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建議(152號)
內容:
富寧縣國土面積5352平方公里,山區面積佔96%。近幾年來,由於國家對邊疆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不斷加大,各種項目的實施給群眾帶來了實惠。但由於我縣山區面積大,要實施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開山炸石,也就需要大量的民爆物品。據了解,2014年富寧縣公安局共審批民爆物品申請單1348份,實際審批民爆炸藥3079噸。從某種角度講,當前民爆物品的正常使用量,已經成為衡量富寧縣實施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一個重要指標。
2007年9月以前,富寧縣民爆物品購買和運輸是由使用單位向縣公安局提出書面申請,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准購准運證後自購自運,並且運輸車輛不受限制,管理營運方式比較靈活方便,物品價格是:炸藥180元/件、雷管0.8元/發、導火線1元/米。同時,只要具有爆破資質證照的人員均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民爆物品的使用權。
自2007年10月以來,以及公安部《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正式施行後(正式施行時間:
嚴格民爆物品管理,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但從實行民爆物品「統一審批、統一採購、統一儲存、統一配送、統一爆破或統一清退」的配送服務模式以來,經常導致民爆物品供應不夠及時,給我縣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建設帶來了較大的影響,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審批購買手續複雜。如部門購買首先要求施工單位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相關安全資質證件,以及部門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合同,併到項目所在地鄉鎮派出所辦理購買批量手續,然後報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審批,再到金盾保安公司付款委託公司到指定的富寧勁達民爆器材專營有限公司購買,再由金盾保安公司押運到既定地點,並由保安公司派出技術員實施爆破。由於辦理環節太多,施工單位常常要跑3至4次才能辦完一次購買手續,辦理效率低。二是物資運送慢。由於炸藥等物品是委託保安公司負責購買和押運,公司的押運車輛和人員有限,全縣除新農村建設、通暢通達工程、農村公路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建設外,還有礦山、石場等都需要大批量的民爆物品,施工單位辦好手續後最快要10多天、最遲要1至2個月才能拿到物資,有的甚至遞交申請書後2年內都未購買到物資,經常造成工程因無爆破物資而停工。如縣交通部門在2014年組織實施山瑤扶持發展進村公路時,由於全部為石方路段,因爆破物資供應不及時,嚴重影響工程進度,整條道路未能按時完工,各種材料無法運輸,也影響了安居工程、飲水工程的正常實施。三是限批限購數量小。民爆物品管理部門限批限購數量相對較小,對民爆物品需求量大的施工單位,幾乎每隔1至2天就要到縣城和鄉鎮派出所辦理購買爆破物資手續,耗費時間和人力物力。四是增加工程建設成本和群眾經濟負擔。對施工單位而言,在具備「四員」即安全員、管理員、爆破員、押運員的同時,要購買管理部門指定的炸藥專用安全櫃和建保管倉庫,保安公司除收取炸藥和雷管的押運費外,還規定每個施工單位必須確定2名具有安全證的安全員負責炸藥和雷管等物品的保管,並且每名安全員每月需向保安公司交納800元保險費,增加了工程建設成本。對群眾而言,在新農村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和投工投勞修建村村公路中,購買爆破物資和實施爆破時,需要支付配送費和爆破費,加重了群眾經濟負擔。
建議:
州人民政府採取以下措施對民爆物品實施管理:一是實行民爆物品由公安部門審批(根據實際工程量適當提高限購量)、營銷公司負責運送到鄉鎮、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使用的民爆物品實行統一採購、統一管理、統一發放,由項目實施單位和村組的爆破員實施爆破,減少審批購買環節,從而有效解決因民爆物品供應不及時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問題。二是由鄉鎮人民政府按每個村委會確定4—5名爆破人員(轄區內項目實施單位1—2名)實施工程項目建設爆破任務,並負責組織爆破人員進行爆破技術業務培訓,以解決爆破人員缺乏的問題。
韋麗等2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建議》,已交我們研究辦理,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審批購買手續複雜的問題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在實際工作中,我州、縣市公安機關在積極做好服務工作的同時,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流轉環節,對州內所有重點項目工程實行24小時審批服務,只要手續完備,絕不讓業主跑第二次,原則上第一次資質符合審批後,第二次不再逐級審批。
二、關於物資運送慢的問題
(一)目前,我州有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文山恆業爆破有限公司(廣南縣)、文山勁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市)及硯山縣天材工程有限公司(硯山縣)四家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二)2012年公安部「兩個標準」實施以來,全州各級公安機關大力開展宣傳動員,鼓勵競爭,但由於成本投入較高,安全風險大,州內的企業和單位(包括重點工程)既不願引進外州市具備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也不願自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全州爆破作業服務工作的任務仍然集中在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一家,因此,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通過安全評價的儲存庫全州只有48個,還不能滿足實際保管需求。二是爆破作業單位和爆破作業人員不足,現有的爆破作業單位和能力不能滿足實際生產生活對民爆物品的需求,不能及時供給和完成爆破作業。三是具備運輸條件具有資質的車輛較少,不能及時為爆破作業服務提供運輸保障。四是服務意識和水平不高,在優質高效服務方面還有待加強和完善。五是公安機關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我州爆破作業單位沒有完全按照公安部公共安全行業「兩個標準」的規定,做到從簽訂爆破作業合同、作業合同備案、申請購買審批、運輸、儲存、領用、爆破作業、清退回收一體化作業等問題。
