至重合性,若以同一口徑統計之(「憲法監督」、「憲法解釋」或「違憲審查」等均可),則將成為又一超高頻範疇,相關與會論文共計18篇(佔38.3%,扣除分成四個範疇統計時重複統計的3篇)。若相關論文以屆均1篇、共計10篇為標準來統計是否屬於在十屆會議上就「基本範疇」地位獲得共識的範疇,或許只有「基本權利、憲法權利」、「憲法監督、憲法解釋、違憲審查」兩者入列,刨除推高憲制和「立憲主義」等相關範疇詞頻的偶然因素,該範疇也可入列。這三項基本範疇,涵蓋了憲法價值核心的名與實及其保障方式。但是,相對於一個完整、成熟的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體系來說,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體系性上看,這三者只是形成了仍有待進一步填充其他範疇類型的偏頗結構;尤其「基本範疇」的「中國」屬性,僅從這三者中難以體現。

與有限的「基礎範疇」數量形成反差的,是近五成的低詞頻範疇。低詞頻範疇的高比例意味著所涉及的範疇的數量較大,這既可以說明所涉範疇覆蓋全面,也可以說明其分布分散。在基本範疇體系尚未形成的背景中,低詞頻範疇較大數量通常與其零散的分布格局相連接;而且,僅涉及1或2篇與會論文的低詞頻範疇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是具有偶然性的。但是,這些範疇中不乏具有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潛質者,例如,人民民主專政、法治國家。

(四)「基本範疇」共識達成途徑的歸納式轉向

前五屆會議中,均有一定比例的與會論文抽象關注憲法學範疇理論本身,相關論文共12篇,尤其第一屆論文43%的與會論文(3篇,見表1)在討論範疇理論。這些論述大致包含了這樣三方面的內涵:第一,將基本範疇問題討論的功能定位於:建立科學的憲法學基本範疇是中國憲法學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第二,將「基礎範疇」置身於具有層級性的、結構嚴整的中國憲法範疇體系之中,是其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的範疇。第三,以關係對子的形式來列舉「基本範疇」,例如,韓大元教授認為,構成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基石範疇)的要素主要包括:國家—社會;憲法---法律;立憲主義----民主主義;人權----基本權利;主權----國際社會。其中,最核心的範疇是人權---基本權利,劉旺洪教授則提出核心範疇、基本範疇和一般範疇的體系層次,認為憲法學的核心範疇是人權,全部憲法問題都是圍繞著人權保障來展開的;根據社會關係領域和法律關係的性質,憲法保障人權以三對基本範疇為中心展開,即基本權利與國家權力、職權與職責、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范進學教授則把當代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概括為7組14個範疇,即民主與共和、憲法與法治、基本權利(人權)與國家權力、憲法職權與憲法責任、憲法規範與憲法效力、憲法救濟與憲法訴訟、憲法概念與憲法解釋。

這種抽象構建的理論努力,從與會論文看,並沒有在後五屆會議延續下去,後五屆會議僅有2篇論文設立範疇理論問題。雖然在會議發言中,新加入到會議的學者,會不時會就什麼是範疇、什麼是基本等關於基本範疇本身的問題進行提問、闡發或者質疑。總體而言,十屆會議中後期的範疇類論文,主要是各自根據其研究領域或近期思考來選擇憲法文本中相關範疇。成為研究主題的憲法範疇,集中或分散,呈自發的分布狀態。這是除具體範疇研究較之憲法學範疇理論具有主導地位之外的另一項結構特徵。

對於憲法學範疇理論研究示威的變化過程,與其說背離了會議發起者試圖在中國憲法學範疇體系中通過有意識的建構途徑凝練出「基礎範疇」的初衷,不如說顯現出中國憲法學「基礎範疇」共識的路徑,除了直接進行這類建構式的範疇理論研究之外,還包括歸納式的具體範疇研究。歸納式進路的研究,大致將由兩階段構成:在圍繞各類憲法範疇的研究實踐中,自然積累關於中國憲法學範疇的研究共識;在此基礎上,水到渠成地解析出憲法範疇群中的「基本」範疇。對照此,十屆會議的積累主要還是在自髮式研究具體範疇的前半階段展開,「基本範疇」的自然析出或自覺歸納的後半階段的到來,還有待更厚實的進一步積累。

三、共識與多元:憲法學研究「方法」運用的十屆會議狀況

任何學科的發展軌跡均顯示:方法確定個性,或者說方法形成了學問的特質。這對於中國憲法學的同樣適用,「憲法範疇會議」正是基於這樣問題意識而設置並將「方法」作為其兩大主題之一。

