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24條」與《婚姻法》存在衝突

24條

司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1條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差異在哪 /

「《婚姻法》四十一條說的是用於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債務。而『24條』則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只要是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先推定為共同債務。差異是非常明顯的。」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寧蘭

/ 專家建議 /

「一是債務區分,是日常家庭生活中所負的債務還是非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如果是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共同債務是合理的。但是,比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當中所負的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決定、共同認可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

今年8月15日,馬賢興的職務發生了變化,由長沙天心區法院院長轉任長沙雨花區檢察院檢察長。而在此前擔任天心區法院院長期間,為了破解因「24條」所帶來的夫妻共同債務困局,馬賢興和他的同事們一道建立起了一套正向追償機制。和「24條」對夫妻債務預先推定債務共同承擔不同,「正向追償」則是以「誰立據誰還」為原則,共同承擔為例外。馬賢興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只要「24條」存在,「我仍會一如既往地關心下去。」而部分婚姻法專家更是直言,「24條」超越了司法解釋許可權,「對法律本身進行了簡單化、擴大化的解釋。」

成都商報報道 登微博熱搜榜首

連日來,成都商報「24條」系列報道,引發廣泛關注。昨日,《人民日報》、《中國新聞網》、《法制日報》、《重慶晚報》等全國數十家主流媒體, 均通過官方微博、微信,轉載本報報道。騰訊、新浪、網易、搜狐等主要門戶網站,均以顯著位置予以推送。其中,僅網易跟帖評論就超過120000條。「女子結婚兩個月負債五百萬」在新浪微博高居實時熱搜榜榜首。

同時,從普通讀者到法律界人士、婦聯工作人員也紛紛致電本報表達感謝。讀者鄭先生表示,自己有相似的遭遇,「都離婚一年多了,突然冒出來100多萬債務,是些什麼債務我都不知道。現在一審我敗訴了,這完全是株連。」孟女士在河南某大學教法律英語,「我的學生都是學法律的,今天他們都在討論成都商報推出的『24條』報道,報道做得有深度,有專業水準!」福建省婦聯工作人員陳女士來電感謝成都商報在維護婦女權益上所做的努力,「報道很專業,期望能夠持續追蹤!」

正向追償

法院破冰

「被負債」男子勝訴

去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全國婦聯在京召開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發布會。由長沙天心區法院承辦的余某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得以入選。對於這一案例的典型意義,與會專家們認為,天心區法院提出的「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應當以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條件」這一觀點,破解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難題,符合法理與情理。

這一典型案件案情並不複雜。余某與妻子吳某於1981年登記結婚,2007年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對財產及債務進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訴稱,吳某等人欠其款項120萬元。經審理,法院判決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即將執行余某的唯一一套住房。此後,余某不斷申訴。2013年初,余某找到新任院長馬賢興,哭訴了自己「被負債」的冤屈。天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迅速啟動複查程序,並以院長發現名義進入再審。

天心區人民法院經再審後認為,袁某某提供的120萬元的「白紙借」沒有任何交付證據,不合常理,更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吳某借款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該院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駁回了原告袁某某的訴訟請求。

該典型案件背後,正是天心區法院此前在夫妻債務問題上一直試水的一項改革,即放棄「24條」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而是從《婚姻法》四十一條出發,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以「誰立據誰償還」的個人債務認定為基本規則,輔之以小額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債務推定」,該制度也被稱之為正向追償機制。

一個基層法院的堅持

「大額借款應讓債務人配偶簽字」

成都商報記者掌握的資料中,已有多位因此前配偶不當舉債而陷入債務危機的當事人,經天心區法院重新審理認定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虛假,最終使「被負債」的配偶擺脫了困境。

天心區法院原院長馬賢興,正是「正向追償」制度主要的倡導者和推動者。對於「24條」保護債權的問題,馬賢興認為,「債權人有主動權,大額借款他可以也應該讓債務人配偶知情並簽字。債權人發動債務時未盡注意義務帶來的風險不能隨意轉嫁。」

馬賢興進一步談到,「24條」只講債權保護,不講債權規範,形成不好的導向。立法和司法裁判應當引領市場行為的規範。將夫妻個人名義舉債強制推定為共同債務,不僅損害了配偶一方的權益,還為感情破裂的一方在外串通惡意舉債、虛假舉債進行虛假訴訟提供了方便。

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馬賢興直言不諱:「『24條』存在根本性錯誤,有些學者發表言論維護『24條』,他們可能沒有辦過一件案件。最高法應直面問題,廣泛聽取婚姻法專家和基層意見。現在『24條』擺在那裡,一些法官肯定就會直接套用。」

全國不少「被負債」的離異人士注意到,除了司法界對「24條」關注外,包括婦聯等機構也積極行動起來,「比如湖南省婦聯也在關注此問題,他們向各級法院交涉,聯合中南大學法學院召開專門研討會,省婦聯主席出席。此前還到湖南經視錄製討論『24條』的節目,呼籲最高法院修改或廢止『24條』。」