(三)在今後的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我州公安機關在嚴格執行公安部「兩個標準」的前提下,結合州、縣市實際情況,積極支持需求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企業組建爆破作業單位(包括營業性、非營業性),取得資質並獨立實施爆破作業。通過市場競爭,不斷提高爆破作業單位的服務水平,逐步降低爆破作業費用,促進爆破作業有序開展。鼓勵引進相應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到我州備案,為全州爆破作業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三、關於限批限購數量小的問題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應審查民爆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爆物品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具備資質的民爆企業在申請購買民爆器材後,公安機關根據其民爆儲存庫的容量進行審核,民爆器材必須嚴格控制在民爆儲存庫的容量以內,嚴禁出現單位儲存庫超標的情況發生。目前,全州通過安全評價的儲存庫只有48個,不能滿足實際保管需求。在實際工作中,我州公安機關沒有在民爆儲存庫的容量範圍內進行限批限購。但需要說明的是:近年來,我州涉爆案件時有發生,民爆物品流失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安全隱患,公安機關只有不斷加大對民爆物品購買、使用審批和監管力度,嚴格爆破作業單位安全責任,才能有效防範違法違規作業或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爆炸事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
四、關於增加工程建設成本和群眾經濟負擔的問題
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雲南省公安廳聯合文件《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雲南省公安廳轉發關於放開民爆器材出廠價格有關問題文件的通知》(雲發改物價[2015]219號)第一條規定:「取消我省對民爆器材流通環節流通費率及運雜費用的管理,放開我省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有償服務收費。流通環節民爆器材價格及營業性爆破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場競爭形成」。所產生的費用問題由民爆物品使用單位及個人與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協商,公安機關無職權對其進行干預。
五、加強我州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見
(一)民爆物品由公安部門審批,民爆服務公司負責運送到鄉鎮、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使用的民爆物品實行統一購買、統一運輸、統一使用,由民爆服務公司實施爆破,減少審批購買環節,從而緩解因民爆物品供應不及時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問題。按照2012年公安部民爆物品公共安全「兩個標準」規定,民爆物品只能由具備資質的民爆企業進行購買、運輸、儲存和爆破作業,鄉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的,不能實行民爆物品「一體化」服務。
(二)按照公安部「兩個標準」規定,爆破作業人員(爆破技術工程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必須受聘於具備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及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爆破作業單位資質,不能聘用爆破作業人員。我州公安機關支持具備資質的民爆企業在各鄉鎮建立「民爆服務隊」,由具備資質的爆破作業人員為各鄉鎮進行服務。
(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爆破作業人由公安機關考核合格並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後方能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人員由雲南省公安廳組織具備培訓資質的培訓單位進行培訓,不能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爆破人員進行爆破技術業務培訓。我州公安機關將按照對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的相關要求,積極開展宣傳工作,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雲南省公安廳組織的爆破作業人員培訓,逐步解決我州爆破作業人員不足的問題。
感謝韋麗等2名代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繼續關注公安工作的全面建設,為公安機關服務於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提出更好的建議和意見。
文山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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