255篇十屆會議論文中,223篇論文顯現出某項「方法」的運用或者是關於方法論的討論,而且大部分論文,都綜合運用了多種方法,而非單純一種方法。根據與會論文方法運用中比較明顯體現出的具體方法或方法意識,筆者對此223篇論文進行了分類統計,形成了表4的「方法運用及方法理論」分布匯總圖。表4條目的設置,分為三個層次:(1)根據法學方法發展的軌跡,筆者首先區分了憲法解釋學、憲法社會學(廣義)、憲法哲學三個條目;(2)同時兼顧憲法範疇會議上方法運用的其他特徵,表4單列出比較憲法學 、文獻梳理與比較;(3)此外,還包括抽象的方法論討論以及具體的憲法事案評析。

表4:「方法運用及方法理論」論文數量與占本屆方法類論文部分比例歷屆匯總表

(一)憲法解釋學核心地位在「憲法範疇會議」平台內已形成穩固共識

「圍繞文本」、「圍繞規範」,是作為法學的憲法學安身立命之處,也是憲法範疇會議的問題意識之一,經歷十屆會議,關於這一方法論立場的學術共識在此會議平台上已經形成並進而獲得鞏固、強化乃至拓展。憲法解釋學方法運用的論文佔34%,對比其他方法條目具有懸殊的領先性。從十屆會議的時間軸來看,在會議初期的第一、二屆,與會論文較多分布於方法論討論、比較憲法學的純粹運用、文獻的梳理與比較,並沒有顯現出憲法解釋學的優勢地位。自第三屆會議之後,憲法解釋學相關論文比例基本上處於領先地位,作為例外的第五屆、第九屆則有特殊原因,第五屆因為諸多論文聚焦合憲性解釋的方法研究和比較研究,拔高了對應的方法論研究、比較憲法學條目比例;第九屆則是圍繞憲制相關範疇的高密度討論,其中大多論文採用的是憲法社會學的方法。

「憲法社會學」條目,是在廣義上使用的,包含狹義法社會學、法政治學、法經濟學、法史學等。作為與憲法解釋學對應的方法類型,該類方法相關論文的比例與憲法解釋學的領先地位相差懸殊,十屆會議運用該方法的論文佔15%,這個差距在各屆會議上都顯現出來(第九屆會議例外)。但是,如果調整統計口徑,將「比較憲法學」歸入,在更廣泛的意義使用「憲法社會學」,則其相關論文的比例則與憲法解釋學的論文比例基本持平,歷屆會議中兩者的比例也是不相伯仲。因此,前述憲法解釋學的比例領先性,是否具有明顯性和唯一性,也取決於統計口徑變換、其針對的對比對象。

而「憲法社會學」條目不同統計口徑的變換,是具有理論意義的。因為基於中國憲法學所處的時代相位,憲法社會學方法對於方法論格局的形成在不同的方向上發揮著雙重功能:一方面,在「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等保障機制的實效性有待激活、憲法解釋學學術積累仍有待持續夯實的背景中,若關於解釋學為核心的方法論格局沒有妥帖的定位,「憲法社會學」運用的統治地位,會危及、至少是衝擊共識初現、但仍有待夯實的文本意識或規範意識。另一方面,轉型時期,法與時轉,依憲治國的進程包含著憲法規範內涵自身的變動,通過憲法社會學方法從轉型實踐中凝練和萃取規範性內涵,這在憲法解釋活動中是必不可少的。在前一種意義上,可從表4左邊兩列的對比中可以看出,單純套用意識形態話語的解說性憲法學、甚囂塵上的政治憲法學等傾向性使用憲法社會學方法的討論或思潮,已經不再能動搖或者沒有衝擊到憲法解釋學方法在憲法範疇會議平台上的主導地位。在後一種意義上,釋憲機制的激活、轉型時期憲法規範內涵的與時俱進,都有賴於包括比較憲法學在內的廣義憲法社會學的跨學科方法運用成果的滋養。