一名家事法官的呼籲

從「委婉說不」到「大聲喊廢」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王禮仁擔任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十多年。2006年,他以《婚姻法》41條作為適用「24條」的前提條件判決的一起案件,引起了敗訴方非議。王禮仁乾脆以《判出一條路來——逾越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障礙》一文,將判決理由和判決發布在網上,讓大家評說。

王禮仁稱,他對「24條」從「委婉說不」到「大聲喊廢」。「我開始批評『24條』都很溫柔和婉轉,但再系統的論述,再好的判例,都抵不上『24』條的直接影響力,各地適用『24』條產生的『三多現象』( 即申訴上訪的多、檢察院抗訴的多、再審改判的多)日益突出,我被迫大聲喊廢。」

王禮仁撰寫大量文章指出,他認為「24條」存在「三大錯誤」:以「婚姻關係」作為債務推定的基礎錯誤;無條件保護債權人的立法目的和範圍錯誤;「24條」的邏輯結構和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等諸多問題,呼籲廢止,重建規則。部分言辭甚至可以用犀利形容,「我是用洪荒之力去喚醒人們對『24條』錯誤的關注和認識!」

讓王禮仁稍感欣慰的是,近年來,隨著理論界和實務界對「24條」不斷反思和審視,他的觀點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

對於成都商報記者提出的,持續不斷的呼籲過程中是否感受到壓力。王禮仁表示:「我的觀點,有些人還不能接受,覺得偏激,也有一些非議。我想這是對『24條』『三大錯誤』缺乏了解的結果。只要了解『24條』『三大錯誤』以及由此產生的『三多現象』和『三大傷害』(即傷害當事人、傷害法院的公信力、傷害法律的權威),就不會堅持『24條』正確性立場,也會體察到我的用心良苦。為了讓更多人了解『24條』,為了實現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我會不斷呼籲!」

司法界學術界討論未停止

探討1

夫妻惡意串通逃避債務 舉債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 如何規避?

江蘇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楊曉蓉、吳艷曾在去年《法律適用》第五期上撰文,對當前法院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的審理思維進行了歸納。其審理思維主要包括了用途論、推定論和折中論三種。其中依《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屬用途論。由於用途論一般會將「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加諸於債權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往往落空,甚至出現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24條」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實踐中又會出現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這樣的情形。由於債權人利益保護與夫妻內部善意非舉債方利益保護問題上往往顧此失彼,難以兩全,後來又出現了折中論。其中,包括浙江、江蘇、上海等地法院均出台規定,在用途論和推定論間尋找中間值。

探討2

「24條」和《婚姻法》41條 有何衝突?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寧蘭表示,上述問題產生的核心原因即在於,目前我國沒有對夫妻之間日常家事代理範圍予以明確,「因此,一些超越家事代理許可權的行為,就有可能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

在薛寧蘭看來,「24條」和《婚姻法》四十一條是存在衝突的,標準是不一致的,「《婚姻法》四十一條說的是要用於共同生活才是共同債務。而『24條』則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只要是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先推定為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和立法確定的標準不一致,差異是非常明顯的。從效力來看,法律肯定高於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解釋立法不清楚的地方,如果立法都已經清楚的地方,就沒有必要再用司法解釋來進行擴大化解釋。」

薛寧蘭表示,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立法上肯定要明確。同時還應在夫妻的權利義務中增設日常家事代理權,在日常家事範圍內雙方互享法定代理權,一方在日常家事範圍內對外所負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現行婚姻法沒有日常家事代理權這一概念,民法典中應對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同時進行明確。如此一來,一旦屬於超越家事代理權行為產生的債務,就應該是個人債務,配偶也就不用承擔連帶責任。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對於這一點立法上是很明確的。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上的保障,就會衝擊到正常的婚姻關係。」

探討3

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何識別?

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對當前的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把債務區分為日常家庭生活當中所負的債務,還是非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如果是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共同債務是合理的。但是,比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當中所負的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決定、共同認可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在舉證責任上,應該是誰幹了這個事情,他(她)應該來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而不應該讓那些沒有參與這些事情的人來舉證。」

對現行的「24條」,李明舜總結出了五點批判:「一是過於重視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的不安全性;二是過於強調形式公平而忽視了結果公正,造成了助強掠弱的後果;三是錯誤設置了有利於夫妻中舉債一方和債權人的法律推定,而導致了舉證責任錯置,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被負債一方的舉證責任;四是過於強調了夫妻財產關係的一體性而忽視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造成了夫妻個體權益的受損。五是相關規定之間缺乏統一明確的理念,造成了不同規定之間價值取向的混亂,使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婚姻法原則得不到有效落實。」

成都商報記者 張柄堯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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