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分析
07-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條規定,農村信用社員工審批發放冒名、越權、跨地貸款等,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屬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違章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發放貸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而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犯金融法律、法規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可見,後者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違法放發放貸款犯罪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違規貸款數額和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進行認定。一、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情形。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目前主要是《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當前我市農村信用社違法發放貸款行為通常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審批發放冒名貸款。《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對借款人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同時《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做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等。經統計,此次聯社清理員工自借及審批發放冒名等違規貸款的專項行動中,現已查出職工自借或冒名貸款413筆,金額598萬元;員工審批發放他人冒名貸款374筆,金額604.34萬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員工審批發放他人冒名貸款數額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損失,其行為都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如員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發放冒名貸款(不管是否自用),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二)發放大額信用貸款。《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和《貸款通則》第十條規定:除委託貸款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當前我市農村信用社違法發放大額信用貸款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許可權發放大額信用貸款。信用貸款僅限於對農戶進行授信評級,確信借款人資信良好後發放。目前部分信用社存在除小額農戶貸款外,超越許可權發放大額信用貸款的現象。根據法律規定,上述行為均屬典型的超越許可權和規模發放貸款的違法行為。二是壘大戶形成大額信用貸款。如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前,不進行貸款調查或貸款調查流於形式,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貸後檢查,導致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三是無效擔保形成大額信用貸款。信貸人員對借款人抵(質)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未進行嚴格審查,或未辦理抵(質)押登記等,致使擔保無效,也違反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例如:蒲某和羅某原是奉節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正副主任。檢察院指控,從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市民邱某等人提出用房屋作為抵押申請貸款。蒲某、羅某接到申請後,自己調查、自己審批,不按規定到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登記,就發放了850萬元貸款。目前,這些貸款均已到期尚未歸還。蒲、羅二人表示,沒辦抵押登記是有原因的:產權登記機構人員少,他們去辦,要麼找不到人,要麼忙不過來。在這些貸款中,有的是沒有辦產權證,無法登記抵押;有的是營業部保管貸款人或保證人的產權證,可視為抵押。檢察官丁曉威稱,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程序發放貸款,不管是否造成損失,只要達到了數額巨大的標準,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2008年3月,該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安局「五長」聯席會議規定,個人違法放貸100萬元以上,應認定為「數額巨大」。目前該案還在審查之中。(三)發放跨區域貸款。《貸款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我市農村信用社統一法人以前(即2006年12月30日以前),各信用社為獨立法人,發放貸款僅限於本鄉鎮區域內,如發放非本鄉鎮範圍內的貸款,應當報湘鄉人民銀行備案,否則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四)調查不實、嚴重失職形成不良貸款。《貸款通則》第二十七條關於貸款調查的規定: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我市農村信用社部分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前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等行為均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例如:深圳市工商銀行沙頭角支行信貸員鍾輝在犯罪嫌疑人鄭傑以尚青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和承兌匯票的原因、購銷合同及貸款的用途沒有認真核實的情況下,撰寫了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調查報告,導致工商銀行沙頭角支行被騙貸款二千一百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鍾輝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玩忽職守,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和開具承兌匯票,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傑構成貸款詐騙罪,被告人鍾輝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後,判決被告鍾輝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人民幣。(五)貸後管理不到位形成不良貸款。《貸款通則》第二十七條關於貸後檢查的規定: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當前我們的客戶經理往往忽略貸後管理,即使定期撰寫了貸後檢查報告,也是流於形式或千篇一律,目的是應付上級檢查。如因客戶經理貸後疏於管理或跟蹤調查不實等行為,造成貸款重大損失的,其行為也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發放貸款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仍故意為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造成的後果即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到,仍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具體來說,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在實際工作中,信貸人員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憑主觀閉門放貸、任意放貸。例如:信貸人員只是經朋友介紹而未經調查,憑哥們義氣就將貸款發放給某一貸戶,貸款到手後,貸戶將貸款又挪做它用,信貸人員也沒有履行貸後檢查的職責,致使貸款形成風險。這種行為從主觀來說就是一種故意。再如:最近發生的某地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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