「憲法哲學」單列條目,基於兩個考慮:一來,在釋憲機制有待激活的背景中,憲法或憲法學,在普通民眾的觀感中,更多是其形而上的抽象形象;在學科歸類中,常常被歸入到理論法學群落,憲法哲學正好契合這種形象。二來,居於法律體系金字塔頂端的憲法,與法體系外的價值主張、道德訴求、政治爭議的確具有更近的物理距離,這是其展開哲學思考的便利之處。於是,2003年,已有論者指出了中國憲法學在方法運用上三種明顯的「個性化趨向」:憲法解釋學、規範憲法學、憲法哲學。然而,關於憲法哲學的討論,主要在第一屆會議發言中有較多的展開,[2]但在之後會議的討論中鮮有論及;從相關論文看,除了第二屆的1篇論文之外,十屆會議再無專註於此方法的論文。回到前述兩項考慮,對於第一項考慮,憲法學「空對空」的形象誤區,在憲法學範疇會議平台上顯然是不成立的;對於第二項考慮,通過憲法哲學方法來保持憲法的開放性以實現轉型時期的憲法發展,在這個意義上,憲法哲學方法比例及其功用的發掘,尚有空間,或者這項方法的運用需吸收入憲法解釋學的運用中同時展開。

(二)憲法解釋學共識對「憲法範疇會議」平台外方法論爭鳴應對有限

進入21世紀,中國憲法學至少已經展開了三場與憲法學方法論相關的論爭,它們分別是:憲法解釋學與規範憲法學的對話、政治憲法學與規範憲法學的爭鳴、憲制大討論。三場論爭恰好均發生在十屆會議期間,但會議平台上三波論爭的體現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憲法解釋學與規範憲法學的對話,在21世紀初逐漸成為憲法學研究的一個熱點現象,是中國憲法學研究多元化的一個典型體現。這場討論,受到了憲法範疇會議足夠的重視,或者說,這個系列會議的開始幾屆本身也成為這場討論的主要平台之一,2004年第一屆杭州會議、2006年第二屆濟南會議前後以及與其相關的密集發表、雜誌組稿等衍生討論,是這場討論之高潮的時空結點之一。例如,2004年第一屆9篇與會論文中,有兩篇論文是關於解釋學方法論立場的直白闡述;2006年第二屆會議12篇與會論文中,有6篇直接探討方法論問題,是十屆會議中方法論探討密度最高的一屆(見表4),也達到了十屆會議中方法問題在單元專題設置中所佔的最高比例(50%,見表2)。這場討論成為憲法範疇會議之初方法討論的焦點的原因,首先在於會議的發起者和擁躉者主要來自於這場討論中代表性的中青年憲法學者;其次,會議開張的時間點也恰逢或正是被安排在這場討論持續升溫之際。

政治憲法學對規範憲法學、憲法解釋學的挑戰性爭鳴,在憲法範疇會議平台上卻沒受到太多的關注和回應。即使在政治憲法學密集推出著述、影響日隆的年度里,會議上也只有4篇與會論文涉及到此問題,分別是2011年第七屆的2篇和2012年第八屆會議、2013年第九屆會議各1篇,並且一邊倒地持「不可期待」的批評立場。這個關注度或回應度,既與前一波方法論的對話熱度相差懸殊,又和這波討論自2008年以來逐漸升溫並延續至今、構成中國憲法學界持續焦點的地位不相符合。箇中原因,這首先仍然與憲法範疇會議與會學者的方法論傾向密切相關,如前所述,這個會議的發起者和擁躉者中解釋學傾向的學者佔據主導,換言之,解釋學的方法共識在與會學者中是牢固的,甚至牢固到可以以在會議上冷處理的方式來應對政治憲法學的挑戰、以表達對其所給的學術方案不予認同。其次,這個關注度基本上也是這一波方法論討論中政治憲法學一方立論多、挑戰多而規範憲法學或憲法解釋學回應少的總體樣態的一個縮影。對此,可能需要從兩方面來解讀,一方面,一定範圍內的解釋學方法共識的不斷牢固,是中國憲法學發展所必需的,也是憲法範疇會議初衷和主要貢獻;另一方面,在解釋學傾向的學者之間進行內部對話來鞏固解釋學共識是有局限性的,在多元方法之間通過外部對話來拓展和完善解釋學方法的共識,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方面。

對於憲制大討論,「憲法範疇會議」的反應,僅僅在舉辦於這場討論甚囂塵上的2013年的第九屆會議上曇花一現,密集地出現了22篇關於該範疇的論文;其他各屆,只有第一、二、三、四、六屆各有1或2篇、共6篇論文涉及(見表3)。憲制大討論,主要是一場意識形態的爭論而不是一場學術爭論,該爭論主題的學術內涵是常識性的,但這場爭論在這個專題性會議上受到關注的程度卻超過了前一波政治憲法學的挑戰性爭鳴。然而,憲制問題討論的焦灼化僅在第九屆會議上來去如風,本身也是十屆會議中憲法解釋學核心地位的體現。

