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關於名為民間借貸實為詐騙案件的討論

文/王旭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本文由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註明作者和來源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欠錢不還構成詐騙罪嗎?司法實踐中對這種情形認定是詐騙罪有很多爭議,而且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多認為是借款關係普通民事糾紛,建議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處理。但隨著民間借貸發生多種多樣變化,產生各種問題,對市場經濟秩序和出借人生活產生很大影響,有必要對構成詐騙犯罪的民間借貸做出嚴格審查和一定規範,屬於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應當及時按照刑事程序處理。既要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也要懲戒有犯罪目的的犯罪行為人。一、民間借貸的由來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常見的經濟現象,在我國有很深的社會基礎。實際上,戰國時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公元前300年,孟嘗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債取息,作為奉養三千門客的財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沒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錢十萬」,可見放債的規模已經相當大。早期的借貸活動表現為實物借貸,比如中國古代糧食借貸極為盛行。隨著生產發展,社會分工擴大,剩餘產品出現,產生商品交換,貿易、商業活動開始繁榮起來,貨幣應運而生。借貸活動遂以貨幣作為中介,貨幣借貸行為逐漸多起來,實物借貸活動則逐漸式微,這一趨勢延續至今。民間借貸有其積極意義,民間借貸本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金融秩序的必要補充,它在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能力。同時,民間借貸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大交易風險。例如通過民間借貸方式進行詐騙活動,對金融秩序乃至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二、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區別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如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屬於民事糾紛,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民間借貸式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使受害人將錢借給了行為人,從而行為人獲取了財物。普通民間借貸糾紛與民間借貸式的詐騙犯罪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都是以借貸關係為名獲取了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麼這種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糾紛從根本上有哪些區別呢?我們如何正確的區分二者?首先我們要分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來分析是否構成詐騙罪,避免刑事手段的濫用。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本罪的客觀要件主要表現為第一,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所以我認為要從根本上區分借貸式的詐騙和一般民間借貸糾紛必須要結合詐騙罪構成要件,主要區分以下幾點:第一,借款人是否為了採取了欺詐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借款人往往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例如虛構自己做工程、做生意的事實,讓出借人相信其還款是有能力的,借到錢後實際大肆揮霍,根本無力還款。第二,出借人是否因為借款人的欺詐行為陷入了錯誤認識,進行了財產處分。例如借款人李某向王某借款,李某虛構事實,向王某表示借款是為了投資工程,產生回報一定馬上還錢。而事實上王某知道李某根本不是為了做工程,李某有賭博的惡習,李某從他人處多次借錢都用於賭博了,此次借錢也肯定是無法償還。但是王某最終還是給李某借了錢,王某的考慮是今後李某不要再糾纏他借錢。所以雖然李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但是王某並沒有陷入錯誤認識。第三,借款人要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即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這是借款人的主觀意圖,即借錢只是手段,不歸還才是其真實目的。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這一點要從行為人主觀態度上進行區分,也是最難區分的一點,因為這是一種意識形態我們無法直接把握,只能從其具體的行為表現來進行推斷。其實是否因借款人的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這個是比較好區分的,也即當時借款人所述的情況出借人是否知情,是否相信。如果相信其虛構的情況,就是陷入了錯誤認識;如果沒相信其虛構的情況或者根本就知道其說的是假的,那麼就是沒陷入錯誤認識。但是在有些出借人與借款人互相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下,借款人是否進行了欺詐行為,其主觀目的是怎樣我們就非常難判斷了。接下來我們就重點討論一下通過哪些情形判斷其是否有欺詐行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的惡意。三、民間借貸式詐騙中欺詐行為和非法佔有主觀惡意的判斷在我辦案過程中,遇到很多當事人說借款人借款時說是借錢用來做生意的,但實際出借後錢用來做什麼、用到哪裡去了我們也不清楚啊,這樣我們就不知道借款人說的是否是真的,是否有欺詐行為,而在這種不確定的情況去公安機關報案是根本不會受理的。