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治思想家福山教授在清華大學的演講要點(百麗百靈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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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先生講座現場(前排右2)(攝影:沈雪晨)

百麗百麗綜合自:沈雪晨(鳳凰網大學問公號,鳳凰網特約記者)、東揚、蒹葭(清華大學小研在線公號)、澎湃「思想市場」。

2015年11月4日下午,日裔美籍政治學家弗朗西斯·福山在清華大學蒙民偉音樂廳做了題為」中國和美國政治改革的挑戰「的演講。(福山教授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觀點在百麗百靈公號有過介紹)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汪暉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動,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崔之元教授,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潘維教授對演講做出了評議。

以下為福山在清華大學演講的最新要點摘錄。

本次演講,福山重點介紹他提出的政治秩序平衡框架,即國家、法治、政府問責制,其中國家是權力的來源,後兩者是對權力的限制。理想的現代政治制度是要在這三者之間達成一種平衡:國家意味著能夠有效地行使政治權力,而法治和問責制則構成了對於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自由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是限權,因為,如果只有國家能力,而沒有權力制衡的話,那就會演變成極少數人的專制暴政;如果缺失了國家能力,也會演化成另一種災難,無法維持政治秩序,甚至不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

福山認為,在中國的傳統中,國家要素從來不缺乏;關於法治,中國並不清晰,法治的範疇,應該是是高於政府的行政權,可以發揮最終限制權力的效果,法律的地位是高於政府的,即便是最高級別的行政長官,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來運作,而不能為所欲為;政府問責制在中國不夠完善。

福山還認為,現階段的中國政治改革中,實現法治比追求民主更為根本。當前中國興起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政府能否變得更為問責化。

福山認為現代國家與傳統國家的一個關鍵區分是在於世襲制,現代國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非個人化的,並不是為了個人利益或者家族利益而存在。但是,在不同程度上,現代社會直到今天都仍然遺存著某種「家族制」,因而有代際之間的利益傳遞。

按照福山的觀點,法律的起源比民主更為合理。福山從文明史的角度對法治做了追溯。

法治這一概念在世界各國的文明中也各有體現,尤其是文明古國各種形式表現出來的文明規則中。各國政治秩序的平衡性不同,通過不同的政治改革實現制度性的平衡。

西方歐洲、印度伊朗的法律獨立於政治。古印度嚴格遵循婆羅門等級制,這種種姓制就包含了法律的根源,伊斯蘭教的教規教義也是法律起源。

法治起源於猶太教、伊斯蘭教、印度教的文明,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神之意志的表達,它作為某種超驗的力量,是高於政權、高於國王和皇帝的。作為上帝意志的表達,法在印度教、伊斯蘭教、猶太教等宗教中有很突出的表現。比如印度種姓制中的婆羅門階層,就有凌駕於世俗權力之上的獨立性;以沙烏地阿拉伯為代表的伊斯蘭國家,宗教領袖也能干預君主的施政。

對於伊朗等國家,法律也是來源於宗教,是上帝的旨意,國王也得遵守。在歐洲,法律起源於天主教堂,起源於現代國家開始之前,宗教設立法律機構控制國王。

歐洲大陸發展起來的是基督教法制傳統。羅馬帝國晚期,經歷了將近一千年的教權與皇權的鬥爭,教會在11世紀左右從政權中完全脫離出來,獲得了獨立制定法律和解釋法律的權力,同時又區別於世俗權力。

此後世界上第一所法學院博洛尼亞大學在義大利博洛尼亞建立。

英國獨立發展了普通法系統,當面對法律的公正性問題時,採取民眾反抗的應對機制,民眾向國王要求一種更為公正的法律,來促使更有效的法律的實施。英國人對普通法有著特別的信念,普通法在英國具有比行政權力更崇高的地位。

中國與歐洲不同,在政治史上沒有教會獨立的現象。

中國的法律傳統主要是起源於公元前三世紀的秦朝的刑法,那時中國沒有民主和法律體系,也沒有將政權和宗教進行分離,因此,中國法律傳統與其他國家不一樣,中國的政治傳統里並不具有對政府實行限權的資源,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政權與法律的分離。自秦朝以來,中國的法律主要是基於政府權力的刑法系統,主要是一套懲罰性的制度。