(三)比較憲法學方法的次核心地位

比較憲法學方法的運用,在十屆會議中持續獲得較高比例的運用,時而接近(第一、九、十屆,見表4)乃至超過(第二、五屆)憲法解釋學相關論文的比例,在各種具體方法中,具有次核心的地位。這體現了我們所處的國際交流常態化的時代背景和法治後發國家的研究相位。由此,筆者不僅在表4中將比較憲法學作為單列條目,而且根據比較研究的對象國別製作了表5來專門考察該方法運用的狀況。

表5:「比較憲法學」歷屆論文數量與占本屆方法研究論文部分比例情況匯總表

上表所直接傳遞的信息,是比較憲法學方法內部不同國別之間的比例。單列條目的五個國家,是相關論文比例最高的五者,這與整個中國憲法學的比較國別的重點也是基本對應的,關於美國憲法、德國憲法的比較研究的優勢地位是明顯的,分別佔比較法研究的30%、26%,換言之,過半論文的比較法研究以美、德兩國為對象。其中原因,這首先與兩國良好的憲法實踐及其良好的國際形象相關,或者說,比較憲法學中的高比例研究與兩者在比較憲法學中的兩大典範地位互為因果。其次,這同與會學者中有美、德兩國學術背景者或者會操用這兩國語言官方語言者的比例居高有直接相關。

具體而言,英語作為最為普遍的第一外語地位,既促成並鞏固了美國成為第一比較國別的地位,在歷屆會議中論文比重相對穩定,又使得17篇涉及美國的比較憲法學研究論文來自14位作者,從而作者結構呈現出不同於其他國別比較研究的分散狀態。2010年後,諸多與會青年學者充實了德國訪學的學術經歷、或者在德國取得法學學位學者參與到會議中,形成與會論文中德國比較憲法學論文的穩定作者群,這一態勢在第十屆會議上明顯地顯現出來,德國比較研究論文在該屆躍升至4篇。

除了美、德兩國之外,其他國別的比較憲法學研究的分布,基本是分散的,既沒有超過一成比例的第三個國別的比較研究,又在兜底包含五國之外的比較研究的「其他國家」具有28%的不低比例。法國比較憲法學論文居第三,是高於有此學緣的學者比例的,但作者數量與此比例是相符的:5篇論文,平均分布於字自五屆始除第六屆之外的歷屆會議屆均一篇,卻集中來自於2位作者。明顯體現出日本憲法比較研究的論文僅有第一屆1篇,這與之在中國憲法學的整體研究中的比例是不相稱的,也同與會者中多位發起者不僅具有日本學緣而且是日本憲法比較研究之旗手的狀況不相稱。

關於比較憲法學的運用狀況,常常成為會議中討論的議題。偶爾有學者批評單純的比較法介紹,也有學者概括了「留學國別主義」的傾向。筆者認為,這兩種概括性評價是籠統的,均可進一步分類視之。在介紹性的比較法研究中,如果是缺乏問題意識的照搬式研究,固然會因為中空的問題指向顯得盲目;但更多的情況常常是,選擇何種比較法素材本身是蘊含著問題意識的,儘管這常常沒有、也沒有必要以直白的文字贅述於論文中,而需要讀者去品位和共鳴。關於「留學國別主義」的概括中,無原則的「言必稱」或者愛屋及烏傾向、論證缺位的「兩張皮」現象,的確會干擾法解釋學的展開,這固然值得警惕;但發揮各人學緣或學識的長處形成比較憲法學研究的合理分工格局,促成準確、可信、紮實的學術積累,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高效的。公允地說,就比較憲法學研究滿足憲法學研究與憲法實踐的比較法需求的程度而言,精緻的比較法研究,尤其是對外國法純正、系統的研究,不是多了,而是少了。避免對此產生誤判,需要之處,比較憲法學研究中值得戒備的傾向可能恰恰是:短路的中國意識。在尚不具備準確、系統的外國法梳理的情況下,過快過急地與中國問題對接,這樣為了中國而中國的連接常常是短路的,其危害至少有兩方面:其一,欲速則不達,即使表面上建構出某種分析框架,也通常是片面的、未中要害的;其二,廢其器,短路的對接會荒廢準確、系統的比較法素材積累,而這對於充實解決中國問題所需要的武器庫具有基礎性意義。其三,廢其事,剴切的中國意識常常形成於比較過程之中,急切的中國意識常常是不準確的。

