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商把車位公開競租,價高者得,貴陽這個小區的業主不幹了!

今天(4.23)上午9點

貴陽水東路一小區的許多業主

聚集在房開商辦公室門前聲稱要維權到底

這一切只因車位

小區車位需競價租賃

業主紛紛抗議

業主們告訴記者,前段時間房開商突然提出,要將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通過競價的方式公開租賃,這讓他們不能接受。

業主:你如果有產權你可以賣啊,但是你沒有產權,屬於我們業主的公攤,你就該徵得我們大多數業主的同意。

業主:車位本來就是我們公攤的地方,怎麼可能拿來競拍。

業主們表示,小區的停車場長期以來車位都很緊張,他們很擔心競租車位之後,小區將面臨停車難的問題。

業主:我們買房子的時候他承諾的是1:1的車位,但是我們親自數了他車位的配比達不到我們的要求。

業主:248戶的兩棟樓下面只有160個車位。

現場業主告訴記者,關於停車位的問題,他們之前曾經與房開公司進行過協商,還簽訂過相關協議。

由業主提供

一業主表示,當時房開告訴他們在租和售車位之前,會公布車位所有權,然而現在房開公司在沒有給大家一個明確公示的情況下提出競價車位,他們很不能接受。

車位之爭

房開負責人遲遲不現身

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和業主們來到房開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大夥,房開公司的負責人正在趕來的路上,可是1個多小時之後負責人仍然沒有出現。

記者:負責人現在要過來嗎?

工作人員:肯定要過來的,但是時間我不太清楚。

記者和業主們繼續等待了1個多小時,房開公司的負責人還是沒有出現,由於沒有聯繫方式,記者也無法聯繫上對方。

律師說法

房開商是否有權將地下停車位公開租賃?

隨後,記者就此事諮詢了貴州信理律師事務所的袁倩穎律師。

貴州信理律師事務所律師袁倩穎表示,首先要明確該地下停車位的比例,屬於業主公攤的有多少,如果地下停車位屬於房開公司,那他是可以公開售賣和租賃的,如果是業主公攤的,他就沒有權利。

記者:張義 梁傳明

現如今有車的人越來越多

而停車的地方卻越來越少

小區的業主有沒有優先使用車位的權利呢?

小區物業有沒有權利出租或者銷售小區的車位呢?

微兔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一般情況,小區的車位分為3類:產權車位、公攤車位、人防車位。

產權車位主要是指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庫,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租售車位。

公攤車位是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並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開發商只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只能出租,但租期不得超過20年。

所以首先要看小區的車位屬於哪種性質,如果是開發商的產權車位,小區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和物業進行交涉和維權。如果是人防車位,開發商沒有產權,出售車位是違法的。如果是公攤車位,這類車庫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根本談不上出租和出售。

簡言之,購房時所簽訂的合同中如未約定地上停車位的權屬,如果停車位佔用了業主共有部分的,該停車位的權屬當然屬於業主,物業無權出租。如果業主委員會與物業達成一致,委託物業對車位進行管理,則物業可以對停車位進行管理(包括出租,但費用除扣除基本成本的稅費以外,應當交回業委會為業主共有)。

此外,還有一些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利用業主法律意識不強及政府部門監管指導不到位的漏洞,將規劃時已經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停車位向全體業主再次出租和出售來牟利。在這種情況下,業主需要做兩件事,一是弄清楚小區的公攤面積包括哪些部分;二儘快成立業委會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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