這確實是目前的民間借貸糾紛的難點,但並不是無法規避風險。首先出借人要有自力保護的意識,第一要對借款人熟悉、了解其多方面的情況;第二就是要謹慎,千萬不要貪圖稍微高一些的利息;第三在借款是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擔保。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借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借款使用情況等材料。但是這樣的約定有些寬泛,建議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書面明確約定出檢查借款使用的具體方法,首先可讓借款人出具借款使用目的的書面承諾;同時盡量提供借款主要使用目標的一些證明,如借款人與他方的一些合作資料、合同等;留存借款使用後的產生的一些發票、材料複印件等。通過明確一些檢查手段,便可更方便判斷出借款人是否有欺詐行為,這些檢查材料也可作為報案證據,證明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針對非法佔有的主觀惡意,判斷難度就要更大一些,只能從其具體的行為表現來進行推斷。通過實際辦案過程中的經驗,我總結出以下幾種判斷主觀惡意的方法或者情形:第一,借款人在借款時是否提供虛假財產資料。為了讓借款人還款有保障,作為出借人往往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方面的財產擔保,如車輛、房產或者是留存一些車輛、房產證書複印件。在辦案中發現,一些借款人為了顯示其有經濟條件,往往會偽造一些財產情況,例如偽造房產證、偽造與他方的經濟合同等。通過這些偽造財產資料的行為,可判斷出其非法佔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第二,借款人在借款時是否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有些借款人會偽造身份信息,如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留存給出借人假的身份信息。如果一旦借款人不還款,出借人根據這些假的身份信息是很難找到借款人或者很難起訴的。所以這種行為可推斷出借款人具有主觀惡意。第三,借款後將款項實際用於揮霍,無還款的能力和目的。借款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吸毒、供自己揮霍等。借款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還有兩種情況更為複雜些。例如借款人還過一小部分錢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認定為詐騙;借款人之前多次從出借人處借款,也正常償還,但最後借款數額較大了,沒有償還。可以說這兩種情形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隱蔽性更高,一是還一小部分錢表示還過錢、在還錢,表面看有還款意圖,公安機關往往見到借款人還過錢的行為更不往詐騙犯罪考慮。二是多次借款還款,使出借人產生麻痹和信任,最後借的款項數額大,這种放長線釣大魚的形式。這兩種複雜的情況,更要參照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分析,只要其符合採取欺詐手段、偽造財產情況、偽造身份情況,實際使用款項用於高危活動或揮霍,即便其後面還過小部分款項,但是更多款項不予償還,就不能以其還過部分為由輕易的定性為普通民間借貸糾紛。由於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民間借貸式詐騙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司法機關對此的做法也差別較大,往往會出現已構成詐騙犯罪的沒有立案處理,未構成的卻又通過刑事手段進行了打擊。所以對這種民、刑界限模糊的行為更應進行準確適當的刑法評價,一方面不能任由詐騙行為的蔓延,導致受害人財產受損,而司法救濟力度又過小;另一方面也不能輕易的將刑事訴訟調整範圍擴大化。所以這個課題值得我們法律人士的探討和研究。四、針對民間借貸詐騙的法律建議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對於民間借貸式詐騙往往採取很謹慎的的態度,有些公安機關甚至是一刀切的方式,只要是民間借貸的形式,就不按照詐騙犯罪處理,不會採取立案、偵查的刑事手段,而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追討欠款又往往陷入死胡同,因為此時的債務人往往已經隱匿躲藏、名下財產已經轉移。所以,需要對民間借貸加大法律規範,公安機關對涉嫌詐騙犯罪的民間借貸式詐騙加大打擊力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1.通過立法、最高院發布司法解釋等方式,對民間借貸尤其民間借貸式詐騙進行法律規範。對民間借貸式詐騙的犯罪形式、管轄、立案等給與法律意見指導。2.法院系統要創新理念統一裁判。法律總是相對落後於現實發展,針對當前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保持高位運行、疑難複雜案件不斷增加的態勢,人民法院要及時創新金融司法理念,合理配置審判資源,既要保護正當的民間借貸,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為,要通過審判職能的行使,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創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環境。在對整個民間融資市場的監管上,應當採取刑事和民事、商事相結合的體系。3.加大對公安機關監察力度,要求公安機關謹慎審查民間借貸式詐騙案件,對於只要屬於民間借貸形式就不按詐騙罪處理的不作為情況進行追責。4.加強民間借貸規範監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民間借貸公證的指導,進一步發揮公證機關的作用,並不斷完善、解決公證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為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保駕護航。5.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對需要擔保的民間借貸案件,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完善不動產抵押操作。

編排/謝昊

責編/張潔 微信號: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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