中國都是祖先崇拜,所以沒有集體的宗教信仰,人們不會信仰別人家的祖先。儘管唐代時期盛行佛教,但是中國政府向來不喜歡獨立的宗教力量和道德權威。中國古代的法律由皇帝指定,而不是獨立的機構。

福山教授也承認,在中國,確實有一個關於「天」的概念,作為政治權力的超驗來源。但是,「天」在中國並沒有教皇那樣的制度性代表。

中國對法治最大的貢獻是儒家和法家的辯論。儒法兩家的鬥爭,也僅限於各自的王權理論和君子道德的概念,而沒有涉及真正意義上的「法治」。他們辯論的核心在於人是「性本善」還是「性本惡」。中國一直致力於官員素質賢明,沒有像西方那樣制定事無巨細的法律規範。中國人認為,沒有一種法律能夠普遍地適用於判定所有情形,必須依據不同的環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只有那些高尚而明智的君子,經受過良好的教育,才能具備良好的判斷力,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決斷。這背後其實是法治和人治之爭。

福山還提出,即便是晚清的改良運動,也沒有建立起中國的法治。辛亥革命之後孫中山建立的民國才有所發展。民法制度,主要是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才逐漸成型。改革開放後,中國法律體系確實在不斷健全,但是主要針對經濟貿易。 福山肯定了任期制和強制退休制對維持政治秩序平衡的貢獻,認為中國的政治傳統和19世紀下半葉的普魯士模式比較接近,官僚制是在一定的法律和規則之下運行,但在下一階段的政治改革中,法治仍是第一要務,需要更多的法治,實現國家、法治、問責制三個要素之間的平衡。。

美國當代的情況恰好相反,是由於法律繁瑣而限制太多,政府行政低效,辦事不力,國家消極應對衝突,社會變成了利益集團滋生的溫床。過多的法律阻礙了美國的政治改革。

美國的法律傳統來自英國普通法,立國精神是先有法再有國,美國人對政府普遍不信任,故而設置了司法權高於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憲法,最高法院有權推翻政府和議會的立案。美國政治改革的重點是建立一個有效率的行政體制,擴大政府的權力,避免現代公民政治的基石被家族制復辟和私人關係消耗殆盡。

福山認為,中國政治是早熟的,它維持政治秩序平衡的要素上的先天不足。當下的政治改革,健全法制、施行法治是實現三要素平衡中的第一步。

至於美國,重點是塑造一個更有能力、更為有效的政府,避免自由民主制度下政治危機的衝擊。

福山先生在演講(攝影:沈雪晨)

在後續的回答提問中,福山認為,法律的中立性、公平性是一種理念,是重要的原則,沒有法律曾經做到完全的不偏不倚。民眾正是以這個原則來對抗不公正的腐敗政府。福山承認,法律會被利益集團所利用。大多數的國家其實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性。法律系統是被權勢者潛在地控制。

福山承認,在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如果你是擁有權勢的地方官,或者是擁有財富的大公司,你就很容易運用權力和財富來操縱司法,為自己牟利。司法獨立性所設想的獨立,不僅相對於政府的獨立,應當是獨立於有錢有勢者所施加的影響。

福山認為,黑格爾關於「承認的政治」的論述,是理解歷史動力學的一種有效路徑。圍繞承認的鬥爭至今依然存在,而且非常重要,在某種意義上,民族主義就是基於對承認的慾望,希望贏得對他們的尊嚴、他們的神、他們的宗教的承認。

福山認為,政治系統的質量,是不能只依據十到二十年的情況來判斷的,而是需要更長的歷史時段,才能檢驗其是否具有可持續性。美國的政治制度下還沒有未出現跨代際的長期衰退,只要修復得當,仍然可以繼續運轉至少五十年。中國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就,但仍然需要在未來的數十年繼續證明自己的可持續性,唯有如此,他才會認為中國的道路是成功的。

據悉,講座前一日(11月3日),福山教授還受到了習近平主席的接見,就相關議題進行了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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