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與刑法的完善

  「摘 要」保衛社會安全的保安處分理論雖適應資產階級的統治需要產生,並為法西斯國家惡為利用,但其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完善法律制裁體系中的合理成份應為我國刑法所吸收。我國刑法中的保安處分應注意適用對象的多樣性,適用機關的雙重性,適用條件的危險性和適用方法的靈活性。我國保安處分種類的設置則需兼顧改善與教育的適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觀實際效果。

  「關鍵詞」刑法,保安處分,犯罪人,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制裁體系

  保安處分是國家為避免和消除對社會的危險因素、預防犯罪、保衛社會安全而採取的補充或代替刑罰的強制措施的總稱。保安處分理論在19世紀產生後迅速發展,並成為許多國家刑法的組成部分。在我國,保安處分則一直受到冷遇,到90年代初期才引起學者們的注意,並隨著刑法理論的發展而逐漸成為熱門話題。那麼,我們究竟應如何看待保安處分?我國刑法應否給保安處分一席之地?本文擬圍繞這一中心,談談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一

  17、18世紀,伴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逐步確立,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日益活躍,在刑法領域中的突出表現就是刑事古典學派的誕生。這一學派高舉反封建大旗,較為系統地闡發了以行為為定罪量刑核心,以體現法律報應的一般預防為刑罰目的的客觀主義理論,從而在反對以擅斷、專橫和等級森嚴為特徵的封建主義刑法制度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到了19世紀末,資本主義世界普遍出現了犯罪率上升,社會形勢動蕩的狀況,其中少年犯罪、常習犯、累犯、精神異常者的犯罪更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與此同時,不重視法的死規定而重視犯罪者實施犯罪的活情況的實證主義刑法學、犯罪學的研究也逐漸展開,人們開始把著眼點從行為轉向行為人,並從新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者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特徵在犯罪成因和防範對策上的不可忽視的作用。很顯然,刑事古典學派在此時已失去了往日的魅力,而針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施以與危險性相適應的治療、矯正、改善或保護措施,從而保衛社會的保安處分理論則開始受到刑法學者的青睞,並一躍而成為各國刑法及刑法理論矚目的熱點。

  保安處分的發展史表明,其所以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成為刑法的特定內容,根本原因在於它適應了當時資本主義社會客觀的要求。當時,一方面犯罪率激增,原有的懲治方法和制裁體系失靈;另一方面,社會動蕩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統治者急需找到有效遏制犯罪、鞏固其統治地位的良策。這樣,強調以犯罪人的個性為基礎,實行個別處遇、改善教育、防衛社會的保安處分理論就應運而生,成為統治者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濟世良方。

  應該說,保安處分理論及制度在資產階級國家獲寵不是偶然的。同樣,保安處分話題在我國成為熱門也絕非偶然。20世紀80年代以後,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領域展開了一系列的深刻變革。在社會的變革過程中,由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各種價值觀念的劇烈衝突以及外來文化因素的影響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犯罪率也呈上漲趨勢,而且,從犯罪的種類、犯罪的範圍及實施犯罪的主體看,都呈現出很多不同以往的特點。這種社會現實亦亟需加強對犯罪的研究和控制,以切實遏制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刑法理論的飛速發展也使人們對保安處分有了更全面、更充分的認識。人們逐漸感到,保安處分雖然是適應資產階級的需要產生,並在二戰期間為法西斯國家惡為利用,但其自身的科學性是不容否認的,其在有效減少犯罪、預防犯罪,維護社會安定方面的確具有優長之處。在司法實踐中,我國雖然也存在一些類似保安處分性質的處分形式,但由於法律規定不系統、不明確,從而在認識和適用上都存在頗多問題,以致影響到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從我國的國情考慮,從保安處分本身的作用考慮以及從我國法律規範的統一性考慮,我國刑法都有必要增設保安處分內容。

  首先,增設保安處分有利於更好地實現犯罪預防。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環境的產物,社會中各種影響和誘發犯罪的因素乃是犯罪產生的基本因素。但是,外因只有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因此,犯罪人的個人因素對犯罪的發生也起著重要作用。對於實現特殊預防來說,考慮犯罪人的個人因素更為重要。保安處分恰是以強調犯罪人的個性特徵為特點,是針對行為人自身的特點所採取的特措施。因此,增設保安處分,更利於改造犯罪人,實現特殊預防。

  其次,增設保安處分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整個社會的利益。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就刑法而言,把哪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對各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懲罰,應以維護統治秩序為標準。80年代以來,我國的犯罪現象呈現出趨重的態勢,表現為經濟犯罪增多,青少年犯罪增多,累犯、再犯增加,社會危害性增大等諸多特點。很顯然,嚴重存在的犯罪已經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利益,有必要加強對犯罪的打擊和預防。這樣,從社會的客觀要求來說,增設保安處分能夠更有效地遏制犯罪蔓延,維護整個社會的利益。