(四)予方法於用的傾向偏頗漸顯

與會論文中抽象、純粹討論憲法學方法論問題的論文比例,總體上,呈不斷減少的趨勢。「方法論研究或方法研究」條目的比例總體佔17%,前五屆以高於三成為常態,後五屆則以低於二成為常態(見表4)。憲法解釋學、憲法社會學、憲法哲學、比較憲法學、文獻梳理與比較等方法的具體運用比例,較之於方法論研究比例的優勢,在第三屆之後,已經日漸明顯而且穩定。這並不說明與會學者不再重視方法論問題,而是說明,就方法談方法的風格式微,方法是拿來用的、而不僅僅是用來說的。

在方法運用類論文或條目中,文獻梳理與比較類論文,在十屆會議中的9%的比例雖不顯赫,但22篇的論文數已較為可觀,且這種梳理方法同會議的「基本範疇」主題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儘管它同表4中憲法解釋學等左邊的方法條目名並不對應,但仍列為一個專門的條目。這裡的梳理性研究主要包括兩類,其一,關於某項範疇的關鍵詞式研究,例如,《中國憲法學視野下基本權利概念的起源與演變》(上)》(韓大元,第三屆)、《「國體」概念簡史》(林來梵,第七屆);其二,關於某個人物的某項思想考論式的梳理和比較。這類方法在十屆會議中的比例是高於其在中國憲法學整體研究中的比重的,尤其當某個特定範疇被確定為會議主題時,圍繞這個特定範疇的關鍵詞研究或文獻梳理就會較為集中地出現。該方法運用占第九屆方法類論文的18%,也是十屆會議該方法9%總比重的兩倍。這裡可以獲得的啟發是:一方面,促成某項範疇聚焦式的研究,離不開文獻梳理與比較方法的運用;另一方面,這類方法的運用,比較有助於確認某個範疇是否具有基礎地位,以及深入對這項範疇的研究。

予方法於用傾向之「用」,具體而言,包括憲法學研究之用和憲法實踐之用,表4左4列項目體現的主要是研究之用,而「事案評析」是實踐之用主要體現。可見,予方法於用的傾向主要指的是研究之用,兩類運用之間本身相差是懸殊的:「事案評析」類論文僅佔3%的微弱比例,遠低於除憲法哲學之外的各類單項方法運用的比例。箇中原因,包括兩個層次:初階原因包括兩個方面,其一,這基本上是過去十年里中國憲法學方法運用格局的一個縮影;其二,會議發起者設定的會議主題中,本身就體現出側重於中國憲法「學」的基本範疇和方法討論,會議基調是一個理論研究型的會議。這兩項原因本身是一個深階原因所致,即「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實踐尚待激活,由此,從學術素材以及學術成果的實踐演練來看,憲法學研究在具有實效性的憲法裁決意義上面臨無米之炊、無的放矢的窘境,研究活動彷彿是沙場練兵式的,給人屠龍之術的外觀;從學術積累角度看,案例素材的匱乏對於有待夯實的學術積累無疑是增加了不利因素,此時,中國憲法學的研究就有必要首先收縮到理論研究層面構築穩固的專業槽。然而,轉型中國的社會實踐充斥著豐盈的憲法問題,其中不乏滿足案件性要素的大量憲法事件,對之展開憲法學分析同憲法案件的分析,在原理上是相通的;憲法研究之用與憲法實踐之用之間,也不存在本質性的差異;恰恰是有待激活的釋憲實踐,更需要理論研究未雨綢繆地積累分析工具,以避免釋憲實踐展開之時卻因為學術積累的缺失而再度被延誤。基於這樣的擔當逐漸形成的共識,從縱向時間軸考察,後五屆和前五屆的事案分析條目進行對比,雖然比例上變化不大,但論文篇數、作者人數的增加是明顯的:從前五屆的2篇增加到後五屆的6篇,從2位作者到5位作者;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後五屆的事案評析論文在方法運用上均較明顯地體現出方法論意識,例如,第十屆會議的兩篇論文《論民法任意性規範的合憲性解釋——以余麗訴新浪網公司案為切入點》(杜強強,第十屆)、《憲法價值視域中的涉戶犯罪——基於法教義學的體系化重構》(白斌,第十屆)是這方面的典型,在事案分析的過程中分體現出合憲性解釋、法教義學方法運用的自覺,同時也堪稱是這兩類方法運用的典範。

四、代結語:已有的收穫和應有的收穫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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