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價一路上漲,女子後悔將房產贈與女兒,未過戶能否撤銷?

夫妻離婚除解除婚姻關係外,通常還會對房產等大額財產一併進行分割,有的夫妻會將房產贈與子女。然而,如果父母在房屋產權尚未過戶時後悔了,還能撤銷贈與嗎?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吧~

1995年,徐女士與丈夫李先生所在的單位實行福利分房政策,根據該政策,徐女士一家認購了位於寶山區的一套房屋,但產權只登記在李先生一人名下。2001年,徐女士與丈夫李先生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至寶山區法院起訴離婚,後來經法官主持調解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由寶山區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約定,雙方將李先生名下的單位分房贈與女兒小李。

2017年1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然而,因為種種原因,李先生名下的房產一直未能過戶至小李名下。眼看滬市房價一路上漲,對於當初將房產贈與女兒的事,徐女士有些後悔了,她認為,離婚時約定將房屋贈與女兒,是自己一時衝動的行為,且在女兒沒有支付對價、房產也沒有進行物權歸屬變更前,自己有權撤銷贈與,重新確認在房產中的份額。於是,經過再三考慮,徐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為其與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並確認其在該房產內的份額為共同共有。

女兒小李等被告方辯稱,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已明確房產贈與事項,雖尚未過戶到小李名下,但該房產實際已成為小李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徐女士的主張。

法院審理後認為,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自願及合法原則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本案中,徐女士與李先生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女兒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在無證據證明調解時有違背其意願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情況下,徐女士要求重新確認其在房產內的份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不予支持。(圖片均為網路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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