  再次,增設保安處分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法律制裁體系。目前,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類似保安處分性質的處分形式也存在,如對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違法少年採取的收容教養處分;對吸毒者採取的強制禁戒處分;對賣淫嫖娼者採取的勞動教養處分等等。但是,現有這類處分多集中在行政法規中,且多基於特定情況而設定,缺少統一的指導思想,因而在具體內容上簡單、零亂,在體系上也不系統、不完整。這種現狀不僅造成了認識上的歧義和適用上的困難,而且直接影響了這些處分形式應有作用的發揮。因此,在刑法中增設保安處分,不僅可以協調刑事處分與保安處分的關係,消除理論上的認識矛盾和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而且可以通過全面、系統地設定保安處分以完善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

  二

  我們主張在我國刑法中增設保安處分,並非要全盤照搬資產階級國家的保安處分理論與制度,而是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賦予其新的意義。

  在資產階級刑法理論中,關於保安處分的性質與地位,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一元論從否定刑罰的報應性立場出發,認為刑罰的本質在於預防犯罪,矯正改造犯罪人,使其復歸社會。刑罰和保安處分都是實現社會防衛目的的手段,二者之間並無本質區別,因而刑罰和保安處分應該統一起來,而不應並存。二元論則強調,刑罰是對過去的應受社會譴責之犯罪行為的報應,是罰於後;而保安處分則是對具有將來犯罪危險性的人實行的一種處置,是防於前,二者具有本質的差別。因此,保安處分和刑罰應該並存,前者對有危險性的人適用,後者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適用。應該說,一元論突出強調了刑罰與保安處分在實現社會防衛方面的目的一致性;二元論則著重表明刑罰與保安處分在適用上的區別,二者各有所長。但是,一元論容易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二元論則易造成適用上的困難,因而又都各有自己的局限性。應該看到,保安處分與刑罰的確有很多不同,從預防角度說,刑罰側重一般預防,而保安處分則側重特殊預防;從適用條件上說,刑罰多側重已然行為,而保安處分多考慮行為者的人身危險性;從適用目的上看,刑罰多體現為報應,而保安處分則主要體現改善、教育。但二者的終極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特別是在我國,刑罰並非為了單純的報應和懲罰,教育、改造犯罪人及預防犯罪已經成為刑罰的主要內容,刑罰與保安處分具有了更多相通的內容。因此,絕對地將保安處分與刑罰分開或等同都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為,我國的保安處分不應拘泥於一元論與二元論的限制,而應建立起具有我國特色的保安處分體系。也就是說,我們既要堅持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差別,又要同時發揮二者的作用。具體說來,我國的保安處分應體現出如下特徵:

  1.適用對象的多樣性,即保安處分既可適用於犯罪人,亦可適用於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資產階級國家關於保安處分在刑事制裁體系中的地位一直存在爭論,所以,保安處分適用於什麼人也一直處在爭論中。我們認為,保安處分既然以保衛社會安全為目的,是根據心理、生理、人格狀態等個性特徵而採取的相應的治療或教育措施,那麼,其適用對象就應該是那些因個人因素而可能給社會帶來危險的人,其中包括具有危害社會危險的精神病人;包括具有某種犯罪傾向的常習性、習慣性犯罪人;包括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嚴重違法人;包括實施了違反刑法的行為,已經達到或尚未達到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以及積習成癖的醉酒人、吸毒人、賣淫嫖娼人和城市乞討人。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的一般見解,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無刑事責任能力則無刑事責任。我們也完全贊同這一觀點。但是,我們主張在刑法中增設保安處分,不意味著它只能成為實現刑事責任的形式,而認為它應該是一種靈活的處分方法,即它既可以用來實現刑事責任,亦可為實現行政責任服務。這樣,我們把上述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同樣作為保安處分的適用對象也就成為當然的結論了。

  2.適用機關的雙重性,即保安處分既可由人民法院宣告,亦可由行政機關處理。如前所述,我國的保安處分既可適用於犯罪人,亦可適用於非犯罪人,那麼,對不同的對象適用保安處分就由不同的機關進行。對犯罪人適用的保安處分,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形式,因而必須由人民法院宣告。而對非犯罪者適用的保安處分,則是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因而要由行政機關適用。如果不注意對象之間的差別,一律由人民法院適用保安處分,容易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利於打擊犯罪。

  3.適用條件的危險性,即保安處分必須適用於那些具有某種人身危險性的人。適用保安處分的主要目的是實現特殊預防,因而,其要解決的重點在於對未來犯罪可能性的防止,而不在於對過去行為的懲罰,所以,適用保安處分的基本條件應放在適用對象的危險性上。不過,與資產階級國家適用保安處分單純以「危險徵兆」為前提不同,這裡所稱的「危險性」,不應是一種純主觀的抽象診斷,而應是依據主客觀諸條件而形成的現實狀態的判斷,亦即這種危險性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的行為。

  4.適用方法的靈活性。適用方法的靈活性首先表現為處遇方式的靈活,即保安處分措施可以單獨適用,亦可附加適用。有些人只具有犯罪危險或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危險,而沒有或不能構成犯罪,那就只能單獨適用保安處分;如果某人既構成犯罪,又帶有某種危險,則既可以單獨適用保安處分亦可以在適用刑罰的同時或之後,再處保安處分。適用方法的靈活性還表明,保安處分的具體形式應靈活多樣。因為適用保安處分的條件是行為人存在危險,而對於具體的個人來說,其實施的行為各異,主觀危險性大小不一,導致行為人具有危險的因素各異,所以,適用保安處分也應針對不同情況,對症下藥,分別施以不同的處分,以真正體現保安處分與行為人的個性特徵相適應的原則,充分發揮保安處分的作用。

  三

  借鑒國外保安處分的立法經驗,把保安處分制度引進我國刑法乃是刑法發展的必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設置具有中國特色的保安處分制度,則是充分發揮其預防目的的重要方面。多年以來,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實踐中雖未明確使用保安處分一詞,但並不乏類似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在採用某些具有保安性質的措施。不過,由於欠缺系統的立法思想指導和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在實踐中存在問題較多,現有的處分形式也因過於單一和籠統而無法適應客觀的需要。筆者認為,我國在設置保安處分時,要著重考慮改善與教育的適用目的和可能的客觀實際效果,從而合理確定我國應有的保安處分種類。具體而言,我國的保安處分可設置如下幾種:

  1.強制醫療處分。這種處分主要適用於精神障礙者。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者,不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或要求其承擔較輕的刑事責任,是刑事政策和人道主義的要求。但是,這並沒有因此而消除其對社會的危害和潛在的威脅。雖然我國刑法中對造成危害結果但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者有「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的規定,但由於家屬和監護人的力量有限,承擔這樣的責任困難多,難度大,很難有效地控制此類精神障礙者不再危害社會。因此,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全,國家有必要對危險的精神障礙者採取一定的對策,將其送到特定的精神病院,採取強制性醫療措施。這樣,一方面可以對精神障礙者施以治療,從積極的方面消除犯罪成因,一方面使之與社會隔離,使其不能繼續危害社會,從而達到既治病救人,又防衛社會的目的。

  2.禁戒處分。這種處分主要適用於因酒類或麻醉劑中毒而對社會有危險者。醉酒、吸毒一直是許多國家的「社會病」,它不僅是引發多種犯罪的重要原因,而且直接影響到社會治安和國家的文明與進步。因此,各國一般都有對醉酒、吸毒者的懲戒措施。近幾年來,醉酒,特別是吸毒在我國也日益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雖然我國對醉酒、吸毒犯罪不免除刑事責任,但對於醉酒、吸毒成癖的人來說,其犯罪行為是在中毒以後,在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顯然低於正常人的狀態下實施的。對他們僅適用刑罰,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再次犯罪的危險性。而設立禁戒處分,通過一定的治療和戒除,消除其癖性,更利於特殊預防。需要指出,禁戒處分並不排除刑罰的適用。如果醉酒、吸毒者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罪行嚴重,一般應附加適用禁戒處分;如罪行較輕或尚不構成犯罪,則可單獨適用禁戒處分。設立禁戒處分,亦可以從治療和消除癖性及與社會隔離兩個方面達到保全社會的目的。

  3.保護觀察。這種處分是指不剝奪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而把處分對象置於社會內,由有關部門進行指導、監督或輔導,促使其改惡從善。保護觀察適用的對象主要有二:一是對某些具有犯罪危險的人單獨適用;一是對緩刑、假釋者附加適用。這種處分作為一種設施外的處遇方法,可以減輕法的強制感和刑罰的冷酷感,便於對象的改造;同時亦可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積極促使行為人復歸社會。

  4.禁止或限制執業。隨著社會發展對部門化、專業化的要求,以職業為條件的犯罪顯著增加。由於這類犯罪與職業息息相關,單以刑罰方法處分後,往往難於收到預防犯罪的良好效果,其中一些人不免又重操舊業。既然從事某種職業成了犯罪的重要原因,消除這原因的有效辦法之一就是剝奪犯罪人繼續利用職業危害社會的條件。禁止或限制執業處分,就是附加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或限制犯罪人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以隔離犯罪人與犯罪條件之間的聯繫,使其無由繼續危害社會。

  5.管教、保護處分。這主要是適用於青少年的處分方法。青少年有自己的生理、心理特徵,主要表現在心理、生理髮育不完全成熟,可塑性大。因此,對青少年違法犯罪者就不應著眼於懲罰,而應立足於教育、挽救、感化和保護。這就使得對青少年適用保護處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於如何適合青少年違法犯罪者的特點合理選擇處分形式,尚有待進一步探討,不過,總結我國青少年立法及司法實踐,借鑒國外青少年立法的內容,在我國適用青少年的保安處分形式應多一些,如設立青少年管教中心和工讀學校,禁止出入特定場所,予以歸勸、訓誡和警告等等。

  此外,我國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留場就業、勞動教養、收容審查和遣送在進一步完善的基礎上可予以保留;其他國家一些效果良好的處分形式如勞作處分、善行保證等亦可參考和借鑒。我們相信,保安處分的設置必將在減少犯罪、預防犯罪、防衛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張旭 陳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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